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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务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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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审裁处

劳资审裁处的工作

劳资审裁处为市民解决劳资双方的金钱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所需费用不多。审裁处不容许与讼双方由法律代表代为出席聆讯,因此与讼双方的当事人须亲自处理案件。尽管调查主任会协助你拟备你的申索表格及审裁官在聆讯进行时会协助你们,但审裁处不会向双方就其申索提供任何法律意见。如有需要,你应自行索取独立的法律意见。

我可以在劳资审裁处进行哪些申索?

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仅限于处理以下申索:

  • 申索额超过港币15,000元的申索。至于涉及不超过10名申索人而每人的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15,000元的案件则会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地址:九龙长沙湾道303号长沙湾政府合署十楼,查询电话号码:2927 8000);
  • 因任何人未有遵守《雇佣条例》 (第57章)、最低工资条例(第608章)或《学徒制度条例》(第47章)的条文而引起的申索;
  • 涉及违反雇佣合约条款的申索(不论违反事项是在香港履行的合约条款或是《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第78章)适用的合约条款);
  • 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转介的申索案件。

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申索由产生之日起计满6年后,或不得提出。

雇员提出的申索项目中最常见的包括:

  • 所做工作应得工资
  • 雇主终止合约时没有给予规定通知而应支付的代通知金
  • 法定假期薪酬、年假薪酬或休息日薪酬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或终止雇佣金
  • 年终酬金、双粮或年终花红
  • 佣金
  • 建筑及建造业雇员向总承判商及前判次承判商追讨不超过两个月的工资

雇主提出的申索中常见的项目包括:

  • 雇员辞职或终止雇佣合约时应支付的代通知金

我可以在什么时候把申索纠纷进行和解?

双方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将案件和解。审裁处亦鼓励双方尝试寻求和解以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若你想在劳资审裁处入禀之前尝试寻求和解,可联络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劳资关系科提供调解服务,协助雇主和雇员尽快及和睦地达成和解。如需调解服务的谘询,可致电劳工处热线电话:2717 1771。

若你已经在劳资审裁处入禀,并希望在出席首次聆讯前寻求与被告达成和解,你可向负责处理你的案件的调查主任寻求协助。

在聆讯时,若你想尝试寻求和解,你应通知审裁官你的意愿,以便审裁官可作出所需的和解商讨安排。

我如何入禀申索?

你可致电劳资审裁处的二十四小时电话预约系统(电话:2625 0056),你可致电劳资审裁处的二十四小时电话预约系统(电话:2625 0056),或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预约时间到审裁处入禀申索。

在预约当日,你须到劳资审裁处登记处报到。你须向审裁处登记处的职员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证及劳工处案件转介编号(如适用)。

审裁处登记处会向你提供一份预约当事人名单以核实你的姓名、地址及香港身份证号码。你亦应核实拟被告一方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以便申索书副本能有效地送达拟被告一方的正确地址。此外,你必须注意,邮政信箱号码并不能被视作有效地址。

如拟被告一方是有限公司,你应向审裁处登记处提供拟被告一方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你可于公司注册处(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十三楼,查询电话:2234 9933)找到有关地址的资料,也可透过互联网浏览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网站

如拟被告一方是独资经营人或业务合伙人,你必须向审裁处登记处提供其经营业务的主要地址及 / 或独资经营人或合伙人的住址。你可于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地址:香港九龙启德协调道5号税务中心2楼,查询电话:187 8088)找到有关资料,也可透过 互联网作出申请。

在预约当日,调查主任会与你进行会面并协助你拟定你的申索。你应谨记携带所有能够支持你申索的文件,以供调查主任查阅。

收到所需的资料后,调查主任会协助你发出以下的文件:

  • (表格1)申索书标题:载有申索人与被告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
  • (表格2)申索书:详列申索内容,包括申索理由、申索项目及款额。

你必须于表格2签署,然后才发送予被告。

假若你是一业务实体,以下人士可代表公司在表格2上签署:

  • 商号的独资经营人
  • 合伙业务的合伙人
  • 持有法团公司授权书的董事、秘书或其他获授权的职员

你可选择以中文或英文填写表格。审裁处告示板已张贴填妥的表格样本,以供参考。

提交申索需要多少费用?

