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存檔
A部 - 一般事宜
問 1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方式存檔的服務適用於哪些高等法院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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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在初期會分階段於以下高等法院的11 種選定案件類別實施︰
- 民事上訴 [CACV]
- 高院商業訴訟 [HCCL]
- 高院知識産權案件 [HCIP]
- 高院建築及仲裁訴訟 [HCCT]
- 高院傷亡訴訟 [HCPI]
- 高院民事訴訟 [HCA]
- 遺囑認證訴訟 [HCAP]
- 上訴法庭雜項案件(民事上訴) [CAMP]
-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 [HCMA]
- 刑事雜項案件[HCCP]
- 高院擬進行的訴訟 [HCZZ]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對外功能會於2025年6月30日先在民事上訴[CACV]中推出。
詳情請參閱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現正生效的實施公告。相關資訊可於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獲取。
- 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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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和(代表機構帳戶的)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問 3除了機構用戶帳戶,機構內還有主要管理員帳戶及輔助管理員帳戶。主要或輔助管理員帳戶持有人可不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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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首先要爲自己建立機構用戶帳戶,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請參閱常見問題F部有關用戶註册的問答,以了解更多關於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三者角色的資訊。
問 4受「限制申請令」/「限制程序令」或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27 條作出的命令所約束的訴訟人能否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 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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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文件的呈交看來受《實務指示11.3》定義下的限制申請令及/或限制程序令,或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7條作出的命令所約束,該文件或會被拒絕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
在此情况下,訴訟人如有需要,應前往相關法院登記處以傳統模式呈交文件。
問 5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成功向電子法院呈交文件後,是否有認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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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每次成功以電子方式呈交文件及/或付款後,都會立即收到認收通知,載有交易參考編號及交易日期/時間。
建議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保留該認收紀錄以便參考或查詢。與此同時,認收通知的副本亦會發送至帳戶持有人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訊息匣。
問 6成功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後,是否還需要送交印本?
- 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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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庭另有指示,或法律、實務指示有所規定,否則切勿送交有關文件的印本。
B部 - 編配法庭案件給代表機構帳戶的機構用戶(「帳戶連結」)
問 7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在哪些情況下我需要將法庭案件編配給機構用戶?
- 答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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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你的機構選擇就特定法庭案件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即你的機構帳戶與該特定法庭案件進行連結),你就需要將該特定法庭案件編配給機構用戶,這樣,該等機構用戶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如你決定按案件性質(例如高等法院民事上訴)將法庭案件編配給指定機構用戶,則該類性質案件無需與帳戶連結。
請參閲常見問題G部有關用戶註冊的問答,以了解更多關於案件連結(即你的機構帳戶與法庭案件進行連結)的資訊。
問 8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如何編配法庭案件給機構用戶?
- 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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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編配法庭案件給機構用戶,請登入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用戶帳戶,選擇「設定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及編配法庭案件」 ➔ 「編配法庭案件予機構用戶帳戶」。
請注意,輔助管理員須先獲授予所需權限,即「將案件與機構用戶帳戶連結(所有分支)」或「將案件與機構用戶帳戶連結(同一分支)」,才能編配法庭案件給機構用戶。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設定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及編配法庭案件」標題下的相關步驟指南。
問 9假如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沒有將法庭案件編配給機構用戶,會出現甚麼情況?
- 答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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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理員應指定一名或以上機構用戶作為「預設的機構用戶」,以備在法庭案件未有編配給任何機構用戶的情況下,收取針對特定案件的訊息。如主要管理員沒有指定機構用戶作為「預設的機構用戶」,機構帳戶的首名建立機構用戶會設定為「預設的機構用戶」。所有專指該法庭案件的訊息都會發送至機構帳戶的「預設的機構用戶」。
C部 - 展開新案件
問 10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將原訴文件(例如傳訊令狀、上訴通知書等)送交存檔以展開新案件?
