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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 - 一般事宜

答 1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在初期会分阶段于以下高等法院的11 种选定案件类别实施︰

  1. 民事上诉 [CACV]
  2. 高院商业诉讼 [HCCL]
  3. 高院知识产权案件 [HCIP]
  4. 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 [HCCT]
  5. 高院伤亡诉讼 [HCPI]
  6. 高院民事诉讼 [HCA]
  7. 遗嘱认证诉讼 [HCAP]
  8. 上诉法庭杂项案件(民事上诉) [CAMP]
  9. 高院裁判法院上诉 [HCMA]
  10. 刑事杂项案件[HCCP]
  11. 高院拟进行的诉讼 [HCZZ]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对外功能会于2025年6月30日先在民事上诉[CACV]中推出。

详情请参阅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出现正生效的实施公告。相关资讯可于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获取。

答 2

个人用户帐户持有人和(代表机构帐户的)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可以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向电子法院送交文件。

答 3

不可以。主要管理员/辅助管理员首先要为自己建立机构用户帐户,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向电子法院送交文件。

请参阅常见问题F部有关用户注册的问答,以了解更多关于主要管理员、辅助管理员及机构用户三者角色的资讯。

答 4

如文件的呈交看来受《实务指示11.3》定义下的限制申请令及/或限制程序令,或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7条作出的命令所约束,该文件或会被拒绝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呈交。

在此情况下,诉讼人如有需要,应前往相关法院登记处以传统模式呈交文件。

答 5

有的。每次成功以电子方式呈交文件及/或付款后,都会立即收到认收通知,载有交易参考编号及交易日期/时间。

建议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保留该认收纪录以便参考或查询。与此同时,认收通知的副本亦会发送至帐户持有人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讯息匣。

答 6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或法律、实务指示有所规定,否则切勿送交有关文件的印本。

B部 - 编配法庭案件给代表机构帐户的机构用户(「帐户连结」)

答 7

但凡你的机构选择就特定法庭案件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即你的机构帐户与该特定法庭案件进行连结),你就需要将该特定法庭案件编配给机构用户,这样,该等机构用户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进一步处理相关事宜。如你决定按案件性质(例如高等法院民事上诉)将法庭案件编配给指定机构用户,则该类性质案件无需与帐户连结。

请参阅常见问题G部有关用户注册的问答,以了解更多关于案件连结(即你的机构帐户与法庭案件进行连结)的资讯。

答 8

如欲编配法庭案件给机构用户,请登入你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用户帐户,选择「设定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及编配法庭案件」 「编配法庭案件予机构用户帐户」。

请注意,辅助管理员须先获授予所需权限,即「将案件与机构用户帐户连结(所有分支)」或「将案件与机构用户帐户连结(同一分支)」,才能编配法庭案件给机构用户。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有关「设定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及编配法庭案件」标题下的相关步骤指南。

答 9

主要管理员应指定一名或以上机构用户作为「预设的机构用户」,以备在法庭案件未有编配给任何机构用户的情况下,收取针对特定案件的讯息。如主要管理员没有指定机构用户作为「预设的机构用户」,机构帐户的首名建立机构用户会设定为「预设的机构用户」。所有专指该法庭案件的讯息都会发送至机构帐户的「预设的机构用户」。

C部 - 展开新案件

答 10

如欲展开新案件,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需要登入其注册用户帐户。选择「高等法院」 「电子存档」 「送交文件」 「展开新案件」,提供所有所需的资料,下载原诉文件草稿至工作站, 使用 Microsoft Word 编辑文件草稿,上载已编辑的文件,使用呈交人的输入签名妥为签署该文件,上载其他所需文件(如有),并按合适情况在网上缴付存档费。如需透过上诉通知书展开新的民事上诉案件(CACV),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除了需要上传已编辑的文件并使用呈交人的输入签名妥为签署该文件外,还需要下载该份已签署的上诉通知书以进行送达。送达后,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需要使用「载入拟存档资料的草稿」功能提取已储存的草稿,并继续上传其他所需文件(如有)以完成剩下的步骤,以及按合适情况在网上缴付存档费。相关登记处处理好文件后,该人的讯息匣会收到已盖章的原诉文件(例如已盖章的传讯令状)及其他文件(如适用)。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以下参考资料:

  1. 有关「展开新案件(民事法律程序-民事上诉案件)」(2,600 KB) 的步骤指南。

此外,请注意,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不得上载其自行扫瞄的案件原诉文件以完成案件展开程序。

答 11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所支援展开的新案件最多可有150个诉讼方(包括所有原告人/上诉人/申请人及被告人/答辩人等)。

答 12

每次最多10个案件。

答 13

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展开新的伤亡诉讼时,需要确认系统提供的聆讯日期。

如未能确认所提供的日期,则所呈交的资料将不会获进一步处理。如有需要,请联络相关法院登记处寻求协助。

答 14

虽然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必须在限时3小时内完成呈交文件,但也可以利用「储存草稿」功能,暂时储存呈交资料的草稿,其后再正式呈交资料展开新案件。

如欲提取已储存的草稿,请选择「高等法院」 「电子存档」 「送交文件」 「载入拟存档资料的草稿」。

请注意:只有已输入资料,例如案件和诉讼方的资料才会被储存,而任何已上载的文件档案则不会储存在草稿中。就伤亡诉讼而言,首次核对表评检聆讯的任何已选聆讯日期同样不会储存在草稿中。由储存初稿日期起计,储存的草稿会保留5天,民事上诉案件除外。

此外,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的情况而言,系统不设「储存草稿」功能。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以下参考资料:

  1. 有关「在展开新案件前储存(及提取)呈交资料的草稿」 (632 KB) 的步骤指南。

答 15

如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确定无误,你(以及机构帐户预设的机构用户/获编配处理有关性质案件的机构用户)的讯息匣会从电子法院收到已盖章原诉文件(例如已盖章的传讯令状)及/或其他文件(如适用)。

除非你机构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将此新案件编配给你的帐户,否则你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进一步处理该新案件的相关事宜。如有需要,请就案件编配方面向你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寻求协助。

答 16

你要将新案件编配给指定的机构用户,这样他们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进一步处理相关事宜。

详情请参阅上文B部的答8。

答 17

如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确定无误,你的讯息匣会从电子法院收到已盖章原诉文件(例如已盖章的传讯令状)及/或其他文件(如适用),而你的个人用户帐户届时亦与该法庭案件正式连结。你可按需要继续向电子法院送交其他文件。

答 18

不可以。如要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就高等法院的选定案件类别展开新案件,必须按照答10所述的步骤,在可供填写的电子表格中输入相关案件资料,以生成标准格式的案件原诉文件。你不可自行上载案件原诉文件的扫瞄文本。

答 19

如要更新由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生成的案件原诉文件,所使用的Microsoft Word版本必须支援「限制编辑」功能(网上版本的Microsoft Word可能不支援该功能)。如使用不支援「限制编辑」功能的Microsoft Word版本或其他文字处理软件打开文件,你可能只可检视该文件,或在更新后无法将文件上载至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

D部 - 进行案件连结(即个人用户/机构帐户与法庭案件连结)前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

答 20

进行案件连结程序前,可以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送交的文件只限于几类,例如送达认收书、代表诉讼人通知书及同意通知书 - 藉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观看「(帐户与案件连结前)如何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范短片。

答 21

进行案件连结前,你只可以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送交有限种类的文件(例如送达认收书)。如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确定无误,你(以及机构帐户预设的机构用户/获编配处理有关性质案件的机构用户)的讯息匣会从电子法院收到确认讯息,而你的机构帐户届时亦与该法庭案件正式连结。

除非你机构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将此案件编配给你的帐户,否则你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进一步处理该案件的相关事宜。如有需要,请就案件编配方面向你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寻求协助。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观看「(帐户与案件连结前)如何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 」的示范短片。

答 22

你要将该法庭案件编配给指定的机构用户,这样他们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进一步处理相关事宜。

详情请参阅上文B部的答8。

答 23

如果你的机构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注册的名称与该法庭案件的诉讼方名称相符,你会被要求输入原诉文件的文件参考编号,然后你便可以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存档有限种类的文件(如送达认收书)。

如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确定无误,你(以及机构帐户预设的机构用户/获编配处理有关性质案件的机构用户)的讯息匣会从电子法院收到确认讯息,而你的机构帐户亦与该法庭案件正式连结。

