有關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投訴


司法機構於 2021 年 8 月引入兩層架構的改進機制處理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有關的兩層架構包括:

(a)第一層 - 由多於一名高等法院級別的法官所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負責調查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
(b)第二層 - 由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就該些投訴個案進行審視和給予意見,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每項投訴作最終決定。諮詢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法官和來自不同界別的社會人士。

於2024年,共有111宗投訴已獲完成處理,當中包括18宗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以及93宗不獲跟進投訴。大部分的不獲跟進投訴是關於司法決定的。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機構不能亦不會透過投訴機制處理針對司法決定而作出的投訴。任何對司法決定的不滿,只能透過現有法律程序作出上訴或覆核。

2024年,有一宗可跟進投訴獲證明部分屬實。

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個案可按照其性質作大致上的分類。在上述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個案中,5宗是與法庭內的態度及行為方面有關;6宗是與進行法律程序時的處理手法有關;以及7宗是與涉及多於一種類別有關。

已完成處理投訴的資料概述如下。

已完成處理投訴的數目 12024 年
總計
a)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182, 3
b)不獲跟進投訴
(針對司法/法定決定或性質屬瑣屑無聊/無理的投訴)
934
總數1115

1.在改進機制下,所有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的調查結果都會由諮詢委員會或高等法院法官予以審視(前者審視性質嚴重、複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或與特定法官的行為直接有關的投訴,後者審視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其他可跟進投訴),才完成處理。此外,已完成處理的其他可跟進投訴和不獲跟進投訴均會不時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
2.這些是其他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經高等法院法官審視後才完成處理。這些可跟進投訴均已或將會不時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
3.在可跟進投訴中,有一宗個案獲證明部分屬實。投訴人為一名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他投訴一名暫委審裁官在審前聆訊中的態度,認為該名暫委審裁官在案件還未審訊前對案件已有定見。法院領導在調查個案後認為,該名暫委審裁官有時以不耐煩的態度回應投訴人,其部分言辭及表達方式亦不恰當,可能有損外界對法官應不偏不倚的觀感。因此,針對有關法官行為的投訴獲證明部分屬實。法院領導對該案件所作的調查結果已由兩名高等法院法官進行審視,他們同意有關調查結果,並完成處理該投訴。經檢視後,諮詢委員會認同有關結論。法院領導已提醒相關司法人員在履行司法職能時必須保持中立公正,言行有禮。
4.這些不獲跟進投訴均已或將會不時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
5.已完成處理投訴的數目只包括有提供必須填報資料(即投訴人姓名及聯絡地址)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