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钱债审裁处
- 提出申索前须知 - pdf 版本
-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工作是甚么
- 甚么是「小额钱债申索」
- 提出申索前须要考虑的事项
- 决定提出申索后应该注意的事项
- 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
- 服务承诺
- 调解
- 这系列的小册子对你有甚么帮助
- 怎样展开申索 - pdf 版本
- 查阅被告人的资料
- 提交表格1和表格2
- 提交费
- 申索书的送达程序
- 被告人在收到申索书后可以怎样做 - pdf 版本
- 如果被告人同意缴付全部/部分申索款项
- 如果被告人同意付款,但是要求延期或分期付款
- 如果被告人反对全部/部分申索,但是并不提出反申索
- 如果被告人反对全部/部分申索,并提出反申索
- 如果被告人不理会申索
- 小额钱债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须知 - pdf 版本
- 在一件案件中会有哪些聆讯
- 谁人应该出席聆讯
- 申请押后
- 申请修改申索书或反申索书
- 中止申索或反申索
- 执行判决
- 电邮
- 证据和举证责任
- 怎样准备和进行聆讯或审讯 - pdf 版本
- 怎样为简短提讯作准备
- 简短提讯会怎样进行
- 提讯会怎样进行
- 怎样为审讯作准备
- 审讯会怎样进行
- 在聆讯中的行为举止
- 小额钱债案件中的所需文件 - pdf 版本
- 证人陈述书
- 专家证人
- 照片
- 其他文件
- 须要提交本审裁处和向另一方送达的文件副本
- 编配页码
- 申请把裁断或命令作废、复核和上诉 - pdf 版本
- 申请把裁断或命令作废
- 复核和上诉的程序
- 应该申请复核还是提出上诉
- 怎样执行判决 - pdf 版本
- 怎样执行判决
- 申请手续
- 执行程序
- 查询关于执行的事宜
- 小额钱债审裁处收费表 - pdf 版本
提出申索前须知
1.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工作是甚么
- 1.1
- 小额钱债审裁处处理不超过75,000元的金钱申索。本审裁处的法律程序聆讯以不拘形式的方式进行。此外,诉讼各方不可以由律师代表出庭。
2. 甚么是「小额钱债申索」
- 2.1
- 「小额钱债申索」是指涉及款额75,000元或以下的申索。本审裁处主要处理以下几类申索:
- 债务
- 服务费
- 财物损毁
- 已售货物
- 消费者提出的申索
- 2.2
- 本审裁处并不受理下列种类的申索:
- 劳资纠纷
- 收回土地管有权
- 赡养费
- 诽谤或诬蔑
- 2.3
- 你不可以为了使申索款额不超越本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而把逾75,000元的申索分割成为几件案件办理。不过,你可以放弃超过75,000元以上的申索款额,以符合在本审裁处提出申索的限额。
3. 提出申索前须要考虑的事项
- 3.1
- 在本审裁处提出诉讼前,你应该先考虑下列问题:
- 我可以不提出诉讼而解决纠纷吗?向法庭提出诉讼是你迫不得已的最后方法。在向本审裁处提出申索前,你应该考虑可否以其他方式解决你与你想追究的被告人之间的纠纷,例如与对方商讨分期还款的安排。
- 我能成功收回应收的款项吗? 即使你获得胜诉的判决,也不保证你必然会收回应收的款项。 如果被告人拒绝遵行判决,你便须采取进一步行动和支付更多费用以执行判决。 如果被告人的财政状况不佳,例如失业、破产或正在进行清盘,你便有可能收不回应收的款项。
- 我要付甚么费用? 你需要在案件进行期间的不同阶段向本审裁处缴付各项费用。详情可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查询,或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 你可能因为出席聆讯而需要支付交通费,或需要请假而损失工资;你也可能需要付款聘请专家(例如医生、测量师或机械技师等)撰写专家报告和出庭作证。 胜诉的一方有可能讨回上述费用。
- 我有时间应付诉讼吗? 处理一宗案件所需时间视乎多项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诉讼各方是否如期遵行本审裁处的指示。即使你获得胜诉,也可能需要花更多时间来执行判决。
4. 决定提出申索后应该注意的事项
- 4.1
- 本审裁处的职员只可就法庭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协助,但是,他们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见,举个例说,他们不能评论你的申索胜算,或者是你应该起诉谁。如果你想取得法律意见,便应该咨询你的律师;不过,就算你获得胜诉,也不能讨回你在小额钱债案件中所支付的律师费。
- 4.2
- 你亦可以到部分民政事务处透过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计划」,免费取得法律意见。有关详情,可致电民政事务总署的中央电话咨询中心查询,也可浏览当值律师服务的网页。
- 4.3
- 你应该就有关的法律程序作出充分准备,包括搜集证据及出席所有聆讯。必须注意,在本审裁处进行民事诉讼可能是一场长期抗战,由提出申索到排期审讯和作出判决,可能需要很多个月的时间,因此,你可能会感受到由此而产生的巨大压力。
- 4.4
- 本审裁处的审讯程序与香港其他法庭一样,也是对抗性的。你除了须要向本审裁处陈述自己的案情外,还要盘问对方的证人。因此,你应该为上述程序作准备。详情请参阅第5册《怎样准备和进行聆讯或审讯》。
- 4.5
- 本审裁处的办公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 下午2时至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小额钱债审裁处于天气恶劣时的安排
- (i)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
- (ii) 你也可以在办公时间致电小额钱债审裁处登记处查询有关安排,电话号码是2877 4068。
5. 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
- 5.1
