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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务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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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达事务组

  • 司法机构辖下的执达事务组负责两类重要工作,以协助确保司法工作得以公平恰当地执行与落实。
  • 首先,执达主任及执达主任助理须按照法院、审裁处或诉讼人士的要求向诉讼各方送达传票以及其他重要的法律文件。这项工作十分重要,因为,在诉讼中当诉讼各方均须出席在法院或审裁处进行的聆讯时,除非有证据确定出庭传票已按法例所订明的方式送达有关人士,否则聆讯将不能继续进行。
  • 此外,在促使有关人士完全遵从及履行法院或审裁处的判决及命令时,执达事务组也担当重要的角色。例如,如果法院命令判定债务人偿还债项,或命令某人迁出某处所,但有关人士未有遵从命令,胜诉一方可以向执达事务组提出申请,以适当的步骤追回债项或收回物业。

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件

执达事务组主要负责送达传票或法律文件,与及有效执行法庭的判决或命令。执达主任或执达主任助理亦会就法律诉讼和执行法庭判决的事宜,与香港司法管辖区以外的司法机构合作,执行司法及司法以外的服务。

除此之外,执达主任亦有权拘禁涉及海事诉讼的船舶。

谁需要送达传票及法律文件?

法庭及审裁处发出的传票或法律文件,均须送达诉讼人及证人。最常见的包括民事诉讼的传讯令状、裁判法院的交通及杂项案件传票、各个法院的聆讯通知书、刑事案件的审讯通知书、各审裁处的申索通知书、控罪书及公诉书、证人传票、传召出庭令、互争权利诉讼传票,与及由外地法庭发出而须在香港送达的外地法律程序文件。

除法庭及审裁处须送达上述文件外,民事诉讼中的与讼人也须负责将令状、原诉传票或申索通知书等文件送达对方,并须向法庭证明已根据法例规定送达有关文件,才可以继续进行其他程序。任何与讼人,尤其是没有律师代表的人士,皆可要求执达事务组代其送达文件。

怎样送达文件?

实际的送达方式—即如何实质地传送或交付有关文件—已在有关条例订明,或依照法院及审裁处的法官或司法常务官的指令进行。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

  • 平邮邮递
  • 挂号邮递
  • 面交送达

代表与讼人的律师可负责将传票及法律文件送达对方。如与讼人没有律师代表,可要求执达主任助理代办。举例说,涉及小额钱债或劳资纠纷的申索人,由于不得聘请代表律师,申索人可将发给被告人 / 答辩人 / 证人的传票等交由执达主任助理代为送达,而不必自行送达。

倘若未能将文件成功送达对方,可要求法庭作出替代送达的命令,由法庭决定采取甚么步骤让与讼的另一方知悉有关文件。

送达文件的收费与费用

各级别法院送达文件的收费详情已载列于有关条例。

执达事务组如何协助执行法庭命令 / 判决?

阅读这小册子余下内容前,宜先注意以下要点:

  • 执达事务组会依法尽力协助申请人;然而,申请人须知道,在某些情况下,如被告身无分文或不知所踪时,判决是无法执行的。
  • 申请人也须注意,执达主任只能按申请人的指示执行法庭的判决及命令,他们没有责任替申请人追寻债务人的下落或确保申请人能够取回债项。
  • 再者,执达主任也未必能替申请人成功取得任何款项或扣押任何有价值的财物。在这些情况下,判定债权人仍需负担执行费用。
  • 申请人向执达主任发出指示时必须小心谨慎,如错误扣押他人财物及实产而引致任何索偿,须由申请人而非执达主任承担责任。
  • 执达主任负责执行法庭命令及判决。他们获授权:
    1. 扣押判定债务人的财物和实产,而价值则相等于应付予判定债权人的判定金额以及执行命令 / 判决所需的开支;及
    2. 收回土地或房产。

我应当何时申请强制执行命令 / 判决?

