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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ESCC 495/2020)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裁判官鄭紀航(「裁判官」)審理 ESCC 495/2020一案的相關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投訴要點

2.   有關投訴指裁判官:

  1. 存有偏頗而在證據不足及在錯誤依賴錄影片段的情況下將被告人定罪;
  2. 沒有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以及
  3. 裁判官因對被告人存有偏頗而不索取判罰前的報告便作出不合理的判罰。

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

3.   投訴成立。

調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495/2020 一案的司法程序經已完結。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了裁判官定罪和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就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判案書。

5.   上述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及上訴判案書已上載司法機構網頁(裁判官定罪及判刑口頭理由錄音謄本見此連結;原訟法庭上訴判案書見此連結。)

II. ESCC 495/2020及HCMA 368/2020

6.   ESCC 495/2020 一案中,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判監禁9個月2星期。

7.   於HCMA 368/2020案,被告人就定罪和判刑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原判,判刑也因而一併撤銷。

III. 決定

8.   專責法官小組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題述案件的司法決定的投訴不成立。

有關裁判官的裁決的投訴

9.   題述案件最關鍵的議題是:控方所提出的證據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下,證明被告人是施襲者。裁判官在分析及考慮了控方所呈堂的影像片段、相片、案發後從被告人寓所檢取的個人物品、被告人的外貌及衣著等後,裁定被告人必定是施襲者。(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第12頁E-G)

10.   被告人於上訴時投訴,控方就身份辨認的證據薄弱,裁判官上述的定罪裁決不能維持。專責法官小組察悉有關偏頗的指稱亦是建基於此項關於證據薄弱的投訴。然而,原訟法庭處理此項上訴理據時認為:

55. 本席認同裁判官的觀察,各項顯示了標的人物的面貌的片段所示的標的人物,是同一個人,而且是上訴人,問題是整體證據是否足以令人肯定這標的人物(即上訴人)是施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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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席細察了緊接襲擊時段的前後片段,顧及片段的攝錄時間和拍攝鏡頭的位置,也顧及其中一些片段所示的標的人物的容貌、衣著和身上及手上的物品,那人曾和一女子一起,並顧及裁判官的觀察和雙方的陳詞,以這些片段所示的標的人物是同一個人來考慮,若說這蒙面的人和其他片段中露出面貌的那人(即上訴人)是同一個人,雖然那人右手手腕有手繩,也曾背上一個有幼繩的斜孭袋,但不同時段的袋並不一樣,而且顧及拍攝片段的時間和案發時間有數小時之距,所示人物身上也缺乏有明確特徵可供辨認的物品,經慎重考慮,本席認為,案中確有指向上訴人是施襲者的證據,證據也有一定份量,但是否足以令人肯定上訴人是施襲者,本席懷有疑慮。

59. 本席不同意上訴方所言,裁判官於考慮的方向和過程中犯了任何法律錯誤。裁判官就證據作出了用心仔細的評估考慮,本席在細察證據後,也認為上訴人是施襲者的可能性不小,但基於上述理由,難以安心肯定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故此裁定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原判。」

11.    再者,原訟法庭縱使裁定針對定罪的上訴得直,但亦指出案中有實質證據證明上訴人是襲擊者的控方案情。原訟法庭更表示裁判官在審理本案方面盡心仔細沒有犯任何法律錯誤。

12.    專責法官小組留意到被告人從未提出以裁判官(不管是實際上或觀感上)存有偏頗作為上訴理由,況且亦沒有情況顯示裁判官因存有偏頗而將被告人定罪,無論如何,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是司法決定,相關的決定是否正確並非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有關裁判官的判罰的投訴

13.    裁判官於口頭判刑理由中交代了判罰時的考量,並援引案件以作參考。尤其是裁判官留意到,有關罪行雖沒有量刑指引,但本案情節嚴重,因被告人光天化日下在論壇現場人數眾多時,夥同他人在自己的大學校園內犯案;即使當時保安人員介入,被告人仍與共同犯案者圍堵保安人員和手無寸鐵的受害人以繼續施襲。裁判官認為有關罪行是個人成見所驅使,原因是案中並無情況顯示被告人和受害人認識,更遑論是兩人素有宿怨。再者,由於被告人案發時戴上蒙面頭套,明顯有意隱藏身份,故裁判官裁定有關襲擊是早有預謀。結果,縱然案中所造成的傷勢相對輕微,但鑑於案情嚴重,裁判官認為有必要處以阻嚇性刑罰。儘管如此,經考慮被告人的背景以及基於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記錄,裁判官酌情扣減刑期半個月,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9個月2星期。(口頭判刑理由謄本第13頁J至14頁L)

14.    鑑於被告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被裁定得直,原訟法庭無需就判罰是否得當作出考慮,不過,專責法官小組留意到,本案並不涉及法庭必須於判刑前索取報告的法定要求。在此情況下,反而確立已久的原則是:索取判刑前的報告不應被視作為理所當然的做法。專責法官小組閱畢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後,認為沒有事實基礎證明,裁判官沒有索取報告一事以及其最終判刑會令人感覺偏頗(不論事實上或觀感上)。

15.   此外,裁判官的判罰亦是司法決定,不屬於司法人員司法行為投訴的範疇。

IV. 總結

16.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言行不當或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實際內容及前文後理;是否確有表達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有關行為所涉的整體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17.   至於司法決定(包括定罪或判罰),部分人或許基於立場或政見或會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再者,在決定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是相關的考量,更並非是唯一的考量。

18.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案件的裁決和判刑是該名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19.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經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同意有關投訴成立的結論。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

20.   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投訴成立。

 

2022年7月26日


備註: 司法機構收到針對裁判官審理五宗法庭案件的投訴。在所有相關的司法程序完結後,司法機構已就三宗法庭案件的投訴 (ESCC 1108/2020、ESCC 2460/2019及 ESCC 2410/2019) 完成調查。有關回應已上載至司法機構的網頁( 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mplaints_responses/responses_20201215.html)。至於就餘下一宗法庭案件的投訴 (ESCC 2566/2019) ,待所有相關的司法程序完結後,司法機構會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