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電子法院

電子存檔

全部展開 全部收起

A部 - 一般事宜

問 1
經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方式存檔的服務適用於哪些法律程序及/或法院級別?

答 1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已由2022年5月6日起應用於區域法院傷亡訴訟和稅款申索這兩類民事法律程序,現正分階段推展至區域法院的其他法律程序及其他法院級別。

詳情請參閲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發出現正生效的實施公告。相關資訊可於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獲取。

問 2
誰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答 2

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和(代表機構帳戶的)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問 3
除了機構用戶帳戶,機構內還有主要管理員帳戶及輔助管理員帳戶。主要或輔助管理員帳戶持有人可不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答 3

不可以。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首先要為自己建立機構用戶帳戶,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請參閲常見問題F部有關用戶註冊的問答,以了解更多關於主要管理員、輔助管理員及機構用戶三者角色的資訊。

問 4
受「限制申請令」或「限制程序令」約束的訴訟人能否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答 4

如文件的呈交似乎受《實務指示11.3》定義下的限制申請令及/或限制程序令約束,該文件或會被拒絕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

在此情況下,訴訟人如有需要,應前往相關法院登記處以傳統模式呈交文件。

問 5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成功向電子法院呈交文件後,是否有認收通知?

答 5

有的。每次成功以電子方式呈交文件及/或付款後,都會立即收到認收通知,載有交易參考編號及交易日期/時間。

建議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保留該認收紀錄以便參考或查詢。與此同時,認收通知的副本亦會發送至帳戶持有人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訊息匣。

問 6
成功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後,是否還需要送交紙本副本?

答 6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或法律、實務指示有所規定,否則切勿送交有關文件的紙本副本。

B部 - 編配法庭案件給代表機構帳戶的機構用戶(「帳戶連結」)

問 7
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在哪些情況下我需要將法庭案件編配給機構用戶?

答 7

但凡你的機構選擇就特定法庭案件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即你的機構帳戶與該特定法庭案件進行連結),你就需要將該特定法庭案件編配給機構用戶,這樣,該等機構用戶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如你決定按案件性質(例如區域法院傷亡訴訟)將法庭案件編配給指定機構用戶,則該類性質案件無需與帳戶連結。

請參閲常見問題G部有關用戶註冊的問答,以了解更多關於案件連結(即你的機構帳戶與法庭案件進行連結)的資訊。

問 8
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如何編配法庭案件給機構用戶?

答 8

如欲編配法庭案件給機構用戶,請登入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用戶帳戶,選擇「設定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及編配法庭案件」「編配法庭案件予機構用戶帳戶」。

請注意,輔助管理員須先獲授予所需權限,即「將案件與機構用戶帳戶連結(所有分支)」或「將案件與機構用戶帳戶連結(同一分支)」,才能編配法庭案件給機構用戶。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設定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及編配法庭案件」標題下的相關步驟指南。

問 9
假如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沒有將法庭案件編配給機構用戶,會出現甚麼情況?

答 9

主要管理員應指定一名或以上機構用戶作為「預設的機構用戶」,以備在法庭案件未有編配給任何機構用戶的情況下,收取針對特定案件的訊息。如主要管理員沒有指定機構用戶作為「預設的機構用戶」,機構帳戶的首名建立機構用戶會設定為「預設的機構用戶」。所有專指該法庭案件的訊息都會發送至機構帳戶的「預設的機構用戶」。

C部 - 展開新案件

問 10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將原訴文件(例如傳訊令狀)送交存檔以展開新案件?

答 10

如欲展開新案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需要登入其註冊用戶帳戶。選擇「電子存檔」「送交文件」「展開新案件」,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按合適情況在網上繳付存檔費。登記處處理好文件後,該人的訊息匣就會收到已蓋章的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及其他文件(如適用)。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以下參考資料:

  1. 有關「如何展開新案件?」的示範短片;及
  2. 有關「展開新案件 (由政府部門展開)」「展開新案件 (非由政府部門展開)」的步驟指南。

問 11
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新案件時,可輸入的訴訟方數目有沒有上限?

答 11

有。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支持所展開的新案件有最多30個訴訟方(包括所有原告人及被告人)。

問 12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每次最多可以呈交多少個案件?

答 12

每次最多10個案件。

問 13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在展開新的傷亡訴訟時,如何可以像紙本存檔般排期進行首次核對表評檢聆訊?

