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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部 - 一般事宜

問 1
甚麼是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

答 1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是一個由司法機構分階段推行的網上電子系統,藉以精簡及劃一規範各級法院的電子法院程序。引入電子科技的目的,是在現有渠道以外新增一個可自行選用的選項,讓市民大眾更便捷地尋求司法公義。

問 2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主要提供哪些電子服務?

答 2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主要提供以下的電子服務︰

  1. 向電子法院送交及從電子法院接收案件特定的法庭文件;
  2. 查閱或翻查已存檔文件及電子法院持有的其他與案件相關的資料;
  3. 翻查訟案登記冊;及
  4. 進行電子支付。

問 3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涵蓋哪些法律程序及/或法院級別?

答 3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已由2022年5月6日起應用於區域法院傷亡訴訟和稅款申索這兩類民事法律程序,現正分階段推展至區域法院的其他法律程序及其他法院級別。

詳情請參閱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的相關實施公告,相關資料可見於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

問 4
法庭使用者是否需要成為註冊用戶方可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

答 4

不是。然而,只有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註冊用戶方可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包括載列於上述答2的主要電子服務;至於可供非註册用戶使用的電子服務較為有限,為其提供的主要服務如下︰

  1. 以電子方式翻查可供公眾查閱的電子文件;
  2. 進行無需身份認證的電子支付,例如支付上述(a)項所述的翻查費用;及
  3. 透過文件參考編號查證功能,讓收到某電子法院文件/命令列印本的法庭使用者可以核實該文件/命令實際上是否由電子法院發出。

問 5
誰可註冊成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用戶?

答 5
  1. 正在進行的或新的電子程序的訴訟各方及其法律代表;
  2. 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律師行、政府部門、執法機關以及法定團體可註冊成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用戶,以使用載列於上述答2的服務; 及
  3. 已就某正在進行的電子程序申請註冊而提出良好及充分理由並使司法機構政務長信納其理由的任何人士或其法律代表,但屬上文第(a)及(b)段所述類別者除外。例如,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15(1)(d)條享有出庭發言權並藉法院的許可獲准代替電子程序的任何一方出庭的其他人士。

問 6
如何註冊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帳戶?

答 6

提交訂明的申請表(申請表可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獲取、於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下載,或於司法機構的支援中心索取)及所需的證明文件。提交方式如下:

  1. 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https://www.judwebportal.judiciary.hk)在網上提交;
  2. 傳真(傳真號碼:2340 7819);
  3. 郵遞(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5樓支援中心);或
  4. 於辦公時間,即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以及下午2時至5時30分,由專人遞交至支援中心[地址與(c)相同]。

申請者須親身(或由授權代表)前往支援中心或任何一間裁判法院的法庭總務室(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ntactus.html#EM)完成身份認證手續。

問 7
註冊為用戶是否需要繳付任何費用?

答 7

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是免費的。

問 8
如何尋求協助或獲取更多資訊?

答 8
  1. 前往 https://www.judiciary.hk/zh/e_courts/index.html 以閱覽《關於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的事宜之行政指示》及其他參考資料,包括電子實務指示、其他行政指示、條款及細則、步驟指南、示範短片以及關於法律問題及行政事宜的小冊子等。
  2. 將查詢發送至指定電郵地址 (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3. 致電一般查詢熱線 2477 1002或技術支援熱線2886 6474。
  4. 前往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5樓的支援中心。

問 9
如我是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用戶,我可否繼續使用傳統的紙本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答 9

可以。向司法機構註册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只代表某人/機構一般願意以電子方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註册用戶可選擇就一些電子程序而不就其他程序與電子法院以電子方式溝通。

問 10
個人用戶帳戶與機構用戶帳戶的持有人有何分別?

