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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案件量、结案数目以及法院轮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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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案件量、结案数目以及法院轮候时间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
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淫亵物品审裁处
死因裁判法庭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的案件量及结案数目

案件量
结案数目*
         201320142015201320142015
上诉法庭
上诉
刑事
 不服原讼法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158185190168185170
 不服区域法院判决而提起的上诉291261251365255261
 小计449446441533440431
民事
 不服原讼法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233219225195220219
 不服区域法院判决而提起的上诉211819291429
 杂项上诉272535182729
 小计281262279242261277
判刑覆核
刑事
 不服原讼法庭判刑而提起的覆核220221
 不服区域法院判刑而提起的覆核241660
 不服裁判法院判刑而提起的覆核000200
 小计4611081
 合计734714721785709709
*结案的案件是指上诉/覆核已经得直、驳回、撤回、终止或在有或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被放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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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量
结案数目*
         201320142015201320142015
原讼法庭
上诉案件
刑事
 不服裁判法院判决而提起的上诉809771777840765756
民事
 不服劳资审裁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232947222231
 不服小额钱债审裁处判决而提起的上诉536676536667
 不服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决定而提起的上诉273335
 杂项上诉102002
 小计791021287891105
 合计888873905918856861
        
原讼案件
刑事管辖
 刑事案件571545503503503493
 机密杂项案件326346402326346402
 释放申请000000
 小计897891905829849895
民事管辖
 高等法院诉讼2 6022 6413 1251 5951 6581 955
 杂项程序3 4793 3623 4712 4952 4242 478
 破产及公司清盘诉讼 +10 71211 26711 08710 76111 05811 008
 人身伤害诉讼1 1081 4051 4189111 0371 173
 其他案件 #593590656226288256
 小计18 49419 26519 75715 98816 46516 870
 合计19 39120 15620 66216 81717 31417 765
  
聆案官内庭
 非正审聆讯 ** 23 19425 59127 25021 55622 88024 407
 讼费账单评定603697643444(1)544(1)448(1)
遗产事务
 申请16 96717 93119 12716 664(2)17 498(2)18 583(2)
*以上诉而言,结案的案件是指上诉得直、驳回、撤回、终止或上诉在有或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被放弃的案件;以刑事案件而言,结案的案件是指被告人被定罪或被判无罪的案件;以民事案件而言,结案的案件是指成功申索或申索被撤销的案件
+此类案件包括破产程序、公司清盘程序、申请临时命令(破产)及申请将法定要求偿债书搁置的案件
#其他案件包括宪法及行政诉讼程序、海事诉讼、领养、卖据登记、账面债项登记、商业诉讼、建筑业及仲裁案件、婚姻诉讼、根据《精神健康条例》提出的申请、遗产诉讼及禁制通告等案件
**案件数目是指已排期聆讯的非正审申请的案件数目,而结案案件数目是指在本年报报告期内审理的非正审申请的案件数目
 注(1) : 结案的案件是指讼费账单已予处理的案件
 注(2) : 结案的案件是指已发出授予书/已发出经确认授予书/遗产管理官以简易程序完成遗产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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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法院案件平均轮候时间

  平均轮候时间(日)
  2015
目标
2013
(实际)
2014
(实际)
2015
(实际)
上诉法庭    
刑事案件 - 由订定日期至聆讯 50 505153
民事案件 - 由申请排期至聆讯 90 138117112
原讼法庭    
刑事固定审期案件表 - 由入禀公诉书至聆讯 120 211227272
刑事流动案件表 - 由订定日期至聆讯 90 838681
民事固定审期案件表 - 由申请排期至聆讯 180 261193140
民事流动案件表 - 由订定日期至聆讯 - 85--
民事流动案件表 - 由预告审讯可予进行之日至聆讯 30 -197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 - 由入禀上诉通知书至聆讯 90 105104100
经法庭使用者委员会同意後,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民事流动案件表的目标说明, 由原本的「由订定日期至聆讯」修订为「由预告审讯可予进行之日至聆讯」, 司法机构认为後者能更适当地计算出民事流动案件表的轮候时间。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 目标时间定为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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