- 位置: 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位于西九龙法院大楼B座1楼。
- 5.2
- 目的: 资讯中心为有意进行诉讼人士在提出申索之前向其提供服务。如你在提出申索前就程序事宜有疑问,你可以向资讯中心寻求协助。 如在提出申索后有任何查询,则须向位于B座3楼的小额钱债审裁处登记处提出。 请注意,审裁处的职员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见;他们只可以就一般程序事宜向你提供协助。
- 5.3
- 可用设施:
除了有审裁处职员在场解答一般程序的问题外,资讯中心为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使用者提供以下设施:
- 展示案件审讯表的资讯显示系统;
- 可用作浏览司法机构网站的电脑,并设有连结可进入相关政府部门/机构的网站,例如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
- 审裁处表格样本;
- 自助影印机;
- 就各个阶段的程序事宜提供资料的小册子;及
- 书桌和椅子。
6. 服务承诺
- 6.1
- 如情况许可,司法机构会尽可能即时回复市民的来信。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收到信件后10天内作出临时回复,并于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如我们未能在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则会发出进一步的临时回复解释原因。
7. 调解
- 7.1
- 调解是另一类排解纠纷的程序,争议各方可循此程序达成双方均接纳的协议,藉以解决分歧。调解的参与属自愿性质,有关人士可自行决定是否寻求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一名公正和受过训练的第三者(调解员)协助争议各方在私人和保密的环境下就争议事项进行沟通和协商。在提出申索后,审裁官或会在适当的时候鼓励诉讼各方考虑使用调解解决争议。如有疑问,你可向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查询。
8. 这系列的小册子对你有甚么帮助
- 8.1
- 这系列的小册子旨在向诉讼各方概括地介绍本审裁处的民事法律程序,使诉讼各方了解正确的程序,知道应该怎样向本审裁处提出他们的案情、证据和其他资料。
- 8.2
- 这系列的小册子并非概括了本审裁处的民事诉讼常规,其内容只是就有关的程序提供一般的指引。如欲获得本审裁处所采用的诉讼常规和程序的详情,可参阅《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香港法例第338章)。你可以到以下网址浏览上述条例的中英文版本:
- 8.3
- 这系列的小册子共分以下8册:
第1册 | 提出申索前须知 |
第2册 | 怎样展开申索 |
第3册 | 被告人在收到申索书后可以怎样做 |
第4册 | 小额钱债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须知 |
第5册 | 怎样准备和进行聆讯或审讯 |
第6册 | 小额钱债案件中的所需文件 |
第7册 | 申请把裁断或命令作废、复核和上诉 |
第8册 | 怎样执行判决 |
- 8.4
- 下列机构的联络资料,对诉讼各方在本审裁处进行诉讼时,可能会有帮助:
司法机构 网址:www.judiciary.hk
小额钱债审裁处 地址: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B座3楼 热线:2877 4068 传真:2587 9139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 电话:2877 4068
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 地址:九龙深水埗英华街2号 热线:2388 3070(只提供有关调解查询服务) 传真:2388 3073
税务局商业登记署 地址: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2楼 电话:1878 088 传真:2824 1482 网址:www.ird.gov.hk
公司注册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3楼 电话:2867 2571 传真:2596 0585 网址:www.cr.gov.hk
当值律师服务 总办事处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悫大厦808-809室 电话:2526 5969 传真:2868 1754 网址:www.dutylawyer.org.hk
民政事务总署中央电话咨询中心 电话:2835 2500
大律师公会 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低层2楼 电话:2869 0210 传真:2869 0189 网址:www.hkba.org
破产管理署 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10楼 电话:2867 2448 传真:3105 1814 网址:www.oro.gov.hk
上述联络资料截至本小册子的付印日期仍然准确。可能还有其他机构可以提供资料或意见予诉讼各方,不能尽录。
司法机构 2023年1月 (第四版) |
怎样展开申索
1. 查阅被告人的资料
- 1.1
- 在提交申索书之前,申索人应该先核实被告人的全名和其最后为申索人所知的地址。
- 如果被告人是一个法团(例如:ABC有限公司),申索人应该先进行公司查册,以取得关于这个法团的名称和注册办事处的最新资料;申索人可以到公司注册处取得上述资料。
- 如果被告人是一间独资经营(例如:陈大文经营XYZ公司)或合伙经营(例如:陈大文和陈小文经营XYZ公司)的商号,申索人应该先查阅这间商号的《商业登记申请书》,以核实该商号的营业名称、主要营业地点及/或东主或合伙人的住址;申索人可以到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取得上述资料。