- 答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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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展開新案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需要登入其註冊用戶帳戶。選擇「高等法院」 ➔ 「電子存檔」 ➔ 「送交文件」 ➔ 「展開新案件」,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下載原訴文件草稿至工作站, 使用 Microsoft Word 編輯文件草稿,上載已編輯的文件,使用呈交人的輸入簽名妥為簽署該文件,上載其他所需文件(如有),並按合適情況在網上繳付存檔費。如需透過上訴通知書展開新的民事上訴案件(CACV),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除了需要上傳已編輯的文件並使用呈交人的輸入簽名妥為簽署該文件外,還需要下載該份已簽署的上訴通知書以進行送達。送達後,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需要使用「載入擬存檔資料的草稿」功能提取已儲存的草稿,並繼續上傳其他所需文件(如有)以完成剩下的步驟,以及按合適情況在網上繳付存檔費。相關登記處處理好文件後,該人的訊息匣會收到已蓋章的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及其他文件(如適用)。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以下參考資料:
- 有關「展開新案件(民事法律程序-民事上訴案件)」(2,400 KB) 的步驟指南。
此外,請注意,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不得上載其自行掃瞄的案件原訴文件以完成案件展開程序。
問 11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新案件時,可輸入的訴訟方數目有沒有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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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所支援展開的新案件最多可有150個訴訟方(包括所有原告人/上訴人/申請人及被告人/答辯人等)。
問 12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每次最多可以呈交多少個案件?
- 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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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最多10個案件。
問 13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在展開新的傷亡訴訟時,如何可以像紙本存檔般排期進行首次核對表評檢聆訊?
- 答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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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新的傷亡訴訟時,需要確認系統提供的聆訊日期。
如未能確認所提供的日期,則所呈交的資料將不會獲進一步處理。如有需要,請聯絡相關法院登記處尋求協助。
問 14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否在存檔期間暫停片刻?
- 答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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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必須在限時3小時內完成呈交文件,但也可以利用「儲存草稿」功能,暫時儲存呈交資料的草稿,其後再正式呈交資料展開新案件。
如欲提取已儲存的草稿,請選擇「高等法院」 ➔ 「電子存檔」 ➔ 「送交文件」 ➔ 「載入擬存檔資料的草稿」。
請注意:只有已輸入資料,例如案件和訴訟方的資料才會被儲存,而任何已上載的文件檔案則不會儲存在草稿中。就傷亡訴訟而言,首次核對表評檢聆訊的任何已選聆訊日期同樣不會儲存在草稿中。由儲存初稿日期起計,儲存的草稿會保留5天,民事上訴案件除外。
此外,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情況而言,系統不設「儲存草稿」功能。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以下參考資料:
- 有關「在展開新案件前儲存(及提取)呈交資料的草稿」(901 KB) 的步驟指南。
問 15我是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文件展開新案件,此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 答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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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以及機構帳戶預設的機構用戶/獲編配處理有關性質案件的機構用戶)的訊息匣會從電子法院收到已蓋章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及/或其他文件(如適用)。
除非你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將此新案件編配給你的帳戶,否則你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該新案件的相關事宜。如有需要,請就案件編配方面向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尋求協助。
問 16跟進問15,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我的機構用戶成功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新案件後,我需要做些甚麽?
- 答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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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將新案件編配給指定的機構用戶,這樣他們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參閲上文B部的答8。
問 17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文件展開新案件,此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 答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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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的訊息匣會從電子法院收到已蓋章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及/或其他文件(如適用),而你的個人用戶帳戶屆時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你可按需要繼續向電子法院送交其他文件。
問 18我可以自行上載案件原訴文件的掃瞄文本,而不使用「展開新案件」功能(如上文答10中所述)來生成案件原訴文件嗎?
- 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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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如要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就高等法院的選定案件類別展開新案件,必須按照答10所述的步驟,在可供填寫的電子表格中輸入相關案件資料,以生成標準格式的案件原訴文件。你不可自行上載案件原訴文件的掃瞄文本。
問 19由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生成的案件原訴文件無法使用我個人電腦的文字處理軟件進行更新,為什麼?
- 答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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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要更新由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生成的案件原訴文件,所使用的Microsoft Word版本必須支援「限制編輯」功能(網上版本的Microsoft Word可能不支援該功能)。如使用不支援「限制編輯」功能的Microsoft Word版本或其他文字處理軟件打開文件,你可能只可檢視該文件,或在更新後無法將文件上載至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
D部 - 進行案件連結(即個人用戶/機構帳戶與法庭案件連結)前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問 20進行案件連結前有哪些種類的文件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 答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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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案件連結程序前,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的文件只限於幾類,例如送達認收書、代表訴訟人通知書及同意通知書 - 藉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範短片。
問 21我是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的機構帳戶(律師行或政府部門)尚未與某法庭案件連結,而我們是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或法律代表。我應如何將我的機構帳戶與該法庭案件連結?之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 答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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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案件連結前,你只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有限種類的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以及機構帳戶預設的機構用戶/獲編配處理有關性質案件的機構用戶)的訊息匣會從電子法院收到確認訊息,而你的機構帳戶屆時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
除非你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將此案件編配給你的帳戶,否則你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該案件的相關事宜。如有需要,請就案件編配方面向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尋求協助。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的示範短片。
問 22跟進問21,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我的機構用戶成功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後,我需要做些甚麽?
