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HCA 2310/2018)
司法機構就一宗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法官」)審理HCA 2310/2018一案的相關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投訴要點
2.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主要指法官在該訴訟中抄襲了原告人百分之九十五的陳詞,亦未有對事實進行分析,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決。
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
3. 投訴不成立。
A. 背景
4. 投訴人是HCA 2310/2018(「該訴訟」)的被告人。原告人李肇麟(「李先生」)提出該訴訟控告投訴人,就投訴人及/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侵犯襲擊、騷擾和威嚇申索損害賠償,並同時尋求永久禁制令。
5. 根據李先生的案情,投訴人曾是李先生公司的分判商。其分判合約於2018年3月終止後,投訴人不斷騷擾大判的員工。2018年8月,李先生數度接到自稱是投訴人所委派的收債人的來電。對方以粗言穢語謾罵李先生,要求他還款,並威脅傷害他和他的家人。李先生即使已向警方報案以及委託律師向投訴人發出警告信,他仍然在深夜和凌晨時分接到不明來電,及收到恐嚇的WhatsApp訊息。
6. 投訴人否認他當時是分判商。根據他的案情,他和李先生其時屬生意夥伴,在各個建造工程項目上合作多時。及至2018年3月,雙方關係轉差。投訴人多番要求李先生交出關於雙方曾合作項目的帳目及會計記錄,但都被拒絕。投訴人並不爭議自己曾接觸大判。他不爭議其友人吳先生曾致電李先生。他自己也曾向李先生發送WhatsApp訊息。然而,投訴人稱此等舉動全是為了從李先生取得帳目及會計記錄,否認對李先生有過任何侵犯襲擊、騷擾或威嚇的行為。
7. 審訊歷時三天,李先生由律師代表,投訴人親自行事。雙方均曾向法庭呈交開案陳詞及結案陳詞。法官於2021年11月2日頒下判詞。法官裁定有關侵犯襲擊的申索和騷擾的申索均未能證實,但有關威嚇的申索則有證據確立。法官判給李先生港幣100,000元的損害賠償,以及發出永久禁制令。法官同時頒令投訴人須支付原告人的訟費,金額以區域法院訟費表評定。
8. 投訴人並沒有提出上訴反對該判決。
B. 投訴
9. 投訴人在日期為2023年7月1日的信件中,投訴法官在案中抄襲了原告人百分之九十五的陳詞,亦未有對事實進行分析,因而作出錯誤的判決。
C. 調查結果
10.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經已深入調查本投訴。投訴主要指法官大篇幅地抄襲原告人的陳詞,而未有對案件進行獨立的分析。
11. 司法決定及判決首先必須反映法官的獨立分析和推理論證。法官必須在履行司法職能時獨立思考,且必須是有目共睹的,這樣對維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至關重要。
12. 本投訴的核心問題在於法官有否以獨立思考審理該案爭議及爭論點。
13. 從閱讀判詞及與訟雙方的開案及結案陳詞,誠然可見判詞中有很大篇幅抄襲了原告人的開案及結案陳詞;其中某些地方,法官明確表示同意或接納原告人陳詞中他所採納的相關部分:見判詞第54、61、68、73、84、86、88、100及102段。
14. 判詞第106段起是法官的裁斷及結論,其中絕大部分內容均出自法官手筆。此部分判詞反映法官曾作出分析,以及將法律原則應用於根據證據而裁斷的事實上。這表明法官曾對證據及相關法律進行獨立評核及分析。特別是,關於投訴人在與李先生會面時以粗言穢語辱罵對方,以及曾滋擾大判員工方面,雖然法官已裁定確有其事,但他認為投訴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構成侵犯襲擊或騷擾,而法官亦於判詞第108至110段載述相關理由。
15. 因此,法官顯然並非無差別地抄襲和接納原告人的陳詞,亦非沒有以獨立思考履行其司法職能。相反,他對案件的證據和適用法律均有加以獨立思考研究,而不是全盤接受原告人的陳詞。關於原告人其中就侵犯襲擊和騷擾的申索,法官更列舉理由交代為何裁定有關申索不成立,以及為何所判給的損害賠償少於原告人所要求的申索金額。法官在回應本投訴時,亦強調自己是「經歷過斟酌思量、分析研究以至同意原告人陳詞的思考過程」,最後才判斷原告人有關威嚇的申索獲得證實。
16. 總括來說,雖然法官的判詞抄襲了原告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陳詞,但他確曾以獨立思考履行審理該訴訟爭論點的司法職能。因此,指稱法官未有對案情進行分析的投訴並不成立。
