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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法院

用户注册

A部 - 一般事宜

答 1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是一个由司法机构分阶段推行的网上电子系统,藉以精简及划一规范各级法院的电子法院程序。引入电子科技的目的,是在现有渠道以外新增一个可自行选用的选项,让市民大众更便捷地寻求司法公义。

答 2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主要提供以下的电子服务︰

  1. 向电子法院送交及从电子法院接收案件特定的法庭文件;
  2. 查阅或翻查已存档文件及电子法院持有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3. 翻查讼案登记册;及
  4. 进行电子支付。

答 3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已由2022年5月6日起应用于区域法院伤亡诉讼和税款申索这两类民事法律程序,现正分阶段推展至区域法院的其他法律程序及其他法院级别。

详情请参阅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出的相关实施公告,相关资料可见于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

答 4

不是。然而,只有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注册用户方可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包括载列于上述答2的主要电子服务;至于可供非注册用户使用的电子服务较为有限,为其提供的主要服务如下︰

  1. 以电子方式翻查可供公众查阅的电子文件;
  2. 进行无需身份认证的电子支付,例如支付上述(a)项所述的翻查费用;及
  3. 透过文件参考编号查证功能,让收到某电子法院文件/命令列印本的法庭使用者可以核实该文件/命令实际上是否由电子法院发出。

答 5
  1. 正在进行的或新的电子程序的诉讼各方及其法律代表;
  2. 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律师行、政府部门、执法机关以及法定团体可注册成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用户,以使用载列于上述答2的服务; 及
  3. 已就某正在进行的电子程序申请注册而提出良好及充分理由并使司法机构政务长信纳其理由的任何人士或其法律代表,但属上文第(a)及(b)段所述类别者除外。例如,根据《区域法院条例》(第336章)第15(1)(d)条享有出庭发言权并藉法院的许可获准代替电子程序的任何一方出庭的其他人士。

答 6

提交订明的申请表(申请表可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获取、于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下载,或于司法机构的支援中心索取)及所需的证明文件。提交方式如下:

  1. 经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https://www.judwebportal.judiciary.hk)在网上提交;
  2. 传真(传真号码:2340 7819);
  3. 邮递(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5楼支援中心);或
  4. 于办公时间,即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以及下午2时至5时30分,由专人递交至支援中心[地址与(c)相同],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地址: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B座1楼)或任何一间裁判法院的法庭总务室(https://www.judiciary.hk/zh_cn/about_us/contactus.html#EM)。

申请者须亲身(或由授权代表)前往支援中心或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或任何一间裁判法院的法庭总务室完成身份认证手续。

答 7

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是免费的。

答 8
  1. 前往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e_courts/index.html 以阅览《关于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的事宜之行政指示》及其他参考资料,包括电子实务指示、其他行政指示、条款及细则、步骤指南、示范短片以及关于法律问题及行政事宜的小册子等。
  2. 将查询发送至指定电邮地址 (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3. 致电一般查询热线 2477 1002或技术支援热线2886 6474。
  4. 前往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5楼的支援中心。

答 9

可以。向司法机构注册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只代表某人/机构一般愿意以电子方式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注册用户可选择就一些电子程序而不就其他程序与电子法院以电子方式沟通。

答 10

个人用户帐户是由个别人士作为现有案件的诉讼方以个人身份持有,藉以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处理实际相关事宜。至于机构用户帐户,是由已注册的机构帐户(譬如律师行、贸易公司、政府部门/公营机构等)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开设和管理。机构用户帐户的持有人会代表所属机构,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处理实际相关事宜。另请见下述答15及答21。

答 11

可以,只要你是正在进行的或新的电子程序的诉讼方。

答 12

大律师的帐户由大律师公会管理。请联络大律师公会,该会将注册为机构帐户,而该帐户的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会负责为该会成员开设机构用户帐户,藉以让成员按照法庭指示并视乎情况,呈交与案件相关的文件,譬如陈词、发言、论据大纲、案例清单/案例以及其他书面陈词。