除非你机构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将此案件编配给你的帐户,否则你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进一步处理该案件的相关事宜。如有需要,请就案件编配方面向你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寻求协助。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观看「(帐户与案件连结前)如何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 」的示范短片。

答 24

你要将该法庭案件编配给指定的机构用户,这样他们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进一步处理相关事宜。

详情请参阅上文B部的答8。

答 25

如果你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注册的名称与该法庭案件的诉讼方名称相符,系统会要求你输入原诉文件的文件参考编号,然后你便可以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存档有限种类的文件(如送达认收书)。

如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确定无误,你的讯息匣会从电子法院收到确认讯息,而你的个人用户帐户亦与该法庭案件正式连结。你可按需要继续向电子法院送交其他文件。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观看「(帐户与案件连结前)如何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 」的示范短片。

答 26

这可能是你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注册的名称与该法庭案件诉讼方的名称不相符,也可能是你提供的原诉文件的文件参考编号不正确。

请联络相关法院登记处寻求协助。

答 27

如基于实际原因或技术问题,例如相关文件容量庞大,你可以用回传统模式向电子法院送交若干文件。

请参阅答42了解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呈交文件的档案容量限制。

E部 - 进行案件连结后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

答 28

进行案件连结程序后,几乎所有种类(除了少数例外)的文件都可以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送交。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观看「(帐户与案件连结后)如何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范短片。

以下为不能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送交的文件清单以供参考。

  • 表格23—附带条款付款的通知书(第22号命令)
  • 表格25A—根据命令或证明书缴存法院款项通知书
  • 表格93—有关讼费的附带条款付款的通知书(第62A号命令)

答 29

如适用的规则规定需要许可才能作出修订,则要先取得法院的许可。

如欲存档经修订的状书,请选择「高等法院」 「电子存档」 「送交文件」 「就现有案件送交文件」,然后选择需要存档的文件种类和根据情况选择文件版本是「修订版」还是「再修订版」。

进行修订必须符合《实务指示19.1》规定的颜色要求。此外,文件的修订本中,使用颜色修改之处必须清晰可辨。

答 30

可以。按「新增文件」可以存档任何额外文件。每次最多可存档10个文件。

答 31

在「文件名称」中根据情况选择「命令」或「判决」,然后在「用途」中选择「以供审批草拟本」。

答 32

在「文件名称」中根据情况选择「命令」或「判决」,然后在「用途」中选择「以供盖章」并输入已批准草拟本的文件参考编号。

答 33

在「文件名称」中选择执行或强制执行令状的相关文件名称(例如「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或「管有令状(收楼令)」)及「便笺」,两份文件的「用途」一栏都选择「回复提问」,并输入提问函件的文件参考编号。

如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确定无误并获电子法院批准,你会接到相关通知。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有关「将执行令状送交存档」(2,500) KB 的步骤指南。

答 34

在「文件名称」中选择执行或强制执行令状的相关文件名称(例如「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或「管有令状(收楼令)」)及「便笺」。在执行或强制执行令状文件的「用途」一栏选择「以供盖章」,并输入已批准草拟本的文件参考编号;在「便笺」的「用途」一栏选择「以供存档」。

就执行令状而言,你应按照《高等法院规则》第46号命令第6(4)(a)条规则,于提交令状以供盖章时一同交出该令状是就之而发出的判决/命令以及(凡属须取得许可者)批予许可发出该令状的命令。为此目的,请按合适情况呈交夹附该判决及/或命令文本的「函件」,并在「用途」一栏选择「以供存档」。

系统会要求你在网上支付适当的订明费用。如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确定无误并已由电子法院发出,你的讯息匣会收到已盖章的执行或强制执行令状。

如需执达主任执行令状,请利用「高等法院」 「执达事务组相关服务」 「执行与送达」功能提交有关请求并缴付所须的执达主任按金。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有关「将执行令状送交存档」(2,500) KB 的步骤指南。

答 35

我们鼓励法庭使用者更广泛地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模式与法院处理相关事宜。他们应考虑到登记处职员可能需要的处理时间而尽早呈交文件,避免延至最后一刻。如情况紧急,法庭使用者可前往相关法院登记处,并在此等特殊情况下以传统模式呈交文件。

答 36

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存档文件期间,在「用途」一栏选择「以供排期」时可选择最想要的聆讯日期。