答 10

個人用戶帳戶是由個別人士作為現有案件的訴訟方以個人身份持有,藉以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實際相關事宜。至於機構用戶帳戶,是由已註冊的機構帳戶(譬如律師行、貿易公司、政府部門/公營機構等)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開設和管理。機構用戶帳戶的持有人會代表所屬機構,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實際相關事宜。另請見下述答15及答21。

問 11
我在訴訟中並無法律代表,我可以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中註冊個人用戶帳戶嗎?

答 11

可以,只要你是正在進行的或新的電子程序的訴訟方。

問 12
本人為大律師,我應該申請哪一種帳戶?

答 12

大律師的帳戶由大律師公會管理。請聯絡大律師公會,該會將註冊為機構帳戶,而該帳戶的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會負責為該會成員開設機構用戶帳戶,藉以讓成員按照法庭指示並視乎情況,呈交與案件相關的文件,譬如陳詞、發言、論據大綱、案例清單/案例以及其他書面陳詞。

問 13
本人為法律顧問,為兩所律師行工作,我是否需要分別有兩個帳戶?

答 13

需要。因為它們分屬不同的機構帳戶。你必須持有在該兩個機構帳戶之下個別的機構用戶帳戶,即就每所你為其工作的律師行開設一個機構用戶帳戶,藉以為你代表的訴訟人向法庭存檔文件。

問 14
註冊用戶如何得知電子法院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他們發出訊息/文件?

答 14

作為預設安排,註冊用戶會於每天日終在他們向司法機構提供的電郵地址收到所有未讀訊息的提示通知。此外,註冊用戶可以選擇當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訊息匣收到電子法院發出的指示/文件及/或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相關的訊息時,透過其電郵地址收取個別的電郵通知。

B部 - 申請註冊個人用戶帳戶

問 15
甚麼是個人用戶帳戶?

答 15

個人用戶帳戶旨在供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親自處理其本身所涉案件。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註冊個人用戶帳戶後,可以在已實施電子科技應用的各類程序中,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電子服務。

有關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下的各類主要電子服務,請參閱上文答2。

問 16
為方便處理註冊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個人用戶帳戶的申請,申請人要輸入/填寫甚麼資料?

答 16

要輸入/填寫的資料包括你所涉法院案件的案件編號及訴訟方類別,以及申請人的個人資料,例如姓氏、名字、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

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閱以下參考資料,了解如何輸入/填寫所需資料︰

  1. 有關「網上申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個人用戶帳戶」的示範短片;及
  2. 有關「註冊開立個人用戶帳戶」的步驟指南。

問 17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否在還沒有法院案件時先行註冊個人用戶帳戶?

答 17

一般而言,只有須參與某正在進行或新的電子程序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方會獲准開設帳戶。然而,擬提出訴訟的人士亦可以申請個人用戶帳戶,但申請人必須於啟動帳戶通知的電郵注明的限期內入稟新的電子程序,其申請方會獲得批准。如過了該注明的限期,帳戶仍沒有與任何電子程序連結,帳戶便會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被終止。

問 18
申請個人用戶帳戶需要哪些種類的文件?

答 18

你需要文件證明涉及某正在進行或新的電子程序,例如具有法庭案件編號的法庭文件,比如傳訊令狀或其他原訴文件、法庭命令或判案書。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如欲於參與法院案件前註冊個人用戶帳戶,須提供證明文件/證據,例如準備提交法庭的傳訊令狀或原訴文件擬稿,證明確實有意開展新的法院案件。

問 19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否註冊多於一個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個人用戶帳戶?

答 19

不可以。每人只可註冊一個個人用戶帳戶。

問 20
我可不可以用朋友的電郵地址作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登記電郵地址?

答 20

登記電郵地址會被用來收取司法機構的訊息,當中包括用作核實身份的電郵通知,以及其他含有敏感資料的電郵,例如用戶登入名稱、啓動碼等。使用某用戶登入名稱及密碼登入後處理的相關事宜都會被視作由該註冊用戶進行。因此,建議你使用自己的電郵地址以將這些資料保密及保障你自己的利益。

C部 - 申請註冊機構帳戶

問 21
甚麼是機構帳戶?