答 13

需要。因为它们分属不同的机构帐户。你必须持有在该两个机构帐户之下个别的机构用户帐户,即就每所你为其工作的律师行开设一个机构用户帐户,藉以为你代表的诉讼人向法庭存档文件。

答 14

作为预设安排,注册用户会于每天日终在他们向司法机构提供的电邮地址收到所有未读讯息的提示通知。此外,注册用户可以选择当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讯息匣收到电子法院发出的指示/文件及/或与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相关的讯息时,透过其电邮地址收取个别的电邮通知。

B部 - 申请注册个人用户帐户

答 15

个人用户帐户旨在供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亲自处理其本身所涉案件。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注册个人用户帐户后,可以在已实施电子科技应用的各类程序中,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电子服务。

有关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下的各类主要电子服务,请参阅上文答2。

答 16

要输入/填写的资料包括你所涉法院案件的案件编号及诉讼方类别,以及申请人的个人资料,例如姓氏、名字、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

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以下参考资料,了解如何输入/填写所需资料︰

  1. 有关「网上申请无律师代表诉讼人的个人用户帐户」(20,802 KB) 的示范短片;及
  2. 有关「注册开立个人用户帐户」(1,502 KB) 的步骤指南。

答 17

一般而言,只有须参与某正在进行或新的电子程序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方会获准开设帐户。然而,拟提出诉讼的人士亦可以申请个人用户帐户,但申请人必须于启动帐户通知的电邮注明的限期内入禀新的电子程序,其申请方会获得批准。如过了该注明的限期,帐户仍没有与任何电子程序连结,帐户便会在无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终止。

答 18

你需要文件证明涉及某正在进行或新的电子程序,例如具有法庭案件编号的法庭文件,比如传讯令状或其他原诉文件、法庭命令或判案书。无律师代表诉讼人如欲于参与法院案件前注册个人用户帐户,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据,例如准备提交法庭的传讯令状或原诉文件拟稿,证明确实有意开展新的法院案件。

答 19

不可以。每人只可注册一个个人用户帐户。

答 20

登记电邮地址会被用来收取司法机构的讯息,当中包括用作核实身份的电邮通知,以及其他含有敏感资料的电邮,例如用户登入名称、启动码等。使用某用户登入名称及密码登入后处理的相关事宜都会被视作由该注册用户进行。因此,建议你使用自己的电邮地址以将这些资料保密及保障你自己的利益。

C部 - 申请注册机构帐户

答 21

机构帐户一般是为会代表下述团体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的用户而开设:

  1. 属某电子程序的各方的无律师代表独资经营、私营及公营机构(包括不属法团或属法团的个体及合伙经营);及/或
  2. 或须经常与法院处理相关事宜的律师行、政府部门及机构等。

机构帐户内会有下述为隶属该机构的个人而设的三类子帐户,即主要管理员帐户、辅助管理员帐户及机构用户帐户。

答 22

要输入/填写的资料包括机构的详细资料,即名称、登记文件类型及号码、地址等,以及主要管理员帐户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即姓氏、名字、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等。

请到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参阅以下参考资料,了解如何输入/填写所需资料︰

  1. 有关「网上申请主要管理员帐户」(10,744 KB) 的示范短片;及
  2. 有关「注册开立主要管理员帐户」(1,019 KB) 的步骤指南。

答 23
  1. 一封授权信及/或决议书,授权主要管理员帐户申请人代表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2. 该机构涉及某正在进行或新的电子程序的证明文件,可以是具有法庭案件编号的法庭文件,例如传讯令状或其他原诉文件、法庭命令或判案书。本规定不适用于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律师会」)、在律师会注册的律师行、政府部门、执法机关及法定团体。
  3. 有效商业登记证的副本、商业登记查册纪录、公司登记册内登记及备存的最新周年申报表的副本,或任何显示有关机构地位的证明文件,例如社团注册证明书、职工会登记证明书、由税务局发出的豁免缴税地位的证明书或免税信件、法团注册证书。

