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法院领导负责处理的投诉数目 | 投诉事项 | 2016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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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法定的决定 | 法官的行为 | 同时投诉司法/法定的决定和法官的行为 | 不满法院领导处理原有投诉的手法及/或有关调查结果 |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 4 | 0 | 0 | 5 | 9 |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21 | 2 | 0 | 不适用 | 23 |
| 首席区域法院法官 | 10 | 1 | 6 | 不适用 | 17 |
| 总裁判官 | 21 | 3 | 4 | 不适用 | 28 |
| 小计 | 56 | 6 | 10 | 5 | 77 |
| 备注: |
| i. | 在2016年入禀的案件共有478,141宗。 |
| ii. | 关於法官及司法人员行为的投诉可按照其性质作大致上的分类。在上述涉及司法人员行为的投诉中,5宗是与法庭内的态度及行为方面有关;5宗是与在法庭进行实际法律程序时的处理手法有关;1宗是与法庭工作并无直接关系的行为有关;以及5宗是与涉及多於一种类别有关。 |
| iii. | 在上述非涉及司法/法定的决定的投诉中,获证明部分属实的一宗投诉,是与法庭工作并无直接关系的行为有关。投诉人对一名裁判官提出四项指控:(i)该名裁判官容许私人画画老师长时间将车辆免费停放在某法院大楼内;(ii)该名裁判官容许私人画画老师在法院的法官办公室内授课,耗用政府资源(水电);(iii)该名裁判官占用该法院大楼内其中一楼层的所有洗手间,并且不容许其他职员使用;(iv)该名裁判官以公帑购买数台碎纸机,但购买理由不详。法院领导发现,该名裁判官确实曾安排其画画老师每星期一次在午饭时间到法院私人授课,并让其将车辆短暂停放在法院大楼内。在使用泊车设施方面,虽然该名裁判官已通知场地经理有关上述安排,但法院领导向该名裁判官指出,有关做法并不恰当,且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於庭内庭外的一言一行均须表现得当。该名裁判官接纳有关意见。该名画画老师已停止将车辆停放在该处。有关使用洗手间设施的指控未获证明属实,且与事实不符。至於碎纸机方面,新添置的两台碎纸机是放置在法院大楼的不同地点,以供其他裁判官及职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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