- 答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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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將該法庭案件編配給指定的機構用戶,這樣他們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參閲上文B部的答8。
問 23我是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的機構帳戶(並非律師行,亦非政府部門)尚未與某法庭案件連結,而我們是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我應如何將我的機構帳戶與該法庭案件連結?之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 答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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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機構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的名稱與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名稱相符,你會被要求輸入原訴文件的文件參考編號,然後你便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存檔有限種類的文件(如送達認收書)。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以及機構帳戶預設的機構用戶/獲編配處理有關性質案件的機構用戶)的訊息匣會從電子法院收到確認訊息,而你的機構帳戶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
除非你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將此案件編配給你的帳戶,否則你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該案件的相關事宜。如有需要,請就案件編配方面向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尋求協助。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的示範短片。
問 24跟進問22。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我的機構用戶成功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後,我需要做些甚麽?
- 答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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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將該法庭案件編配給指定的機構用戶,這樣他們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參閲上文B部的答8。
問 25問 25 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亦是一宗法庭案件的訴訟人。我應如何將個人用戶帳戶與該法庭案件進行連結?之後需要做些甚麽?
- 答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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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的名稱與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名稱相符,系統會要求你輸入原訴文件的文件參考編號,然後你便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存檔有限種類的文件(如送達認收書)。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的訊息匣會從電子法院收到確認訊息,而你的個人用戶帳戶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你可按需要繼續向電子法院送交其他文件。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的示範短片。
問 26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亦是一宗法庭案件的訴訟人。我的個人用戶帳戶尚未與該法庭案件連結。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為何不允許我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
- 答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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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你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的名稱與該法庭案件訴訟方的名稱不相符,也可能是你提供的原訴文件的文件參考編號不正確。
請聯絡相關法院登記處尋求協助。
問 27一旦選擇了就某法庭案件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是否代表所有與該法庭案件有關的文件都要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 答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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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於實際原因或技術問題,例如相關文件容量龐大,你可以用回傳統模式向電子法院送交若干文件。
請參閲答42了解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文件的檔案容量限制。
E部 - 進行案件連結後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問 28進行案件連結後有哪些種類的文件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 答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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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案件連結程序後,幾乎所有種類(除了少數例外)的文件都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後)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範短片。
以下為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的文件清單以供參考。
- 表格23—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22號命令)
- 表格25A—根據命令或證明書繳存法院款項通知書
- 表格93—有關訟費的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 答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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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適用的規則規定需要許可才能作出修訂,則要先取得法院的許可。
如欲存檔經修訂的狀書,請選擇「高等法院」 ➔ 「電子存檔」 ➔ 「送交文件」 ➔ 「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然後選擇需要存檔的文件種類和根據情況選擇文件版本是「修訂版」還是「再修訂版」。
進行修訂必須符合《實務指示19.1》規定的顔色要求。此外,文件的修訂本中,使用顔色修改之處必須清晰可辨。
問 30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否將同一法庭案件的各方之間傳票和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同時存檔?
- 答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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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新增文件」可以存檔任何額外文件。每次最多可存檔10個文件。
問 31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送交草擬命令/判決以供電子法院批准?
- 答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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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名稱」中根據情況選擇「命令」或「判決」,然後在「用途」中選擇「以供審批草擬本」。
問 32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送交命令/判決的清稿以供電子法院蓋章?
- 答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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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名稱」中根據情況選擇「命令」或「判決」,然後在「用途」中選擇「以供蓋章」並輸入已批准草擬本的文件參考編號。
問 33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曾將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草擬本及便箋送交存檔,及後在訊息匣收到電子法院的提問;有關文件現已修正,我應如何存檔修改後的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草擬本及便箋?
- 答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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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名稱」中選擇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的相關文件名稱(例如「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管有令狀(收樓令)」)及「便箋」,兩份文件的「用途」一欄都選擇「回覆提問」,並輸入提問函件的文件參考編號。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並獲電子法院批准,你會接到相關通知。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將執行令狀送交存檔」(2,700 KB) 的步驟指南。
問 34跟進問33,如何把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的清稿及便箋送交存檔?
