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官和司法人員的投訴
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法院領導負責處理的投訴數目 * | 投訴事項 | 2020 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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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定的決定 | 法官的行為 | 同時投訴司法/法定的決定和法官的行為 | 不滿法院領導處理原有投訴的手法及/或有關調查結果 |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 3 | 123ii | 4 286iii | 7 | 4 419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20 | 0 | 0 | 不適用 | 20 |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 13 | 1 | 2 | 不適用 | 16 |
總裁判官 | 992iv | 1 | 111v | 不適用 | 1 104 |
小計 | 1 028 | 125 | 4 399 | 7 | 5 559 |
* 如法院領導認為不宜由他/她親自處理某宗投訴,理由是這樣處理或會招致實際上存有或令人感到可能存有利益衝突,他/她便可指示另一位法官處理該宗投訴。
備註: |
i | 於上述期間,投訴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數字有顯著上升,這是源於有關若干法庭決定及案件而作出的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大幅增加。於2020年,共有5 559宗投訴已獲完成處理,當中包括5 488宗此類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 。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司法機構不會亦不應處理針對司法或法定的決定而作出的投訴。任何對司法或法定的決定的不滿,只可以透過現有的司法程序作出上訴或覆核。 |
ii | 就一宗法庭案件所提出的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 |
iii | 就一宗法庭案件所提出的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 |
iv | 包括就70宗法庭案件所提出的性質相同或類似的983宗投訴。 |
v | 包括就一宗法庭案件所提出的性質相同或類似的96宗投訴。 |
vi | 在2020年入稟的案件共有460 003宗。 |
vii | 關於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個案可按照其性質作大致上的分類。在上述涉及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個案中,8宗是與法庭內的態度及行為方面有關;4 510宗是與在法庭進行實際法律程序時的處理手法有關;1宗是與法庭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行為有關;以及5宗是與涉及多於一種類別有關。 |
viii | 就有關法官及司法人員行為的投訴個案中,當中一宗個案獲證明部分屬實(即備註iii所標示的個案) 。個案涉及投訴一位區域法院法官於其判刑理由書中的評論給人有所偏頗的觀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審視有關個案。法官及司法人員絕對不可偏頗。同樣重要的是,觀感上他們亦不可被合理地理解為對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頗 。該判刑理由書之所以引起爭議,乃在於它可能令有些明理、不存偏見及熟知情況的人合理地認為,前述的重要原則並沒有被遵守,因而給人偏頗的觀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已經提醒該法官在履行司法職務時前述的重要原則。該法官亦暫時不被編排審理任何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 |
ix | 上表只列出已獲全部完成處理的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的數字。至於該些性質相同或類似的投訴若涉及多於一宗法庭案件的投訴,而當中仍有案件的投訴個案因尚待有關法庭程序完結及調查完成後才公布結果,相關投訴數字會於所有案件的投訴獲全部完成處理後才作出匯報。投訴數字只包括有提供必須填報資料(聯絡地址及姓名)的投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