答 21

機構帳戶一般是為會代表下述團體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的用戶而開設:

  1. 屬某電子程序的各方的無律師代表獨資經營、私營及公營機構(包括不屬法團或屬法團的個體及合夥經營);及/或
  2. 或須經常與法院處理相關事宜的律師行、政府部門及機構等。

機構帳戶內會有下述為隸屬該機構的個人而設的三類子帳戶,即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帳戶及機構用戶帳戶。

問 22
為方便處理註冊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機構帳戶主要管理員的申請,申請人要輸入/填寫甚麼資料?

答 22

要輸入/填寫的資料包括機構的詳細資料,即名稱、登記文件類型及號碼、地址等,以及主要管理員帳戶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即姓氏、名字、身份證明文件類型及號碼、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等。

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閱以下參考資料,了解如何輸入/填寫所需資料︰

  1. 有關「網上申請主要管理員帳戶 」的示範短片;及
  2. 有關「註冊開立主要管理員帳戶」的步驟指南。

問 23
申請機構帳戶的主要管理員帳戶需要哪些種類的證明文件?

答 23
  1. 一封授權信及/或決議書,授權主要管理員帳戶申請人代表機構提出註冊申請。
  2. 該機構涉及某正在進行或新的電子程序的證明文件,可以是具有法庭案件編號的法庭文件,例如傳訊令狀或其他原訴文件、法庭命令或判案書。本規定不適用於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律師會」)、在律師會註册的律師行、政府部門、執法機關及法定團體。
  3. 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副本、商業登記查冊紀錄、公司登記冊內登記及備存的最新周年申報表的副本,或任何顯示有關機構地位的證明文件,例如社團註冊證明書、職工會登記證明書、由稅務局發出的豁免繳稅地位的證明書或免稅信件、法團註冊證書。

詳情請參閱《關於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的事宜之行政指示》的附件D

問 24
註冊機構帳戶的子帳戶(例如輔助管理員帳戶及/或機構用戶帳戶)時,如不使用姓名,可否用其他方式註冊?

答 24

可以。為配合政府部門/機構的運作需要,以及鑒於履行職責者是以公務身份行事,司法機構政務長可酌情准許合資格的各方以職位而非姓名註冊輔助管理員及/或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要取得批准,機構的主要管理員須提出申請,並附上理據,以電郵發送至司法機構政務處的指定電郵帳戶(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問 25
機構可否讓指定團隊使用通用或共用的電郵地址與司法機構通訊?

答 25

由於登記電郵地址會被用作收取司法機構的通知,當中包括由系統編配、用於啓動帳戶的登入名稱和啓動碼,而使用某用戶登入名稱及密碼登入後處理的相關事宜都會被視作由該註冊用戶進行。因此,建議機構的相關帳戶持有人使用自己的電郵地址以將這些資料保密及保障他們自己的利益。

問 26
帳戶持有人可否與機構的另一名用戶共用登入名稱?

答 26

不可以。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登入名稱俱獨一無二,以茲辨別身份。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所有帳戶持有人應妥善保管其登入名稱和密碼,勿與他人共用登入名稱。另請見上文答25。

D部 - 申請註冊帳戶的一般問題(適用於個人用戶帳戶及機構帳戶)

問 27
申請於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需時多久?

答 27

司法機構政務處通常需時三個工作天完成審批程序,並就審批結果發出通知。程序需時多久,會視乎申請表格內是否已提供所有必要資料,與及申請人是否已提供《關於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件D中訂明的身份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在確認申請資料齊備後,申請人會收到電郵,通知其安排辦理身份認證程序。

問 28
甚麼是身份認證程序?如申請人未能完成身份認證程序,將會如何?