详情请参阅《关于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的事宜之行政指示》的附件D (775 KB)

答 24

可以。为配合政府部门/机构的运作需要,以及鉴于履行职责者是以公务身份行事,司法机构政务长可酌情准许合资格的各方以职位而非姓名注册辅助管理员及/或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要取得批准,机构的主要管理员须提出申请,并附上理据,以电邮发送至司法机构政务处的指定电邮帐户(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答 25

由于登记电邮地址会被用作收取司法机构的通知,当中包括由系统编配、用于启动帐户的登入名称和启动码,而使用某用户登入名称及密码登入后处理的相关事宜都会被视作由该注册用户进行。因此,建议机构的相关帐户持有人使用自己的电邮地址以将这些资料保密及保障他们自己的利益。

答 26

不可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登入名称俱独一无二,以兹辨别身份。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所有帐户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登入名称和密码,勿与他人共用登入名称。另请见上文答25。

D部 - 申请注册帐户的一般问题(适用于个人用户帐户及机构帐户)

答 27

司法机构政务处通常需时三个工作天完成审批程序,并就审批结果发出通知。程序需时多久,会视乎申请表格内是否已提供所有必要资料,与及申请人是否已提供《关于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件D中订明的身份证明文件/证明文件(775 KB)。在确认申请资料齐备后,申请人会收到电邮,通知其安排办理身份认证程序。

答 28

在司法机构确认申请资料齐备后,申请人(即个人用户帐户或机构帐户的主要管理员帐户的申请人) 会收到电邮,通知其由通知日起计30个历日内亲临支援中心(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5楼)或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地址: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B座1楼)或任何一间裁判法院的法庭总务室(地址请见下文)办理身份认证程序。另外,申请人亦可授权其个人代表代为完成身份认证程序。请参阅《关于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件D ( 775 KB) 有关授权个人代表办理身份认证程序的详情。如申请人未能于指明期限内完成身份认证程序,其申请会被视作已被拒绝。

裁判法院的法庭总务室 地址
东区裁判法院 香港西湾河太安街29号东区法院大楼7楼
九龙城裁判法院 九龙九龙城亚皆老街147M号九龙城法院大楼3楼
观塘裁判法院 九龙观塘鲤鱼门道10号观塘法院大楼2楼
西九龙裁判法院 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A座3楼
粉岭裁判法院 新界粉岭璧峰路1号粉岭法院大楼2楼
沙田裁判法院 新界沙田宜正里1号沙田法院大楼2楼
屯门裁判法院 新界屯门屯喜路1号屯门法院大楼2楼

答 29

如申请人亲临支援中心或小额钱债审裁处资讯中心(地址:九龙深水埗通州街501号西九龙法院大楼B座1楼)或任何一间裁判法院的法庭总务室(https://www.judiciary.hk/zh_cn/about_us/contactus.html#EM),须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须与申请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相同)的正本(例如香港身份证)。

如申请人授权其个人代表代为完成身份认证程序,获委派的个人代表须出示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须与申请时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相同)的副本,与及个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授权书范本载于《关于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件B及C中的申请表格之附录 (775 KB)

答 30

在完成身份认证程序后,如注册申请成功,司法机构会发送电邮至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时所提供的电邮地址,邀请个人用户帐户或主要管理员帐户的申请人启动其帐户。申请人须按照通知电邮所提供的指示启动帐户。

E部 - 帐户启动与密码保安

答 31

启动帐户时,相关的帐户持有人需要输入其姓氏、名字及联络电话号码,以再度确认用户的身份。

就个人用户及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而言,他们于申请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时已经提供上述资料。至于辅助管理员及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他们的帐户是经由机构内负责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开设;因此,辅助管理员及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如有需要,请向相关的主要管理员/辅助管理员查询有关资料。