- 如果被告人是一个由法团经营的商号(例如:ABC有限公司经营XYZ公司),申索人应该先向公司注册处索取这间有限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最新资料,用以填写该有限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以及向商业登记署索取这间商号的《商业登记申请书》,用以核实该商号的营业名称。
- 1.2
- 申索人应该带备上述查册结果出席简短提讯以供查核。
2. 提交表格1和表格2
- 2.1
- 搜集了上述有关被告人的资料后,申索人应该填写表格1和表格2,这些表格可以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机构的网址下载上述表格,或透过本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经由传真取得上述表格。
- 2.2
- 申索人应该在表格1(申索书标题:通用表格)填写下列资料:
- 申索人(无论是个人、法团、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商号)的全名和地址。请注意,上述地址应该是在香港境内的地址,本审裁处不接纳邮箱地址或转交地址。
- 被告人(无论是个人、法团、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商号)的全名和地址。请注意,上述地址应该是在香港境内的地址,本审裁处不接纳邮箱地址或转交地址。
- 2.3
- 申索人应该在表格2(申索书)列出以下资料:
- 以港币计算的申索款额
- 申索理由
- 申索款额的分类和每项分类的计算方法
- 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另加附页
- 2.4
- 如果申索人以个人名义提出申索,便应该亲自签署表格2并于申索人的签署位置旁写上姓名;如果申索人是一间独资经营的商号,其独资东主便应该亲自签署表格2并于申索人的签署位置旁写上姓名及「独资经营」,并盖上公司印章(如有的话);如果申索人是一间合伙经营的商号,便应该由其中一名合伙人签署表格2并于申索人的签署位置旁写上该合伙人的姓名及「合伙人」,并盖上公司印章(如有的话);如果申索人是一个法团,便应该由一名董事、公司秘书或其他获授权的高级人员签署表格2并于申索人的签署位置旁写上该名人士的姓名及职位,并盖上公司印章。
- 2.5
- 表格1和表格2必须由申索人亲自到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提交,不可以用邮递、传真、电邮等其他方式提交。不过,申索人可以委派代表代为提交表格。
- 2.6
- 请注意,如果申索人在提交表格1和表格2之后欲修改申索资料,便须要以书面形式向审裁官申请许可。申请获审裁官批准后,申索人便须要再次到本审裁处的登记处修改申索资料和缴付法例订明的费用。为了节省时间和费用,申索人应该确保他在提交申索时所提供的资料正确无误。
- 2.7
- 本审裁处的资讯中心备有已填妥的表格1 和2的样本以供参阅。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机构的网址下载上述样本,或透过本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经由传真取得上述样本。但须注意,此等表格样本只可作参考用途,并未能尽录所有申索诉因或事实,也不一定适合你的案件。你应该就你的案件所需而作出适当的取舍修改。如有任何疑问,你应该咨询你自己的律师。司法机构不会就这些表格样本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3. 提交费
- 3.1
- 申索人在提交申索书时,须要缴付法例订明的提交费。
- 3.2
- 申索人如果想知道关于法例订明的提交费的详细资料,可以联络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或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
4. 申索书的送达程序
- 4.1
- 申索人提交申索书和缴付法例订明的提交费之后,本审裁处登记处的职员会把一份表格3(《聆讯日期地点通知书》)发给申索人,该表格上会注明:
- 简短提讯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 法庭号数和地址
- 4.2
- 执达事务组的职员会以平邮方式把表格1、2和3邮寄给每一名被告人。
- 4.3
- 如果申索书未能送达被告人,本审裁处便会在简短提讯时要求申索人提供被告人的正确地址,以及必要时要求申索人核实被告人的地址。如果之后申索书仍然未能送达被告人,本审裁处可能会准许申索人以其他方式送达申索书。如果最终仍然未能把申索书送达被告人,本审裁处便无法再处理这项申索。因此,申索人在提交申索书时必须确保被告人的资料(例如姓名和地址)是最新及正确无误的,这是十分重要的。
司法机构 2021年1月 (第三版) |
被告人在收到申索书后可以怎样做
1. 如果被告人同意缴付全部/部分申索款项
- 1.1
- 在未进行简短提讯及未提交答辩书之前
- 被告人无须经审裁官的许可,就可以把与申索款额相等的款项连同申索人的提交费(作为讼费)缴存予本审裁处。
- 被告人可以在简短提讯前至少5个工作天邮寄支票到本审裁处,也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到本审裁处的会计部缴存上述款项。如果选择用支票的话,应该发出划线支票,并在抬头写上“香港特区政府”,以及在支票背面写上申索案件编号、被告人的名称和联络电话。请不要发出期票。有关款项的查询,请致电本审裁处的会计部(电话 : 3916 6033)。其他查询,请致电本审裁处的热线 (电话:2877 4068)。
- 被告人把上述款项缴存予本审裁处后,本审裁处的司法常务官(“司法常务官”)可以把案件从简短提讯案件表中删除,而本审裁处职员会通知申索人由于被告人已缴存款项予本审裁处,因此该申索的简短提讯已被取消。至于已缴存予本审裁处的款项,司法常务官会安排以邮寄支票方式转交收款的一方。
- 如果把案件从简短提讯案件表中删除可能会对另一方不公平的话,司法常务官可以决定不把案件删除。这样的话,诉讼各方便须要如期应讯,而有关的款项则会由本审裁处保管,直至审裁官作出进一步的命令为止。
- 1.2
- 在进行简短提讯或提交答辩书之后
- 被告人必须得到审裁官的许可,才可以把款项缴存予本审裁处。被告人必须先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有关的申请表格,把表格填妥,说明他打算缴存的款额,以及这个款额是申索款额的全部或是部分。