申索额(截至2017年12月) 提交申索书费用
2,000元或以下 20元
2,001元 - 5,000元 30元
5,001元 - 10,000元 40元
10,000元以上 50元

审裁处将所需文件送达被告人,会以每个地址计算收费港币10元。

如你能提供充分及有效的理由,审裁处可削减、免除或延迟收取《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附表所指明的任何费用,申请须以书面方式向司法常务主任提出。

我已提交申索书,接下来会怎样?

当你的表格2发出后,你会收到一份表格3 ―「聆讯日期地点通知书」,上载有聆讯的日期及时间。首次聆讯将安排在提交申索书日期起计10至30天内进行。

审裁处会安排将表格1、表格2及表格3的副本送达每位被告人。

在这段过渡期间,调查主任会继续向双方就有关申索进行调查,并会要求被告人出席会面和提交抗辩书(采用证人供词的格式)及支持文件。调查主任可能会要求你就对方提出的指称或事情的说法作出回应。

当调查完成,调查主任会拟备一份事实摘要,列出双方各自的指称和争议事项,以呈交审裁官。

你必须注意,你有责任确保对方亦有一套你所提交的文件的副本。如你没有向对方提供你的文件副本,审裁官可指令审裁处职员进行文件复印,而你须支付有关费用。由审裁处职员进行文件复印的费用高昂,为了你的个人利益,你必须确保你已向对方提供一套你所提交的文件的副本。

被告人收到我的申索以后会怎样?

被告人可能采取以下的其中一项行动:

  • 同意缴付你申索的部分或全部款额;
  • 同意缴付你的申索款额,但要求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款;
  • 同意你申索的款额,但表示无力支付;
  • 争议你申索的全部或部分,但不提出反申索;
  • 争议你申索的全部或部分,并提出反申索;或
  • 对你的申索置之不理。

如被告人同意缴付我申索的部分或全部款额

如被告人通知调查主任,表示愿意于首次聆讯之前全数缴付申索款额,调查主任会安排被告人以书面确认他/她的意愿。审裁处会发出裁断书及取消首次聆讯。有关款项可供领取时,审裁处的会计部将会通知你。

如被告人留待首次聆讯过后或往后的聆讯方确认愿意支付申索款额,审裁官会于公开聆讯中作适当的命令。与讼双方须知道,如申索于首次聆讯当日或其后才得到解决,可能衍生诉讼费用。

如被告人只愿意支付部分的申索款额,余下有争议的申索项目将会进行审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须通知审裁处是否愿意于案件开审之前清缴已同意支付的金额。

如被告人承认我的申索但要求时间缴付全部款额

调查主任会将被告人提出的付款建议告知你。如双方同意在指定期限付款或同意分期缴付,调查主任便会拟备一份和解条款表格供双方签署。有关分期缴付的和解协议一经签署,对与讼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与讼双方于首次聆讯前达成和解协议,审裁官将于内庭批准协议,与讼双方将不需到庭应讯。

然而,如与讼双方未能于首次聆讯前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须出席首次聆讯。如与讼双方愿意的话,可于首次聆讯时继续探讨和解方案。

如被告人没有依期缴款,你可以申请执行裁断以讨回未缴付的判决款项。有关执行的事宜,与讼双方应参阅《执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小册子。小册子可于审裁处的登记处索取或司法机构的网站下载。

如被告人承认我的申索但无力支付

被告人须通知调查主任,指其承认申索但无力支付申索款额。与讼双方可在被告人承认申索但无力支付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另一个方法是审裁官于聆讯当日要求被告人确认其承认的申索款额,并以有关款额作出裁决。

如被告人争议我申索的全部或部分

被告人须提交抗辩,以证人供词或其他方式列明争议的申索项目及争议的原因,被告人须提出证据反驳申索或支持其抗辩。

被告人须将一套抗辩文件给予申索人。

如被告人争议我的申索并提出反申索怎么办?

如被告人打算向申索人提出反申索,被告人须尽早提出反申索的申请。

除提交抗辩文件之外,被告人须提交文件证明反申索,并以证人供词的方式列出反申索的相关案情。

被告人有责任将抗辩文件及反申索文件给予申索人。

如被告人对我的申索置之不理又怎么办?