答 32

请注意下列各项,包括输入资料以启动帐户时的设定︰

  1. 姓氏、名字及电话号码的栏目均已输入,并与开设的记录内的用户资料相配;
    1. 关于姓氏及名字的栏目,
      1. 输入的资料不受大小写区分的检查;
      2. 一个字左右两边的空格会被忽略,但两个字之间的空格并不会跳过检查;
    2. 关于电话号码的栏目,空格及“(”、“)”,“-”等符号会被忽略。

答 33

由系统编配的机构代码是注册机构的名称以外,用以识别机构用户帐户的另一组代号。成功申请机构用户帐户后,机构的主要管理员会获发一个独一无二的机构代码,用作输入系统,以利便其启动帐户、管理主要管理员/辅助管理员/机构用户帐户及开设分支(如有需要) 。辅助管理员及机构用户于每次登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时,亦同样需要输入机构代码。

答 34

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可替其机构开设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辅助管理员及机构用户帐户。除了开设机构用户帐户之外,辅助管理员如获主要管理员赋权开设辅助管理员帐户,则亦可协助开设这种帐户。

请见以下载于司法机构有关如何开设辅助管理员及机构用户帐户的专项网页的参考资料︰

  1. 有关「主要管理员及辅助管理员如何开设辅助管理员/机构用户帐户」(12,631 KB) 的示范短片; 及
  2. 有关「开设辅助管理员帐户及设定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功能角色」(525 KB) 「开设机构用户帐户及设定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功能角色」(865 KB) 的步骤指南。

关于辅助管理员及/或机构用户的功能角色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下文答38、答40及答41。

答 35

考虑到例如帐户持有人的合约届满等相关情况,机构需要为这些帐户设定一个有效日期,以利便处理关于各辅助管理员帐户/机构用户帐户的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设定的有效日期日后可以修改。

答 36

个人用户及机构的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需要以电邮 (专设电邮地址: 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或传真(传真号码: 2340 7819) 联络支援中心,安排重设密码。标题为「更改编码」及载有重设密码编码的电邮会被发送至他们的登记电邮地址。帐户持有人可在登入页面按下「重设密码」按钮,以重设其密码。如果辅助管理员和机构用户的帐户持有人忘记密码,主要管理员及/或(同分支的)辅助管理员帐户持有人须负责替其所管理的子帐户重设密码。同样地,在主要管理员/辅助管理员重设密码后,「更改编码」会被发送至相关帐户持有人的登记电邮地址。

答 37

连续5次登入失败之后,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帐户便会被锁上。在最后一次登入失败的30分钟后,可以再次尝试登入。

F部 - 机构帐户的帐户持有人的角色

答 38

主要管理员帐户及辅助管理员帐户是专门用作处理帐户管理工作,而机构用户帐户则是用作以电子模式就电子程序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

机构的主要管理员可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内开设辅助管理员帐户及机构用户帐户。开设帐户时,主要管理员应按情况,考虑授权个别辅助管理员行使下述列表中以*标示的选项角色,以配合运作需要。

有关主要管理员帐户、辅助管理员帐户及机构用户帐户的角色表列如下︰

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可使用的功能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角色
主要管理员帐户辅助管理员帐户机构用户帐户
整存其帐户资料
整存辅助管理员和机构用户帐户的帐户资料✓*-
开设/暂停/重新启动辅助管理员和机构用户帐户✓*-
编配法院案件予机构用户帐户✓*-
整存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
要求更改主要管理员帐户、辅助管理员帐户、机构用户帐户或分支代码的数目上限--
开设/整存分支代码--
以电子方式存档文件--
以电子方式查阅文件--
以电子方式申请译文核证服务--
电子支付--
其他电子服务(例如:查证文件参考编号)--

* 在获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授权后,辅助管理员可 (i) 开设/暂停/重新启动/整存另一个辅助管理员帐户的帐户资料;(ii) 编配法院案件予不同分支的机构用户帐户;以及(iii)整存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