- 答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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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名稱」中選擇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的相關文件名稱(例如「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管有令狀(收樓令)」)及「便箋」。在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文件的「用途」一欄選擇「以供蓋章」,並輸入已批准草擬本的文件參考編號;在「便箋」的「用途」一欄選擇「以供存檔」。
就執行令狀而言,你應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6號命令第6(4)(a)條規則,於提交令狀以供蓋章時一同交出該令狀是就之而發出的判決/命令以及(凡屬須取得許可者)批予許可發出該令狀的命令。為此目的,請按合適情況呈交夾附該判決及/或命令文本的「函件」,並在「用途」一欄選擇「以供存檔」。
系統會要求你在網上支付適當的訂明費用。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並已由電子法院發出,你的訊息匣會收到已蓋章的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
如需執達主任執行令狀,請利用「高等法院」 ➔ 「執達事務組相關服務」 ➔ 「執行與送達」功能提交有關請求並繳付所須的執達主任按金。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將執行令狀送交存檔」(2,700 KB) 的步驟指南。
問 35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否送交緊急申請(例如約見常規聆案官)以供電子法院批准?
- 答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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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鼓勵法庭使用者更廣泛地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法院處理相關事宜。他們應考慮到登記處職員可能需要的處理時間而盡早呈交文件,避免延至最後一刻。如情況緊急,法庭使用者可前往相關法院登記處,並在此等特殊情況下以傳統模式呈交文件。
問 36如文件牽涉編排聆訊日期,可如何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處理?
- 答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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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存檔文件期間,在「用途」一欄選擇「以供排期」時可選擇最想要的聆訊日期。
排期主任編排聆訊日期時會考慮有關選擇。然而,上述日期只供排期主任參考。法院將根據法庭的可用時間安排聆訊。
問 37如文件在呈交時被拒絕,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如何處理?
- 答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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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文件在呈交時被拒絕,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的訊息匣會收到電子法院的訊息,告知拒絕的原因。該人可以採取適當的補救步驟,包括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重新向電子法院傳送文件。
如文件在其後呈交而獲接納,則系統確認只會連繫後來呈交文件的時間,而非首次失敗的呈交時間。
如呈交有關文件需要繳付費用,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要為其後的呈交繳付費用,而首次失敗的呈交則可申請退款。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應考慮到登記處職員可能需要的處理時間而盡早呈交文件,避免延至最後一刻。
有關申請退款的程序,請參閲答66 - 答68了解詳情。
問 38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前,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能夠確認正在上載的是正確的文件檔案?
- 答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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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載文件檔案後,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使用「預覽」功能預覽文件影像。
問 39如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了錯誤的文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如何取消送交?
- 答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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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與傳統模式相似,如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了錯誤的文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考慮提出適當的申請,尋求電子法院的濟助。因此,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在向法院呈交文件前,務必格外小心。
問 40如因系統的定期或不定期維修保養而遲了呈交文件,電子法院會否接受?
- 答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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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嘗試在允許的期限內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卻因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問題而不能送交,你可以考慮根據有關法例提出申請以尋求濟助(例如《高等法院規則》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
這種情況下,如欲申請延展時限,須有誓章支持,述明與申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實,例如每次呈交失敗的日期時間及失敗次數、畫面顯示的錯誤訊息內容(如有)甚至截圖圖像、訂下有關允許期限的命令以及所涉文件等。
無論如何,你應考慮到登記處職員可能需要的處理時間而盡早呈交文件,避免延至最後一刻。
- 答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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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檔案格式(或「存檔類型」)須為「Microsoft WORD」(.docx 或 .doc)、「純文字格式」(TXT)、「微軟豐富文本格式」(RTF)和 「可攜式文件格式」(PDF)。
詳情請到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關於使用司法機構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詳細技術要求的行政指示 (627 KB)。
- 答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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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直接從用戶的個人電腦或流動裝置上載文件至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每次呈交文件的總容量不得超過50MB。而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在進行電子存檔時,也可選擇利用司法機構雲端平台上載文件,每份文件的容量上限為1GB。
司法機構雲端平台是為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機構用戶提供的一個臨時儲存區域,用於上載超過50MB容量限制的文件。透過司法機構雲端平台上載文件的功能目前已在高等法院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電子存檔功能中啟用,並將逐步擴展至其他電子法院。當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功能啟用後,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在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呈交文件時,可選擇從個人電腦/流動裝置上載文件,或選擇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儲存空間內的文件。
- 答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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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一次過呈交的文件的檔案總容量超出50MB,呈交人可選擇分批呈交,以使每批所包含的文件總容量少於50MB,最多可分為10批呈交。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在進行電子存檔時,也可選擇利用司法機構雲端平台上載文件,每份文件的容量上限為1GB。
問 44我是否需要為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儲存空間繳付費用?如果我機構的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儲存空間已滿,是否可以要求額外的儲存空間?
