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投訴


司法機構於 2021 年 8 月引入兩層架構的改進機制處埋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有關的兩層架構包括:

(a)第一層 - 由多於一名高等法院級別的法官所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負責調查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
(b)第二層 - 由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就該些投訴個案進行審視和給予意見,並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就每項投訴作最終決定。諮詢委員會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法官和來自不同界別的社會人士。

於2023年,共有462宗投訴已獲完成處理,當中包括383宗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以及79宗主要關於司法決定的不獲跟進投訴。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司法機構不能亦不會透過投訴機制處理針對司法決定而作出的投訴。任何對司法決定的不滿,只能透過現有法律程序作出上訴或覆核。

這些投訴當中,348宗是就一名司法人員而作出的大量相關投訴。

2023年,有兩宗可跟進投訴獲證明部分屬實。

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個案可按照其性質作大致上的分類。在上述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個案中,11宗是與法庭內的態度及行為方面有關;365宗是與法庭進行實際法律程序時的處理手法有關;以及7宗是與涉及多於一種類別有關。

已完成處理投訴的資料概述如下。

已完成處理投訴的數目 12023 年
總計
a)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可跟進投訴383
(i)涉及大量類似投訴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可跟進投訴
3482
(ii)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其他可跟進投訴
353, 4
b)不獲跟進投訴
(針對司法/法定決定或性質屬瑣屑無聊/無理的投訴)
795
總數4626

1.在改進機制下,所有可跟進投訴的調查結果都會由諮詢委員會或高等法院法官予以審視(前者審視性質嚴重/複雜/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或與特定法官的行為直接有關的投訴,後者審視針對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其他可跟進投訴),才完成處理。此外,已完成處理的其他可跟進投訴和不獲跟進投訴均會不時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
2.這348宗投訴是就一宗法庭案件而作出的大量相關投訴,並於本年由諮詢委員會審視。
3.這些可跟進投訴均已或將會不時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
4. 在(a)(ii)項下的可跟進投訴中,有兩宗個案獲證明部分屬實。有關個案的詳情如下︰
(a)投訴人就一名裁判官在評論其提交修訂的方式時的態度作出投訴。法院領導認為,該名裁判官在處理該案有改善的空間。為妥善及有效地處理案件,裁判官在適當情況下可發出案件管理指示,並就訴訟各方的處理手法作出評論。然而,裁判官須小心確保有關的批評皆為相關、必要和合理,且態度謹慎和克制。法院領導已提醒該名裁判官,應小心作出評論,以避免予人不讓投訴人作出解釋的不必要的觀感。
(b)投訴人就一名裁判官在評論投訴人進行盤問時的態度作出投訴。投訴人並質疑該名裁判官使用司法機構信箋的做法並不恰當。法院領導認為,該名裁判官在作出相關評論時其語調過度嚴苛。雖然司法人員或須在必要時作出干預,以維持法律程序妥善進行,但亦應確保相關的評論及干預嚴謹而克制。至於使用司法機構信箋一事,與該名裁判官履行司法職能的事宜有關,故並無不恰當之處。
法院領導對這些案件所作的調查結果已由一名或以上高等法院法官進行審視,並已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諮詢委員會認同這些個案的結論。
5.這些不獲跟進投訴均已或將會不時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
6.至於該些涉及多於一宗法庭案件而且是關乎同一名法官/司法人員的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相關投訴數字會於所有案件的投訴獲全部完成處理後才於上表中作出匯報。已完成處理投訴的數字只包括有提供必須填報資料(即聯絡地址及姓名)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