答 28

在司法機構確認申請資料齊備後,申請人(即個人用戶帳戶或機構帳戶的主要管理員帳戶的申請人) 會收到電郵,通知其由通知日起計30個曆日內親臨支援中心(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5樓)或任何一間裁判法院的法庭總務室(地址請見下文)辦理身份認證程序。另外,申請人亦可授權其個人代表代為完成身份認證程序。請參閱《關於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件D有關授權個人代表辦理身份認證程序的詳情。如申請人未能於指明期限內完成身份認證程序,其申請會被視作已被拒絕。

裁判法院的法庭總務室 地址
東區裁判法院 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7樓
九龍城裁判法院 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3樓
觀塘裁判法院 九龍觀塘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2樓
西九龍裁判法院 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3樓
粉嶺裁判法院 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2樓
沙田裁判法院 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2樓
屯門裁判法院 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2樓

問 29
於支援中心辦理身份認證程序時,需要出示甚麼類別的身份證明文件?

答 29

如申請人親臨支援中心或任何一間裁判法院的法庭總務室(https://www.judiciary.hk/zh/about_us/contactus.html#EM),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須與申請時所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相同)的正本(例如香港身份證) 。

如申請人授權其個人代表代為完成身份認證程序,獲委派的個人代表須出示由申請人簽署的授權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須與申請時所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相同)的副本,與及個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授權書範本載於《關於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件B及C中的申請表格之附錄

問 30
申請人如何得知其註冊申請成功?

答 30

在完成身份認證程序後,如註冊申請成功,司法機構會發送電郵至申請人進行註冊申請時所提供的電郵地址,邀請個人用戶帳戶或主要管理員帳戶的申請人啟動其帳戶。申請人須按照通知電郵所提供的指示啟動帳戶。

E部 - 帳戶啟動與密碼保安

問 31
不同的帳戶持有人(即個人用戶/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需要輸入甚麼資料方可於網上啟動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帳戶?

答 31

啟動帳戶時,相關的帳戶持有人需要輸入其姓氏、名字及聯絡電話號碼,以再度確認用戶的身份。

就個人用戶及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而言,他們於申請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時已經提供上述資料。至於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他們的帳戶是經由機構內負責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開設;因此,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有需要,請向相關的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查詢有關資料。

問 32
帳戶持有人啟動帳戶時須注意甚麼?

答 32

請注意下列各項,包括輸入資料以啟動帳戶時的設定︰

  1. 姓氏、名字及電話號碼的欄目均已輸入,並與開設的記錄內的用戶資料相配;
    1. 關於姓氏及名字的欄目,
      1. 輸入的資料不受大小寫區分的檢查;
      2. 一個字左右兩邊的空格會被忽略,但兩個字之間的空格並不會跳過檢查;
    2. 關於電話號碼的欄目,空格及“(”、“)”,“-”等符號會被忽略。

問 33
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於登入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時需要輸入的機構代碼是甚麼?

答 33

由系統編配的機構代碼是註冊機構的名稱以外,用以識別機構用戶帳戶的另一組代號。成功申請機構用戶帳戶後,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會獲發一個獨一無二的機構代碼,用作輸入系統,以利便其啟動帳戶、管理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及開設分支(如有需要) 。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於每次登入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時,亦同樣需要輸入機構代碼。

問 34
如何設定機構的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帳戶?

答 34

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可替其機構開設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帳戶。除了開設機構用戶帳戶之外,輔助管理員如獲主要管理員賦權開設輔助管理員帳戶,則亦可協助開設這種帳戶。

請見以下載於司法機構有關如何開設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帳戶的專項網頁的參考資料︰

  1. 有關「主要管理員及輔助管理員如何開設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的示範短片; 及
  2. 有關「開設輔助管理員帳戶及設定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功能角色」「開設機構用戶帳戶及設定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功能角色」的步驟指南。

關於輔助管理員及/或機構用戶的功能角色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下文答38、答40及答41。

問 35
機構為何需要於註冊時,為其機構用戶帳戶下的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設定有效日期?

答 35

考慮到例如帳戶持有人的合約屆滿等相關情況,機構需要為這些帳戶設定一個有效日期,以利便處理關於各輔助管理員帳戶/機構用戶帳戶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設定的有效日期日後可以修改。

問 36
如果帳戶持有人忘記密碼,該怎麼辦?

