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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FLCC3419/2019)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蘇文隆主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審理的案件FLCC3419/2019的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

I. 引言

FLCC3419/2019一案的司法程序經已完結。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寶琴,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了主任裁判官定罪和判刑的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就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判案書。

上述口頭理由的錄音謄本及上訴判案書已上載司法機構網頁(主任裁判官定罪及判刑口頭理由錄音謄本見此連結;原訟法庭上訴判案書見此連結。)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主要指,主任裁判官的立場偏頗,偏袒警員證人,針對被告人,及定罪的決定及判罰均不合理。

II. FLCC3419/2019及HCMA137/2020

FLCC3419/2019一案中,被告人經審訊後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被判即時監禁12個月。

被告人提出HCMA137/2020案,就定罪和判罰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但裁定判罰的上訴得直,改判即時監禁8個月。

III. 專責法官小組的決定

專責法官小組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主任裁判官審理FLCC3419/2019一案的投訴不成立。

(1) 有關偏袒警員證人的投訴

主任裁判官於口頭裁決理由中,曾描述警員證人的證供及考慮被告人提出的抗辯理據。原訟法庭在處理本案的上訴時,指出控辯雙方在審訊時分別呈交了多段拍攝現場實況的影音片段,並認為:「片段清楚可見事發過程,證人的證詞反為次要,故此主任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中交待證人的證詞,但有詳細描述片段所見」(判案書第6段)。就主任裁判官對相關片段的描述是否準確和完整,原訟法庭沒有任何負面批評。

因此,有關主任裁判官分析證人的證詞時偏袒警員證人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

(2) 有關定罪不合理的投訴

主任裁判官的定罪決定是一項司法決定,定罪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此外,關於被告人在上訴時針對定罪提出的事實及法律爭議,原訟法庭的裁決指:「就定罪上訴提出的理由無一成立,本席審視了整體證據,評估主任裁判官的定罪理據,認為定罪穩妥,具充份證據支持。故此,駁回上訴,維持定罪原判。」(判案書第83段)

有關主任裁判官定罪不合理的投訴不成立。

(3) 有關判刑不合理的投訴

主任裁判官作出的判刑是一項司法決定,判罰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再者,主任裁判官於口頭判刑理由中,交待了相關的量刑考量。原訟法庭判案書對這方面有以下裁斷:

「簡而言之,案發時的社會環境、現場實況,上訴人的行為的潛在效果,都是不能忽視的。」(判案書第103段)

「本席認同,判處要有警惕之效。」(判案書第104段)

「以本案的情況,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無可避免。命令緩刑,理據不足,甚至沒有。上訴人並不認罪,難稱有充份悔意,所以判處社會服務令並不適合,該命令也完全不能充份反映本案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判案書第108段)

「經慎重考慮,平衡各方考慮因素,顧及上訴人初犯後,本席認為一個8個月的量刑基準,足可反映本案的整體情況和上訴人的刑責。」(判案書第109段)

(4) 有關主任裁判官針對被告人的投訴

有投訴指主任裁判官在判刑前沒有為被告人索取相關的報告。原訟法庭判案書就這點有下述裁決:

「111. 彭資深大律師指出,無論如何主任裁判官在判刑前應先聽取背景報告。

112. 是否應這樣做,視乎每宗案件的需要。上訴人是成年人,原審時有律師代表,至今不見他的個人或家庭背景有何特別之處,需花費社會資源準備報告,辯護律師應可將上訴人和判處有關的背景向法庭充份闡述,在這情況下,主任裁判官沒有聽取背景報告,難以詬病。」(判案書第111及112段)

(5) 結論

專責法官小組注意到,原訟法庭雖然批准有關刑期的上訴,把主任裁判官的判罰下調,但沒有表示主任裁判官有實際或表面偏頗之處。專責法官小組亦認為,主任裁判官在審訊中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實際或表面偏頗的情況。是故,有關主任裁判官偏頗的投訴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言行不當或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實際內容及前文後理,是否確有表達不當或偏頗( 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有關行為所涉的整體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至於司法決定(包括定罪或判罰),部分人或許基於立場或政見或會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再者,在決定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是相關的考量,更並非是唯一的考量。

專責法官小組亦強調,上述案件的定罪及判刑是主任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司法決定。一如本案,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和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給予的意見後,決定有關投訴並不成立。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