答 13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新的傷亡訴訟時,需要從三個可選的聆訊日期時間中選擇最想要的一個。

如沒有作出選擇,則所呈交的資料將不獲接受。如有需要,請聯絡相關法院登記處求助。

問 14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否在存檔期間暫停片刻?

答 14

雖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必須在限時3小時內完成呈交文件,但也可以利用「儲存草稿」功能,暫時儲存呈交資料的草稿,其後再正式呈交資料展開新案件。

如欲提取已儲存的草稿,請選擇「電子存檔」「送交文件」「載入擬存檔資料的草稿」。

請注意:只有已輸入資料,例如案件和訴訟方的資料才會被儲存,而任何已上載的文件檔案則不會儲存在草稿中。就傷亡訴訟而言,首次核對表評檢聆訊的任何已選聆訊日期同樣不會儲存在草稿中。由儲存初稿日期起計,儲存的草稿會保留5天。

此外,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情況而言,系統不設「儲存草稿」功能。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以下參考資料:

  1. 有關「如何儲存(及提取)呈交資料的草稿以備展開新案件?」的示範短片;及
  2. 有關「在展開新案件前儲存(及提取)呈交資料的草稿」的步驟指南。

問 15
我是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文件展開新案件,此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答 15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以及機構帳戶預設的機構用戶/獲編配處理有關性質案件的機構用戶)的訊息匣就會從電子法院收到已蓋章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及其他文件(如適用)。

除非你的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將此新案件編配給你的帳戶,否則你不能就該新案件以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如有需要,請向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就案件編配方面求助。

問 16
跟進問15,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我的機構用戶成功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新案件後,我需要做些甚麽?

答 16

你要將新案件編配給指定的機構用戶,這樣他們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參閲上文B部的答8。

問 17
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文件展開新案件,此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答 17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的訊息匣就會從電子法院收到已蓋章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及其他文件(如適用),而你的個人用戶帳戶屆時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如有需要你可以繼續向電子法院送交其他文件。

D部 - 進行案件連結(即個人用戶/機構帳戶與法庭案件連結)前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問 18
進行案件連結前有哪些種類的文件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答 18

進行案件連結程序前,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的文件只限於幾類,例如送達認收書、代表訴訟人通知書及同意通知書-藉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範短片。

問 19
我是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的機構帳戶(律師行或政府部門)尚未與某法庭案件連結,而我們是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或法律代表。我應如何將我的機構帳戶與該法庭案件連結?之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答 19

你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有限種類的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以及機構帳戶預設的機構用戶/獲編配處理有關性質案件的機構用戶)的訊息匣就會從電子法院收到確認訊息,而你的機構帳戶屆時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

除非你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將此案件編配給你的帳戶,否則你不能就該案件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如有需要,請向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就案件編配方面求助。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範短片。

問 20
跟進問19,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我的機構用戶成功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後,我需要做些甚麽?

答 20

你要將該法庭案件編配給指定的機構用戶,這樣他們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參閲上文B部的答8。

問 21
我是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的機構帳戶(並非律師行,亦非政府部門)尚未與某法庭案件連結,而我們是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我應如何將我的機構帳戶與該法庭案件連結?之後還需要做些甚麽?

答 21

如果你的機構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的名稱與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名稱相符,你會被要求輸入原訴文件的文件參考編號,然後你便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存檔有限種類的文件(如送達認收書)。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以及機構帳戶預設的機構用戶/獲編配處理有關性質案件的機構用戶)的訊息匣就會從電子法院收到確認訊息,而你的機構帳戶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

除非你機構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將此案件編配給你的帳戶,否則你不能就該案件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如有需要,請向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就案件編配方面求助。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範短片。

問 22
跟進問21。我是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我的機構用戶成功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後,我需要做些甚麽?

答 22

你要將該法庭案件編配給指定的機構用戶,這樣他們才能利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進一步處理相關事宜。

詳情請參閲上文B部的答8。

問 23
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亦是一宗法庭案件的訴訟人。我應如何將個人用戶帳戶與該法庭案件進行連結?之後需要做些甚麽?

答 23

如果你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的名稱與該法庭案件的訴訟方名稱相符,系統會要求你輸入原訴文件的文件參考編號,然後你便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存檔有限種類的文件(如送達認收書)。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你的訊息匣就會從電子法院收到確認訊息,而你的個人用戶帳戶亦與該法庭案件正式連結。你可按需要繼續向電子法院送交其他文件。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前)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範短片。

問 24
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亦是一宗法庭案件的訴訟人。我的個人用戶帳戶尚未與該法庭案件連結。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為何不允許我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例如送達認收書)?