- 此外,被告人必须说明他打算缴存的款项是否包括讼费(若有的话)在内。
- 本审裁处职员会把被告人的申请书副本连同一份接受/拒绝缴存款项于法庭通知书送递予申索人。如果申索人愿意接受被告人缴存予本审裁处的款项以完全和最终解决他的申索,便可以在同意书上签名作实,然后交回本审裁处。之后,本审裁处的职员会通知诉讼各方是否须如期应讯。
- 审裁官可以随时作出他认为合适的其他命令。
2. 如果被告人同意付款,但是要求延期或分期付款
- 2.1
- 被告人须要在简短提讯中向本审裁处申请延期或分期付款。
- 2.2
- 被告人必须以表列形式列明每月的收入和开支,以支持他的申请。此外,被告人还必须提供所有能够支持他的申请的证明文件,例如银行结单、报税表、审计报告等。
3. 如果被告人反对全部/部分申索,但是并不提出反申索
- 3.1
- 被告人应该在简短提讯前尽早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提交答辩书(信封面请注明“答辩书”),并把答辩书的副本送交申索人。
- 3.2
- 被告人须要在答辩书中说明他是否就法律责任及 / 或申索款额提出争议;如果提出争议的话,其所依赖的理由。被告人须要就申索人在申索书中所提出的每一项指控逐点回应。
4. 如果被告人反对全部/部分申索,并提出反申索
- 4.1
- 被告人除了应该把上文第3段中所述的答辩书提交本审裁处的登记处和送达申索人之外,还应该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提交反申索书。
- 4.2
- 反申索书是由被告人提交的反诉文件。如果被告人除了就申索提出答辩之外,还想根据一些与申索有关连的诉讼因由或事实,向申索人提出独立的申索,便须要提交反申索书。审裁官会在聆讯中同时处理相互有关的申索和反申索。
- 4.3
- 如果被告人想提出反申索,便必须填写反申索书表格,并亲自或由代表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提交,本审裁处不接受以邮寄、传真或电邮等任何其他方式提交的反申索书。
- 4.4
- 被告人须要缴付法例订明的提交费。详情可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查询,或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
- 4.5
- 被告人提交了反申索书后,必须自行把反申索书的副本邮寄给申索人。
5. 如果被告人不理会申索
- 5.1
- 如果被告人缺席简短提讯,而申索人又能够提出证据支持他的申索和证明聆讯通知书已经送达被告人,他便可以要求审裁官判被告人败诉。
司法机构 2018年12月 (第二版) |
小额钱债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须知
1. 在一件案件中会有哪些聆讯
- 1.1
- 一般来说,一件案件的整个法律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简短提讯、提讯和审讯。
- 1.2
- 此外,还有其他附带的聆讯,例如把本审裁处的裁断或命令作废的申请的聆讯,以及复核聆讯。
- 1.3
- 有关上述法律程序的详情,请参阅第5册《怎样准备和进行聆讯或审讯》,以及第7册《申请把裁断或命令作废、复核和上诉》。
2. 谁人应该出席聆讯
- 2.1
- 申索人和被告人都应该出席所有聆讯。
- 2.2
- 如果诉讼人是一个法团,应该由法团的董事或公司秘书签署授权书,并盖上公司印章,妥为授权一名法团的高级人员出席聆讯。如果诉讼人是一家独资或合伙经营的商号,则其独资东主或所有合伙人均应出席聆讯。
- 2.3
- 如果诉讼人以个人名义进行诉讼,但却希望由他的代表(不是大律师或律师)出席聆讯,便应该向审裁官申请许可。此项申请必须具备充分理由和证据,否则审裁官可以驳回申请。如果没有获得审裁官的许可,诉讼人便应该亲自出席聆讯,否则审裁官可以因申索人缺席而撤销申索,或因被告人缺席而判决被告人败诉。
- 2.4
- 诉讼人的代表(不是大律师或律师)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才可以出席聆讯:
- 能够出示由诉讼人妥为签署的授权书;
- 已经获得审裁官的许可;以及
- 对案件完全熟悉。
- 2.5
- 在审讯时,除了诉讼各方及/或他们已获得审裁官许可的代表必须要出席外,他们所传召作供的所有证人都应该出席审讯。
- 2.6
- 如果申索人或他的代表没有如期出席聆讯,审裁官可以撤销申索。
- 2.7
- 如果被告人或他的代表没有如期出席聆讯,申索人可以申请登录判被告人败诉的判决。在这情况下,如果有证据显示申索书和聆讯通知书已妥当地送达被告人,而申索人又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的申索,审裁官便可以因被告人缺席而判决他败诉。
3. 申请押后
- 3.1
- 任何押后聆讯的申请都应该在有必要时尽早提出,让审裁官可以考虑有关的申请和作出跟进行动,例如通知诉讼各方申请的结果。
- 3.2
-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商业理由或假期通常不会被视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否则审裁官可以驳回申请。
- 3.3
- 请留意,如果你申请把聆讯押后,审裁官可能会判给诉讼的另一方因聆讯押后而引致的讼费。
- 3.4
- 申请把案件押后并没有一定的格式,申请人可以寄信申请,在信中列明申索编号、法庭号数、聆讯日期、联络电话和申请理由。申请人最好能够提出证明文件,例如另一方的同意书。申请书会呈交审裁官作批示,本审裁处会把申请的结果尽早通知申请人,如果审裁官批准把聆讯押后,本审裁处会通知另一方。
4. 申请修改申索书或反申索书
- 4.1
- 在审裁官作出判决之前,申索人和被告人可以随时修改他们的申索书或反申索书,但是在作出修改之前必须先得到审裁官批准。
- 4.2
- 诉讼人应该首先把他打算在申索书或反申索书中所作出的修改写出来,然后分别送交本审裁处和另一方。审裁官可以进行聆讯以决定是否批准诉讼人作出有关的修改,也可以无须进行聆讯而作出决定。
- 4.3
- 在得到批准作出修改后,诉讼人必须亲自到本审裁处的登记处修改他的申索书或反申索书,并在每次作出修改时缴付法例订明的费用。申索书或反申索书不能够透过邮递、传真或电邮等其他方式修改。
- 4.4
- 如因修改申索书或反申索书而需要再度提讯,则打算作出修改的一方便可能需要付给另一方因这项提讯而引致的讼费。因此,诉讼人应该在早期便确定他的申索书或反申索书中的资料正确无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讼费。
