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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务及设施

区域法院 pdf 版本

区域法院

区域法院具有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辖权。

1) 刑事司法管辖权

区域法院处理由裁判法院移交的公诉罪行。公诉罪行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刑事罪行,由法官单独或会同陪审团审理。区域法院法官则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讯。

区域法院可审理除谋杀、误杀和强奸外的所有严重刑事案件,可判处的最长监禁刑期是七年。

如果被告承认控罪,法官会于同日聆听要求轻判的陈词和判处刑罚;但如果法官下令索取报告,则会押后宣判。如果被告不承认控罪,而案件又已准备就绪,法庭便会排期审讯。

被告有没有律师代表均可,但大多数人会聘用律师。如果被告没有能力聘用私人执业的律师,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人须于审讯前做好周全的准备,如有证人的话,可到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传召证人所需的表格。

案件可以用英文或中文审讯,由主审法官作出最后决定。

刑事案件审讯程序流程表

刑事案件审讯程序流程表

法律援助

无论是获保释或被羁押的被告均可申请法律援助。获保释者可直接向法律援助署署长申请(地址: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25楼,电话:2537 7677),被羁押者则应与有关的羁押院所的福利主任联络。

上诉

如果被告不服法庭的裁决,可于由判刑当日起计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请向区域法院登记处查询以了解有关详情。

被告可以针对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诉,也可以同时针对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虽然被告或可以因针对判刑提出上诉而获得减刑,但请注意上诉法庭亦可以加重刑罚。

上诉法庭可以驳回上诉或判决上诉得直。如果任何一方对上诉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可以申请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

2)民事司法管辖权

区域法院最常处理的民事案件包括下列类别:

  • 合约
  • 准合约
  • 侵权(包括人身伤害申索)
  • 收回土地或楼宇
  • 根据衡平法提出的申索,如管理死者的遗产、信托、按揭、强制履行、未成年人的给养、解散合夥关系、就欺诈行为或过失申请济助等
  • 扣押
  • 雇员赔偿案件(申索款额并无上限)
  • 性别歧视、残疾、种族及家庭岗位歧视案件
  • 婚姻案件:包括离婚、赡养费、管养权及领养儿童(负责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庭也称为家事法庭)

涉及合约、准合约及侵权的申索

由区域法院处理的涉及合约、准合约或侵权的申索的款额必须多于7.5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否则便须由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即使你所申索的款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如果被告提出反申索而款额又超过300万元的话,则有关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只是反申索)便可能会移交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处理。不过,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话,区域法院可以在反申索的款额超过300万元的情况下继续处理有关的申索,但必须向高等法院作出报告,而高等法院仍可以将案件移交原讼法庭处理。

即使你的申索款额超过300万元,但只要你放弃超出之数,则仍可以在区域法院展开诉讼〔同样地,即使你的反申索的数额超过300万元,你也可以放弃超出之数〕。如果超出之数不大,上述的建议可能是非常切合实际的做法,因为原讼法庭的讼费通常较区域法院为高。

收回土地或楼宇的申索

区域法院处理涉及年租、应课差饷租值或年值不超过32万元的建筑物或楼宇的诉讼。然而,大部份租务案件都是与因租约期满或租客违反租约条款而申请收回楼宇有关,这类申请亦可于土地审裁处提出。

衡平法司法管辖权之下的申索

一般来说:

  • 如果诉讼与土地无关,申索的最高款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 如果诉讼与土地有关,申索的最高款额不得超过700万元。此外,如果诉讼涉及收回土地或土地的所有权,则有关的土地的应课差饷租值不得超过32万元。

只追讨欠租的申索

如果你只想追讨欠租而无意收回楼宇,可以采用一项称为“扣押”的特别程序,由法庭颁令,指示执达主任扣押租客的财物。如果租客仍然不缴付租金,便会将财物出售,并将所得收益用作偿还欠租之用。

申请表格及誓章表格可向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填妥的表格交回区域法院登记处后,即完成初步程序。法院会在扣押财物后向你发出通知。

不过,如果你追讨超过12个月的欠租,这项扣押程序便不适用,你应该按照正常程序以违约理由提出诉讼。

离婚

关于提交离婚呈请书的指引,请参阅 “怎样申请离婚” 这本小册子。

怎样展开民事诉讼?