答 36

個人用戶及機構的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需要以電郵 (專設電郵地址: 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或傳真(傳真號碼: 2340 7819) 聯絡支援中心,安排重設密碼。標題為「更改編碼」及載有重設密碼編碼的電郵會被發送至他們的登記電郵地址。帳戶持有人可在登入頁面按下「重設密碼」按鈕,以重設其密碼。如果輔助管理員和機構用戶的帳戶持有人忘記密碼,主要管理員及/或(同分支的)輔助管理員帳戶持有人須負責替其所管理的子帳戶重設密碼。同樣地,在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重設密碼後,「更改編碼」會被發送至相關帳戶持有人的登記電郵地址。

問 37
嘗試登入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帳戶失敗多少次會令帳戶被鎖上?如果帳戶被鎖上,帳戶持有人可以在多久之後重新嘗試登入?

答 37

連續5次登入失敗之後,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帳戶便會被鎖上。在最後一次登入失敗的30分鐘後,可以再次嘗試登入。

F部 - 機構帳戶的帳戶持有人的角色

問 38
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帳戶及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的角色為何?

答 38

主要管理員帳戶及輔助管理員帳戶是專門用作處理帳戶管理工作,而機構用戶帳戶則是用作以電子模式就電子程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機構的主要管理員可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內開設輔助管理員帳戶及機構用戶帳戶。開設帳戶時,主要管理員應按情況,考慮授權個別輔助管理員行使下述列表中以*標示的選項角色,以配合運作需要。

有關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帳戶及機構用戶帳戶的角色表列如下︰

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可使用的功能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角色
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帳戶機構用戶帳戶
整存其帳戶資料
整存輔助管理員和機構用戶帳戶的帳戶資料✓*-
開設/暫停/重新啟動輔助管理員和機構用戶帳戶✓*-
編配法院案件予機構用戶帳戶✓*-
整存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
要求更改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帳戶、機構用戶帳戶或分支代碼的數目上限--
開設/整存分支代碼--
以電子方式存檔文件--
以電子方式查閱文件--
以電子方式申請譯文核證服務--
電子支付--
其他電子服務(例如:查證文件參考編號)--
* 在獲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授權後,輔助管理員可 (i) 開設/暫停/重新啟動/整存另一個輔助管理員帳戶的帳戶資料;(ii) 編配法院案件予不同分支的機構用戶帳戶;以及(iii)整存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

問 39
機構應該如何指派合適人員擔任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的角色?

答 39

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獲該機構授權管理機構内的帳戶,是該機構在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方面的代表,並會為該機構全權負責帳戶管理事宜。鑑於角色重要,機構應考慮指派合適人士擔任。輔助管理員帳戶持有人會協助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的日常行政與管理。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則負責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下表以律師行為例子,列出可能採取的責任劃分,以供參考:

機構帳戶
機構 用戶角色
主要管理員帳戶 輔助管理員帳戶 機構用戶帳戶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用戶角色可指派予-
律師行
  • 合夥人;
  • 負責行政工作的高級人員;
  • 辦公室經理
  • 日常負責編配法庭案件的人員;
  • 團隊主管
  • 律師;
  • 法律輔助人員;
  • 法律行政人員;
  • 法律書記

問 40
輔助管理員如何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內協助主要管理員進行日常帳戶管理事宜及編配案件予機構用戶?