5. 中止申索或反申索
- 5.1
- 在审裁官作出判决之前,申索人或被告人可以随时提交《中止申索通知书》或《中止反申索通知书》以中止申索或反申索。有关表格可以到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也可以到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此外,诉讼人也可以透过本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经由传真取得有关表格。
- 5.2
- 如果申索人在简短提讯之前决定中止申索,便无需先得到审裁官批准,只需要填妥有关的表格,然后送交本审裁处和把副本送达被告人便可。
- 5.3
- 如果申索人在简短提讯之后决定中止申索,或被告人在简短提讯之后决定中止反申索,便需要先得到审裁官批准。除非审裁官已给予批准和下令取消聆讯日期,否则诉讼各方必须按照原定日期出席聆讯。
6. 执行判决
- 6.1
- 请注意,如果诉讼某一方获判胜诉,但败诉一方却拒绝遵行判决,那么胜诉一方便可能需要向败诉一方展开强制执行判决的法律程序。本审裁处不会主动为胜诉一方强制执行判决,换句话说,本审裁处不会为胜诉一方向败诉一方追讨判定款项。
- 6.2
- 如果想知道关于怎样强制执行判决的详情,请参阅第8册《怎样执行判决》。
7. 电邮
- 7.1
- 本审裁处在一般情况下不接纳以电邮形式提交的任何文件,包括申索书、反申索书、答辩书、证人陈述书及/或任何其他有关的文件证据。
- 7.2
- 本审裁处也不接纳以电邮形式对任何指定案件作出查询或申请。这些查询或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诉讼人妥为签署和注明日期。此外,这些查询或申请必须尽早作出,让审裁官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回复。
8. 证据和举证责任
- 8.1
- 诉讼各方都必须搜集证据以支持自己的案情。一般来说,提出指控一方须负举证责任,但是审裁官也可以随时指令另一方提出证据。证据可以有不同形式,包括证人口头证供、文件、照片、录音带、录影带、光碟或贮存于任何磁带或光碟中的电子资料等。
- 8.2
- 申索人宜尽早搜集所有证据,尤其是证人的陈述书。同样地,被告人在收到申索书后也应该尽早准备自己一方的证人陈述书。
司法机构 2023年1月 (第四版) |
怎样准备和进行聆讯或审讯
1. 怎样为简短提讯作准备
- 1.1
- 你应该安排拨出至少半天或更多的时间来出席简短提讯。
- 1.2
- 如果你委派代表出席,必须肯定他熟悉案件中的事实。
- 1.3
- 作为申索人或被告人,你或你的代表应该至少带备以下文件(如果适用的话)出席简短提讯:
- 你已经提交本审裁处的所有文件和另一方已经送达给你的所有文件。
- 能够支持你的申索或抗辩(视乎情况而定)而又未曾提交本审裁处或送达另一方的所有文件的正本,以及这些文件的副本2套,以便一套提交本审裁处,另一套则送达给另一方。
- 如果你委派代表,你的代表应该带同一份正式的授权书。有关委派代表的详情,请参阅第4册《小额钱债案件的一般法律程序须知》中的第2段。
- 如果你以一个法团的名义进行诉讼,便应该带同一份最新的《周年申报表》(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领)。
- 如果你以一家商号的名义进行诉讼,便应该带同一份《商业登记申请书》(可以向商业登记处申领)。
- 1.4
- 此外,申索人也应该带同下列文件(如果适用的话)出席简短提讯:
- 如果被告人是一个法团,便应该带同被告人的注册办事处最新资料(可以向公司注册处申领)。
- 如果被告人是一家商号,便应该带同被告人的《商业登记申请书》。
- 如果被告人是一个法团经营的商号,便应该带同被告人的注册办事处最新资料和《商业登记申请书》。
2. 简短提讯会怎样进行
- 2.1
- 请按照《聆讯日期地点通知书》中所指定的日期到达指定的法庭登记室向该法庭书记报到。审裁官会指派一位调查主任,先与诉讼各方会面和进行初步查讯,其中包括:
- 归类为“作出抗辩”或“不作出抗辩”两类;
- 协助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以及
-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则找出双方的主要争议点。
请记住,调查主任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见。
- 2.2
- 审裁官和调查主任都有责任协助及鼓励诉讼各方和解。如果诉讼各方同意和解,调查主任会把和解协议呈交审裁官,由审裁官作出经各方同意的命令。有关的命令会以邮寄方式送交各方。
- 2.3
- 如果诉讼各方未能达成和解,本审裁处便会作出一些关于怎样继续进行案件的指示,例如指示各方提交和送达以下文件:
- 由被告人提交抗辩书和反申索书(若有的话);
- 由申索人提交回复书和反申索的抗辩书(若有的话);
- 各名证人的证人陈述书;以及
- 其他支持文件,例如测量师报告或照片。
审裁官会指示另定下次提讯的日期。诉讼各方应该按照这些指示如期提交和送达文件,如果申索人不遵从指示,审裁官可以撤销其申索;如果被告人不遵从指示,审裁官可以无须进行审讯而判决被告人败诉。此外,审裁官也可以判决不遵从指示的一方支付讼费。
- 2.4
- 在简短提讯中,审裁官可以处理以下事宜﹕
- 就案件中的争议作出调查;
- 向诉讼各方解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
- 告诉诉讼各方他们可以考虑传召哪些证人;以及
- 指示诉讼各方怎样为审讯作准备,包括指示他们在某个指定的日期前交换证人陈述书和其他支持文件(不遵行审裁官的指示的一方可能会被判败诉及/或须要支付另一方的讼费)。
- 2.5
- 审裁官可以在简短提讯或其后的法律程序中随时把不适宜在本审裁处提出的申索移交其他法庭或审裁处处理。
- 2.6
- 如果被告人在简短提讯或其后的法律程序中所提出的反申索超越或不属于本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审裁官会把整件案件(包括申索和反申索)移交合适的法庭或审裁处处理。
3. 提讯会怎样进行
- 3.1
- 提讯是在简短提讯之后和审讯之前所进行的聆讯。在审讯前有时须要进行不只一次的提讯,视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许多其他因素而定,例如诉讼各方是否已遵照本审裁处所作出的指示为审讯作好准备。