排期主任编排聆讯日期时会考虑有关选择。然而,上述日期只供排期主任参考。法院将根据法庭的可用时间安排聆讯。

答 37

如文件在呈交时被拒绝,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的讯息匣会收到电子法院的讯息,告知拒绝的原因。该人可以采取适当的补救步骤,包括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重新向电子法院传送文件。

如文件在其后呈交而获接纳,则系统确认只会连系后来呈交文件的时间,而非首次失败的呈交时间。

如呈交有关文件需要缴付费用,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要为其后的呈交缴付费用,而首次失败的呈交则可申请退款。

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应考虑到登记处职员可能需要的处理时间而尽早呈交文件,避免延至最后一刻。

有关申请退款的程序,请参阅答66 - 答68了解详情。

答 38

上载文件档案后,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可使用「预览」功能预览文件影像。

答 39

做法与传统模式相似,如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向电子法院送交了错误的文件,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可考虑提出适当的申请,寻求电子法院的济助。因此,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在向法院呈交文件前,务必格外小心。

答 40

如你尝试在允许的期限内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向电子法院送交文件,却因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问题而不能送交,你可以考虑根据有关法例提出申请以寻求济助(例如《高等法院规则》第3号命令第5条规则)。

这种情况下,如欲申请延展时限,须有誓章支持,述明与申请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例如每次呈交失败的日期时间及失败次数、画面显示的错误讯息内容(如有)甚至截图图像、订下有关允许期限的命令以及所涉文件等。

无论如何,你应考虑到登记处职员可能需要的处理时间而尽早呈交文件,避免延至最后一刻。

答 41

可接受的文件格式(或「存档类型」)须为「Microsoft WORD」(.docx 或 .doc)、「纯文本格式」(TXT)、「微软丰富文本格式」(RTF)和 「可携式文件格式」(PDF)。

详情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关于使用司法机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详细技术要求的行政指示 (723 KB) 。

答 42

如直接从用户的个人电脑或流动装置上载文件至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每次呈交文件的总容量不得超过50MB。而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在进行电子存档时,也可选择利用司法机构云端平台上载文件,每份文件的容量上限为1GB。

司法机构云端平台是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机构用户提供的一个临时储存区域,用于上载超过50MB容量限制的文件。透过司法机构云端平台上载文件的功能目前已在高等法院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电子存档功能中启用,并将逐步扩展至其他电子法院。当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功能启用后,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在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向电子法院呈交文件时,可选择从个人电脑/流动装置上载文件,或选择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储存空间内的文件。

答 43

假如一次过呈交的文件的档案总容量超出50MB,呈交人可选择分批呈交,以使每批所包含的文件总容量少于50MB,最多可分为10批呈交。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在进行电子存档时,也可选择利用司法机构云端平台上载文件,每份文件的容量上限为1GB。

答 44

每个机构帐户均获免费提供20GB的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存储空间,以便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存档。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储存空间不得用作文件的主要或唯一存储空间,所有文件在完成电子存档后应妥善移除,以释放存储空间。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应确保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储存空间的正确使用,并监察储存空间使用情况。

答 45

不可以。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只支援在同一机构帐户的用户之间分享文件。

答 46

每个机构帐户所获分配的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储存空间,其储存存取码是由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设定。司法机构不会保存你机构的储存存取码。请联络你机构的管理员以获取储存存取码。你机构的管理员亦可按情况重设储存存取码。

答 47

司法机构不会保存你机构的储存存取码,亦无法存取你机构在司法机构云端平台储存空间内的文件。只有当你与你机构的其他用户分享存取码时,他们才可以查看相关文件。

F部 - 厘订时间

答 48

如相关登记处在关闭期间收到以电子方式呈交的文件,该文件会被视作于该登记处下一次通常向公众开放的时刻收到。

法院各登记处的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 关闭

例子1:如向电子法院传送的文件在某工作日上午10时00分完成,则呈交时间就是上午10时00分,文件的正式存档时间也是上午10时00分。

例子2:如向电子法院传送的文件在某星期一下午7时00分完成,则呈交时间就是下午7时00分。如法院登记处于下一天上午8时45分开放,则接收时间就是星期二上午8时45分,文件的正式存档时间也是星期二上午8时45分。

