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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法院的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地點開庭)pdf 版本

引言

1. 因應高等法院上訴法庭的法官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統稱「法官」)在行使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時,可能會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條例》第28(1)條1指定的法庭以外的地點開庭進行遙距聆訊,本指引特別就此等情況列出相應配合的事項。就本指引而言,此等聆訊稱為「庭外聆訊」。

2. 本指引應與下列指引一併閲讀:

  1. 2020年4月2日發出的「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一階段:視像會議設施)」
  2. 2020年6月8日發出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二階段:擴大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與電話設施)」;以及
  3. 2020年12月15日發出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三階段:更廣泛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與電話設施)」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此等指引在適當範圍內將同樣適用於庭外聆訊。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指示

3. 自上一份指引發出後,香港的公共衞生情況仍不穩定,並繼續急速變化。這可能會對法官前往法庭及/或在法庭處理實體或遙距聆訊造成影響,而這些影響可能會在極短的時間內才得知。

4. 司法機構必須持續有效地妥善執行司法工作並同時顧及公共衞生及安全,是至為重要的考慮。有見及此,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於2022年3月3日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8(1)條發出一般指示,將有關法官的寓所指定為該法官可以為行使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而開庭的地方。

庭外聆訊的常規和程序

5.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則所有有關在法庭內作遙距聆訊的準備工作、排期和進行聆訊方面的各種常規和程序,一律同樣適用於庭外聆訊。

6. 此外,法庭可因應任何關乎庭外聆訊的特別或緊急需要而發出任何進一步指示,而有關指示有時會在短時間內發出。

7. 鑑於目前的公共衞生情況,訴訟方、法律代表及法律程序的其他參與方必須積極作出安排,為應變方案做好準備,而有關應變方案或需在短時間內實行。

8. 司法公開的原則不變。因應法庭的指示,在高等法院大樓內的指定法庭或其他指定地點會設有視像會議設施,以供實時旁聽庭外聆訊(旁聽可能設有或不設限制)。

生效日期

9. 本指引將於2022年3月28日起生效。本指引可能不時作出修訂,並將繼續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日期:2022 年 3 月 25 日

 

(潘兆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 第28(1)條規定:「高等法院須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指定的時間及地點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