- 3.2
- 在提讯中,审裁官会处理以下事宜:
- 就案件中的争议作出调查;
- 向诉讼各方解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
- 告诉诉讼各方他们可以考虑传召哪些证人;以及
- 指示诉讼各方怎样为审讯作准备,包括指示他们在某个指定的日期前交换证人陈述书和其他支持文件(不遵行审裁官的指示的一方可能会被判败诉及/或须要支付另一方的讼费)。
- 3.3
- 为了确保提讯有成效,诉讼各方都应该熟悉案件的最新发展。此外,他们须要把已经提交本审裁处的文件,以及由另一方送达给他们的文件,全部都带来,因为审裁官可能会在提讯中引用这些文件。
- 3.4
- 审裁官在每次提讯时都会与双方查核他们是否已经搜集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他们各自的理据。审裁官只会在双方确认不会再提出其他证据时才会择定审讯日期。
- 3.5
- 审裁官可能会询问诉讼各方是否愿意和解,这是恰当的做法。审裁官可以积极协助和鼓励诉讼各方和解,如果诉讼各方愿意和解,审裁官便会作出有关的命令。
4. 怎样为审讯作准备
- 4.1
- 当审裁官择定审讯日期时,诉讼各方应该已经知道他们在审讯中将会传召哪些证人、打算倚赖哪些证人陈述书和哪些其他文件。诉讼各方应该仔细地记下自己想在审讯中提出的所有证据,以防遗漏任何重点。此外,诉讼各方应该确保自己的证人会如期出席审讯,而证人则应该在出席审讯前把自己的证人陈述书重温一遍。
- 4.2
- 如果有任何证人不愿意出席审讯,诉讼人可以向审裁官申请发出证人传票,以确保有关的证人会出席审讯。这项申请应该在审讯日期前至少3个星期提出,申请表格(表格409-S)可以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申请人须要支付法例订明的证人费。
- 4.3
- 诉讼各方应该仔细阅读由另一方送达的证人陈述书和文件,以清楚了解对方的理据和他的证人将会作出甚么证供;在仔细阅读那些文件后,还应该构思怎样盘问对方的每名证人。
5. 审讯会怎样进行
- 5.1
- 诉讼各方和他们的证人都必须出席审讯。如果申索人缺席,审裁官可以剔除其申索;如果被告人缺席,而申索人又能够提出证据支持他的申索,审裁官便可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败诉。
- 5.2
- 证人会在经过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后作出口头证供。如果证人被发现在庭上说谎,可以被刑事检控和被判入狱。
- 5.3
- 申索人和 / 或他的证人会首先作供,之后才轮到被告人及 / 或他的证人。每名证人作供的程序大致上分为3个阶段:
- 主问
证人在这个阶段中会向审裁官陈述他认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 盘问
证人在这个阶段中会回答由另一方所提出的问题。 - 覆问
盘问完毕后,传召证人的一方可以向证人提出问题,但覆问问题只能限于澄清一些在盘问期间所引发的事宜。
- 主问
- 5.4
- 由于诉讼各方都有机会向自己的证人或另一方的证人提问,因此,把证人的证供笔录下来会有助你进行你的提问。
- 5.5
- 在所有证人作供完毕后,诉讼各方可以作出结案陈词,这并不是强制性的。作出结案陈词并不是提出证供,而是向审裁官重点指出证人的证供的强弱。
- 5.6
- 审裁官会在审讯的最后阶段宣布判决;如果案件涉及复杂的争论点,则可能须要押后宣判。此外,如果审裁官认为诉讼各方须要提交进一步的证据,也会把审讯押后。
6. 在聆讯中的行为举止
- 6.1
- 在本审裁处的聆讯中,如果有人作出具有侮辱或恐吓成分的行为,或者是故意干扰聆讯,审裁官都可以即时判处有关的人士罚款10,000元和入狱6个月。
司法机构 2021年1月 (第三版) |
小额钱债案件中的所需文件
1. 证人陈述书
- 1.1
- 证人陈述书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内容应该包含证人在法庭作证时将会陈述的事实。证人所陈述的事实必须要是自己亲身知道或经历的事实,否则审裁官可以不接纳这些事实作为证据;即使接纳,也不会太过重视或甚至完全不予重视。(举个例说,你就一宗交通意外的发生经过作证,但是意外发生时你并不在现场,因此,你在审讯中告诉审裁官的只是来自别人口中叙述的意外发生经过。由于这些证供不是你亲身知道或经历的,因此这些证供便极有可能不获审裁官所接纳。)
- 1.2
- 如果诉讼各方想审裁官知道不同证人在不同时间所遇到的事情,便须要由各名证人分别作出证人陈述书,而每一份陈述书中所载述的事实都应该是由该名证人所亲身知道或经历的。
- 1.3
- 由于证人是亲身知道或经历有关事实的人,因此,证人陈述书应该以个人名义作出,而不能够以法团或商号的名义作出,因为法团和商号都不是个人。
- 1.4
- 如果诉讼各方是一个法团或一家商号,证人陈述书便应该由法团或商号中亲身知道或经历有关事实的高级人员、雇员或任何其他人作出。
- 1.5
- 通常,申索人和被告人都会在庭上作证,这样的话,他们便应该作出证人陈述书。如果在审讯中还会有其他证人作证,这些证人也应该作出证人陈述书。
- 1.6
- 证人陈述书应该用字简洁,但是也要内容详尽,以涵盖所有与申索 / 反申索和争议事项有关的事实。证人陈述书的空白表格可以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也可以到司法机构的网址下载。此外,有关表格也可以透过本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经由传真取得。
- 1.7
- 证人陈述书中的事实最好能够按时间顺序分段陈述,而每一段都须要编上段落号码。
- 1.8
- 证人应该在证人陈述书的结尾签名和写上他的姓名。
2. 专家证人
- 2.1
- 有些申索 / 反申索会涉及审裁官知识范围以外的一些技术性问题,例如汽车修理费用是否合理,或者某一种货物或服务的质素是否已达到行内可以接受的标准等。在这情况下,诉讼人便可能需要聘用专家协助举证。不过,专家的收费可能会很昂贵,所以如果你不肯定是否需要专家协助的话,可以向审裁官征询意见。
- 2.2
- 上文第1段有关证人陈述书中所提及的基本规定也适用于专家证人的陈述书。
3. 照片
- 3.1