例子3:如传讯令状在某工作日上午10时00分完成向电子法院传送,则呈交时间就是上午10时00分。如电子法院于上午10时30分完成处理该文件并发出传讯令状,则该传讯令状的发出时间是上午10时00分。

例子4:如传讯令状在某星期一下午7时00分完成向电子法院传送,则呈交时间就是下午7时00分。假设星期二是工作天,而电子法院于上午9时15分完成处理该文件并发出传讯令状,则发出时间是星期二上午8时45分。

答 49

各文件的正式收取时间是以整个呈交的完成时间为准,而不是以第一份文件的呈交时间为准。

如果整个呈交(包括电子支付)在相关法院登记处办公时间结束后(即下午5时30分后)才完成,则该呈交会被视作于登记处下一次通常向公众开放的时刻收到。

答 50

每次成功以电子方式呈交文件及/或付款后,你会随即收到认收通知(随文载有交易参考编号和交易日期/时间)。

认收通知内「呈交日期及时间」所示的日期/时间代表文件的呈交时间。

认收通知样本中可见「呈交日期及时间」的日期/时间,以供参考。

答 51

文件会被视作于相关法院登记处下一次通常向公众开放的时刻收取。

G部 - 从电子法院收取文件

答 52

电子法院会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中的讯息匣向你(作为原告人)发送送达认收书。

答 53

电子法院会向你的机构(作为原告人的法律代表)发送送达认收书。该送达认收书会发送到获编配有关法庭案件的机构用户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讯息匣。

答 54

你的讯息匣会从电子法院收到讯息/文件,告知你所呈交文件的处理进度/结果。

答 55

相关法院登记处有以下目标:

  1. 如所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并无发现不妥之处,可按照该类别文件以传统模式呈交时所采用的处理方式,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处理时间紧迫的文件(例如已盖章的传讯令状或已盖章的各方之间的传票);以及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发出该文件;或
  2. 如所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发现有不妥之处,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拒绝所呈交的文件,以及通知呈交文件的人。

答 56

相关法院登记处有以下目标:

  1. 如所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并无发现不妥之处,可按照该类别文件以传统模式呈交时所采用的处理方式,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处理时间紧迫的文件(例如已盖章的传讯令状或已盖章的各方之间的传票);以及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发出该文件;或
  2. 如所呈交的文件经检查后发现有不妥之处,可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早拒绝所呈交的文件,以及通知呈交文件的人。

答 57

不论已阅读与否,该等讯息会由讯息日期起计90天内保留在讯息匣中。如有需要,你可将讯息列印或下载,以供备存和参考。

答 58

在预设安排下,当你的讯息匣有未阅读的讯息,每天日终时会有提示通知发送至你的电邮地址。

你亦可选择每当讯息匣收到讯息时都有个别电邮通知。

H部 - 向另一诉讼方送交文件

答 59

向另一诉讼方送达文件不应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进行。你可以以电子方式透过双方协议的通讯渠道(例如电邮)送交文件。

详情请参阅《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第638章)、《法院程序(电子科技)(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规则》(第638J章)及《电子实务指示4》:于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使用电子科技。

答 60

你可以以电子方式透过双方协议的通讯渠道(例如电邮)向另一方送交已盖章的原诉文件。

除此之外,你亦可以将已盖章的原诉文件列印出来,以传统模式送达另一方。

只要符合《电子实务指示4》D1部的规定,文件的列印本与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答 61

《法院程序(电子科技)(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规则》(下称「该规则」)第6部订明有关电子送达文件的常规及程序。具体而言,该规则第23条规定关于以电子方式送达的文件的时间厘订或计算。上述第23条列明:

  1. 如某原诉文件根据第18条送达,则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件须视为在其藉电子传送方式送交当日之后的第七日送达。
  2. 如某文件(原诉文件除外)根据第18或22(b)条送达,则除非相反证明成立,否则该文件须视为在其藉电子传送方式送交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送达。
  3. 在第(2)款中,工作日 (business day) 指非属公众假期的任何一日。

I部 - 电子支付

答 62

缴付法院费用可以透过信用卡网上付款服务、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或预付款账户(只适用于有预付款账户之机构账户)进行。如欲使用信用卡网上付款服务,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接受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及日财卡。

答 63

信用卡网上付款的金额上限,以每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计为港币3,300元,而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供应商所预设的上限为港币100,000元。

