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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务中进行遥距聆讯的指引(第一阶段:视像会议设施)pdf 版本

引言

1. 因应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的考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曾发出指示,由 2020 年 1 月 29 日起把所有法庭程序一般延期。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其后再发出进一步指示,把法庭程序一般延期期间(下称「一般延期」)数度延伸,直至 2020 年 4 月 13 日。由于公共卫生情况变化急速,故现时难以确定一般延期将于何时结束。

2. 当前的新型冠状病毒病疫情,对法庭运作带来了前所未见的挑战。如法院全面恢复一切正常事务,可能在公共卫生方面引起不少关注。故此,有需要采用其他聆讯模式,以确保司法系统能够持续和安全地进行最大程度的运作,而人与人之间亦能够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以及尽可能减低新型冠状病毒病在社区传播的风险。至为重要的是,司法机构必须持续有效地妥善执行司法工作,同时必须顾及公共卫生及安全的考虑。

3. 许多民事案件并不涉及证人亲身到法庭作证,因此适合以书面方式作为替代模式来处理。这模式广受法律业界欢迎,至今亦成功运作,故在一般延期期间,应尽可能以此作为聆讯的首选替代模式。

4. 当然,口头陈述在部分案件中仍属必需的。因此,在一般延期期间,法庭有需要借助现有的科技设施来进行遥距聆讯。

5. 本指引旨在就一般延期期间,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以电子媒介进行民事案件的遥距聆讯订立实务安排。本文所列的各项指引,目的是采用“科技中立准则”,司法机构或可分阶段引入不同种类之电子媒介来处理法庭事务。

6. 第一阶段着眼于使用现时法庭备有的视像会议设施(视像会议设施)。在此后的各阶段,将会因应当前的法例、适用的法庭规则和程序、后勤安排的可行性及合适的技术安全稳妥程度,而可能考虑引入其他视像和电子科技媒介来进行法院事务。

7. 无论是采用什么科技来进行遥距聆讯,均有需要灵活运用这些指引。

8. 关键是遥距聆讯应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依循法庭聆讯的核心要求。最终讲求的是公正性;而公正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公正所要求的亦有灵活性,备受法律和行政情况影响。

9. 使用视像科技进行遥距聆讯,能保存口头聆讯的最多优点,让与讼各方和他们的法律代表能与法庭之间有实时互动。我们期望诉讼各方及其法律代表会集中处理他们的陈词(及证供,如适用的话),以便在恰当的最短时间内有效率地善用有关科技。即使是遥距聆讯也需要某些人士处于同一地点,因此聆讯时段也应尽量限制,以减低对在场人士的健康构成风险。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所有出席者应谨记时刻保持适当的社交距离,以符合更大的公众利益。

10. 至于进行遥距聆讯可能影响司法公开原则这点,明确的法律原则是,当涉及其他对立基本权利时,在司法公开与它在不同层面受到的限制中间,可以有不同的平衡点。法庭会时刻保持警觉,例如持续地向公众发放附有理由的裁决书,以确保在这方面能够取得适当的平衡。

11. 这些指引亦适用于现有和未来以电子方式,向法庭或任何一位法官提交文件的安排(如使用“不设回复” 功能的电邮地址,或各电子提交平台)。

12. 所有参与遥距聆讯的人士,有需要体恤其他参与人士,在设置和进行遥距聆讯时,有可能遭遇到科技上或其他方面的困难。

第一阶段的指引

13. 实务指示 29: 实务指示 29 “科技法庭的使用” 并适用于使用视像会议设施或其他视像及电子科技进行的遥距聆讯。

14. 现有的视像会议设施:以下的段落具体提述及限于对使用现有的法庭视像会议设施进行的遥距聆讯。(若日后可使用其他视像及电子媒介进行遥距聆讯,可能会发出进一步或经修订的指引。)

15. 通用原则:任何法庭,只要设有视像会议设施、或能装设视像会议设施,便能用之来进行遥距聆讯。在遥距地点进行遥距聆讯,需使用能与法庭视像会议设施兼容的器材,而有关设施也要能配和法庭的运作要求。

16. 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决定:由于视像会议设施的资源有限,可能会出现争相使用的情况,法官会考虑在他们审理(已获排期于未来日期)的案件之中,哪些案件可能会适合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以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换言之,有关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建议,在现阶段只能由法庭提出;法官不会受理任何使用视像会议设施的申请。暂时须设此限制是为确保有限的视像会议设施资源能够获得公平和有效的分配,给法庭认为值得以遥距聆讯进行的案件使用。这项限制日后在适当的时间会获解除。

17. 法庭可主动提出命令以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案件(《高等法院规则》第 1A 号命令第 4(2)(j)及(k)条规则和第 1B 号命令第 3 条规则适用)。至于哪些聆讯或聆讯的哪部分应使用遥距聆讯的方式来处理,则关乎案件管理方面,法官有完全的酌情决定权。

18. 实际运作时,法庭在作出遥距聆讯命令前,将向诉讼各方提出有关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暂准命令。假若诉讼各方不同意法庭的遥距聆讯建议或有关的暂准命令,他们可(通过“不设回复”的电邮地址,或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式)作出书面陈词,抄送给其他诉讼方,指出他们认为更合适的其他建议。经法官考虑后,将就处理聆讯的方法作出裁决,并给予所有需要及适当的指示。

