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ESCC2586/2019)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裁判官林希維(「裁判官」)審理 ESCC 2586/2019一案的相關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投訴要點
2. 司法機構收到投訴,指稱裁判官立場偏頗,沒有充分考慮有關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錯誤地判定被告人無罪。
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
3. 投訴不成立。
調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2586/2019一案的司法程序經已完結。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裁判官口頭裁決和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就針對定罪的上訴判案書。
5. 裁決及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及原訟法庭的上訴判案書已上載司法機構網頁(錄音謄本見此連結(463 KB);上訴判案書見此連結。)
II. ESCC 2586/2019 及 HCMA 224/2022
6.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B(2)條。2020年8月17日,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他們二人罪名不成立。
7. 控方不服裁決,根據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原訟法庭就相關的法律問題表達意見,並決定將案件以及相關意見一同發還予裁判官重新考慮。2023年8月29日,裁判官經重新考慮後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各判監5星期。同日,裁判官拒絕他們二人要求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
III. 決定
8. 專責法官小組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ESCC 2586/2019一案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9. 裁判官作出的裁決屬其司法決定。司法決定是否得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就本案而言,裁判官的司法決定得當與否,已透過上訴程序由原訟法庭作出裁決。
10. 裁判官於其裁決理由中,交待了事實裁斷、相關法律原則的考量,其裁決的事實與法律基礎,以及他作出裁斷的理據。雖然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的部分裁斷是有悖常情,對法律原則的理解亦犯下錯誤,但沒有認為裁判官有實際或表面偏頗之處。在上訴中,僅是原訟法庭推翻裁判官的司法決定,並不等同原訟法庭裁斷裁判官的司法行為偏頗。綜觀整個審訊過程,裁判官沒有就兩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會令人合理地認為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其行為亦沒有實際或表面偏頗的情況。是故,關於裁判官的投訴並不成立。
IV. 總結
11.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有關投訴已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言行不當或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實際內容及前文後理;是否曾表達任何帶有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有關言論或行為在所涉的整體情況下是否有不當之處;以及經參考《法官行為指引》載列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12. 基於各自的立場或政見,不同人對司法決定(包括無罪的裁定)或許持有不同的意見。然而,意見分歧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在考慮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是相關的考量,更絕非唯一的考量。
13.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案件的裁決及判刑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一如本案,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14.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經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同意有關投訴不成立的結論。諮詢委員會同時備悉司法機構設有行之有效的機制,讓處理上訴的法官及/或相關法院領導(就本個案而言,即總裁判官)在合適的情況下,可就如何處理該涉及上訴的案件,以至詮釋和引用相關法律方面,向下級法官或司法人員提出意見和有建設性的評論。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
15. 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投訴不成立。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