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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ESCC 180/2020)

      司法機構就公眾對裁判官香淑嫻(「裁判官」)審理ESCC 180/2020一案的相關投訴,發表以下回應:

投訴要點

2.   裁判官聆訊時缺乏耐性、對辯方大律師不禮貌、打斷其發言,不耐煩地回應:『咁法庭接納佢呀嘛』。裁判官在作出事實裁斷時立場偏頗,信納警員的證供,沒有充分考慮被告人的狀況,不合理地推斷他是故意慢慢地走出馬路挑釁警員。裁判官又漠視被告人的輕判請求,判處即時監禁。

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

3.   投訴成立。

調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180/2020 一案的司法程序經已完結。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經已深入了解,及閱讀了案件的裁決理由及判刑理由,以及法庭程序的相關部分的錄音謄本,以及原訟法庭就針對定罪和判刑的上訴判案書。

5.   法庭程序的相關部分的錄音謄本及上訴判案書已上載司法機構網頁(相關部分的錄音謄本見此連結;原訟法庭上訴判案書見此連結。)

II. ESCC 180/2020及HCMA 250/2020

6.   ESCC 180/2020 一案中,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警務人員」罪,罪名成立,判處一個月即時監禁。

7.   被告人提出HCMA 250/2020一案,就定罪和判刑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原訟法庭駁回被告人就定罪和刑罰的上訴。

III. 決定

8.   專責法官小組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題述案件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1) 有關裁判官聆訊時態度的投訴

9.   裁判官於2020年7月31日宣讀本案的裁決理由及判刑。根據法庭聆訊的錄音謄本,裁判官被投訴的說話發生在辯方求情階段。當時,辯方大律師陳詞提出,有關被告人在警方恢復馬路秩序之時,無視警方勸喻,由行人路慢條斯理步出馬路的說法,純為一名警員片面之詞。裁判官就此回應,說:『法庭接納嘅證據吖嘛』。(法庭聆訊的錄音謄本第8頁O行)

10.    根據上述對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這句話是指出,法庭已經就案件作出事實裁斷,接納控方的證供。專責法官小組認為,辯方求情階段的陳詞不應抵觸裁判官定罪裁決所作的事實裁斷。

11.    專責法官小組已聆聽法庭錄音,當中顯示裁判官在求情階段耐性地容許辯方陳詞,與辯方大律師討論時的語調平和有禮,沒有流露不耐煩的態度,也沒有打斷辯方大律師發言的情況。綜觀整個聆訊過程,裁判官並沒有任何偏頗或涉及言行不當的情況。

(2) 有關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和判刑的投訴

12.    裁判官有權按席前的證供,就各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評論和就事實作出裁斷,事實的裁斷和判刑是司法決定。裁判官的司法決定是否得當已透過上訴程序由原訟法庭作出裁決,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

13.    專責法官小組留意到,被告人上訴時亦以裁判官錯誤接納警員證人的證詞作為上訴理據。原訟法庭在處理此項理據時認為: 「無論如何,裁判官已列出她接納兩位控方證人這方面證供上的理由,她在事實上作出的裁決,既沒有犯上邏輯上的錯誤,也沒有內含任何不可能性的地方。」(判案書第20段)

14.    至於判刑方面,原訟法庭亦裁定裁判官已充份考慮了被告人的輕判請求和案中的各項因素。原訟法庭駁回被告人就定罪和刑罰的上訴。

IV. 總結

15.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言行不當或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言論的實際內容及前文後理,是否確有表達不當或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有關行為所涉的整體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16.    至於司法決定(包括定罪或判罰),部分人或許基於立場或政見或會不予認同,但這不等同有關的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再者,在決定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是否成立時,案件的結果不一定是相關的考量,更並非是唯一的考量。

17.    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案件的裁決、判罰是該名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專責法官小組不適宜亦不會干預任何的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18.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經仔細考慮專責法官小組擬備的調查報告,同意有關投訴成立的結論。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

19.    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認為投訴成立。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