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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二阶段:扩大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与电话设施)pdf 版本

引言

1. 本指引应与 2020 年 4 月 2 日发出的「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一阶段:视像会议设施)」(下称「第一阶段指引」)一并阅读。该指引关乎使用法庭现有的视像会议设施,以及推广使用该等设施。请特别参阅第一阶段指引的引言部分。

2. 在法庭程序一般延期期间(下称「一般延期」),法庭聆讯一般延期进行。因应最新的公共卫生情况,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早前发出指示,一般延期于 2020 年 5 月 3 日结束。

3. 尽管一般延期已经结束,但仍属至为重要的是,司法机构必须持续有效地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同时必须顾及公共卫生及安全的考虑。由于公共卫生情况仍不稳定并可能急速变化,法庭会采取灵活措施,以应对任何紧急的情况。

4. 以替代模式处理案件的可能性应适用于各级法院的所有民事司法程序事务。遥距聆讯可与其他聆讯模式或处理方式一并使用。当然,香港以外地方的公共卫生情况对证人能否前来香港出庭作证或会造成影响。

5. 因此,法庭现正增设视像会议设施,包括采购额外的视像会议设施器材,以及将其应用扩展至不同法院的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

6. 此外,法院亦会更多透过电话来进行聆讯。尤其是,此方式很容易便可应用到在聆案官席前进行的简短非正审聆讯表案件。否则,此类案件便需很多人在同一时间聚集在法庭。

7. 本指引旨在就下述所有民事法庭以电子媒介进行民事案件的遥距聆讯订立更详尽的实务安排:(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2)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和聆案官);(3)竞争事务审裁处;(4)区域法院(法官和聆案官),包括 (5)家事法庭。

第二阶段的指引

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进行聆讯

8. 实务指示 29: 实务指示 29 “科技法庭的使用” 并适用于使用视像会议设施或其他视像及电子科技进行的遥距聆讯。然而,如聆讯中唯一的遥距部分涉及证人在香港以外的地点作证,而聆讯中所有其他部分如常在法庭内进行,则实务指示 29 将继续适用。

9. 现有的视像会议设施:以下的段落具体提述及限于对使用现有的法庭视像会议设施进行的遥距聆讯。(若日后可使用其他视像及电子媒介进行遥距聆讯,可能会发出进一步或经修订的指引。)

10. 通用原则:任何法庭,只要设有视像会议设施、或能装设视像会议设施,便能用之来进行遥距聆讯。在遥距地点进行遥距聆讯,需使用能与法庭视像会议设施兼容的器材,而有关设施也要能配合法庭的运作要求。司法机构会发出法庭视像会议设施相关的技术规格(该等设施或会不时提升)。

11. 所有遥距地点均须为适合及可适当进行法庭聆讯的地点,该等地点亦须适合及可适当进行有关遥距参与者将会参加的法庭聆讯的特定部分。

12. 在安排遥距聆讯方面,由于由筹备至可进行聆讯所需时间更长(包括需确保遥距地点适合、测试器材具技术的兼容性、预先测试及安排有关文件可在遥距地点提供),所有诉讼方及法庭均需预早考虑聆讯可如何进行。

13. 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决定:由于在视像会议设施的资源方面,可能会出现争相使用的情况,法官及司法人员会考虑在他们审理(已获排期于未来日期)的案件之中,哪些案件可能会适合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以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换言之,有关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建议,在现阶段会由法庭主导; 然而,法官及司法人员亦会受理诉讼各方提出有关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申请。对于已作出使用视像会议设施命令的案件而言,法庭会确保可供使用的视像会议设施资源能获公平和有效的分配,给法庭认为值得以遥距聆讯进行的案件使用。

14. 法庭可主动提出命令以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案件(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规则》和第 336H 章《区域法院规则》第 1A 号命令第 4(2)(j)及(k)条规则和第 1B 号命令第 3 条规则适用)。至于哪些聆讯或聆讯的哪部分应使用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则关乎案件管理方面,有关的法官及司法人员有酌情决定权。

15. 实际运作时,除非诉讼各方提出遥距聆讯的申请,否则法庭在作出遥距聆讯命令前,将向诉讼各方提出有关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暂准命令。假若诉讼各方不同意法庭的遥距聆讯建议或有关的暂准命令,他们可(通过“不设回复”的电邮地址,或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式)作出书面陈词,抄送给其他诉讼方,指出他们认为更合适的其他建议。法官考虑后,会就处理聆讯的方法作出裁决,并给予所有需要及适当的指示。

