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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法院的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地点开庭)pdf 版本

引言

1. 因应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法官和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法官(统称「法官」)在行使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时,可能会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条例》第28(1)条1指定的法庭以外的地点开庭进行遥距聆讯,本指引特别就此等情况列出相应配合的事项。就本指引而言,此等聆讯称为「庭外聆讯」。

2. 本指引应与下列指引一并阅读:

  1. 2020年4月2日发出的「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一阶段:视像会议设施)」
  2. 2020年6月8日发出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二阶段:扩大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以及
  3. 2020年12月15日发出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三阶段:更广泛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此等指引在适当范围内将同样适用于庭外聆讯。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指示

3. 自上一份指引发出后,香港的公共卫生情况仍不稳定,并继续急速变化。这可能会对法官前往法庭及/或在法庭处理实体或遥距聆讯造成影响,而这些影响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才得知。

4. 司法机构必须持续有效地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并同时顾及公共卫生及安全,是至为重要的考虑。有见及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于2022年3月3日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28(1)条发出一般指示,将有关法官的寓所指定为该法官可以为行使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管辖权而开庭的地方。

庭外聆讯的常规和程序

5.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所有有关在法庭内作遥距聆讯的准备工作、排期和进行聆讯方面的各种常规和程序,一律同样适用于庭外聆讯。

6. 此外,法庭可因应任何关乎庭外聆讯的特别或紧急需要而发出任何进一步指示,而有关指示有时会在短时间内发出。

7. 鉴于目前的公共卫生情况,诉讼方、法律代表及法律程序的其他参与方必须积极作出安排,为应变方案做好准备,而有关应变方案或需在短时间内实行。

8. 司法公开的原则不变。因应法庭的指示,在高等法院大楼内的指定法庭或其他指定地点会设有视像会议设施,以供实时旁听庭外聆讯(旁听可能设有或不设限制)。

生效日期

9. 本指引将于2022年3月28日起生效。本指引可能不时作出修订,并将继续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日期:2022 年 3 月 25 日

 

(潘兆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 第28(1)条规定:「高等法院须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所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