17. 本投訴同時指法官作出錯誤的判決,亦指投訴人並不是李先生的分判商而是生意夥伴。值得留意,至今沒有人提出上訴反對法官的決定。更何況重點是,法官作出的裁斷是他的司法決定的一部分;而投訴機制既不是為了干預司法決定或推翻案件結果而設,也不是達到此目的之途徑。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D. 總結
18. 基於上述理由,對法官在審理該訴訟中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19. 然而,任何在判詞中大量採納訴訟各方陳詞的行為(特別是沒有說明其出處的情況)是不可接受的,否則會令人嚴重質疑法官是否已放棄其司法職能,或其行為是否能讓公義得以彰顯,故需忠告他日後不應再這樣做。
20. 專責法官小組亦注意到,法官曾因早前的一宗案件,被上訴法庭批評司法抄襲,他其後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向他作出嚴肅訓誡時,承諾日後不會再犯同樣的錯誤。本案發生於上述事件之前,惟專責法官小組認為應再次提醒該法官,注意第19段中有關在判詞中大量採納訴訟方陳詞一事,往後應避免類似的做法,亦應在撰寫判詞方面向法官提供適當的支援及指導。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21.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經廣泛討論仔細審視了本投訴,注意到儘管將訴訟方的陳詞納入判詞之中在某程度是可接受的做法,且確實頗為常見,但過多的司法抄襲,會令人質疑法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處理需作裁決的事實和爭論點。
22. 如判詞因出現大篇幅的司法抄襲,而導致未能展現法官以獨立思考履行其司法職能,在欠缺任何令人滿意的解釋下,此情況一般會被視為有力證據而可構成司法行為失當的結論。
23. 然而,倘若判詞即使出現大篇幅的司法抄襲,卻仍能顯示法官在判案時曾運用獨立的思考審理涉案的事實和爭論點,則這種司法抄襲在沒有任何其他特殊情況下,一般不應被視為司法行為失當,惟仍須顧及下文第 24 段所述的考量。
24. 即或屬上文第23段所述的情況,大篇幅的司法抄襲仍會容易令人質疑法官有否以獨立思考履行其司法職能,這會造成不必要且不可取的干擾。訴訟各方及上訴法院應聚焦於案中的核心問題,而不是透過疏理陳詞、證據和謄本以判斷法官在撰寫判詞時有否運用獨立思考,否則只會不必要地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和訟費。再者,相關界線往往難以分辨,以致大篇幅的司法抄襲成為一種非常「危險」的做法。
25. 經考慮本案的所有相關情況後,諮詢委員會同意相關結論,即法官已運用獨立思考處理本案所涉的事實和爭論點,因此投訴不成立。
26. 儘管如此,諮詢委員會強調公義不但要得到彰顯,還要有目共睹。確立公平公正的觀感,對維持公眾對司法的信心至關重要。基於上文第24段所闡述的理由,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決避免大篇幅的司法抄襲。
27. 諮詢委員會支持專責法官小組建議的跟進行動,包括要清楚提醒法官在撰寫判詞時,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應避免大篇幅的司法抄襲。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
28. 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投訴不成立。
29. 上述關於投訴的結論,是主要考慮到相關判詞縱然大篇幅地抄襲本案所涉的事實和情節,但仍能顯示法官曾運用獨立思考審理本案的事實和爭論點。
30.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強調,原則上法官的職責是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而這點應在判詞中體現。這對確立公正無私的觀感和維護公眾對司法程序的信心是必不可少的。判詞中出現過多的司法抄襲,會令人質疑法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處理需作裁決的事實和爭論點。基於上文第24段所載的理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大篇幅的司法抄襲在任何情況下都應堅決避免。
31.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最終認為應當明確提醒法官,除非有例外情況,否則應停止在判詞中大篇幅抄襲訴訟各方陳詞的做法。在撰寫判詞方面,亦應向法官提供適當的指導。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