当你取得法庭或审裁处判对方付款的命令 / 判决或裁决后,若对方没有遵从,你便可申请由执达主任强制执行该项命令 / 判决或裁定。

你可根据案件性质申请执行令,执行令状种类包括:

  • 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当债权人未能取回判定债项时适用)
  • 财物扣押令(当胜诉一方已向区域法院提交财物扣押申请时适用)
  • 管有令状(收楼令)(在判决发出后,胜诉一方仍未能收回有关土地 / 房产时适用)

如何申请执行命令 / 判决?

申请人应到下达有关命令 / 判决 / 裁决的法庭、土地审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申请执行令状。

如属劳资审裁处的判令,申请人应向有关审裁处领取一份裁定证明书,然后往区域法院登记处或透过劳资审裁处登记该裁定证明书,籍此申请发出执行令状。

登记处职员会将一份申请表(称为便笺)及一张令状表格发给申请人,申请人需填写被告人的数据和追讨的金额。为确保令状可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必须填上判定债务人 / 被告的正确地址。获授权的法庭人员将批发令状。

申请人需于相关登记处的会计部缴付按金,以支付私人护卫员费用及执达主任的交通开支。

如你是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注册用户,你亦可透过该系统申请执行令状。详情请参阅司法机构网站有关电子法院的信息(www.judiciary.hk/zh/e_courts/index.html)。

取得执行令状后应怎么办?

取得法院批出的执行令状后,申请人须带同该令状、按金收条及已填妥的申请表格BF 59,前往任何一个执达主任办事处申请执行该令状。如令状为财物扣押令,申请人只须将执行令状直接送交区域法院登记处处理。

如有需要,执达事务组可代安排私人护卫员陪同执达主任执行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或财物扣押令,以便在成功执行令状后看守被扣押的财物及实产。然而,申请人亦须填妥并递交一份承诺,承诺如已缴付的按金款额不足以支付因获提供护卫员服务而招致的费用,申请人会应要求支付该等护卫员费用。

执行有关令状的日期及时间将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编排。执达主任将按申请表格BF 59上的指示执行令状,因此申请人必须小心填写该表格。

如你是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注册用户,同时又取得电子模式的批出执行令状的话,你便可透过该系统提出执行申请。详情请参阅司法机构网站关于执达事务相关服务的使用指南(www.judiciary.hk/zh/e_courts/ref_userguide.html)。

执行令状期间申请人应否在场?

在可行情况下,申请人应该陪同执达主任前往执行令状,以便当场向执达主任作出指示。

个别申请人的令状能否获得优先执行?

所有执行令状均按收到令状时的先后次序处理。除非高等法院或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批准优先执行个别申请人的令状,否则有关要求将不获考虑。

须缴付什么费用?

申请人须缴付:

  • 执行令状的存档费用;
  • 执达主任交通费的按金;及
  • 护卫员费用按金。

无论执行令状是否成功,每次执行所招致的执达主任开支及护卫员费用均从上述按金中扣除。因此,执行次数愈多,有关费用便愈大。有需要时,申请人可能需要再次缴付按金。若成功执行令状,而被告人所偿还的金额,或拍卖财物 / 实产所得的款项足以支付判定债项及所耗费用的话,申请人方可追回有关开支。

可否取回按金?

不论在任何阶段,若申请人决定不再执行令状,均可取回所剩按金。申请人应致函执达事务组,通知他们有关决定,并要求取回余款。

执达事务组会通知有关法院的会计部。会计部计算出应发还的按金余额和备妥款项后,会通知申请人前往领取。

执行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或财物扣押令

执行当日的情况

于执行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或财物扣押令当天,一名执达主任会带同一名护卫员前往被告人的处所。申请人应尽可能与执达主任一起前往。

若处所内有足够的财物及实产可供扣押,执达主任便会扣押与令状所载的金额及执行令状所需费用相若的物品。申请人须承诺会支付执行扣押工作所需的费用,否则执达主任将不会扣押任何物品,亦即令状不能成功执行。

倘若判定债务人当场偿还欠款

若判定债务人当场以现金或银行本票偿还欠款(包括执行费用在内),执达主任便不会进行扣押。银行本票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为抬头人。判定债务人会获发正式收据。

倘若执达主任不能进入该处所

执达主任执行财物扣押令时,如两次尝试均未能进入该处所,执达主任可申请破门令进入该处所。

扣押成功后会怎样?