如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辩及没有出席首次提讯,而审裁官信纳被告人已获知申索,审裁官可于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审裁官会要求你宣誓作供,确认表格2内的申索内容。如审裁官信纳你成功证明申索,便会判被告人败诉。

如审裁处未能将我的申索书送达被告人怎么办?

如申索书未能送达被告人,审裁处会要求你提供被告人的正确地址,以及在有需要时核实地址。如申索书仍无法送达,审裁处可下令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例如登报,此方式称为替代送达。如要以登报方式替代送达,你须承担登报的费用。

聆讯

出席聆讯的代表

香港法例第25章《劳资审裁处条例》第 23 条列明具有出庭发言权的人士。除工会代表以外,与讼双方一般须亲自出席法庭应讯。

劳资审裁处并不容许当事人由律师代表出席应讯,但你的律师代表可于公众席观察聆讯的进行。

法团可由雇员或一位干事代表出席聆讯。

合伙公司可由其中一位或多位合伙人代表出席聆讯。

如果你希望由获授权的已登记职工会或雇主协会代表出席聆讯,你必须先取得审裁处的批准,有关人士方可代表你出席聆讯。

首次聆讯的情况会怎样?

请注意,与讼双方均须出席首次聆讯,如你于预定的聆讯时间缺席,审裁官可剔除你的申索;如被告人缺席,法庭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首次聆讯并非审讯,审裁官不会于当天审理申索事宜。进行首次聆讯的目的是确保与讼双方已提交足够的文件证据支持各自的案情。在合适的情况下,审裁官亦可能为与讼双方探讨和解的可能性。

如与讼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审裁官会指示双方呈交进一步的证据,并押后申索案件至另一天作提讯或审讯。

审讯时将会怎样?

主审的审裁官会解释审讯所采用的程序。

一般而言,主审的审裁官会

  • 听取与讼双方的案情;
  • 让申索人及被告人盘问对方及其证人;
  • 有需要时,下令与讼双方提供进一步证据或传召额外证人,以及押后聆讯至另一天;
  • 在聆讯结束时宣告裁决,或另定日期宣告裁决。

与讼双方应参阅《预备审讯须知》的小册子了解详情。小册子可于审裁处的登记处索取或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聆讯之后

如因缺席聆讯以致申索被剔除,我应怎样做?

你可申请撤销命令及恢复聆讯案件,你可填妥一式两份的表格18 —「恢复申索申请书」,并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缴付45元的订明费用。此表格可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索取及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你须清楚列明缺席上次聆讯的原因及希望审裁官在处理你申请时会考虑的其他理据。

你必须在聆讯后7天内或在审裁处容许延长的期限内向审裁处提出申请。

被告人可否申请撤销审裁处在他/她缺席聆讯的情况下作出的命令?

可以。被告人可在聆讯后7天内或在审裁处容许延长的期限内,以及在审裁处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向审裁处申请将该命令撤销。

被告人如申请将裁断或命令撤销,须填写一式两份的表格19 —「要求将裁断 / 命令作废的申请书」,并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缴付45元的订明费用。此表格可向审裁处的登记处索取及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如败诉,我可以复核及/或上诉判决吗?

可以。如需有关详情,请参阅《复核及上诉》的小册子。该小册子可向劳资审裁处登记处索取,或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经裁断的款项

如被告人没有缴付经审裁处判给我的款项,我应该怎样做?

你可考虑向败诉方执行判决程序。

如需有关详情,请参阅《执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的小册子。该小册子可向劳资审裁处登记处索取,或从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

如有需要,你也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如被告人已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我可否执行有关判决?

执行判决并不会因为被告人已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而自动搁置,意指只要法庭没有下令搁置执行判决,你仍有权执行相关判决。

服务承诺

  • 审裁处会在申索书提交后不超过30天排期作首次提讯。
  • 如果情况许可,司法机构会尽可能即时回复市民的来信。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收到信件后10天内作出临时回复,并于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如我们未能在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则会发出进一步的临时回复解释原因。
  • 我们致力提供更完善的服务,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及建议,来信请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如何联络我们?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请浏览司法机构的网页有关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你亦可以留意电台及电视台的公布。

解决劳资金钱纠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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