答 40

輔助管理員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內已獲賦權使用基本功能。主要管理員可考慮指派如上述答38的選項角色予輔助管理員,以加強輔助管理員可提供的支援。

舉例說,輔助管理員可協助主要管理員進行日常帳戶管理,譬如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內為其他輔助管理員開設帳戶及更新帳戶資料。要做到這點,主要管理員在開設輔助管理員帳戶時需向其指派「開設輔助管理員帳戶」的選項角色。

至於日常編配法庭案件予機構用戶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主要管理員需按案件性質或案件編號編配法庭案件予輔助管理員,輔助管理員才可進一步將案件類別或個別案件編配予同一分支的相關機構用戶。[案件編配分為兩種方式,詳見以下答41。]另外,如果認為某一輔助管理員適合協助主要管理員編配案件予同一分支或不同分支的所有機構用戶,主要管理員可在開設此輔助管理員帳戶時,考慮向其指派「將案件與機構用戶帳戶連結(同一分支)」或「將案件與機構用戶帳戶連結(所有分支)」的選項角色,使他可以在主要管理員毋須先行向其編配案件的情況下,全權負責編配法庭案件予機構內同一分支或不同分支的所有機構用戶。

就如何向輔助管理員指派這些選項角色,請見司法機構專項網頁的下述參考資料:

  1. 有關「主要管理員及輔助管理員如何開設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的示範短片;及
  2. 有關「開設輔助管理員帳戶及設定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功能角色」步驟指南。

問 41
承問40,如機構內沒有合適的輔助管理員協助主要管理員編配法庭案件予同一分支或不同分支的所有機構用戶,應該如何處理?

答 41

在這種情況下,主要管理員可按案件性質或案件編號,編配法庭案件予輔助管理員,並由輔助管理員進一步編配案件予同一分支的機構用戶。

若以案件性質編配法庭案件,即指明的輔助管理員帳戶會與特定法院級別及程序類別的案件進行連結。換言之,一旦已按案件性質進行編配,便不需再就該案件類別與相應輔助管理員帳戶進行連結。

若有需要嚴加控制案件的編配,主要管理員可按案件編號編配案件予輔助管理員。

就如何指派這些功能予輔助管理員,請見司法機構專項網頁的下述參考資料:

  1. 有關「主要管理員如何編配法庭案件予輔助管理員(按案件性質)」「主要管理員如何編配法庭案件予輔助管理員(按案件編號)」的示範短片;及
  2. 有關「由同一分支的輔助管理員編配法庭案件予機構用戶帳戶,包括由主要管理員編配(按案件性質)」「由同一分支的輔助管理員編配法庭案件予機構用戶帳戶,包括由主要管理員編配(按案件編號)」的步驟指南。

問 42
機構內的職員,若負責代表機構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是否可以自行開設機構用戶帳戶?

答 42

不可以。所有機構用戶帳戶應由該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開設。請視乎情況,聯絡你所屬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相關的輔助管理員以開設帳戶。

問 43
何謂預設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他與其他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有何分別?

答 43

機構的預設機構用戶是一個中心點,負責接收已經與機構連結(但尚未獲編配予任何機構用戶)的法庭案件的訊息。若一名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被指定為預設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除了擔當其本身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角色以外,亦將會收取該機構內所有未獲編配予任何機構用戶的法庭案件的特定案件訊息。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須指定一個或以上(但不多於五個)的機構用戶帳戶作為預設機構用戶。首個被開設的機構用戶帳戶會被設定為預設機構用戶,用以接收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特定案件訊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帳戶持有人(視情況而定)可根據機構的內部政策,更新設定。

如要指定某一機構用戶為預設機構用戶,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帳戶持有人可於登入後,選取選項單「設定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及編配法庭案件」以及前往「整存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頁面。當從系統中檢索得相關的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後,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可透過剔選「設定/移除機構用戶為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下的方格將其設定為預設機構用戶。

就如何指定機構用戶作為預設機構用戶,請見司法機構專項網頁的「整存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步驟指南。

G部 - 案件連結

問 44
為何需要將用戶帳戶與法庭案件連結?

答 44

因為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只有在其帳戶與法庭案件連結的情況下才可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功能,例如電子存檔。

問 45
個人用戶帳戶或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有意將其帳戶與法庭案件連結,以便以電子模式與法院處理相關事宜,有何途徑表明?