- 答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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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機構帳戶均獲免費提供20GB的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存儲空間,以便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進行電子存檔。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儲存空間不得用作文件的主要或唯一存儲空間,所有文件在完成電子存檔後應妥善移除,以釋放存儲空間。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應確保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儲存空間的正確使用,並監察儲存空間使用情況。
問 45是否可以利用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將文件分享給另一機構的註冊用戶?
- 答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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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只支援在同一機構帳戶的用戶之間分享文件。
- 答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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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機構帳戶所獲分配的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儲存空間,其儲存存取碼是由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設定。司法機構不會保存你機構的儲存存取碼。請聯絡你機構的管理員以獲取儲存存取碼。你機構的管理員亦可按情況重設儲存存取碼。
問 47我的文件儲存在司法機構雲端平台中,司法機構或其他人士是否可以查看?
- 答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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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不會保存你機構的儲存存取碼,亦無法存取你機構在司法機構雲端平台儲存空間內的文件。只有當你與你機構的其他用戶分享存取碼時,他們才可以查看相關文件。
F部 - 釐訂時間
- 答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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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相關登記處在關閉期間收到以電子方式呈交的文件,該文件會被視作於該登記處下一次通常向公眾開放的時刻收到。
法院各登記處的開放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關閉 例子1:如向電子法院傳送的文件在某工作日上午10時00分完成,則呈交時間就是上午10時00分,文件的正式存檔時間也是上午10時00分。
例子2:如向電子法院傳送的文件在某星期一下午7時00分完成,則呈交時間就是下午7時00分。如法院登記處於下一天上午8時45分開放,則接收時間就是星期二上午8時45分,文件的正式存檔時間也是星期二上午8時45分。
例子3:如傳訊令狀在某工作日上午10時00分完成向電子法院傳送,則呈交時間就是上午10時00分。如電子法院於上午10時30分完成處理該文件並發出傳訊令狀,則該傳訊令狀的發出時間是上午10時00分。
例子4:如傳訊令狀在某星期一下午7時00分完成向電子法院傳送,則呈交時間就是下午7時00分。假設星期二是工作天,而電子法院於上午9時15分完成處理該文件並發出傳訊令狀,則發出時間是星期二上午8時45分。
問 49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在下午5時30分前開始呈交文件,但在下午5時30分之後才完成整個呈交,那麽文件會被視作何時呈交?
- 答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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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文件的正式收取時間是以整個呈交的完成時間為準,而不是以第一份文件的呈交時間為準。
如果整個呈交(包括電子支付)在相關法院登記處辦公時間結束後(即下午5時30分後)才完成,則該呈交會被視作於登記處下一次通常向公眾開放的時刻收到。
問 50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文件。我如何得知文件的呈交時間?
- 答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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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成功以電子方式呈交文件及/或付款後,你會隨即收到認收通知(隨文載有交易參考編號和交易日期/時間)。
認收通知內「呈交日期及時間」所示的日期/時間代表文件的呈交時間。
認收通知樣本中可見「呈交日期及時間」的日期/時間,以供參考。
問 51假如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文件之時,相關法院登記處正因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而關閉,那麽何時會被視作文件的收取時間?
- 答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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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會被視作於相關法院登記處下一次通常向公眾開放的時刻收取。
G部 - 從電子法院收取文件
問 52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並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了一宗新的民事案件。我如何能從電子法院收到由這宗新案件的被告人所存檔的送達認收書?
- 答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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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法院會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中的訊息匣向你(作為原告人)發送送達認收書。
問 53我的機構(律師行)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替當事人展開了一宗新的民事案件。我們如何能從電子法院收到由這宗新案件的被告人所存檔的送達認收書?
- 答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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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法院會向你的機構(作為原告人的法律代表)發送送達認收書。該送達認收書會發送到獲編配有關法庭案件的機構用戶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訊息匣。
問 54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了一份文件。我如何得知電子法院正在處理/已處理好我呈交的文件?
- 答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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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訊息匣會從電子法院收到訊息/文件,告知你所呈交文件的處理進度/結果。
問 55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於相關法院登記處開放的時間呈交文件,藉以由法院發出該文件。我何時會收到電子法院的訊息?