答 24

這可能是你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註冊的名稱與該法庭案件訴訟方的名稱不相符,也可能是你提供的原訴文件的文件參考編號不正確。

請聯絡相關法院登記處求助。

問 25
一旦選擇了就某法庭案件以電子模式與電子法院處理相關事宜,是否代表所有與該法庭案件有關的文件都要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答 25

不是,你可以用回傳統模式向電子法院送交若干文件,例如是相關文件容量龐大的緣故,或基於其他實際原因。

請參閲答42了解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文件的檔案容量限制。

E部 - 進行案件連結後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問 26
進行案件連結後有哪些種類的文件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答 26

進行案件連結程序後,幾乎所有種類(除了少數例外)的文件都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觀看「(帳戶與案件連結後)如何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的示範短片。

以下為不能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的文件清單以供參考。

表格23—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22號命令)

表格25A—根據命令或證明書繳存法院款項通知書(第22號命令)

表格93—有關訟費的附帶條款付款的通知書(第62A號命令)

問 27
如何存檔經修訂的狀書?

答 27

如適用的規則規定需要許可才能作出修訂,則要先取得法院的許可。

如欲存檔經修訂的狀書,請選擇「電子存檔」「送交文件」「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然後選擇需要存檔的文件種類和根據情況選擇文件版本是「修訂版」還是「再修訂版」。

進行修訂必須符合《實務指示19.1》規定的顔色要求。此外,文件的修訂本中,使用顔色修改之處必須清晰可辨。

問 28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否將同一法庭案件的各方之間傳票和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同時存檔?

答 28

可以。按「新增文件」可以存檔任何額外文件。每次最多可存檔10個文件。

問 29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送交草擬命令/判決以供電子法院批准?

答 29

在「文件名稱」中根據情況選擇「命令」或「判決」,然後在「用途」中選擇「以供審批草擬本」。

問 30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送交命令/判決的清稿以供電子法院蓋章?

答 30

在「文件名稱」中根據情況選擇「命令」或「判決」,然後在「用途」中選擇「以供蓋章」並輸入已批准草擬本的文件參考編號。

問 31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曾將傳召出庭令狀的草擬本及便箋存檔,及後在訊息匣收到電子法院的提問;有關文件現已修正,我應如何存檔修改後的傳召出庭令狀草擬本及便箋?

答 31

在「文件名稱」中選擇「傳召出庭令狀」及「便箋」,兩份文件的「用途」都選擇「回覆提問」,並輸入提問函件的文件參考編號。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並獲電子法院批准,你會接到相關通知。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將傳召出庭令狀送交存檔(非政府部門)」的步驟指南。

問 32
跟進問31,如何存檔傳召出庭令狀及便箋的清稿?

答 32

在「文件名稱」中選擇「傳召出庭令狀」及「便箋」,「傳召出庭令狀」的「用途」一欄選擇「以供蓋章」,並輸入已批准草擬本的文件參考編號;在「便箋」的「用途」一欄選擇「以供存檔」,系統便會要求你在網上支付適當的訂明費用。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並已由電子法院發出,你的訊息匣會收到已蓋章的傳召出庭令狀。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將傳召出庭令狀送交存檔(非政府部門)」的步驟指南。

問 33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曾將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草擬本及便箋送交存檔,及後在訊息匣收到電子法院的提問;有關文件現已修正,我應如何存檔修改後的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草擬本及便箋?

答 33

在「文件名稱」中選擇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的相關文件名稱(例如「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管有令狀(收樓令)」)及「便箋」,兩份文件的「用途」一欄都選擇「回覆提問」,並輸入提問函件的文件參考編號。

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並獲電子法院批准,你會接到相關通知。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將執行令狀送交存檔(政府部門)」「將執行令狀送交存檔(非政府部門)」的步驟指南。

問 34
跟進問33,如何把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的清稿及便箋送交存檔?