答 45

個人用戶帳戶及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通過以下三種方法表明有意將其帳戶與法庭案件連結:

  1. 個人用戶帳戶申請人或機構的主要管理員帳戶申請人可於帳戶註册時列出選擇藉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的電子程序。
  2. 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或機構用戶可藉著提交《同意通知書-藉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同意通知書)(樣本載於《關於註冊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用戶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表E),以選擇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將其個人用戶帳戶或機構用戶帳戶與某特定案件連結;該同意通知書可由專人送遞或以電子方式提交予相關的法院登記處。
  3. 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或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存檔原訴傳票以展開新的法庭案件或向電子法院提交某些類別的文件(例如有關原訴文件的送達認收書、抗辯書(或抗辯書及反申索書)、代表訴訟人通知書等)時,在呈交有關文件獲得接受和法院完成處理後,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會自動將該用戶的帳號與案件連結。就機構用戶帳戶而言,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應編配該法庭案件予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

H部 - 帳戶管理及整存

問 46
帳戶持有人如何可以更改其用戶帳戶內的個人資料?

答 46

帳戶持有人可於登入後選擇「更新你的用戶資料」選項單,然後於「整存用戶資料」頁面更改其資料。

除更新用戶的帳戶資料之外,案件訴訟方或其法律代表須就其聯絡資料的任何更改分別通知法院及案件訴訟的另一方(各方)。

問 47
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如欲結束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帳戶,該如何通知司法機構政務處?

答 47

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可以將結束個人用戶帳戶的通知書郵寄 (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5樓)、傳真(傳真號碼:2340 7819)或電郵(專屬的電郵地址: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至支援中心 。

問 48
如果與個人用戶帳戶連結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已經完成處理,帳戶會否被結束?

答 48

一般而言,只有須參與某正在進行或新的電子程序的訴訟人會獲准開設個人用戶帳戶。除另有述明外,個人用戶帳戶一般會在最後一次處理與該帳戶持有人相關的最新近電子程序的三個月後被停用,事先通知會發送至有關帳戶持有人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訊息匣。

問 49
機構帳戶以下開設的帳戶是否預設了數目上限?

答 49

每個機構帳戶以下的子帳戶及分支的預設數目上限如下︰

帳戶名稱/分支數目上限
主要管理員帳戶2
輔助管理員帳戶10
機構用戶帳戶50
預設機構用戶帳戶5
分支10
連結至每個案件訴訟方的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10

假如某機構需要開設更多上述的帳戶及/或分支,須述明理由以尋求司法機構政務長的批准。

問 50
機構可否要求更改機構配置,例如增加機構的主要管理員帳戶、輔助管理員帳戶、機構用戶帳戶及/或分支的數目?

答 50

可以按上文答49所述的數目上限提出要求。主要管理員在登入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後,可以使用機構帳戶整存功能以啓動「請求更改機構架構」。提交的要求會連同理由交予司法機構政務處考慮,而主要管理員將會獲通知結果。如果要求獲批准,機構配置將會按要求更改。

問 51
如果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辭去機構的職務,機構應如何處理主要管理員帳戶?

答 51

機構有兩個方法處理主要管理員帳戶︰

  1. 要求機構合夥人/擁有人或獲授權代表提交網上申請或電郵至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專屬電郵地址(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提出撤換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的要求。提出此要求的人員須將申請新主要管理員帳戶的有關詳情,連同全部所需的證明文件及作出更換的理由一倂提交。司法機構政務處將會處理有關申請;或
  2. 如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不再代表某機構,該機構可要求該主要管理員帳戶持有人或獲授權代表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於三個工作天内電郵至司法機構政務處的專屬電郵地址(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提出結束其主要管理員帳戶的要求。

如某機構的所有主要管理員帳戶均已結束,則該機構的所有輔助管理員/機構用戶帳戶均不能再供使用。

問 52
除關於電子法院程序的訊息/文件外,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訊息匣還可以收取甚麼其他訊息?

答 52

除與案件有關的訊息外,關於行政事宜的提示訊息,例如提示用戶更改密碼的訊息,也會發送至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訊息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