展开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下列三种:

  • 聘请律师处理
  • 寻求法律援助(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 这本小册子以了解有关详情。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及各区民政事务处的谘询服务中心均备有这本小册子以供索阅)
  • 亲自进行诉讼

请注意:某类人士如未成年人、精神上无能力的人等和死者的遗产都必须由合适的代表展开诉讼。法团则可以由一名律师代表;也可以由法团的其中一名董事代表,但必须提交誓章,述明该名代表已获得董事局妥为授权,并把董事局决议的正本或核证文本附于誓章作为证物。

展开诉讼的方式

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可用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展开:

  • 传讯令状
  • 原诉传票

有关的表格载于香港法例第336章,附属法例H《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由于传讯令状是展开诉讼的最常用方式,现于下文概述。

传讯令状

涉及合约、准合约、侵权(侵占土地除外)、诈骗、因不履行责任而引致的包括人身伤亡或财物损毁的损害赔偿的诉讼,以及一般而言涉及实质事实争议的所有诉讼,均必须以传讯令状 (表格1)展开。

如果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对方付款,你便应该在令状附上表格16(适用于经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笔债项)或16C(适用于未经算定的申索,例如违约或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让对方可以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认。

把传讯令状送交法院存档

传讯令状(表格1)连同送达认收书(表格14)可向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你必须填写表格1并作出申索的批注,扼要地说明申索的性质;你也可以附上申索陈述书,详述申索的法律依据和你所依赖的事实,以及你所申索的济助和补偿。表格可用中文或英文填写。(如果你只在令状中作出申索的批注,便须在被告人就文件的送达作出认收后14天内,把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区域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规定,申索陈述书必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把令状送交法院存档时,你需要在区域法院会计部缴付令状的存档费,并把已填好的表格交回登记处。登记处会给予你一份表格的副本作为参考。

你有责任把令状连同送达认收书及表格16表格16C(如适用的话)送达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身在香港,你可以采取下列送达方式:当面交付,挂号邮递,或把文件投入被告人的惯常或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的信箱(如果被告人是一个法团,则把文件送到法团的注册地址)。如果诉讼关乎收回土地的管有,则你必须把一份令状的副本张贴在有关楼宇的入口处。请参阅“执达事务组”这本小册子以了解关乎收回土地的管有的诉讼的详情。

被告人把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

被告人在获送达令状(表格1)及送达认收书(表格14)后,必须填写表格14以表明会否提出抗辩,并在获送达令状后14天内(包括送达当日)把送达认收书送交登记处存档。

被告人把抗辩书存档及送达

被告人必须在认收送达期限届满后28天内把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和向你送达。被告人必须在抗辩书中解释反对你的申索的理由,并可以向你提出反申索。抗辩书必须按照《区域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以属实申述核实。

如果被告人没把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会有什么后果?

如果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内把表格14或抗辩书提交法院存档,你便可以要求法庭就你的申索作出判决,这样的话,便无须进行全面审讯。

如果你的申索关乎债项或经算定的损害赔偿(即申索款额是固定的及可确定的,例如与支票有关的诉讼);你可以要求法庭就申索款额及讼费登录判决。

如果你的申索关乎未经算定的损害赔偿,例如利润损失、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损害赔偿,你可以要求法庭就法律责任登录非正审判决。在这情况下,你必须要求聆案官或法官评定你所应得的损害赔偿数额。

根据《区域法院规则》第13A号命令,如果你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以将表格1616C(视乎何者适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档及向你送达,以作出承认及/或就付款的条件提出建议。你可以将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决的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见表格16B16D16E),以表明你是否接纳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议及付款条件。如果你接纳建议但不同意付款条件,则可以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条件作出裁定。

不过,如果你没有在获送达被告人作出承认的表格后14天内,将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决的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有关的申索便会被搁置,直至你将请求书或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为止。

如果被告人把抗辩书/反申索书送交法院存档,会有什么后果?

