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關於司法機構

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ESCC2461/2019案件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何俊堯裁判官(“裁判官”)審理的案件ESCC2461/2019的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

ESCC2461/2019

有關題述案件的司法程序經已完結。專責法官小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了案件的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見此連結和上訴法庭的判詞(律政司司長 訴 鍾嘉豪[2020] HKCA 990 見此連結)

專責法官小組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題述案件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被告人原本面對兩項控罪,分別為控罪一「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控罪二「參與非法集結」。控辯雙方於審訊展開前達成協議,在被告人承認控罪二和被定罪後,控方會撤回控罪一。裁判官按控辯雙方的建議,在接納被告人對控罪二的認罪答辯後,批准控方撤回控罪一。裁判官就控罪二判處被告人履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以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和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刑罰。上訴法庭接納申請,改判被告人即時監禁三個月。

司法機構收到的投訴指,裁判官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認責任的做法「值得鼓勵」,是發表偏頗及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及使公眾誤以為可藉違法甚至暴力的行為表達不同意見。

根據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裁判官當時是說:「…根據案情嚟講喇,佢哋呢啲集結者呢,都只係作出咗呼喊口號呀,手勢呀,將鐳射光指向警員等等,呢啲相對溫和嘅行為。更加重要嘅就係,正如控方喺較早時候呢,亦都喺庭上確認過,本案並唔涉及上訴庭所指及嘅一啲嘅暴力行為,而本席亦都睇唔到呢,有任何人因為今次嘅非法集結而係受傷,亦都冇任何財產係因此遭到破壞嘅。」(錄音謄本第1頁 O 至 Q 段)

上述謄本顯示,裁判官的說法是,根據控方提出的案情和檢控基礎及正如控方確認,案件沒有出現如上訴法庭在一宗案例所指的暴力行為。

 

裁判官於2020年6月4日的聆訊期間亦說:「喺咁嘅情況底下,加上喇,即係你個人嘅一啲嘅背景都係良好喇,過往冇任何紀錄,今天亦都係坦白承認自己嘅嗰個責任,咁呢個都係非常之即係值得鼓勵嘅。」 

 

裁判官指「值得鼓勵」的,明顯地是被告人選擇承認控罪的決定,而不是指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

專責法官小組亦考慮了上訴法庭的判案書,當中指裁判官的判刑出現原則性錯誤如下:

「原審裁判官把涉案的非法集結評為「溫和」,甚至「和平」,實在過於表面,是出於他對黃之鋒 案的誤解,認為不涉及實質暴力或暴力程度輕微的非法集結就不嚴重(用鐳射光直接照射別人眼睛當可構成襲擊)。經過本庭在上述各標題下的分析(其實很大程度是重溫),那明顯是不對的。」(判案書第75段)

「原審裁判官對有關非法集結的公害、控訴要旨、控罪先發性,和本案會演變為暴力衝突的風險,皆缺乏全面掌握,以致他嚴重地低估了本案的嚴重性。原審裁判官只著眼於答辯人無意襲擊警方、在被捕時沒有反抗,結果也嚴重地低估了答辯人的個人罪責。」(判案書第76段)

專責法官小組認為,裁判官的判決雖然在法律原則方面有錯誤,但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不當或帶有政治傾向的言論,亦沒有表面偏頗的情況。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是故,有關裁判官言論不當及偏頗的投訴不成立。

總結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言行不當或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實際內容及語境,是否確有表達不當或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及有關行為所涉的整體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等,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至於司法決定(包括定罪或判刑),部分人基於本身立場或政見或會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每宗案件的結果並非決定針對司法行爲的投訴是否成立的唯一考量。

專責法官小組亦強調,題述案件的判刑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專責法官小組經考慮投訴的內容及題述案件的整體情況,認為沒有足夠基礎支持裁判官言論不當或立場偏頗的投訴。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和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給予的意見後,決定有關投訴並不成立。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