16. 在作出有关哪些聆讯会以遥距方式处理的案件管理决定时,法庭会考虑下述各点:诉讼各方的意见、是否有视像会议设施器材可供使用、法庭程序或其相关部分的主要内容,以及所有其他关键情况,特别包括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建议是否有可能令法庭程序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获得处理(包括透过避免或减少延误)及/或节省讼费。

17. 应注意的是,因应公共卫生情况不时变化,一度被认为是适合作遥距聆讯的,可能后来会被视为不适合的,反之亦然。每宗案件各有不同,而聆讯方式将视乎每宗案件本身具体的不同因素而定。

18. 除上述各项一般事宜外,该等因素可能包括(但不一定限于):(a) 有待决定的问题的重要性及性质;(b) 案件是否有特别需要紧急处理,还是有关决定可在不对诉讼任何方造成重大不利的情况下留待其后的聆讯中处理;(c) 诉讼各方有否法律代表;(d) 诉讼各方能否积极参与并真正跟随遥距法庭程序;(e) 法庭会否聆听证据(以及,如会,该项证据的性质)或案件是否只根据陈词而进行;(f) 遥距聆讯的建议长度;及(g) 是否有其他既符合公共卫生关注又能配合安全需要的方式,例如:让部分或全部参与者亲自到庭在法官及司法人员席前参加法庭聆讯。

19. 在法庭命令进行任何遥距聆讯前,法庭会确定是否有合适的遥距聆讯设施可供使用。尽管法庭会尽量把合适的遥距聆讯安排在原定日期进行,但法庭亦可命令遥距聆讯在有别于原定的聆讯日期及/或时间进行。

20. 使用::当法庭作出遥距聆讯指示后,诉讼各方须与法庭(获安排进行有关聆讯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书记)联络,以便遥距聆讯得以适时及有效率地进行,当中包括处理技术事宜及安排所有必要的器材测试。

21. 法庭会为此给予需要及适当的指示。附件 A 夹附的一般指示草拟本,可作指引。

22. 适合进行遥距聆讯的聆讯类别:在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所有非正审申请或上诉均可考虑作遥距聆讯。一般以书面证据处理(即没有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最终聆讯,例如司法复核的申请,亦将列入考虑之列。

23. 在此第二阶段,某些审讯或审讯的某些部分或会被视为适合以遥距聆讯处理。

24. 至于上诉法庭,所有民事上诉及非正审申请,包括上诉许可申请,均可考虑作遥距聆讯。一般来说,如上诉法庭认为聚焦的口头陈词能在一天内完成,申请才会获视为适合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

25. 排期:已排期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作遥距聆讯的所有聆讯,将列于审讯案件表中,并会显示相关聆讯将以遥距方式进行。

26. 聆讯时:一般而言,任何参与遥距聆讯人士须负责作出所有需要及附带的安排,以确保视像会议设施得以顺利及有效地使用。例如,所有此等人士应准时到达遥距场地,并与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适时连接,以进行遥距聆讯,而此等人士应事先获得所有与聆讯有关的文件副本或能够取览该等文件。

27. 如遥距聆讯涉及向香港以外的证人取证,而该证人将透过视像会议设施接受讯问,则传召该证人的一方将负责确保该证人在适合及可适当进行遥距聆讯的场地,并准时到达该遥距场地,以进行讯问,而该证人应事先获得所有与讯问有关的文件或证物的副本(无论是纸本或电子形式),以及如有需要,获提供传译员等等。由于预期将会更多地使用电子文件,诉讼各方须确保所用电子文件册的一致性(包括,例如,电子页码不计算索引页在内,以使电子页码与文件各页上的页码相对应。)

28. 若聆讯被排期作公开聆讯,即使以遥距聆讯方式进行,出席的大律师及/或讼辩律师应穿着长袍,法官亦然。所有法庭规则及法庭礼仪的习惯将继续适用(但陈词期间站立或聆讯开始及结束时起立等规定则除外)。

29. 正常情况下,法庭程序会使用数码录音及誊写服务系统作记录。任何参与者或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身在法庭或任何遥距地点,均不可用任何方式记录聆讯。

