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投訴人投訴一名裁判官在法庭內和對待被告人時態度差劣,並且在審訊中採用不恰當措辭。法院領導經調查後發現,該名裁判官在處理無律師代表的被告人方面有需要改善的空間。此外,法院領導發現該名裁判官所用的某些措辭並不恰當。法院領導已因應有關情況向該裁判官給予意見。 |
(b) | 投訴人投訴一名裁判官對投訴人的公司代表態度差劣,拒絕讓投訴人的公司代表出庭作證以及把聆訊押後並聲稱會頒令由投訴人的公司支付訟費。法院領導已向名該裁判官給予意見,囑咐該名裁判官要多加注意在解釋法律程序時的態度及措辭。法院領導經調查後發現該名裁判官將聆訊押後,好讓投訴人的公司安排另一位能夠明白他們的文件或證詞的代表。此外,把聆訊押後及作出的訟費命令均爲司法決定,如投訴人的公司不服有關的司法決定,只可循現有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訴。 |
(c) | 投訴人投訴一名裁判官沒有以公平方式處理聆訊,並對投訴人帶有偏見、沒有分析案情和證據、向投訴人指出可判處的最嚴重刑罰藉以脅使其認罪以及在聆訊期間扮演檢控官的角色,向投訴人提問四至五次。法院領導在收到這宗投訴之前,早已接獲高等法院就本案的上訴頒下的判案書。法院領導審核有關資料及整份判案書後,認爲該名裁判官在措辭和行爲方面有不當之處,可能有損對其不偏不倚的觀感。法院領導已因應有關情況,向該名裁判官給予意見。至於投訴人就裁判官分析證據方面的看法,這屬於司法決定範疇内的事宜,而且已由高等法院的判案書處理。 |
(d) | 投訴人投訴一名裁判官對投訴人、證人及檢控官態度差劣、引導檢控官以暗示方式訊問訴訟各方、以誘導性問題訊問證人以及沒有給予投訴人公平的審訊。法院領導經調查後發現該名裁判官在態度方面有改善空間。法院領導已因應有關情況向該名裁判官給予意見。投訴人就該名裁判官提出的其他指控關乎司法決定。如投訴人不服有關的司法決定,只可循現有的法律程序提出上訴。投訴人已行使其權利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上訴其後遭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