答 34

在「文件名稱」中選擇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的相關文件名稱(例如「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管有令狀(收樓令)」)及「便箋」。在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文件的「用途」一欄選擇「以供蓋章」,並輸入已批准草擬本的文件參考編號;在「便箋」的「用途」一欄選擇「以供存檔」。

就執行令狀而言,你應按照《區域法院規則》第46號命令第6(4)(a)條規則,於提交令狀以供蓋章時一同交出該令狀是就之而發出的判決/命令以及(凡屬須取得許可者)批予許可發出該令狀的命令。為此目的,請按合適情況呈交夾附該判決及/或命令文本的「函件」,並在「用途」一欄選擇「以供存檔」。

系統會要求你在網上支付適當的訂明費用。如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確定無誤並已由電子法院發出,你的訊息匣會收到已蓋章的執行或強制執行令狀。

如需執達主任執行令狀,請利用「執達事務組相關服務」 「執行與送達」功能提交有關請求並繳付所須的執達主任按金。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將執行令狀送交存檔(政府部門)」「將執行令狀送交存檔(非政府部門)」的步驟指南。

問 35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否送交緊急申請(例如約見常規聆案官)以供電子法院批准?

答 35

如情況緊急,建議前往相關法院登記處以傳統模式呈交文件。

問 36
如文件牽涉編排聆訊日期(例如各方之間的傳票),可如何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處理?

答 36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存檔文件期間,在「用途」一欄選擇「以供排期」時可選擇最想要的聆訊日期。

排期主任編排聆訊日期時會考慮有關選擇。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將各方之間的傳票及支持有關傳票的宗教式誓章/非宗教式誓詞送交存檔」的步驟指南。

問 37
如文件在呈交時被拒絕,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如何處理?

答 37

如文件在呈交時被拒絕,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的訊息匣會收到電子法院的訊息,告知拒絕的原因。該人可以採取適當的補救步驟,包括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重新向電子法院傳送文件。

如文件在其後呈交而獲接納,則系統確認只會連繫後來呈交文件的時間,而非首次失敗的呈交時間。

如呈交有關文件需要繳付費用,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要為其後的呈交繳付費用,而首次失敗的呈交則可申請退款。

有關申請退款的程序,請參閲答61-答63了解詳情。

問 38
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前,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能夠確認正在上載的是正確的文件檔案?

答 38

上載文件檔案後,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使用「預覽」功能預覽文件影像。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有關「使用拖放功能上載文件」的步驟指南。

問 39
如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了錯誤的文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如何取消送交?

答 39

做法與傳統模式相似,如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了錯誤的文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可考慮提出適當的申請,尋求電子法院的濟助。

問 40
如因系統的定期或不定期維修保養而遲了呈交文件,電子法院會否接受?

答 40

如你嘗試在允許的期限內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卻因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問題而不能送交,你可以考慮根據有關法例提出申請以尋求濟助(例如適用於區域法院的《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3號命令第5條規則)。

這種情況下,如欲申請延展時限,須有誓章支持,述明與申請有關的所有重要事實,例如每次呈交失敗的日期時間及失敗次數、畫面顯示的錯誤訊息內容(如有)甚至截圖圖像、訂下有關允許期限的命令以及所涉文件等。

無論如何,你應當避免在限期前一刻才呈交文件;如有需要,你可用回傳統模式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

問 41
向電子法院送交文件的檔案格式有甚麽具體要求?

答 41

可接受的檔案格式(或「存檔類型」)須為「WORD」(.docx 或 .doc)、「純文字格式」(TXT)、「微軟豐富文本格式」(RTF)和 「可攜式文件格式」(PDF)。

詳情請瀏覽司法機構的專項網頁參閲關於使用司法機構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詳細技術要求的行政指示

問 42
上載到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檔案容量上限是多少?

答 42

每次最多可存檔10個文件共50MB。

問 43
如何上載超過50MB的文件?

答 43

假如一次過呈交的文件的檔案總容量超出50MB,呈交者可選擇分批呈交,以使每批所包含的文件總容量少於50MB,最多可分為10批呈交。

F部 - 釐訂時間

問 44
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截收文件的時間是幾點?

