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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三階段:更廣泛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與電話設施)pdf 版本

引言

1. 第三階段指引旨在就下述所有民事法庭以電子媒介進行民事案件的遙距聆訊的實務安排訂立進一步的指引: (1)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和聆案官); (3) 競爭事務審裁處; (4) 區域法院(法官和聆案官),包括 (5) 家事法庭; (6) 勞資審裁處; 及 (7) 小額錢債審裁處。本指引在得到負責主管各個法院和審裁處的相關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同意後發出。

2. 本指引應與以下的指引一併閲讀:

  • (a) 2020 年 4 月 2 日發出的「在高等法院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一階段:視像會議設施)」(下稱「第一階段指引」);及
  • (b) 2020 年 6 月 8 日發出的「在民事法庭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進行遙距聆訊的指引(第二階段:擴大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與電話設施)」(下稱「第二階段指引」)。

3. 第一及第二階段指引關乎使用法庭的視像會議與電話設施,以及推廣使用該等設施。請特別參閱第一階段指引的引言部分。

4. 司法機構必須持續有效地妥善執行司法工作,並同時顧及公共衞生及安全,這點仍是至為重要。由於公共衞生情況仍不穩定並可能急速變化,法庭會採取靈活措施,以應對任何緊急的情況。不論公共衛生的情況如何,科技的提升可讓視像會議設施更廣泛被使用。

5. 以替代模式處理案件的可能性應繼續適用於各級法院的所有民事司法程序事務。遙距聆訊可與其他聆訊模式或處理方式一併使用。此外,香港以外地方的公共衞生情況對證人及其他參與者能否前來香港出庭作證或會造成影響。

6. 法庭較早前已經增設視像會議設施,並將其應用擴展至不同法院的民事司法程序事務中。此外,法庭亦透過電話來進行更多聆訊。

7. 繼早前引入的視像會議設施軟件選項後,法庭現將於2021年1月2日就視像會議設施推出一個 “瀏覽器選項”。有了這個需費較低的新選項,法庭使用者只需具備攝影功能等的一般電腦(並非流動裝置) 便可以連接至法庭的設施以進行視像會議聆訊。此新選項應能大幅增加可利用遙距方式進行(全部或部分)聆訊的案件數量,並可以鼓勵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使用視像會議設施。

第三階段的指引

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訊

8. 實務指示 29: 實務指示 29“科技法庭的使用”並適用於使用視像會議設施或其他視像及電子科技進行的遙距聆訊。然而,如聆訊中唯一的遙距部分涉及證人在香港以外的地點作證,而聆訊中所有其他部分如常在法庭內進行,則實務指示 29 將繼續適用。

9. 視像會議設施:不論當中所使用的是法庭視像會議設施硬件選項、軟件選項或“瀏覽器選項”,以下的段落均與遙距聆訊相關。

10. 通用原則:任何法庭,只要設有視像會議設施、或能裝設視像會議設施,便能用來進行遙距聆訊。進行遙距聆訊,需使用能配合法庭運作要求的器材。司法機構會發出法庭視像會議設施相關的技術規格(該等設施或會不時提升)。

11. 所有遙距地點均須爲適合及可適當進行法庭聆訊的地點,該等地點亦須適合及可適當進行有關遙距參與者將會參加的法庭聆訊的特定部分。

12. 在安排遙距聆訊方面,由於由籌備至可進行聆訊所需時間更長(包括需確保遙距地點適合、測試器材具技術的兼容性、預先測試及安排有關文件可在遙距地點提供),所有訴訟方及法庭均需預早考慮聆訊可如何進行。

13. 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的決定:法官及司法人員會考慮在已獲排期於未來日期由他們審理的案件中,哪些案件可能會適合使用視像會議設施以遙距聆訊的方式(全部或部分)來處理。

14. 法庭可主動提出命令以遙距聆訊的方式來處理案件(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和第 336H 章《區域法院規則》第 1A 號命令第 4(2)(j)及(k)條規則和第 1B 號命令第 3 條規則適用)。至於哪些聆訊或聆訊的哪部分應使用遙距聆訊的方式來處理,則關乎案件管理方面,有關的法官及司法人員有酌情決定權。