19. 在法庭命令进行任何遥距聆讯前,法庭会确定是否有合适的遥距聆讯设施可供使用。尽管法庭会尽量把合适的遥距聆讯安排在原定日期进行,但法庭亦可命令遥距聆讯在有别于原定的聆讯日期及/或时间进行。

20. 使用:当法庭作出遥距聆讯指示后,诉讼各方须与法庭(获安排进行有关聆讯的法官的书记)联络,以便遥距聆讯得以适时及有效率地进行,当中包括处理技术事宜及安排所有必要的器材测试。

21. 法庭须就此目的给予需要及适当的指示。附表 A 夹附的一般指示草拟本,可作指引。

22. 适合进行遥距聆讯的聆讯类别:在原讼法庭,所有非正审申请或上诉均可考虑作遥距聆讯。一般以书面证据处理(即没有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最终聆讯,例如司法复核的申请,亦将列入考虑之列。至于上诉法庭,所有民事上诉及非正审申请,包括上诉许可申请,均可考虑作遥距聆讯。一般来说,适合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的申请,是那些法庭认为聚焦的口头陈词能在两小时内完成的聆讯。

23. 现时,审讯不获视为适合作遥距聆讯的类别。

24. 排期:已排期使用视像会议设施作遥距聆讯的所有聆讯,将列于审讯案件表中,并会显示相关聆讯将以遥距方式进行。

25. 聆讯时:一般而言,任何参与遥距聆讯人士须负责作出所有需要及附带的安排,以确保视像会议设施得以顺利及有效地使用。例如,所有此等人士应准时到达遥距场地,并与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适时连接,以进行遥距聆讯,而此等人士应事先获得所有与聆讯有关的文件副本或能够取览该等文件。

26. 若聆讯被排期作公开聆讯,即使以遥距聆讯方式进行,出席的大律师及/或讼辩律师应穿着长袍,法官亦然。所有法庭规则及法庭礼仪的习惯将继续适用(陈词期间站立或聆讯开始及结束时起立的规定则除外)。

27. 正常情况下,法庭程序会使用数码录音及誊写服务系统作记录。任何参与者或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身在法庭或任何其他遥距地点,均不可用任何方式记录聆讯。

28. 在符合法官指示的情况下,遥距聆讯将公开进行,公众人士及媒体都可亲身出席。然而,若在特殊的情况下,疫情所带来的公共卫生威胁令公众人士或媒体无法出席聆讯,这一般不应成为阻碍遥距聆讯进行的原因。负责聆讯的法官可决定是否容许、以何种方式及何等程度容许公众人士或媒体出席遥距聆讯。

29. 讼费:当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须连同由商业单位(例如:提供视像会议服务的电讯商或提供实时法庭记录及誊本服务的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及/或设备一并使用时,希望使用这些服务及/或设备的诉讼各方均有责任直接与这些商业单位作出适当的合约安排,并直接支付有关费用。

30. 使用视像会议设施连同任何一并使用的其他服务及/或设备的费用,将成为法庭程序讼费的一部分,并受到法官认为适合的讼费命令所规限。

31. 本指引将于 2020 年 4 月 3 日起生效。本指引可能不时作出修订,并将继续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日期﹕ 2020 年 4 月 2 日

 

(潘兆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附件 A

HCA xxxx/2020

[案件标题]

因应现时出现之公共卫生危机的特殊情况,本法庭决定上述案件适合使用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聆讯。

经自行动议 [及经诉讼各方同意]
法庭命令:

1.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传票日期为 xxx] [申请日期为 xxx] 之聆讯,将以遥距聆讯方式进行。

2. 诉讼各方及其代表须参与以法庭的视像会议设施进行的遥距聆讯。

3. 除法庭[及获准许的誊写服务者名称]外,所有人士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记录遥距聆讯。

4. 遥距聆讯将于 [日期] [时间] 进行,预计需时 [时间长度]。

5. 法庭将于 [高等法院大楼] / [终审法院大楼] [第 XX 庭]进行遥距聆讯。

6. 遥距聆讯将继续沿用所有适用的法庭规则或有关法庭装束及礼仪的习惯,但在聆讯开始、结束或向法庭陈词时则不须起立。

7. [申请人] / [答辩人] / [其他诉讼方] 须负责 (经 [电话号码] / [电邮地址] / [其他方式]) 联络法庭书记,以安排遥距聆讯所需设施,并预留足够时间作需要的测试。必须向法庭提供诉讼各方及遥距聆讯所需涉及的各代表的所有合适联络详情。

8. [申请人] / [答辩人] / [其他诉讼方] 必须于 [遥距聆讯进行前的日期和时间] 或之前与法庭及各诉讼方确认遥距聆讯的安排详情。

9. 聆讯文件册、论据大纲及案例清单 (连同有关案例副本 [及其他法庭下令需呈交的文件]),必须于 [日期和时间] 之前经 [呈交方式,例如 “不设回复”电邮地址或电子提交] 提供予法庭。

10. [其他必要指示]

11. [讼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