答 44

如相關登記處在關閉期間收到以電子方式呈交的文件,該文件會被視作於該登記處下一次通常向公眾開放的時刻收到。

登記處的開放時間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時45分至下午1時及下午2時至5時30分
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關閉

例子1:如向電子法院傳送的文件在某工作日上午10時00分完成,則呈交時間就是上午10時00分,文件的正式存檔時間也是上午10時00分。

例子2:如向電子法院傳送的文件在某星期一下午7時00分完成,則呈交時間就是下午7時00分。如登記處於下一天上午8時45分開放,則接收時間就是星期二上午8時45分,文件的正式存檔時間也是星期二上午8時45分。

例子3:如傳訊令狀在某工作日上午10時00分完成向電子法院傳送,則呈交時間就是上午10時00分。如電子法院於上午10時30分完成處理該文件並發出傳訊令狀,則該傳訊令狀的發出時間是上午10時00分。

例子4:如傳訊令狀在某星期一下午7時00分完成向電子法院傳送,則呈交時間就是下午7時00分。假設星期二是工作天,而電子法院於上午9時15分完成處理該文件並發出傳訊令狀,則發出時間是星期二上午8時45分。

問 45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我在下午5時30分前開始呈交文件,但在下午5時30分之後才完成整個呈交,那麽文件會被視作何時呈交?

答 45

各文件的正式收取時間是以整個呈交的完成時間為準,而不是以第一份文件的呈交時間為準。

如果整個呈交(包括電子支付)在相關法院登記處辦公時間結束後(即下午5時30分後)才完成,則該呈交會被視作於登記處下一次通常向公眾開放的時刻收到。

問 46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文件。我如何得知文件的呈交時間?

答 46

每次成功以電子方式呈交文件及/或付款後,你會隨即收到認收通知(隨文載有交易參考編號和交易日期/時間)。

認收通知內「呈交日期及時間」所示的日期/時間代表文件的呈交時間。

認收通知樣本中可見「呈交日期及時間」的日期/時間,以供參考。

問 47
假如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文件之時,法院登記處正因烈風警告或黑色暴雨而關閉,那麽何時會被視作文件的收取時間?

答 47

文件會被視作於相關法院登記處下一次通常向公眾開放的時刻收取。

G部 - 從電子法院收取文件

問 48
我是個人用戶帳戶持有人,並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了一宗新的民事案件。我如何能從電子法院收到由這宗新案件的被告人所存檔的送達認收書?

答 48

電子法院會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中的訊息匣向你(作為原告人)發送送達認收書。

問 49
我的機構(律師行)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替當事人展開了一宗新的民事案件。我們如何能從電子法院收到由這宗新案件的被告人所存檔的送達認收書?

答 49

電子法院會向你的機構(作為原告人的法律代表)發送送達認收書。該送達認收書會發送到獲編配有關法庭案件的機構用戶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訊息匣。

問 50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呈交了一份文件。我如何得知電子法院正在處理/已處理好我呈交的文件?

答 50

你的訊息匣會從電子法院收到訊息/文件,告知你所呈交文件的處理進度/結果。

問 51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於登記處開放的時間呈交文件,藉以由法院發出該文件。我何時會收到電子法院的訊息?

答 51

登記處預計:

  1. 在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並無發現不妥之處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個工作天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發出時間緊迫的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或已蓋章的各方之間的傳票);或
  2. 在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發現有不妥之處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個工作天拒絕所呈交的文件,以及通知呈交文件的人。

問 52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於登記處開放的時間呈交文件,藉以由法院發出該文件。我何時會收到電子法院的訊息?

答 52

登記處預計:

  1. 在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並無發現不妥之處的情況下,可在下一個工作天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發出時間緊迫的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或已蓋章的各方之間的傳票);或
  2. 在所呈交的文件經檢查後發現有不妥之處的情況下,可在下一個工作天拒絕所呈交的文件,以及通知呈交文件的人。

問 53
來自電子法院的訊息會保留在訊息匣多久?

答 53

該等訊息會於閲讀後保留在訊息匣中28天。未閲訊息會由訊息日期起計90天後刪除。如有需要,你可將訊息列印或下載,以供備存和參考。

問 54
當有訊息發送至我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訊息匣時,會不會有電郵通知?

答 54

在預設安排下,當你的訊息匣有未閲讀的訊息,每天日終時會有提示通知發送至你的電郵地址。

你亦可選擇每當訊息匣收到訊息時都有個別電郵通知。

H部 - 向另一訴訟方送交文件

問 55
我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剛在訊息匣中收到已蓋章的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有沒有甚麽功能可以將該文件送交給法律程序的另一方?

答 55

向另一訴訟方送達文件不應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進行。你可以以電子方式透過雙方協議的通訊渠道(例如電郵)送交文件。

詳情請參閲小冊子《如何藉電子途徑送交文件予法律程序的另一方?》

問 56
如何將已蓋章的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送達另一方?