作为原告人,你可以在获送达抗辩书后28天内,把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你也可以在答复书中列出补充事实,以回应被告人的抗辩。

如果被告人把反申索书送交法院存档,而你又想提出争议,你便必须于获送达反申索书后28天内,把反申索的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如果你未能在限期内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以因反申索缺乏抗辩而向法庭要求登录判决。你会成为反申索中的被告人。

用以回应反申索的答复书或抗辩书并没有订明的格式,但你应该把任何对反申索的答复及抗辩于同一份文件中一并列出。《区域法院规则》第41A号命令规定,有关的文件须以属实申述核实。

文件透露

提交状书的程序至此便告完成,接着下来的是“文件透露”的程序。案中每一方均须向另一方透露自己管有哪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在以清单形式(见表格26及27)透露文件后,双方均必须容许对方查阅有关的文件。

设定时间表的问卷

案中每一方均须于提交状书的程序完成后28天内,把一份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案中其他各方。你应该尝试与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应寻求哪些指示以准备审讯达成共识。

案件管理传票

作为原告人,你必须在收到来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设定时间表的问卷后14天内,或在设定时间表的问卷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其他各方的期限届满后14天内,发出案件管理传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法庭会就须采取的步骤编定时间表,并会编定进度指标日期以进行案件管理会议、审讯前的覆核及/或审讯。你应该遵从有关的指示,因为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可能不会获准延期。此外,你应该在各个进度指标日期出庭应讯,否则你的申索便会被剔除。

排期审讯

在法庭作出排期审讯的指示后,你应该把排期审讯申请书及排期审讯通知书送交法院存档。你必须于存档时支付订明的费用,以及提交有关的文件册。

如果案件被编入定期审讯表内,诉讼各方均须在排期日到排期主任处排期,排期主任届时会根据排期聆案官的指示编定审讯日期。排期完毕后,审讯前的程序便告完成。诉讼各方应该记着审讯日期和等候审讯。

如果案件被编入流动审讯表内,则最初会放进待审案件表,后来则放进审讯预告表。案件编入审讯表后,如果预计审讯会在下一个月内进行,则待审案件表的下端会列出诉讼标题和诉讼编号。案件一般会依照待审案件表中的次序轮候,逐一交由可以腾出时间的法官审理。案中各方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查阅待审案件表,以确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列入表内。而当案件已列入待审案件表后,案中各方便须于每个星期三查阅审讯预告表;因为法院逢星期三会从待审案件表中抽出一些有机会在下一周传唤及审讯的案件,另外列于审讯预告表内。案件一旦被列入审讯预告表内,案中各方便须每天查阅该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编排于翌日审讯。

待审案件表张贴在区域法院地下审讯案件表旁的告示板及区域法院六楼登记处外的告示板上,而审讯预告表则张贴在区域法院地下的告示板及六楼的告示板上。审讯预告表亦可于司法机构的网页浏览。排期主任会在每天下午二时三十分在审讯预告表上标明翌日审讯的案件,并详列审讯地点和日期。案中各方有责任确保自己准时应讯。

如果案中任何一方打算传召证人,便必须尽早作好安排,以确保证人能出庭作证,必要时可能需要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即证人传票(见香港法例第336章,附属法例H《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28或29)。

区域法院登记处负责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发出每份令状时均须缴存一笔款项,以支付证人的合理开支。

审讯

案中各方必须在审讯当日准时出庭应讯,证人亦应出席。如有需要,亦应带同有关文件的正本及复印本,以供法官及另一方查阅。你可以到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查看或六楼的询问处查询你的案件在哪个法庭进行审讯。

在审讯中,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

如果需要其他资料及/或证据,法官可以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较后的日期宣读/发下判决书。

