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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ESCC 2566/2019)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裁判官郑纪航(「裁判官」)审理 ESCC 2566/2019一案的相关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投诉要点

2.   司法机构收到的投诉可总括为以下三方面:

  1. 裁判官基于偏颇的立场和偏见,信纳警员证人的证词而拒纳辩方的证供 ;
  2. 裁判官在证据不足以合理地推论被告人有罪行所需的意图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定罪;及
  3. 裁判官的判刑不合理,及在判刑前拒絶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评核委员会报告。

 

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

3.   投诉成立。

调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2566/2019 一案的司法程序经已完结。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副庭长朱芬龄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区庆祥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李运腾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了裁判官定罪及判刑的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以及原讼法庭就针对定罪的上诉判案书。

5.   上述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及上诉判案书已上载司法机构网页(裁判官裁决及判刑的口头理由录音誊本见此连结;原讼法庭上诉判案书见此连结。)

II. ESCC 2566/2019 及 HCMA 369/2020

6.   在ESCC 2566/2019一案 ,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判官裁定两项控罪,即控罪一「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和控罪二「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名成立。裁判官判处被告人被羁留在劳教中心。

7.   在HCMA 369/2020一案,被告人就定罪裁决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就控罪一,基于终审法院在 HKSAR v Chan Chun Kit(陈俊杰), FACC 1/2022 案于法律观点上的裁定,代表答辩人的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接纳,控罪一的定罪不能维持。原讼法庭裁定就控罪一的上诉得直,撤销该定罪裁决。就控罪二的上诉,原讼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定罪原判。

III. 决定

8.   专责法官小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题述案件的司法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1)    有关立场偏颇的投诉

9.   裁判官于口头裁决理由中,分析了警员证人及辩方证词,以及交代相关诚信的裁断基础。上诉时,被告人没有以裁判官对证人诚信的裁断犯错或偏颇为上诉理据,而原讼法庭对此项裁断亦没有任何负面批评。

10.    因此,有关裁判官分析证人的证词时偏颇的投诉,欠缺事实基础。

(2)    有关定罪不合理的投诉

11.    裁判官的定罪决定是一项司法决定。定罪是否恰当不属于投诉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范畴。

12.    此外,原讼法庭在驳回针对定罪的上诉时,有下述的裁断:

…从裁断陈述书可见,裁判官是在小心分析后才作结论的,并非因这一两项事情便跳至结论、或给予这一两项事情过份的比重,裁判官顾及的其他事情,都是他有权和理应顾及的,最终的判断也合情合理。 」 (判词的第51段)
 
在考虑了双方陈词,察看了案中整体证据后,本席认同裁判官的裁定,上诉人有罪行所须的意图,是整体证据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论。」(判词的第59段)
 
故此,本席驳回就控罪二的上诉,维持定罪原判… 」(判词的第60段)
 

13.    有关裁判官定罪不合理的投诉不成立。

(3)    有关裁判官的判刑不合理

14.    裁判官作出的判刑是一项司法决定。判罚是否恰当不属于投诉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范畴。

15.    再者,裁判官于口头判刑理由中,交代了拒绝为被告人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评核委员会报告的因由,以及相关的量刑考量。

16.    专责法官小组亦注意到,被告人没有就裁判官的量刑,以原则性犯错或判刑明显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IV. 总结

17.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会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言行不当或偏颇的投诉时,专责法官小组会考虑的因素包括:司法人员言论的实际内容及前文后理,是否确有表达不当或偏颇(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有关行为所涉的整体情况是否有不当之处;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18.    至于司法决定(包括定罪或判罚),部分人或会基于立场或政见而不予认同,但这不等同有关的司法决定或司法人员是偏颇的。再者,在决定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是否成立时,案件的结果不一定是相关的考量,更并非是唯一的考量。

19.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案件的裁决、判罚是相关司法人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专责法官小组不适宜亦不会干预任何的司法决定。在本案,如同在所有其他案件,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20.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经仔细考虑专责法官小组拟备的调查报告,同意有关投诉成立的结论。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决定

21.    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投诉成立。

 

2023年12月5日

 


备注: 司法机构收到针对裁判官审理五宗法庭案件的投诉。在所有相关的司法程序完结后,司法机构已就四宗法庭案件的投诉 (ESCC 1108/2020、ESCC 2460/2019、ESCC 2410/2019 及 ESCC 495/2020) 完成调查。有关回应已上载至司法机构的网页:
(ESCC 1108/2020、ESCC 2460/2019 及 ESCC 2410/2019: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about_us/complaints_responses/responses_20201215.html;
ESCC 495/2020: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about_us/complaints_responses/responses_escc4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