30. 在符合法庭指示的情况下,遥距聆讯将公开进行,公众人士及媒体都可亲身出席。然而,若在特殊的情况下,疫情所带来的公共卫生威胁令公众人士或媒体无法出席聆讯,这一般不应成为阻碍遥距聆讯进行的原因。负责聆讯的法庭可决定是否容许、以何种方式及何等程度容许公众人士或媒体出席遥距聆讯。

31. 讼费:当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须连同由商业单位(例如:提供视像会议服务的电讯商或提供实时法庭记录及誊本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及/或设备一并使用时,希望使用这些服务及/或设备的诉讼各方均有责任直接与这些商业单位作出适当的合约安排,并直接支付有关费用。

32. 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连同任何一并使用的其他服务及/或设备的费用及附带费用,将成为法庭程序讼费的一部分,并受到法官认为适合的讼费命令所规限。

电话聆讯

33. 通用原则:任何法庭,只要设有电话会议设施,便能用之来进行电话遥距聆讯。在遥距地点进行电话遥距聆讯,需使用能与法庭电话系统兼容的器材,而有关设施也要能配合法庭的运作要求。

34. 使用电话的决定:法官及司法人员会考虑在他们审理(已获排期于未来日期)的案件或聆讯表之中,哪些案件或聆讯表可能会适合使用电话以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换言之,有关使用电话的建议,将会由法庭主导。

35. 使用:当法庭作出电话聆讯指示后,诉讼各方须与法庭(获安排进行有关聆讯的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书记)联络,以便遥距聆讯得以适时及有效率地进行,当中包括处理技术事宜及安排所有必要的器材测试。

36. 法庭会为此给予需要及适当的指示。附件 B 夹附的一般指示草拟本,可作指引。

37. 适合进行遥距聆讯的聆讯类别:在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所有简短的指示聆讯均可考虑作遥距聆讯。

38. 就聆案官而言,现时可能只有三分钟聆讯表获视为适合作电话聆讯的类别。

39. 法庭可主动提出命令以电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案件。至于哪些聆讯或聆讯的哪部分应使用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则关乎案件管理方面,聆案官或法官有酌情决定权。

40. 电话聆讯旨在把合适的聆讯安排在原定的日期和时间使用电话进行。

41. 排期:已排期使用电话作遥距聆讯的所有聆讯,将列于审讯案件表中,并会显示相关聆讯将使用电话以遥距方式进行。

42. 聆讯时:一般而言,任何参与电话遥距聆讯的人士均须负责作出所有需要及附带的安排,以确保电话设施得以顺利及有效地使用。例如,所有此等人士应准时到达遥距场地,并与法庭的电话会议设施适时连接,以进行遥距聆讯,而此等人士应事先获得所有与聆讯有关的文件副本或能够取览该等文件。

43. 使用电话进行遥距聆讯的代讼人必须在聆讯日之前的工作天下午 4 时或之前,向法庭提供附件 C 夹附的出席表,该表格必须载有代讼人姓名、所代表的诉讼方、一个用作连接至聆讯的主要固网电话号码,以及一个可供在出现技术故障时使用的替代电话号码。诉讼各方亦须向法庭提供他们各自建议在聆讯时作出的指示。

44. 诉讼各方如有延聘大律师,则法庭只会将该大律师的电话连接至聆讯,代表当事人向大律师发出指示的律师须与该大律师作出安排,以便在其遥距地点加入聆讯。

45. 除非法庭事先另有指示,所有与诉讼各方的连接均会由法庭职员作出,该等职员会在电话聆讯可开始前将聆案官或法官连接至电话聆讯。

46. 所有法庭规则及法庭礼仪的习惯将继续适用(但陈词期间站立或聆讯开始及结束时起立等规定则除外)。

47. 正常情况下,法庭程序会使用数码录音及誊写服务系统作记录。任何参与者或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身在法庭或任何遥距地点,均不可用任何方式记录聆讯。

48. 在符合法庭指示的情况下,遥距聆讯将公开进行,公众人士及媒体都可亲身出席。然而,若在特殊的情况下,疫情所带来的公共卫生威胁令公众人士或媒体无法出席聆讯,这一般不应成为阻碍遥距聆讯进行的原因。负责聆讯的法庭可决定是否容许、以何种方式及何等程度容许公众人士或媒体出席遥距聆讯。