如果案中各方愿意和解,法官会按照和解协议作出法庭命令。

如果你与另一方在审讯开始前达成和解协议,则你可以把一份终止诉讼通知书或一份列出协议条款的同意令送交法院存档。此外,你亦可以在审讯中向法官申请按照你们的和解协议条款作出命令。

上诉

一般来说,如果你不服聆案官的决定,你可以在内庭向法官提出上诉,但你必须在有关的决定作出后14天内发出上诉通知书。如果你不服聆案官于讯问判定债务人后所作出的判决或命令,或于由租购协议引起的诉讼中所作出的简易判决,或于评定损害赔偿时所作出的决定等,则你应该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你必须在由有关的判决或命令作出当日起计28天内向聆案官申请上诉许可,如果聆案官拒绝给予许可,你可以在申请被拒绝后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如果你不服法官的决定,可以在由有关的决定作出当日起计28天内,就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许可申请不属非正审判决或命令,或在14天内申请非正审判决或命令。

如果法官拒绝给予许可,你可以在申请被拒绝后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以在施加它认为合适的条款(例如讼费、保证金等)的情况下给予许可。

执行判决

在你取得判决后,如果判定债务人不遵守命令,你可以向法庭申请财物扣押令以强制执行判决。执达主任会藉着扣押判定债务人的财物和实产执行判决,替你追讨欠款或收回财物的管有权。

如果你需要执达主任的服务,可以向区域法院登记处查询或参阅“执达事务组”这本小册子。上述小册子可向区域法院登记处或执达主任办事处索取。

执行判决还有其他方式,本小册子不能尽录,请参阅《区域法院规则》或徵询法律意见。

服务承诺

  • 区域法院案件轮候时间:
    -刑事案件:被告首次提讯后100天内进行审讯。
    -民事案件:
        定期审讯表:排期聆讯后120天内进行聆讯;
        流动审讯表:由预告审讯可予进行之日起计30天内进行聆讯。
  • 如果情况许可,司法机构会尽可能即时回覆市民的来信。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收到信件后10天内作出临时回覆,并于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如我们未能在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则会发出进一步的临时回覆解释原因。
  • 如果你想查询区域法院的有关规则和实务,可以联络位于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该中心的热线电话设于区域法院登记处)。
  • 为使服务更完善,我们欢迎任何意见及建议,来信可寄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如何联络我们?

办公时间

法庭登记处及会计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如果天气恶劣,区域法院有什么安排?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

考虑展开法律程序前须知

  • 展开法律程序应被视为最后的解决办法,你应当尽量以协议方式解决纠纷。
  • 即使未能与另一方达成协议,也未必值得诉诸法院,以下事宜是你必须衡量的:诉讼所必然会挑起的敌意,你的败诉机会,诉讼所花的时间,诉讼所必然带来的精神和体力上的负担,讼费,以及被告人可能没有足够能力支付判定款项(即使你胜诉)等。
  • 此外,在许多案件中所需进行的法律程序远较这本只供一般参考的小册子中所述的基本程序复杂,因此,最好还是透过法律援助或其他方式向执业律师寻求协助。

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

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低层一楼LG 105室
电话:2825 0586
传真:2825 0588
电邮:inquiryrc@judiciary.hk
附注:电邮只应用作一般查询。电邮内容不应包括个人资料或特定案件的资料。

宗旨

向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或准备展开民事法律程序的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提供与法庭规则和程序有关的资料和协助,但有关民事法律程序并不包括涉及婚姻、土地、雇员补偿和遗产的事宜。

设施及服务

  • 接待处及一般询问处
  • 介绍法庭程序的录影带
  • 简介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民事法律程序的小册子
  • 常见问题
  • 法庭表格样本
  • 电脑设施
  • 特设网页: http://rcul.judiciary.hk
  • 宣誓及声明服务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六时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请注意

资源中心的职员乐意就法庭程序方面的查询提供协助,但不会提供法律意见,亦不会就个别案件或诉讼的处理作出评论或提供协助。

各有关的登记处会继续就与婚姻、土地、雇员补偿、申请遗嘱认证等有关的事宜提供协助。

司法机构
二○一八年十二月
(第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