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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ESCC 495/2020)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裁判官郑纪航(「裁判官」)审理 ESCC 495/2020一案的相关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投诉要点

2.   有关投诉指裁判官:

  1. 存有偏颇而在证据不足及在错误依赖录影片段的情况下将被告人定罪;
  2. 没有将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以及
  3. 裁判官因对被告人存有偏颇而不索取判罚前的报告便作出不合理的判罚。

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

3.   投诉成立。

调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495/2020 一案的司法程序经已完结。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彭宝琴、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庆伟,以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李运腾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了裁判官定罪和判刑的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以及原讼法庭就针对定罪和判刑的上诉判案书。

5.   上述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及上诉判案书已上载司法机构网页(裁判官定罪及判刑口头理由录音誊本见此连结;原讼法庭上诉判案书见此连结。)

II. ESCC 495/2020及HCMA 368/2020

6.   ESCC 495/2020 一案中,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判官裁定一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判监禁9个月2星期。

7.   于HCMA 368/2020案,被告人就定罪和判刑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裁定上诉人的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原判,判刑也因而一并撤销。

III. 决定

8.   专责法官小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题述案件的司法决定的投诉不成立。

有关裁判官的裁决的投诉

9.   题述案件最关键的议题是:控方所提出的证据能否在毫无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下,证明被告人是施袭者。裁判官在分析及考虑了控方所呈堂的影像片段、相片、案发后从被告人寓所检取的个人物品、被告人的外貌及衣着等后,裁定被告人必定是施袭者。(裁判官的口头裁决理由第12页E-G)

10.   被告人于上诉时投诉,控方就身份辨认的证据薄弱,裁判官上述的定罪裁决不能维持。专责法官小组察悉有关偏颇的指称亦是建基于此项关于证据薄弱的投诉。然而,原讼法庭处理此项上诉理据时认为:

55. 本席认同裁判官的观察,各项显示了标的人物的面貌的片段所示的标的人物,是同一个人,而且是上诉人,问题是整体证据是否足以令人肯定这标的人物(即上诉人)是施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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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席细察了紧接袭击时段的前后片段,顾及片段的摄录时间和拍摄镜头的位置,也顾及其中一些片段所示的标的人物的容貌、衣着和身上及手上的物品,那人曾和一女子一起,并顾及裁判官的观察和双方的陈词,以这些片段所示的标的人物是同一个人来考虑,若说这蒙面的人和其他片段中露出面貌的那人(即上诉人)是同一个人,虽然那人右手手腕有手绳,也曾背上一个有幼绳的斜孭袋,但不同时段的袋并不一样,而且顾及拍摄片段的时间和案发时间有数小时之距,所示人物身上也缺乏有明确特征可供辨认的物品,经慎重考虑,本席认为,案中确有指向上诉人是施袭者的证据,证据也有一定份量,但是否足以令人肯定上诉人是施袭者,本席怀有疑虑。

59. 本席不同意上诉方所言,裁判官于考虑的方向和过程中犯了任何法律错误。裁判官就证据作出了用心仔细的评估考虑,本席在细察证据后,也认为上诉人是施袭者的可能性不小,但基于上述理由,难以安心肯定裁判官的定罪裁决是稳妥的。故此裁定上诉人的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原判。」

11.    再者,原讼法庭纵使裁定针对定罪的上诉得直,但亦指出案中有实质证据证明上诉人是袭击者的控方案情。原讼法庭更表示裁判官在审理本案方面尽心仔细没有犯任何法律错误。

12.    专责法官小组留意到被告人从未提出以裁判官(不管是实际上或观感上)存有偏颇作为上诉理由,况且亦没有情况显示裁判官因存有偏颇而将被告人定罪,无论如何,裁判官的定罪裁决是司法决定,相关的决定是否正确并非属于投诉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范畴。

有关裁判官的判罚的投诉

13.    裁判官于口头判刑理由中交代了判罚时的考量,并援引案件以作参考。尤其是裁判官留意到,有关罪行虽没有量刑指引,但本案情节严重,因被告人光天化日下在论坛现场人数众多时,伙同他人在自己的大学校园内犯案;即使当时保安人员介入,被告人仍与共同犯案者围堵保安人员和手无寸铁的受害人以继续施袭。裁判官认为有关罪行是个人成见所驱使,原因是案中并无情况显示被告人和受害人认识,更遑论是两人素有宿怨。再者,由于被告人案发时戴上蒙面头套,明显有意隐藏身份,故裁判官裁定有关袭击是早有预谋。结果,纵然案中所造成的伤势相对轻微,但鉴于案情严重,裁判官认为有必要处以阻吓性刑罚。尽管如此,经考虑被告人的背景以及基于被告人没有刑事定罪记录,裁判官酌情扣减刑期半个月,最终判处被告人监禁9个月2星期。(口头判刑理由誊本第13页J至14页L)

14.    鉴于被告人针对定罪的上诉被裁定得直,原讼法庭无需就判罚是否得当作出考虑,不过,专责法官小组留意到,本案并不涉及法庭必须于判刑前索取报告的法定要求。在此情况下,反而确立已久的原则是:索取判刑前的报告不应被视作为理所当然的做法。专责法官小组阅毕裁判官的口头判刑理由后,认为没有事实基础证明,裁判官没有索取报告一事以及其最终判刑会令人感觉偏颇(不论事实上或观感上)。

15.   此外,裁判官的判罚亦是司法决定,不属于司法人员司法行为投诉的范畴。

IV. 总结

16.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言行不当或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言论的实际内容及前文后理;是否确有表达偏颇(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有关行为所涉的整体情况是否有不当之处;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17.   至于司法决定(包括定罪或判罚),部分人或许基于立场或政见或会不予认同,但这不等同有关的司法决定或司法人员是偏颇。再者,在决定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是否成立时,案件的结果不一定是相关的考量,更并非是唯一的考量。

18.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案件的裁决和判刑是该名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专责法官小组不适宜亦不会干预任何的司法决定。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19.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经仔细考虑专责法官小组拟备的调查报告,同意有关投诉成立的结论。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决定

20.   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投诉成立。

 

2022年7月26日


备注: 司法机构收到针对裁判官审理五宗法庭案件的投诉。在所有相关的司法程序完结后,司法机构已就三宗法庭案件的投诉 (ESCC 1108/2020、ESCC 2460/2019及 ESCC 2410/2019) 完成调查。有关回应已上载至司法机构的网页(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about_us/complaints_responses/responses_20201215.html)。至于就余下一宗法庭案件的投诉 (ESCC 2566/2019) ,待所有相关的司法程序完结后,司法机构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