15. 除可由法庭主導,提出以遙距聆訊的方式來處理案件外,法官及司法人員亦會考慮訴訟各方提出有關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的申請。除非法庭另有指示申請須以傳票及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提出,否則申請可藉書函提出。所有申請必須與考慮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的事宜有關(詳見下文)。

16. 對於已作出使用視像會議設施命令的案件而言,法庭會確保可供使用的視像會議設施資源能獲公平和有效的分配,給法庭認為值得以遙距聆訊進行的案件使用。

17. 實際運作時,除非訴訟各方提出遙距聆訊的申請,否則法庭在作出遙距聆訊命令前,將向訴訟各方提出有關建議或作出這方面的暫准命令。假若訴訟各方不同意法庭的遙距聆訊建議或有關的暫准命令,他們可(通過“不設回覆”的電郵地址,或法庭指示的其他方式)作出書面陳詞,抄送給其他訴訟方,指出他們認為更合適的其他建議。法庭考慮後,會就處理聆訊的方法作出裁決,並給予所有必要及適當的指示。

18. 在作出有關哪些聆訊會以遙距方式處理的案件管理決定時,法庭會考慮下述各點:訴訟各方的意見、是否有視像會議設施器材可供使用、法庭程序或其相關部分的主要內容,以及所有其他關鍵情況,特別包括使用視像會議設施的建議是否有可能令法庭程序得以公平和有效率地獲得處理(包括透過避免或減少延誤)及/或節省訟費。

19. 應注意的是,因應公共衞生情況不時變化,一度被認為是適合作遙距聆訊的,可能後來會被視為不適合的,反之亦然。每宗案件各有不同,而聆訊方式將視乎每宗案件本身具體的不同因素而定。

20. 除上述各項一般事宜外,該等因素可能包括(但不一定限於):(a) 有待決定的問題的重要性及性質;(b) 案件是否有特別需要緊急處理,還是有關決定可在不對訴訟任何方造成重大不利的情況下留待其後的聆訊中處理;(c) 訴訟各方有否法律代表;(d) 訴訟各方能否積極參與並真正跟隨遙距法庭程序;(e) 法庭會否聆聽證據(以及,如會,該項證據的性質)或案件是否只根據陳詞而進行;(f) 遙距聆訊的建議長度;及(g) 是否有其他既符合公共衞生關注又能配合安全需要的方式,例如:讓部分或全部參與者親自到庭在法官及司法人員席前參加法庭聆訊。

21. 在法庭命令進行任何遙距聆訊前,法庭會確定是否有合適的遙距聆訊設施可供使用。儘管法庭會盡量把合適的遙距聆訊安排在原定日期進行,但法庭亦可命令遙距聆訊在有別於原定的聆訊日期及/或時間進行。

22. 使用:當法庭作出遙距聆訊指示後,訴訟各方須與法庭(獲安排進行有關聆訊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書記)聯絡,以便遙距聆訊得以適時及有效率地進行,當中包括處理技術事宜及安排所有必要的器材測試。

23. 法庭會為此給予需要及適當的指示。附件 A 夾附的一般指示草擬本,可作指引。

24. 適合進行遙距聆訊的聆訊類別:在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所有非正審申請或上訴均可考慮作遙距聆訊。所有聆案官席前的聆訊均可考慮作遙距聆訊。一般以書面證據處理(即沒有證人親自到庭作證)的最終聆訊,例如司法覆核的申請,亦將在考慮之列。

25. 在此第三階段,某些審訊或審訊的某些部分或會被視為適合以遙距聆訊處理。

26. 至於上訴法庭,所有民事上訴及非正審申請,包括上訴許可申請,均可考慮作遙距聆訊。

27. 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處理的提訊、審訊前覆核及覆核申請,可考慮以遙距聆訊方式進行。

28. 排期:已排期使用視像會議設施作遙距聆訊的所有聆訊,將列於審訊案件表中,並會顯示相關聆訊將以遙距方式進行。

29. 聆訊時:一般而言,任何參與遙距聆訊人士須負責作出所有需要及附帶的安排,以確保視像會議設施得以順利及有效地使用。例如,所有此等人士應準時到達遙距場地,並與法庭的視像會議設施適時連接,以進行遙距聆訊,而此等人士應事先獲得所有與聆訊有關的文件副本或能夠取覽該等文件。