答 56

你可以以電子方式透過雙方協議的通訊渠道(例如電郵)向另一方送交已蓋章的原訴文件。

你亦可以將已蓋章的原訴文件打印出來,以傳統模式送達另一方。

只要符合《電子實務指示1》D1部的規定,文件的打印本與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I部 - 電子支付

問 57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如何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繳付法院費用?

答 57

繳付法院費用可以透過信用卡網上付款服務或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進行。如欲使用信用卡網上付款服務,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接受Visa、萬事達卡、中國銀聯及日財卡。

問 58
電子支付有沒有付款上限?

答 58

信用卡網上付款的金額上限,以每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計為港幣3,300元,而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供應商所預設的上限為港幣100,000元。港幣3,300元以上而不超過港幣100,000元的款項必須透過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支付。

問 59
電子支付多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費用的上限是多少?

答 59

系統容許一筆過就多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支付款項;而在此情況下,港幣3,300元這個繳費上限是針對每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的金額而言,而不是針對總體支付金額而言。

假如多項案件入稟/文件存檔當中任何一個案件的付款額超過信用卡網上付款的港幣3,300元繳費金額上限,則整筆付款額便需以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繳交。

舉例說,若同時展開10宗新區域法院民事案件,需要付款的情況如下:

  • 每宗案件的入稟費港幣505元,即現有費用水平八折寬減後的收費
  • 總體支付金額=港幣5,050元

這筆港幣5,050元的總體支付金額可以用信用卡網上付款,因為每宗案件的付款額是港幣505元,低於信用卡網上付款就一宗案件所設的上限。

問 60
當有多個屬同一宗法庭案件而又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要進行批量存檔,電子支付的付款上限是多少?

答 60

就存檔多個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而言,系統容許一筆過支付相關費用及/或其他款項。假如其中一批的付款額超過信用卡網上付款的港幣3,300元繳費金額上限,則該批量支付的款項需以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繳交。

舉例說,在一宗區域法院民事案件中,若同時呈交多個涉及要付款的文件,而需要付款的情況如下:

  • 傳召出庭令狀以供蓋章港幣500元
  • 管有令狀(收樓令)以供蓋章港幣1,735元
  • 其他須付款的文件港幣1,290元
  • 總體支付金額=港幣3,525元

這筆港幣3,525元的總體支付金額必須以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繳交,因為同一案件的總金額超過信用卡網上付款的繳費金額上限。

問 61
如呈交文件被拒絕,我/我的機構如何能獲得退款?

答 61

你可以向法院書面申請退款(例如存檔費)。如果是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該申請可以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送交給電子法院。

問 62
申請退款需要甚麽證明文件?

答 62

為方便從速辦理,你於申請時請提供以下資料:

  • 付款收據(即顯示申請退款的付款額的文件證明)
  • 認收通知(即顯示提交文件/付款的相關交易的文件證明,請參閲上文F部答46的樣本)
  • 電子付款的交易參考編號
  • 案件編號
  • 電子付款的日期及時間
  • 郵寄地址以及聯絡電話號碼
  • 任何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結果會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訊息匣通知。

問 63
我/我的機構如何收取退款?

答 63

所有退款將以劃線支票支付,支票抬頭會註明個人用戶/機構的名稱。

退款支票準備妥當後會通知你/你的機構有關領取的安排(郵寄或親臨指定會計部領取)。

J部 - 電子法院與非電子法院之間的法律程序移交

問 64
如果法律程序由非電子法院移交至電子法院,我是否可以使用電子存檔?我該如何處理之前已存檔至非電子法院的文件?

答 64

就移交至電子法院的法律程序而言,各方可選擇以電子模式進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於法律程序移交前已經以傳統模式存檔的文件可轉換為電子紀錄,惟僅能作為參考之用。紙張本仍然是文件的正式文本。

儘管如此,法院鼓勵存檔的一方檢查文件的轉換是否妥當,查看已存檔的有關電子紀綠是否紙張本文件的真實準確文本。如存檔一方相信文件的轉換並不妥當,應立即通知法庭,並述明原委或指出紙張本與電子紀錄之間的差異。

問 65
如果法律程序由電子法院移交到非電子法院, 我是否需要轉換回傳統模式?

答 65

法律程序移交後,各方要轉換回傳統模式。

在法律程序移交後,所有藉電子途徑存檔的文件將由法院列印出來,並備存在新設的傳統案件檔案或現有的紙本案件檔案內,視乎所屬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