执达主任将列出一份被扣押物品的清单,并会将一份清单副本交予负责看守物品的护卫员,以确保有关物品不会被擅动或被非法移走。被告有5个工作天(扣押当日与拍卖日不计在内)的期限来清还债项及支付预计的执行费用。如被告仍然不支付款项总额,被扣押的物品将于限期过后的首个工作天公开拍卖。

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所需的执行费用后,会用来偿还被告所欠的款项。

我可就出售被扣押的财物给予指示吗?

假如你拟就被扣押的财物的出售事宜作出任何特定指示,请在执行扣押行动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与执达事务组联络。

拍卖一般会在指定的拍卖商的拍卖室举行。为着你的利益着想,你应出席拍卖会。假如你对出售的财物有兴趣,你可在拍卖中随时出价竞投。假如拍卖中的最高出价未达底价,执达主任将会致电给你,听取你的指示。如你不满意拍卖结果及希望就有关出售事宜作出其他安排,你必须申请进一步的法庭命令。

申请人如何收取款项?

于法庭收到判定债务人缴付款项当日起计或拍卖日起计14个工作天后,申请人可以到法庭会计部领取款项。

扣押不成功又会怎样?

若没有物品或没有足够物品可供扣押,而申请人又在现场的话,申请人可实时向执达主任作出提示。若申请人不在现场,执达主任会用书面通知申请人有关结果。申请人须于14天内向执达事务组作出进一步指示。

若申请人决定取消执行扣押,需以书面通知执达事务组。执达事务组将应申请人的要求,安排把按金余额退还申请人。

执行管有令状(收楼令)

执行管有令状一般包括下列步骤:

  1. 送达「迁出通知书」
    执达主任会联同申请人前往有关土地 / 房产;把「迁出通知书」送达占用人,通知占用人于7天内迁离该土地 / 房产。若大门锁上,则把通知书张贴门外。

  2. 复核情况
    于送达「迁出通知书」7天后,执达主任便会按申请人要求安排复核及收楼。若占用人已离开,该空置地方的管有权将交予申请人。若有关地方仍被占用,执达主任便会通知占用人已定的交还日期。

  3. 交还土地 / 房产
    在这阶段前往该土地 / 房产的目的是为申请人收回土地 / 房产。如有需要,随行的锁匠会破门入内。

    如该处有财物及实产,执达主任会加以点算并以列表记录。

    执达主任会为清单中所列的物品拍下相片,以证明物品的状况。每宗案件相片的收费为港币40元。

    申请人须安排搬运工人及交通工具,把该处的财物及实产搬走。申请人有责任看管被告人的财物及实产,并在被告人要求取回物品时,把物品归还。届时,申请人将会取得该空置地方的管有权。

能否同时执行管有令状(收楼令)及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可以。如果申请人有权收回土地 / 房产并讨回判定债项,申请人可同时执行两个令状。主要的分别是执行令状时会有一名护卫员随行,该处的物品及实产须由护卫员看守最少8天后才可供拍卖。

服务承诺

  • 执达事务组在收到执行令状后,执达主任会带同护卫员尝试执行该令状。
  • 执达事务组在收到收楼令后,执达主任会在平均时间十天内将通知占用人离开的「迁出通知书」送达占用人。
  • 如果情况许可,司法机构会尽可能实时回复市民的来信。无论如何,我们会在收到信件后10天内作出临时回复,并于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如我们未能在30天内作出详尽答复,则会发出进一步的临时回复解释原因。
  • 为了让服务更完善,我们欢迎各方提出意见及建议,来信可寄至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查询

如有一般电话查询,请致电2802 7510使用我们的互动语音回复系统。该系统为市民提供有关执达事务组的数据,包括其职责、办公时间、预约及执行法庭命令 / 判决,与及送达传票和法律文件等数据。

地址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如果天气恶劣,执达事务组有什么安排?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