以预付款账户付款不设付款上限,只要预付款账户余额足以支付全数款额即可。

答 64

系统容许一笔过就多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支付款项;而在此情况下,信用卡网上付款的港币3,300元缴费金额上限是针对每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的金额而言,而不是针对总体支付金额而言。

假如多项案件入禀/文件存档当中任何一个案件的付款额超过信用卡网上付款的港币3,300元缴费金额上限,则整笔付款额便需以预付款账户(只适用于有预付款账户之机构帐户),或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缴交;但不可超过由服务供应商设定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支付金额的预设上限,而现时 该上限为港币100,000元。

举例说,若同时展开5宗新的高等法院民事诉讼,需要付款的情况如下:

每宗案件的入禀费港币835元,即现有费用水平八折宽减后的收费

总体支付金额=港币4,175元

这笔港币4,175元的总体支付金额可以用信用卡网上付款,因为每宗案件的付款额是港币835元,低于信用卡网上付款就一宗案件所设的上限。

答 65

就存档多个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而言,系统容许一笔过支付相关费用及/或其他款项。假如其中一批的付款额超过信用卡网上付款的港币3,300元缴费金额上限,则该批量支付的款项需以预付款账户(只适用于有预付款账户之机构帐户),或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缴交;但不可超过由服务供应商设 定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支付金额的预设上限,而现时该上限为港币100,000元。

举例说,在一宗案件中,若同时呈交多个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而需要付款的情况如下:

传召出庭令状以供盖章(港币500元)

管有令状(收楼令)以供盖章(港币1,670元)

其他须付款的文件(港币1,290元)

总体支付金额=港币3,460元

这笔港币3,460元的总体支付金额必须以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或预付款账户(只适用于有预付款账户之机构帐户)缴交,因为同一案件的总金额超过信用卡网上付款的缴费金额上限。

答 66

你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退款(例如存档费)。如果是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该申请可以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送交给电子法院。

答 67

为方便从速办理,请你于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 付款收据(即显示申请退款的付款额的文件证明)
  • 认收通知(即显示提交文件/付款的相关交易的文件证明,请参阅上文F部答50的样本)
  • 电子付款的交易参考编号
  • 案件编号
  • 电子付款的日期及时间
  • 邮件地址以及联络电话号码
  • 任何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结果会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讯息匣通知。

答 68

以信用卡网上付款或缴费灵即时网上购物付款服务支付的费用及收费,退款将以划线支票方式支付,支票抬头为相关案件诉讼方或其法律代表。当退款支票备妥后,将根据所提供的邮件地址以邮寄方式寄出予用户。至于以预付款账户支付的费用及收费,退款将存入同一个用作付款的预付款账户。

至于已存入或缴付予法院的款项,退款将根据专为相关法院而设的诉讼人储存金规则处理。

J部 - 电子法院与非电子法院之间的法律程序移交

答 69

就移交至电子法院的法律程序而言,各方可选择以电子模式进行有关的法律程序。

于法律程序移交前已经以传统模式存档的文件仍然是该等文件的正式文本。

答 70

法律程序移交后,各方要转换回传统模式。

在法律程序移交后,所有藉电子途径存档的文件将由法院列印出来,并备存在新设或现有的纸本案件档案内,视乎所属情况而定。

K部 - 新存档安排

答 71

当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在高等法院的选定案件类别推出后,我们鼓励法庭用户使用该系统以电子模式与法院处理相关事宜。如果法庭用户选择以传统模式而非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存档或呈交文件,则在存档或呈交文件时,须同时向法院提供该文件的电子文本(以USB储存装置或可携式硬碟装载)。因此,我们呼吁法庭使用者,尤其是律师行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便随时随地灵活地与法院处理相关事宜。此举既可节省成本和人力,更有助提升效率。

答 72

司法机构在初期会分阶段将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扩展至以下高等法院的 11种选定案件类别的法庭使用者:

  1. 民事上诉 [CACV]
  2. 高院商业诉讼 [HCCL]
  3. 高院知识产权案件 [HCIP]
  4. 高院建筑及仲裁诉讼 [HCCT]
  5. 高院伤亡诉讼 [HCPI]
  6. 高院民事诉讼 [HCA]
  7. 遗嘱认证诉讼 [HCAP]
  8. 上诉法庭杂项案件(民事上诉) [CAMP]
  9. 高院裁判法院上诉 [HCMA]
  10. 刑事杂项案件[HCCP]
  11. 高院拟进行的诉讼 [HCZZ]

