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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ESCC 2566/2019)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裁判官鄭紀航(「裁判官」)審理 ESCC 2566/2019一案的相關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投訴要點

2.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可總括為以下三方面:

  1. 裁判官基於偏頗的立場和偏見,信納警員證人的證詞而拒納辯方的證供;
  2. 裁判官在證據不足以合理地推論被告人有罪行所需的意圖的情況下將被告人定罪;及
  3. 裁判官的判刑不合理,及在判刑前拒絶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

 

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

3.   投訴成立。

調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2566/2019 一案的司法程序經已完結。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了裁判官定罪及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就針對定罪的上訴判案書。

5.   上述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及上訴判案書已上載司法機構網頁(裁判官裁決及判刑的口頭理由錄音謄本見此連結;原訟法庭上訴判案書見此連結。)

II. ESCC 2566/2019 及 HCMA 369/2020

6.   在ESCC 2566/2019一案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控罪,即控罪一「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名成立。裁判官判處被告人被羈留在勞教中心。

7.   在HCMA 369/2020一案,被告人就定罪裁決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就控罪一,基於終審法院在 HKSAR v Chan Chun Kit(陳俊傑), FACC 1/2022 案於法律觀點上的裁定,代表答辯人的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接納,控罪一的定罪不能維持。原訟法庭裁定就控罪一的上訴得直,撤銷該定罪裁決。就控罪二的上訴,原訟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III. 決定

8.   專責法官小組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題述案件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1)    有關立場偏頗的投訴

9.   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以及交代相關誠信的裁斷基礎。上訴時,被告人沒有以裁判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為上訴理據,而原訟法庭對此項裁斷亦沒有任何負面批評。

10.    因此,有關裁判官分析證人的證詞時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2)    有關定罪不合理的投訴

11.    裁判官的定罪決定是一項司法決定。定罪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12.    此外,原訟法庭在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時,有下述的裁斷:

…從裁斷陳述書可見,裁判官是在小心分析後才作結論的,並非因這一兩項事情便跳至結論、或給予這一兩項事情過份的比重,裁判官顧及的其他事情,都是他有權和理應顧及的,最終的判斷也合情合理。 」 (判詞的第51段)
 
在考慮了雙方陳詞,察看了案中整體證據後,本席認同裁判官的裁定,上訴人有罪行所須的意圖,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判詞的第59段)
 
故此,本席駁回就控罪二的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判詞的第60段)
 

13.    有關裁判官定罪不合理的投訴不成立。

(3)    有關裁判官的判刑不合理

14.    裁判官作出的判刑是一項司法決定。判罰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15.    再者,裁判官於口頭判刑理由中,交代了拒絕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的因由,以及相關的量刑考量。

16.    專責法官小組亦注意到,被告人沒有就裁判官的量刑,以原則性犯錯或判刑明顯過重為理由提出上訴。

IV. 總結

17.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會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言行不當或偏頗的投訴時,專責法官小組會考慮的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實際內容及前文後理,是否確有表達不當或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有關行為所涉的整體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18.    至於司法決定(包括定罪或判罰),部分人或會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的。再者,在決定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是相關的考量,更並非是唯一的考量。

19.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案件的裁決、判罰是相關司法人員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在本案,如同在所有其他案件,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20.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經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同意有關投訴成立的結論。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

21.    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投訴成立。

 

2023年12月5日

 


備註: 司法機構收到針對裁判官審理五宗法庭案件的投訴。在所有相關的司法程序完結後,司法機構已就四宗法庭案件的投訴 (ESCC 1108/2020、ESCC 2460/2019、ESCC 2410/2019 及 ESCC 495/2020) 完成調查。有關回應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的網頁:
(ESCC 1108/2020、 ESCC 2460/2019 及 ESCC 2410/2019:
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mplaints_responses/responses_20201215.html;
ESCC 495/2020:
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mplaints_responses/responses_escc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