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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 (ESCC1108/2020、ESCC2460/2019、ESCC2566/2019、ESCC2410/2019及ESCC495/2020)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鄭紀航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審理的5宗案件的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ESCC2566/2019 及 ESCC495/2020

由於題述案件的被告人已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因此司法機構會待該案的司法程序完結後才作出適當的跟進。

ESCC1108/2020、ESCC2460/2019 及 ESCC2410/2019

案件ESCC1108/2020和ESCC2410/2019的上訴或申請刑期覆核時限已屆滿。

案件ESCC2460/2019的被告人於2020年9月14日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HCMA261/2020)。被告人於2020年10月27日向法庭存檔放棄上訴通知書,有關的上訴已被撤銷。

總裁判官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每宗案件的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以及法庭程序的相關部分的錄音謄本。有關的裁決理由或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已上載司法機構的網頁。

總裁判官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題述案件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ESCC1108/2020

被告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監3個月又6天。(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見此連結)

投訴指,裁判官以政見不合為理由去「合理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又稱讚被告人「熱愛社會」,鼓勵暴力行為,亦對被告人庭上的恐嚇言論,置若罔聞,態度偏頗。

與投訴事項有關的聆訊錄音謄本顯示,主控官宣讀控罪後,要求被告人答辯時,裁判官與被告人有以下的對話:

「被告人:我為香港出頭,佢哋就喺我哋中國地方搞事,我就唔鍾意嘅,我哋想個個都有餐飽飯食,我就唔想個個都搞壞我哋香港嘅嘢,佢喺我哋中國嘅領事嗰度搞嘢,得唔得?

官:係,對方做啲咩嘢事呢,就同而家控告你嗰一件事呢,係兩回事嚟嘅,…

被告人:有咩嘢認唔認吖,認又得,唔認又都得,佢搞壞我哋中國嘅地方我就唔認,我就可以有權做嘢,我唔好話佢梁國雄,我就算佢皇帝我都係照

官:唔係咁嘅道理嘅,黃生,有冇做過呢樣嘢係一件事嚟嘅,另外嗰個人佢有做 - - 佢做其他咩嘢事呢,係另外有第二啲事去處理,即係如果佢有犯法,…

被告人:即係咁樣,okay,你講得,我講唔得,得喇,…

官:如果佢…

被告人:我認呀,冚唥我認晒。

官:你唔同意佢嘅意見嘅,你有第二啲方法處理,但係都唔應該 - - 若然根據控方案情呢,係你有傷害佢呢,咁樣係唔應該嘅,明唔明白,黃先生? 」

而被告人在作出輕判請求陳詞時,與裁判官有以下的對話:

「被告人:就算係呢個許智峯、黃之鋒,呢兩個都會死,遲早。

官:唔可以咁樣樣㗎,黃先生,如果你話你嘅意見不同就要用暴力對你另外一方你意見唔同嘅人嘅話呢,...

被告人:咁我哋呢啲唔用暴力用咩嘢呀?用槍呀?冇槍吖,有槍我用槍打佢。

官:調番轉,如果對方都用暴力去對付你呢一方嘅人,你都唔會同意㗎嘛。

被告人:我唔知道我又唔同意,總言之我唔夠運就畀佢到,我--佢唔夠運畀我到,就係咁多嘢。我就想大家都係得餐飽飯食嘅啫。

官:聽我講吓,黃先生,係。我哋中國人有句老話叫做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吖嘛,明唔明白?