- 诉讼各方有时候会想把一些照片或草图呈堂。严格来说,拍摄那些照片或绘画那些草图的人须要出庭作证,以证明那些照片或草图是由他们拍摄或绘画的。不过,如果另一方并没要求拍摄者或绘画者亲自把那些照片或草图呈堂的话,这些人便无须出庭作证。
- 3.2
- 关于把彩色照片提交本审裁处和送达另一方的规定,请参阅下文第5.2段。
4. 其他文件
- 4.1
- 如果诉讼各方想以其他文件作为证据,例如发票、收据、信件等,便须要考虑传召亲身知道这些文件的内容的证人来作证。关于这方面的事宜,请参阅上文第1.1段。这些证人最好能够作出证人陈述书,以解释那些文件的内容和重要性。
5. 须要提交本审裁处和向另一方送达的文件副本
- 5.1
- 诉讼各方应该根据审裁官所发出的指示/命令,把所有证人陈述书和他们想用作证据的其他文件的副本提交本审裁处。此外,他们也应该同时把这些陈述书和文件的副本向另一方送达。提交文件的一方应该保存这些文件的正本,以供审裁官或另一方于审讯或聆讯中查阅。
- 5.2
- 如果有关文件是彩色的,而彩色的部分又具有重要性的话,你便应该把有关文件的彩色副本提交本审裁处和向另一方送达。举个例说,如果你想以照片(通常都是彩色而不是黑白的)作为证据,便应该把那些照片送交本审裁处和另一方。照片应该贴在A4大小的纸上,每张照片都应编上号码。
6. 编配页码
- 6.1
- 在诉讼的过程中,诉讼各方有时会向本审裁处提交和向另一方送达越来越多的证人陈述书和文件。因此,理想的做法是把所有文件都全部编上页码,以便当你想引用某份文件时,审裁官和另一方都可以轻易地根据你所提供的页码找到那份文件。
- 6.2
- 申索人的文件的页码应该以“C”为字头,因此第1页是“C1”,第2页是“C2”,如此类推。被告人的文件的页码则应该以“D”为字头,因此第1页是“D1”,第2页是“D2”,如此类推。
司法机构 2018年12月 (第二版) |
申请把裁断或命令作废、复核和上诉
1. 申请把裁断或命令作废
- 1.1
- 如果申索人在任何聆讯或审讯中缺席,审裁官可以因诉讼程序中无人作出行动而把申索剔除。
- 1.2
- 如果被告人在任何聆讯或审讯中缺席,审裁官可以因被告人缺席而判决被告人败诉。
- 1.3
-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中,缺席一方如不同意审裁官所作出的命令,可以即时向本审裁处申请把有关的命令作废。申请人必须填写表格8D《要求将裁断/命令作废的申请书》,解释缺席理由和提出证明。
- 1.4
- 本审裁处在收到申请书后会排期聆讯。在该聆讯中,审裁官可以:
- 无条件批准申请或有条件批准申请(例如申请人须要把申索款项或反申索款项[视乎哪一项适用〕缴存本审裁处); 或
- 驳回申请。
- 1.5
- 请注意,无论审裁官是否批准把命令作废,原本缺席一方通常都会被判要支付有关的聆讯的讼费予没有缺席的一方。
- 1.6
- 表格8D可以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该表格也可以在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或透过本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经由传真取得。
2. 复核和上诉的程序
- 2.1
- 如果诉讼任何一方不满审裁官的命令或判决,可以有以下两个做法:
- 向本审裁处申请复核;或
- 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 2.2
- 向本审裁处申请复核
- 如果选择复核,须填写表格8C《一方要求复核裁断/命令申请书》(「8C申请」),详列所有申请理由。申请人必须在审裁官作出有关命令或裁决后7天内把上述表格提交本审裁处,以及缴付法例订明的费用。上述期限必须严格遵守。表格8C可以向本审裁处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
- 申请人提交了8C申请后,通常会交由原审审裁官择日进行复核聆讯。
- 申请人如果不满意复核的结果,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 2.3
- 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 如果选择上诉,首先必须在限期内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交表格9以申请上诉许可。申请上诉许可的期限是:(i)申请人收到裁决书或书面命令后7天内;或(ii)如果申请人在这7天内向审裁官申请有关裁决或命令的书面理由,则须要在收到书面理由后7天内提出申请。不过,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充份理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可以把期限延长。
- 表格9可以向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索取。
- 诉讼各方都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上诉。
- 请注意,除非上诉涉及法律观点,或申索事项超越本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范围,否则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不会给予上诉许可。原讼法庭没有权力推翻或更改原审审裁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裁定。原讼法庭一旦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就是最终的决定。
3. 应该申请复核还是提出上诉
- 3.1
- 以下列表或许能够协助你决定究竟应该申请复核还是提出上诉:
复核 |
在小额钱债审裁处进行 |
通常会由原审审裁官处理 |
不能聘请律师 |
讼费通常不高 |
审裁官不受他先前的事实的裁断所约束 |
上诉须要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 |
上诉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 |
由一名原讼法庭法官审理 |
诉讼各方可以聘请律师进行上诉 |
讼费可以很昂贵 |
原讼法庭法官没有权力推翻或更改本审裁处就案件事实所作的裁断 |
进一步上诉须要向上诉法庭提出 |
司法机构 2023年1月 (第三版) |
怎样执行判决
1. 怎样执行判决
- 1.1