- 答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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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院登記處有以下目標:
- 如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並無發現不妥之處,可按照該類別文件以傳統模式呈交時所採用的處理方式,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處理時間緊迫的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或已蓋章的各方之間的傳票);以及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發出該文件;或
- 如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發現有不妥之處,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拒絕所呈交的文件,以及通知呈交文件的人。
問 56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於相關法院登記處非開放的時間呈交文件,藉以由法院發出該文件。我何時會收到電子法院的訊息?
- 答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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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院登記處有以下目標:
- 如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並無發現不妥之處,可按照該類別文件以傳統模式呈交時所採用的處理方式,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處理時間緊迫的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或已蓋章的各方之間的傳票);以及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發出該文件;或
- 如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發現有不妥之處,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早拒絕所呈交的文件,以及通知呈交文件的人。
- 答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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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已閱讀與否,該等訊息會由訊息日期起計90天內保留在訊息匣中。如有需要,你可將訊息列印或下載,以供備存和參考。
問 58當有訊息發送至我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訊息匣時,會不會有電郵通知?
- 答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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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設安排下,當你的訊息匣有未閲讀的訊息,每天日終時會有提示通知發送至你的電郵地址。
你亦可選擇每當訊息匣收到訊息時都有個別電郵通知。
H部 - 向另一訴訟方送交文件
問 59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在訊息匣中收到已蓋章的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有沒有甚麽功能可以將該文件送交給法律程序的另一方?
- 答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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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另一訴訟方送達文件不應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進行。你可以以電子方式透過雙方協議的通訊渠道(例如電郵)送交文件。
詳情請參閱《法院程序(電子科技)條例》(第638章)、《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規則》(第638J章)及《電子實務指示4》:於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使用電子科技。
問 60如何將已蓋章的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送達另一方?
- 答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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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以電子方式透過雙方協議的通訊渠道(例如電郵)向另一方送交已蓋章的原訴文件。
除此之外,你亦可以將已蓋章的原訴文件列印出來,以傳統模式送達另一方。
只要符合《電子實務指示4》D1部的規定,文件的列印本與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問 61如我於星期日以電子方式送達文件予另一方,該文件是否會被視為已在同一日送達?
- 答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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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程序(電子科技)(高等法院民事法律程序)規則》(下稱「該規則」)第6部訂明有關電子送達文件的常規及程序。具體而言,該規則第23條規定關於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文件的時間釐訂或計算。上述第23條列明:
- 如某原訴文件根據第18條送達,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為在其藉電子傳送方式送交當日之後的第七日送達。
- 如某文件(原訴文件除外)根據第18或22(b)條送達,則除非相反證明成立,否則該文件須視為在其藉電子傳送方式送交當日的下一個工作日送達。
- 在第(2)款中,工作日 (business day) 指非屬公眾假期的任何一日。
I部 - 電子支付
問 62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繳付法院費用?
- 答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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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法院費用可以透過信用卡網上付款服務、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或預付款帳戶(只適用於有預付款帳戶之機構帳戶)進行。如欲使用信用卡網上付款服務,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接受Visa、萬事達卡、中國銀聯及日財卡。
- 答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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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網上付款的金額上限,以每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計為港幣3,300元,而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供應商所預設的上限為港幣100,000元。
以預付款帳戶付款不設付款上限,只要預付款帳戶餘額足以支付全數款額即可。
- 答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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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容許一筆過就多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支付款項;而在此情況下,信用卡網上付款的港幣3,300元繳費金額上限是針對每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的金額而言,而不是針對總體支付金額而言。
假如多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當中任何一個案件的付款額超過信用卡網上付款的港幣3,300元繳費金額上限,則整筆付款額便需以預付款帳戶(只適用於有預付款帳戶之機構帳戶),或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繳交;但不可超過由服務供應商設定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支付金額的預設上限,而現時 該上限為港幣100,000元。
舉例說,若同時展開5宗新的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需要付款的情況如下:
每宗案件的入稟費港幣835元,即現有費用水平八折寬減後的收費
總體支付金額=港幣4,175元
這筆港幣4,175元的總體支付金額可以用信用卡網上付款,因為每宗案件的付款額是港幣835元,低於信用卡網上付款就一宗案件所設的上限。
問 65當有多個屬同一宗法庭案件而又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要進行批量存檔,電子支付的付款上限是多少?