答 39

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获该机构授权管理机构内的帐户,是该机构在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方面的代表,并会为该机构全权负责帐户管理事宜。鉴于角色重要,机构应考虑指派合适人士担任。辅助管理员帐户持有人会协助辅助管理员/机构用户帐户的日常行政与管理。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则负责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下表以律师行为例子,列出可能采取的责任划分,以供参考:

机构帐户
机构 用户角色
主要管理员帐户 辅助管理员帐户 机构用户帐户
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用户角色可指派予-
律师行
  • 合伙人;
  • 负责行政工作的高级人员;
  • 办公室经理
  • 日常负责编配法庭案件的人员;
  • 团队主管
  • 律师;
  • 法律辅助人员;
  • 法律行政人员;
  • 法律书记

答 40

辅助管理员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内已获赋权使用基本功能。主要管理员可考虑指派如上述答38的选项角色予辅助管理员,以加强辅助管理员可提供的支援。

举例说,辅助管理员可协助主要管理员进行日常帐户管理,譬如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内为其他辅助管理员开设帐户及更新帐户资料。要做到这点,主要管理员在开设辅助管理员帐户时需向其指派「开设辅助管理员帐户」的选项角色。

至于日常编配法庭案件予机构用户以电子模式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主要管理员需按案件性质或案件编号编配法庭案件予辅助管理员,辅助管理员才可进一步将案件类别或个别案件编配予同一分支的相关机构用户。[案件编配分为两种方式,详见以下答41。]另外,如果认为某一辅助管理员适合协助主要管理员编配案件予同一分支或不同分支的所有机构用户,主要管理员可在开设此辅助管理员帐户时,考虑向其指派「将案件与机构用户帐户连结(同一分支)」或「将案件与机构用户帐户连结(所有分支)」的选项角色,使他可以在主要管理员毋须先行向其编配案件的情况下,全权负责编配法庭案件予机构内同一分支或不同分支的所有机构用户。

就如何向辅助管理员指派这些选项角色,请见司法机构专项网页的下述参考资料:

  1. 有关「主要管理员及辅助管理员如何开设辅助管理员/机构用户帐户」(12,631 KB) 的示范短片;及
  2. 有关「开设辅助管理员帐户及设定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功能角色」(525 KB) 步骤指南。

答 41

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管理员可按案件性质或案件编号,编配法庭案件予辅助管理员,并由辅助管理员进一步编配案件予同一分支的机构用户。

若以案件性质编配法庭案件,即指明的辅助管理员帐户会与特定法院级别及程序类别的案件进行连结。换言之,一旦已按案件性质进行编配,便不需再就该案件类别与相应辅助管理员帐户进行连结。

若有需要严加控制案件的编配,主要管理员可按案件编号编配案件予辅助管理员。

就如何指派这些功能予辅助管理员,请见司法机构专项网页的下述参考资料:

  1. 有关「主要管理员如何编配法庭案件予辅助管理员(按案件性质)」(4,549 KB) 「主要管理员如何编配法庭案件予辅助管理员(按案件编号)」(4,674 KB) 的示范短片;及
  2. 有关「由同一分支的辅助管理员编配法庭案件予机构用户帐户,包括由主要管理员编配(按案件性质)」(1,433 KB) 「由同一分支的辅助管理员编配法庭案件予机构用户帐户,包括由主要管理员编配(按案件编号)」(1,524 KB) 的步骤指南。

答 42

不可以。所有机构用户帐户应由该机构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开设。请视乎情况,联络你所属机构的主要管理员或相关的辅助管理员以开设帐户。

答 43

机构的预设机构用户是一个中心点,负责接收已经与机构连结(但尚未获编配予任何机构用户)的法庭案件的讯息。若一名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被指定为预设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除了担当其本身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角色以外,亦将会收取该机构内所有未获编配予任何机构用户的法庭案件的特定案件讯息。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须指定一个或以上(但不多于五个)的机构用户帐户作为预设机构用户。首个被开设的机构用户帐户会被设定为预设机构用户,用以接收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特定案件讯息。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帐户持有人(视情况而定)可根据机构的内部政策,更新设定。