30. 如遙距聆訊涉及向香港以外的證人取證,而該證人將透過視像會議設施接受訊問,則傳召該證人的一方將負責確保該證人在適合及可適當進行遙距聆訊的場地,並準時到達該遙距場地,以進行訊問,而該證人應事先獲得所有與訊問有關的文件或證物的副本(無論是紙本或電子形式),以及如有需要,獲提供傳譯員等等。由於預期將會更多地使用電子文件,訴訟各方須確保所用電子文件冊的一致性(包括,例如,電子頁碼不計算索引頁在内,以使電子頁碼與文件各頁上的頁碼相對應。)

31. 若聆訊被排期作公開聆訊,即使以遙距聆訊方式進行,出席的大律師及/或訟辯律師應穿著長袍,法官亦然。所有法庭規則及法庭禮儀的習慣將繼續適用(但陳詞期間站立或聆訊開始及結束時起立等規定則除外)。

32. 正常情況下,法庭程序會使用數碼錄音及謄寫服務系統作記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不論是否身在法庭或任何遙距地點,均不可用任何方式記錄聆訊。

33. 在符合法庭指示的情況下,遙距聆訊將公開進行,公眾人士及媒體都可親身出席。然而,若在特殊的情況下,疫情所帶來的公共衞生威脅令公眾人士或媒體無法出席聆訊,這一般不應成為阻礙遙距聆訊進行的原因。負責聆訊的法庭可決定是否容許、以何種方式及何等程度容許公眾人士或媒體出席遙距聆訊。

34. 代訟人所在地點:一般而言,任何參與遙距聆訊的代訟人均應身在香港。代訟人如欲在身處外地時出席遙距聆訊,則須提出因由及先獲法庭准許。一般而言,向法庭申請准許應以有關訴訟中的傳票提出,並須有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支持。

35. 除非代訟人能證明因其無法控制的特殊事件而導致他/她有切實困難而不能在香港出席聆訊或在聆訊進行時身在香港,否則不大可能會獲得准許。此外,法庭亦會考慮有關聆訊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以及該聆訊是否符合指明的技術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包括遵循司法公開及公平的原則。

36.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任何以遙距方式進行(全部或部分)且涉及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聆訊而言,法庭可按情況需要給予附加指示或訂定附加保障措施。該等附加指示或保障措施旨在確保遙距聆訊的公正性及完整性。

37. 在稍後時段,於選定的法院大樓内或會設有合規格視像會議設施的房間提供予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使用,讓他們可基於公共衞生情況或其他原因,認為前往該等獨立房間較法庭更為合適時使用。進一步的細節將會稍後公布。

38. 訟費:當法庭的視像會議設施須連同由商業單位(例如:提供視像會議服務的電訊商或提供實時法庭記錄及謄本服務的供應商)提供的服務及/或設備一併使用時,希望使用這些服務及/或設備的訴訟各方均有責任直接與這些商業單位作出適當的合約安排,並直接支付有關費用。

39. 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連同任何一併使用的其他服務及/或設備的費用及附帶費用,將成為法庭程序訟費的一部分,並受到法官認為適合的訟費命令所規限。

電話聆訊

40. 通用原則:任何法庭,只要設有電話會議設施,便能用之來進行電話遙距聆訊。在遙距地點進行電話遙距聆訊,需使用能與法庭電話系統兼容的器材,而有關設施也要能配合法庭的運作要求。

41. 使用電話的決定:法官及司法人員會考慮在他們審理(已獲排期於未來日期)的案件或聆訊表之中,哪些案件或聆訊表可能會適合使用電話以遙距聆訊的方式來處理。換言之,有關使用電話的建議,將會由法庭主導。

42. 使用:隨著需費較低的“瀏覽器選項”可供選用,法官及司法人員可能希望在某些案件/聆訊表中使用視像會議設施而非電話進行聆訊。但法庭仍可作出電話聆訊指示。至於選用視像會議設施抑或電話進行遙距聆訊,則由負責聆訊的法庭決定。

43. 當法庭作出電話聆訊指示後,訴訟各方須與法庭(獲安排進行有關聆訊的法官及司法人員的書記)聯絡,以便遙距聆訊得以適時及有效率地進行,當中包括處理技術事宜及安排所有必要的器材測試。

44. 法庭會為此給予需要及適當的指示。附件 B 夾附的一般指示草擬本,可作指引。

45. 適合進行遙距聆訊的聆訊類別:在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及家事法庭,所有簡短的指示聆訊均可考慮作遙距聆訊。