被告人:明白。」

裁判官於聆訊中檢視了涉案的證物 (一個金屬製的鑿)、觀看了案發時的影像片段和考慮了案例後,決定於判刑前先為被告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合適性報告。裁判官下令索取有關的報告時說:「我知道黃先生佢 - - 從佢口中呢,似乎係熱愛呢個社會嘅,佢只不過係因為自己同對方嘅政見唔同,然之後先至就係做咗今次嘅行為。我相信呢,若然黃先生佢嗰個身體能夠可以做一啲嘢去服務社會嘅話呢,佢唔會反對去做社會服務。我打算就係咁樣樣,因為 - - 因此之故呢,我會索取社會服務令,正如我頭先所講喇,佢嘅心理上面呢,我相信佢係願意做社會服務,…」

上述幾段對話按照其前文後理,可見裁判官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認同或鼓勵針對不同政見人士作出暴力行為,更沒有「合理化」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反而就被告人在庭上指會以暴力對付不同意見人士的恐嚇言論,再三告誡被告人不可以因意見不同而訴諸暴力。裁判官亦沒有讚揚被告人「熱愛社會」。裁判官當時只表示,按被告人自己的說法,他熱愛社會和因為政見不同作出案中的犯罪行為,從而考慮社會服務令作為一個判刑的選擇。

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已說明量刑的基礎,包括案件的背景、犯罪情節及受害人傷勢等因素。根據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被告人不適合履行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遂判處3個月又6天的即時監禁。裁判官並告誡被告人不可以因意見不同而使用暴力。

裁判官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ESCC2460/2019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名成立。裁判官就兩項控罪分別採納50天和5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基於被告人過往的良好品格而就每項控罪給予約百份之10的判刑折扣。

裁判官在考慮量刑的總體性後,命令首項控罪其中的1個月監禁,與次項控罪的刑罰分期執行。結果,被告人被判監5個月又15天。(裁決理由和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見此連結)

被告人於2020年9月14日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HCMA261/2020)。被告人於2020年10月27日向法庭存檔放棄上訴通知書,有關的上訴已被撤銷。

投訴指,裁判官的裁決理由令人難以信服,有違「假定無罪」、「寧縱毋枉」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等普通法的原則。此外,裁判官於量刑時以「自私」、「令人厭惡」去形容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構成偏頗。

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分析了兩名控方證人和被告人的證言,亦考慮了已呈堂的證物包括控方證人的醫療報告、辯方呈堂的錄影影像片段等。裁判官有權按席前的證供,就各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評論和就事實作出裁斷。

裁判官於裁決時明言已謹記適用的法律指引,包括舉證責任,並沒有違反適用的基本法律原則。(見裁決理由的錄音謄本第2至3段)

口頭判刑理由與投訴事項有關的部分指:

「被告意圖進行的行為是自私,不顧及整體公眾秩序環境的,令人厭惡的,此等行為令本來整潔及井井有條的香港街道變得塗鴉處處,被塗鴉的物件還須物主或義工費時、費力、費資源、費金錢去修復,去遮閉那些塗鴉標語、口號、圖案。那些塗鴉標語、口號有些是充滿仇恨及宣揚暴力而令人反感的,此等行為只會破壞、分化香港社會。本席認為被告意圖進行的塗鴉行為其嚴重程度甚至比本席剛才提及的兩宗英國塗鴉案件及澳洲塗鴉案件更甚、更差,也更具惡意。」(見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第13段)

裁判官提及「自私」、「令人厭惡」時,旨在指出案件罪責嚴重之處,並對比其他案例,以說明量刑的考量。

裁判官的裁決和判刑理由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ESCC2410/2019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成立,被判監10個月。(裁決理由和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見此連結)

投訴指,裁判官的判刑偏頗,針對擁有政治立場的被告人。

裁判官於判刑前為被告人索取了勞教中心適合性報告。報告指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不合適進入勞教中心。裁判官考慮了案情、其嚴重性、案例和所有情況後,採納12個月為量刑基準,基於被告人過往的良好品格,給予2個月的判刑折扣,判處被告人10個月監禁。

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清楚交待了量刑的基礎和理據,當中沒有表達任何個人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結

總裁判官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有關言論的前文後理,有否表達任何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等,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總裁判官亦強調,上述案件的裁決、判刑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判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針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總裁判官留意到上述案件的被告人並沒有或已放棄以定罪不穩妥、刑罰明顯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而律政司亦沒有以判罰明顯過輕為理由提出覆核申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