如要指定某一机构用户为预设机构用户,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帐户持有人可于登入后,选取选项单「设定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及编配法庭案件」以及前往「整存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页面。当从系统中检索得相关的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后,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可透过剔选「设定/移除机构用户为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下的方格将其设定为预设机构用户。

就如何指定机构用户作为预设机构用户,请见司法机构专项网页的「整存预设的机构用户帐户」(562 KB) 步骤指南。

G部 - 案件连结

答 44

因为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只有在其帐户与法庭案件连结的情况下才可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功能,例如电子存档。

答 45

个人用户帐户及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表明有意将其帐户与法庭案件连结:

  1. 个人用户帐户申请人或机构的主要管理员帐户申请人可于帐户注册时列出选择藉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的电子程序。
  2. 个人用户帐户持有人或机构用户可借着提交《同意通知书-藉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与电子法院处理相关事宜》(218 KB)(同意通知书)(样本载于《关于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的事宜之行政指示》附表E),以选择经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将其个人用户帐户或机构用户帐户与某特定案件连结;该同意通知书可由专人送递或以电子方式提交予相关的法院登记处。
  3. 当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或个人用户帐户持有人透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存档原诉传票以展开新的法庭案件或向电子法院提交某些类别的文件(例如有关原诉文件的送达认收书、抗辩书(或抗辩书及反申索书)、代表诉讼人通知书等)时,在呈交有关文件获得接受和法院完成处理后,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会自动将该用户的帐号与案件连结。就机构用户帐户而言,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应编配该法庭案件予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

H部 - 帐户管理及整存

答 46

帐户持有人可于登入后选择「更新你的用户资料」选项单,然后于「整存用户资料」页面更改其资料。

除更新用户的帐户资料之外,案件诉讼方或其法律代表须就其联络资料的任何更改分别通知法院及案件诉讼的另一方(各方)。

答 47

个人用户帐户持有人可以将结束个人用户帐户的通知书邮寄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5楼)、传真(传真号码:2340 7819)或电邮(专属的电邮地址: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至支援中心 。

答 48

一般而言,只有须参与某正在进行或新的电子程序的诉讼人会获准开设个人用户帐户。除另有述明外,个人用户帐户一般会在最后一次处理与该帐户持有人相关的最新近电子程序的三个月后被停用,事先通知会发送至有关帐户持有人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讯息匣。

答 49

每个机构帐户以下的子帐户及分支的预设数目上限如下︰

帐户名称/分支数目上限
主要管理员帐户2
辅助管理员帐户10
机构用户帐户50
预设机构用户帐户5
分支10
连结至每个案件诉讼方的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10

假如某机构需要开设更多上述的帐户及/或分支,须述明理由以寻求司法机构政务长的批准。

答 50

可以按上文答49所述的数目上限提出要求。主要管理员在登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后,可以使用机构帐户整存功能以启动「请求更改机构架构」。提交的要求会连同理由交予司法机构政务处考虑,而主要管理员将会获通知结果。如果要求获批准,机构配置将会按要求更改。

答 51

机构有两个方法处理主要管理员帐户︰

  1. 要求机构合伙人/拥有人或获授权代表提交网上申请或电邮至司法机构政务处的专属电邮地址(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提出撤换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的要求。提出此要求的人员须将申请新主要管理员帐户的有关详情,连同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及作出更换的理由一倂提交。司法机构政务处将会处理有关申请;或
  2. 如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不再代表某机构,该机构可要求该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或获授权代表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于三个工作天内电邮至司法机构政务处的专属电邮地址(e-registration@judiciary.hk) ,提出结束其主要管理员帐户的要求。

如某机构的所有主要管理员帐户均已结束,则该机构的所有辅助管理员/机构用户帐户均不能再供使用。

答 52

除与案件有关的讯息外,关于行政事宜的提示讯息,例如提示用户更改密码的讯息,也会发送至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讯息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