详情请参阅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出现正生效的实施公告。相关资讯可于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 获取。

答 73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准备文件的电子文本:

  1. 将电子文本储存于 USB 储存装置或可携式硬碟内,然后前往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高等法院大楼低层1 楼),透过自助服务站上载已扫瞄的文件影像及生成二维码;或
  2. 如没有扫瞄设备,可到资源中心透过自助服务站制备电子文本及生成二维码。

至于非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包括律师行和政府部门等,须自行制备文件的电子文本,并储存于 USB 储存装置或可携式硬碟内,然后前往资源中心,透过自助服务站上载已扫瞄的文件影像及生成二维码。

完成扫瞄/上载文件影像程序后,无律师代表诉讼人/非无律师代表诉讼人(例如律师行职员)须在文件最后一页的背面贴上二维码标签。 在前往相关登记处办理存档手续时,登记处职员会收取文件并扫瞄二维码。文件影像随后会显示在电子通知显示器上,供无律师代表诉讼人/非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核实。确认文件影像无误后,提供文件的电子文本的程序即告完成。

答 74

建议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注意以下各项要点:

  1. 使用正本文件的影印本进行扫瞄,以免纸本正本在扫瞄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损坏;
  2. 如文件的尺寸异常或纸质脆弱,请使用平板扫瞄功能进行扫瞄;
  3. 在每页要扫瞄及存档的文件上标示页码;
  4. 扫瞄及/或上载程序完成后,将有一个二维码标签生成。请在文件最后一页的背面贴上该二维码标签;
  5. 如文件为双面书写,请在文件最后一页纸背面的空位贴上该二维码标签;以及
  6. 如有多份文件,请逐一扫瞄及/或上载以获取每份文件的二维码标签,并在每份文件最后一页的背面贴上该二维码标签,然后再扫瞄下一份文件。

答 75

自助服务站的 「扫瞄文件 」功能只供无律师代表诉讼人使用。 律师行及法律代表只可使用自助服务站,以 USB 储存装置或可携式硬碟上载已扫瞄文件。 视乎文件的性质,在文件准备好进行扫瞄及上载前,可能需要前往其他法院办事处,例如︰在会计部办理缴费手续、在排期主任办事处获取聆讯日期,或在宣誓处作出宗敎式宣誓/非宗敎式宣誓。在上述情况下,如选择使用自助服务站上载文件,法律代表需前往高等法院两次或以上,以便完成存档程序。他们可能需要返回自己的办公室扫瞄文件,然后返回资源中心,携同以USB储存装置或可携式硬碟装载的扫瞄文件,透过自助服务站上载扫瞄文件影像并生成二维码。 因此,我们鼓励律师行及法律代表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取代纸本存档,以节省成本和人力,并享受随时随地进行电子存档及电子付款的便利。

答 76

案件诉讼方如果是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注册用户,可以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存档文件。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提供最便捷的方式,以便随时随地向法院提交文件。尚未登记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帐户的案件诉讼方,可透过此URL位址 https://www.judwebportal.judiciary.hk 于网上递交申请表;或透过以下途径交回已填妥的申请表(可于https://www.judiciary.hk/doc/zh_cn/e_courts/F_PAAccount_s.pdf下载)(496 KB) 的印本:

  1. 传真(传真号码:2340 7819);
  2. 邮寄至支援中心[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 12 号湾仔政府大楼 5 楼];或
  3. 于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5时30分],亲身送交支援中心、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七间裁判法院的总务室或高等法院各登记处。

答 77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请参阅「如何使用自助服务站扫瞄及上载文件」(2,715 KB) 单张内的流程图。至于律师行及法律代表,请参阅「如何使用自助服务站上载已扫描的文件」(2,700 KB) 单张内的流程图。

答 78

透过自助服务站上载的文件大小不得超过 1GB。

答 79

可接受的文件格式(或「存档类型」)须为「Microsoft Word「(.docx 或 .doc)、「纯文本格式」(TXT)、「微软丰富文本格式」(RTF) 和 「可携式文件格式」(PDF)。

请参阅「关于使用司法机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详细技术要求的行政指示] (723 KB) 以了解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