49. 讼费:使用电话作遥距聆讯的费用及附带费用,将成为法庭程序讼费的一部分,并受到法庭认为适合的讼费命令所规限。

生效日期

50. 本指引将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本指引可能不时作出修订,并将继续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日期:2020 年 6 月 8 日

 

(潘兆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附件 A

[案件标题]

本法庭决定上述案件适合使用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

[经自行动议] / [经诉讼各方同意]
法庭命令:

1.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传票日期为 xxx] / [申请日期为 xxx]之聆讯/ [审讯] / [审讯的指定部分],将以遥距聆讯方式进行。

2. 诉讼各方及其代表须参与以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进行的遥距聆讯。

3. 除法庭[及获准许的誊写服务者名称]外,所有人士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记录遥距聆讯。

4. 遥距聆讯将于 [日期] [时间] 进行,预计需时[时间长度]。

5. 法庭将于 [终审法院大楼] / [高等法院大楼] / [区域法院大楼] [第 xx 庭]进行遥距聆讯。

6. 遥距聆讯将继续沿用所有适用的法庭规则或有关法庭装束及礼仪的习惯,但在聆讯开始、结束或向法庭陈词时则不须起立。

7. [下述证人将会经视像会议设施在指明的地点作供:

(1) [原告方] / [被告方] 的[姓名] 将会在[地点]作供
(2) [原告方] / [被告方] 的[姓名] 将会在[地点]作供]

8. [申请人] / [答辩人] / [其他诉讼方] 须负责 (经 [电话号码] / [电邮地址] / [其他方式]) 联络法官或聆案官书记,以安排遥距聆讯所需设施,并预留足够时间作需要的测试。必须向法庭提供诉讼各方及遥距聆讯所需涉及的各代表的所有合适联络详情。

9. [上述段落适用于传召任何证人经视像会议设施作供的诉讼方]

10. [申请人] / [答辩人] / [其他诉讼方] 必须于 [遥距聆讯进行前的日期和时间] 或之前与法庭及各诉讼方确认遥距聆讯的安排详情。

11. 聆讯文件册、论据大纲及案例清单 (连同有关案例副本 [及其他法庭下令需呈交的文件]),必须于 [日期和时间] 之前经 [呈交方式,例如 “不设回复”电邮地址或电子提交平台] 提供予法庭。

12. [其他必要指示]

13. [讼费规定]


附件 B

[案件标题] / [聆讯表标题]

本法庭决定上述[案件] / [聆讯表]适合使用电话进行遥距聆讯。

[经自行动议] / [经诉讼各方同意]
法庭命令:

1.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传票日期为 xxx] / [申请日期为 xxx] / [三分钟聆讯表] 之聆讯,将以遥距聆讯方式进行。

2. 诉讼各方及其代表须参与以电话进行的遥距聆讯。

3. 除法庭[及获准许的誊写服务者名称]外,所有人士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记录遥距聆讯。

4. 遥距聆讯将于 [日期] [时间] 进行,预计需时[时间长度]。

5. 法庭将于 [终审法院大楼] / [高等法院大楼] / [区域法院大楼] [第 xx 庭]进行遥距聆讯。

6. 遥距聆讯将继续沿用所有适用的法庭规则或习惯,但在聆讯开始、结束或向法庭陈词时则不须起立。

7. 诉讼各方须负责 (经 [电话号码] / [电邮地址] / [其他方式]) 联络法官或聆案官书记,以安排遥距聆讯所需设施,并预留足够时间作需要的测试。必须透过填写附件 C 夹附的出席表[于聆讯前的一个工作天下午 4 时] / [日期和时间] 或之前向法庭提供诉讼各方及遥距聆讯所需涉及的各代表的所有合适的姓名及联络详情,连同建议的指示(如有的话)。

8. [聆讯文件册、论据大纲及案例清单 (连同有关案例副本 [及其他法庭下令需呈交的文件]),必须于 [日期和时间] 之前经 [呈交方式,例如 “不设回复”电邮地址或电子提交平台] 提供予法庭。]

9. [其他必要指示]

10. [讼费规定]


附件 C

出席表

诉讼编号: 
聆讯日期: 
聆讯时间: 
律师行名称: 
大律师姓名: 
用作进行电话会议的电话号码(直线固网电话): 
替代电话号码: 
律师/实习律师/法律行政人员及所代表诉讼方的姓名/名称: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律师/实习律师/法律行政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作进行电话会议的电话号码(直线固网电话): 
替代电话号码: 

建议的指示(如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