- 如果审裁官判某一方胜诉,但是败诉一方却没有遵照判决付款,则胜诉的一方可以向司法机构的执达主任办事处申请《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简称“封票”),以强制执行判决。
- 1.2
- 必须谨记,即使申请人已经申请执行判决,也不能保证一定可以成功执行判决。再者,申请人须在作出申请时预先缴付按金和执行判决的费用。因此,申请人应该先仔细考虑本身的情况,才决定是否申请封票。
2. 申请手续
- 2.1
- 胜诉的一方向执达主任办事处申请执行封票之前,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到本审裁处的登记处申请发出封票︰
- (a) 从登记处、资讯中心或司法机构网站获取一份申请表(称“便笺”)和一份封票表格;
- (b) 填写判定债务人的资料和胜诉的一方想追讨的款额;
- (c) 于小额钱债审裁处会计部缴付提交费;及
- (d) 到本审裁处的登记处领取经由法庭签署的封票。
- 2.2
- 之后,胜诉的一方须于缴付按金以支付执达主任所需开支后,将封票交付执达主任办事处执行。执达主任会按照指示扣押判定债务人(即败诉的一方)的货物和财物,而被扣押的物品的价值应该相等于判决款项加上执行判决的附带费用。如果判定债务人没有把判决款项缴存到法庭,执达主任便会把被扣押的物品公开拍卖,然后在所得的收入中扣除必要的法庭收费后,把余款给予胜诉的一方。
- 2.3
- 胜诉的一方应该尽可能陪同执达主任执行封票,而且事前须要与执达主任预约时间。
3. 执行程序
- 3.1
- 在执行封票当日,一名执达主任会带同看守员前往判定债务人的处所。如果处所内有足够的货物和财物可供扣押,执达主任便会按照封票上所注明的款额和预计的执行费用,扣押价值相等的物品。执达主任会把扣押物品列成清单,然后把副本交给负责看守物品的看守员,以确保有关的物品不会被擅动或非法移走。
- 3.2
- 根据现行做法,判定债务人有5个工作天的宽限期清偿债项。如果判定债务人在宽限期未能还款,执达主任便会公开拍卖被扣押的物品,在所得收入中扣除看守员的费用和附带开支,然后以支票形式把余款交给胜诉的一方。
- 3.3
- 如果执达主任在到了判定债务人的处所后发现并无足够的物品可供扣押,他有权不进行抄封。胜诉的一方须在执行日起计14天内写信到执达主任办事处,提出进一步的指示。如果胜诉的一方陪同执达主任前往执行封票,则可以当场向执达主任给予指示。
- 3.4
- 注意事项:
- 执达主任和看守员每次尝试执行封票时都需要收费。
- 如果执行封票的行动成功,费用会从拍卖所得的收入中扣除,而按金则会退还给胜诉的一方。
- 如果执行封票的行动失败,尝试执行封票的费用便会从按金中扣除,余款会退还给胜诉的一方。尝试执行封票的次数愈多,费用也会愈高。
- 如果胜诉的一方多次要求执达主任尝试执行封票,便可能须要缴付更多的按金。
- 尝试强制执行判决可能涉及庞大的费用,胜诉的一方在事前应该先考虑清楚。如果胜诉的一方明知判定债务人没有货物或资产可供扣押,再追讨下去也是徒然。
- 在执行封票时,执达主任没有权破门进入住宅处所内。因此,如果当执达主任尝试执行封票时无人应门、或有关的处所的占用人拒绝让执达主任进入处所内、或执达主任难以确认处所内的货物和财物是否属于判定债务人,则执达主任便无法执行封票,而本审裁处在这方面也无法提供任何协助。在这情况下,胜诉的一方应该征询律师的意见,或考虑以其他方式强制执行判决。
4. 查询关于执行的事宜
- 4.1
- 为了确保可以成功地执行封票,胜诉的一方必须向执达主任办事处提供判定债务人的正确地址。如果胜诉的一方想知道执行封票的行动的进展,可以致电执达主任办事处查询(电话:2802 7510)。
司法机构 2023年5月 (第三版) |
小额钱债审裁处收费表
提交申索书/反申索书及传票 | $ |
提交申索书及反申索书— | |
1 申索额不超过5,000元 | 20.00 |
申索额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25,000元 | 40.00 |
申索额超过2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 | 70.00 |
申索额超过50,000元但不超过75,000元 | 120.00 |
2 传票及副本,包括送达费用,以每位证人计 | 33.00 |
3 复核申请书 | 61.00 |
4 要求将裁断 / 命令作废申请书 | 61.00 |
5 上诉许可申请书 | 61.00 |
印制副本、核证文本及查阅文件 | |
6 在审裁处登记处印制的文件副本连同核证费用(包括书面裁决或命令),每页计 | 5.50 |
6a 在审裁处登记处印制的文件副本(包括书面裁决或命令),每页计 | 4.00 |
7 在审裁处登记处印制的文件影印本连同核证费用 | |
(a) 每页或不足一页计 | 5.50 |
(b) 纸张大小超过210毫米x297毫米,每页或不足一页计 | 由司法常务官厘订额外费用 |
8 在审裁处登记处制作的翻译文件及证书,每页计 | 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 |
9 核证在其他地方制作的译文 | 20.00 |
10 在审裁处登记处查阅登记册、档案或文件,每次计 | 18.00 |
执达主任开支 | |
11 交通或运送费用,及超时支出,按路程和时间计算(须付现金) | 实际开支加20%行政费用 |
收集证据 | |
12 传召公职人员出席审裁处提供或证明一些记录或文件(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要求者除外) | 61.00 |
13 传召公职人员出席审裁处提供其他证据— | |
(a) 以专家身分出席 | 由司法常务官酌情决定 |
(b) 并非以专家身分出席,每小时或不足一小时计 | 61.00 |
14 提交誓章或声明书(法庭执达主任的誓章或声明书除外)(包括在登记处宣誓)(1992 年第315号法律公告) | 121.00 |
15 向审裁处提交上文未有列明的通知书或文件(表示不拟进行申索或答辩的通知书或文件除外) | 55.00 |
16 在有关法律程序的文件上盖章(上文已列明的文件除外) | 55.00 |
17 上文未有列明或指定收费的其他事宜或程序 | 由司法常务官厘订收费 |
18 修订申索表格,每次修订计 | 20.00 |
19 执达主任派递申索文件,每个地址计 | 10.00 |
* 注: 证人(非公职人员)交通费用 | 55.00 |
2018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