- 答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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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存檔多個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而言,系統容許一筆過支付相關費用及/或其他款項。假如其中一批的付款額超過信用卡網上付款的港幣3,300元繳費金額上限,則該批量支付的款項需以預付款帳戶(只適用於有預付款帳戶之機構帳戶),或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繳交;但不可超過由服務供應商設 定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支付金額的預設上限,而現時該上限為港幣100,000元。
舉例說,在一宗案件中,若同時呈交多個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而需要付款的情況如下:
傳召出庭令狀以供蓋章(港幣500元)
管有令狀(收樓令)以供蓋章(港幣1,670元)
其他須付款的文件(港幣1,290元)
總體支付金額=港幣3,460元
這筆港幣3,460元的總體支付金額必須以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或預付款帳戶(只適用於有預付款帳戶之機構帳戶)繳交,因為同一案件的總金額超過信用卡網上付款的繳費金額上限。
- 答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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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退款(例如存檔費)。如果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該申請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給電子法院。
- 答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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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從速辦理,請你於申請時提供以下資料:
- 付款收據(即顯示申請退款的付款額的文件證明)
- 認收通知(即顯示提交文件/付款的相關交易的文件證明,請參閲上文F部答50的樣本)
- 電子付款的交易參考編號
- 案件編號
- 電子付款的日期及時間
- 郵寄地址以及聯絡電話號碼
- 任何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結果會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訊息匣通知。
- 答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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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卡網上付款或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支付的費用及收費,退款將以劃線支票方式支付,支票抬頭為相關案件訴訟方或其法律代表。當退款支票備妥後,將根據所提供的郵寄地址以郵寄方式寄出予用戶。至於以預付款帳戶支付的費用及收費,退款將存入同一個用作付款的預付款帳戶。
至於已存入或繳付予法院的款項,退款將根據專為相關法院而設的訴訟人儲存金規則處理。
J部 - 電子法院與非電子法院之間的法律程序移交
問 69如果法律程序由非電子法院移交至電子法院,我是否可以使用電子存檔?我該如何處理之前已存檔至非電子法院的文件?
- 答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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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移交至電子法院的法律程序而言,各方可選擇以電子模式進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於法律程序移交前已經以傳統模式存檔的文件仍然是該等文件的正式文本。
問 70如果法律程序由電子法院移交到非電子法院,我是否需要轉換回傳統模式?
- 答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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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移交後,各方要轉換回傳統模式。
在法律程序移交後,所有藉電子途徑存檔的文件將由法院列印出來,並備存在新設或現有的紙本案件檔案內,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K部 - 新存檔安排
- 答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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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在高等法院的選定案件類別推出後,我們鼓勵法庭使用者使用該系統以電子模式與法院處理相關事宜。如果法庭使用者選擇以傳統模式而非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存檔或呈交文件,則在存檔或呈交文件時,須同時向法院提供該文件的電子文本(以USB儲存裝置或可攜式硬碟裝載)。因此,我們呼籲法庭使用者,尤其是律師行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便隨時隨地靈活地與法院處理相關事宜。此舉既可節省成本和人力,更有助提升效率。
問 72法庭使用者如何得知要存檔的文件屬於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推出後所涵蓋的高等法院選定案件類別?
- 答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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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在初期會分階段將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擴展至以下高等法院的 11種選定案件類別的法庭使用者:
- 民事上訴 [CACV]
- 高院商業訴訟 [HCCL]
- 高院知識產權案件 [HCIP]
- 高院建築及仲裁訴訟 [HCCT]
- 高院傷亡訴訟 [HCPI]
- 高院民事訴訟 [HCA]
- 遺囑認證訴訟 [HCAP]
- 上訴法庭雜項案件(民事上訴) [CAMP]
-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 [HCMA]
- 刑事雜項案件[HCCP]
- 高院擬進行的訴訟 [HCZZ]
詳情請參閱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現正生效的實施公告。相關資訊可於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 獲取。
- 答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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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準備文件的電子文本:
- 將電子文本儲存於 USB 儲存裝置或可攜式硬碟內,然後前往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高等法院大樓低層1 樓),透過自助服務站上載已掃瞄的文件影像及生成二維碼;或
- 如沒有掃瞄設備,可到資源中心透過自助服務站製備電子文本及生成二維碼。
至於非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包括律師行和政府部門等,須自行製備文件的電子文本,並儲存於 USB 儲存裝置或可攜式硬碟內,然後前往資源中心,透過自助服務站上載已掃瞄的文件影像及生成二維碼。
完成掃瞄/上載文件影像程序後,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非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例如律師行職員)須在文件最後一頁的背面貼上二維碼標籤。 在前往相關登記處辦理存檔手續時,登記處職員會收取文件並掃瞄二維碼。文件影像隨後會顯示在電子通知顯示器上,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非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核實。確認文件影像無誤後,提供文件的電子文本的程序即告完成。
問 74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使用資源中心的自助服務站製備電子文本時,有哪些要點需要注意?