46. 就聆案官而言,現時可能只有三分鐘聆訊表獲視為適合作電話聆訊的類別。

47. 法庭可主動提出命令以電話聆訊的方式來處理案件。至於哪些聆訊或聆訊的哪部分應使用遙距聆訊的方式來處理,則關乎案件管理方面,聆案官或法官有酌情決定權。

48. 電話聆訊旨在把合適的聆訊安排在原定的日期和時間使用電話進行。

49. 排期:已排期使用電話作遙距聆訊的所有聆訊,將列於審訊案件表中,並會顯示相關聆訊將使用電話以遙距方式進行。

50. 聆訊時:一般而言,任何參與電話遙距聆訊的人士均須負責作出所有需要及附帶的安排,以確保電話設施得以順利及有效地使用。例如,所有此等人士應準時到達遙距場地,並與法庭的電話會議設施適時連接,以進行遙距聆訊,而此等人士應事先獲得所有與聆訊有關的文件副本或能夠取覽該等文件。

51. 使用電話進行遙距聆訊的代訟人必須在聆訊日之前的工作天下午 4 時或之前,向法庭提供附件 C 夾附的出席表,該表格必須載有代訟人姓名、所代表的訴訟方、一個用作連接至聆訊的主要固網電話號碼,以及一個可供在出現技術故障時使用的替代電話號碼。訴訟各方亦須向法庭提供他們各自建議在聆訊時作出的指示。

52. 訴訟各方如有延聘大律師,則法庭只會將該大律師的電話連接至聆訊,代表當事人向大律師發出指示的律師須與該大律師作出安排,以便在其遙距地點加入聆訊。

53. 除非法庭事先另有指示,所有與訴訟各方的連接均會由法庭職員作出,該等職員會在電話聆訊可開始前將聆案官或法官連接至電話聆訊。

54. 所有法庭規則及法庭禮儀的習慣將繼續適用(但陳詞期間站立或聆訊開始及結束時起立等規定則除外)。

55. 正常情況下,法庭程序會使用數碼錄音及謄寫服務系統作記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不論是否身在法庭或任何遙距地點,均不可用任何方式記錄聆訊。

56. 在符合法庭指示的情況下,遙距聆訊將公開進行,公眾人士及媒體都可親身出席。然而,若在特殊的情況下,疫情所帶來的公共衞生威脅令公眾人士或媒體無法出席聆訊,這一般不應成為阻礙遙距聆訊進行的原因。負責聆訊的法庭可決定是否容許、以何種方式及何等程度容許公眾人士或媒體出席遙距聆訊。

57. 訟費:使用電話作遙距聆訊的費用及附帶費用,將成為法庭程序訟費的一部分,並受到法庭認為適合的訟費命令所規限。

透過瀏覽器選項以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案官席前的聆訊

58. 有關電話聆訊的部分經作出所需的修訂後,亦適用於透過瀏覽器選項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案官席前的聆訊。

59. 附件D夾附的出席表須於法庭指示的時間/日期之前提供予法庭,唯一般而言,此出席表應於聆訊日之前的兩個工作天提供予法庭。

生效日期

60. 本指引將於2021年1月2日起生效。本指引可能不時作出修訂,並將繼續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日期:2020 年 12 月 15 日

 

(潘兆初)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附件 A

[案件標題]

本法庭決定上述案件適合使用法庭的視像會議設施進行遙距聆訊。

[經自行動議] / [經訴訟各方同意]
法庭命令:

1.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傳票日期為 xxx] / [申請日期為 xxx]之聆訊/ [審訊] / [審訊的指定部分],將以遙距聆訊方式進行。

2. 訴訟各方及其代表須參與以法庭的視像會議設施進行的遙距聆訊。

3. 除法庭[及獲准許的謄寫服務者名稱]外,所有人士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記錄遙距聆訊。

4. 遙距聆訊將於 [日期] [時間] 進行,預計需時[時間長度]。

5. 法庭將於 [終審法院大樓] / [高等法院大樓] / [區域法院大樓] [第 xx 庭]進行遙距聆訊。

6. 遙距聆訊將繼續沿用所有適用的法庭規則或有關法庭裝束及禮儀的習慣,但在聆訊開始、結束或向法庭陳詞時則不須起立。

7. [下述證人將會經視像會議設施在指明的地點作供:

(1) [原告方] / [被告方] 的[姓名] 將會在[地點]作供
(2) [原告方] / [被告方] 的[姓名] 將會在[地點]作供]

8. [與傳譯員相關的必要及具體指示]

9. [申請人] / [答辯人] / [其他訴訟方] 須負責 (經 [電話號碼] / [電郵地址] / [其他方式]) 聯絡法官或聆案官書記,以安排遙距聆訊所需設施,並預留足夠時間作需要的測試。必須向法庭提供訴訟各方及遙距聆訊所需涉及的各代表的所有合適聯絡詳情。

10. [上述段落適用於傳召任何證人經視像會議設施作供的訴訟方]

11. [申請人] / [答辯人] / [其他訴訟方] 必須於 [遙距聆訊進行前的日期和時間] 或之前與法庭及各訴訟方確認遙距聆訊的安排詳情。

12. 聆訊文件冊、論據大綱及案例清單 (連同有關案例副本 [及其他法庭下令需呈交的文件]),必須於 [日期和時間] 之前經[呈交方式,例如 “不設回覆”電郵地址或電子提交平台] 提供予法庭。

13. [其他必要指示]

14. [訟費規定]


附件 B

[案件標題] / [聆訊表標題]

本法庭決定上述[案件] / [聆訊表]適合使用電話進行遙距聆訊。

[經自行動議] / [經訴訟各方同意]
法庭命令:

1.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 [傳票日期為 xxx] / [申請日期為 xxx] / [三分鐘聆訊表] 之聆訊,將以遙距聆訊方式進行。

2. 訴訟各方及其代表須參與以電話進行的遙距聆訊。

3. 除法庭[及獲准許的謄寫服務者名稱]外,所有人士均不得以任何方式記錄遙距聆訊。

4. 遙距聆訊將於 [日期] [時間] 進行,預計需時[時間長度]。

5. 法庭將於 [終審法院大樓] / [高等法院大樓] / [區域法院大樓] [第 xx 庭]進行遙距聆訊。

6. 遙距聆訊將繼續沿用所有適用的法庭規則或習慣,但在聆訊開始、結束或向法庭陳詞時則不須起立。

7. 訴訟各方須負責 (經 [電話號碼] / [電郵地址] / [其他方式]) 聯絡法官或聆案官書記,以安排遙距聆訊所需設施,並預留足夠時間作需要的測試。必須透過填寫附件 C 夾附的出席表[於聆訊前的一個工作天下午 4 時] / [日期和時間] 或之前向法庭提供訴訟各方及遙距聆訊所需涉及的各代表的所有合適的姓名及聯絡詳情,連同建議的指示(如有的話)。

8. [聆訊文件冊、論據大綱及案例清單 (連同有關案例副本 [及其他法庭下令需呈交的文件]),必須於 [日期和時間] 之前經 [呈交方式,例如 “不設回覆”電郵地址或電子提交平台] 提供予法庭。]

9. [其他必要指示]

10. [訟費規定]


附件 C

出席表
(電話聆訊)

訴訟編號: 
聆訊日期: 
聆訊時間: 
律師行名稱: 
大律師姓名: 
用作進行電話會議的電話號碼(直線固網電話): 
替代電話號碼: 
律師/實習律師/法律行政人員及所代表訴訟方的姓名/名稱: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律師/實習律師/法律行政人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作進行電話會議的電話號碼(直線固網電話): 
替代電話號碼: 

建議的指示(如有的話)1

 


 
1 建議的指示(如有的話)須於聆訊日之前的工作天下午4時或之前提供予法庭。

附件 D
MS Word

出席表 1
(透過瀏覽器使用視像會議設施進行聆案官席前的聆訊)

訴訟編號: 
聆訊日期: 
聆訊時間: 
律師行名稱: 
大律師姓名: 
律師/實習律師/法律行政人員及所代表訴訟方的姓名/名稱: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
(律師/實習律師/法律行政人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作收取登入名稱的電郵地址: 
用作收取登入密碼的電郵地址2: 
聯絡電話號碼: 

建議的指示(如有的話):

 


 
1 本出席表須於法庭指示的時間/日期之前提供予法庭。
2 基於保安理由,請提供不同的電郵地址用作收取登入名稱及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