- 答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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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注意以下各項要點:
- 使用正本文件的影印本進行掃瞄,以免紙本正本在掃瞄過程中有可能受到損壞;
- 如文件的尺寸異常或紙質脆弱,請使用平板掃瞄功能進行掃瞄;
- 在每頁要掃瞄及存檔的文件上標示頁碼;
- 掃瞄及/或上載程序完成後,將有一個二維碼標籤生成。請在文件最後一頁的背面貼上該二維碼標籤;
- 如文件為雙面書寫,請在文件最後一頁紙背面的空位貼上該二維碼標籤;以及
- 如有多份文件,請逐一掃瞄及/或上載以獲取每份文件的二維碼標籤,並在每份文件最後一頁的背面貼上該二維碼標籤,然後再掃瞄下一份文件。
問 75由於律師行不能使用資源中心的自助服務站掃瞄要存檔的文件,其職員是否需要返回辦公室掃瞄已蓋上印戳或貼上標籤的文件(例如在高等法院會計部繳交存檔費或在排期主任辦事處排期聆訊後)?
- 答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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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服務站的 「掃瞄文件 」功能只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使用。 律師行及法律代表只可使用自助服務站,以 USB 儲存裝置或可攜式硬碟上載已掃瞄文件。 視乎文件的性質,在文件準備好進行掃瞄及上載前,可能需要前往其他法院辦事處,例如︰在會計部辦理繳費手續、在排期主任辦事處獲取聆訊日期,或在宣誓處作出宗敎式宣誓/非宗敎式宣誓。在上述情況下,如選擇使用自助服務站上載文件,法律代表需前往高等法院兩次或以上,以便完成存檔程序。他們可能需要返回自己的辦公室掃瞄文件,然後返回資源中心,攜同以USB儲存裝置或可攜式硬碟裝載的掃瞄文件,透過自助服務站上載掃瞄文件影像並生成二維碼。 因此,我們鼓勵律師行及法律代表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取代紙本存檔,以節省成本和人力,並享受隨時隨地進行電子存檔及電子付款的便利。
問 76如果案件訴訟方不願意提供傳統模式以外的文件電子文本,該怎麼辦?
- 答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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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訴訟方如果是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註冊用戶,可以使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方式存檔文件。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提供最便捷的方式,以便隨時隨地向法院提交文件。尚未登記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帳戶的案件訴訟方,可透過此URL位址 https://www.judwebportal.judiciary.hk 於網上遞交申請表;或透過以下途徑交回已填妥的申請表(可於https://www.judiciary.hk/doc/zh/e_courts/F_PAAccount_c.pdf (496 KB) 下載)的印本:
- 傳真(傳真號碼:2340 7819);
- 郵寄至支援中心[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 12 號灣仔政府大樓 5 樓];或
- 於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5時30分],親身送交支援中心、小額錢債審裁處資訊中心、七間裁判法院的總務室或高等法院各登記處。
問 77在新的存檔安排實施後,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和法律代表(例如律師行職員)向法院提供文件的電子文本的工作流程是怎樣的?
- 答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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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請參閱「如何使用自助服務站掃瞄及上載文件」(2,715 KB) 單張內的流程圖。至於律師行及法律代表,請參閱「如何使用自助服務站上載已掃描的文件」(2,700 KB) 單張內的流程圖。
- 答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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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自助服務站上載的文件大小不得超過 1GB。
- 答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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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檔案格式(或「存檔類型」)須為「Microsoft Word「(.docx 或 .doc)、「純文字格式」(TXT)、「微軟豐富文本格式」(RTF) 和 「可攜式文件格式」(PDF)。
請參閲「關於使用司法機構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詳細技術要求的行政指示] (627 KB) 以了解更多資訊。
問 80除了如上文答71 所述,以 USB 儲存裝置或使用 USB 介面的可攜式硬碟提供文件的電子文本外,法庭使用者除了提供印本外,是否還有其他方法提供電子文本?
- 答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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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考慮透過電子提交平台向法院呈交有關文件的電子文本,這亦符合新的存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