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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機構

有關投訴的回應

司法機構就有關投訴的回應(TMCC700003/2020)

司法機構就公眾針對水佳麗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審理屯門法院少年法庭TMCC700003/2020一案的投訴,發表以下聲明:

案件的上訴時限已屆滿。

總裁判官已深入了解,及閱讀案件的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判刑理由的錄音謄本見此連結)和上訴法庭的判詞。(律政司司長 訴SWS [2020] HKCA788見此連結)

總裁判官基於下述理由,認為針對裁判官審理案件的司法行為的投訴不成立。

被告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縱火」罪和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毀或損壞財產」罪,就每項控罪被判處18個月的感化令,同期執行。

律政司以裁判官犯下原則性錯誤和刑罰明顯不足為由,向上訴法庭覆核刑罰。結果,上訴法庭就每項控罪改判處勞教中心命令,同期執行。

投訴指,裁判官於量刑時稱讚被告人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被告人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的行為值得鼓勵。

裁判官於判刑理由中提及:

「本席想勸告你,喺你尚未成年嘅之前,多啲聽下你嘅父母講,如果你睇一睇你嘅父母為你嘅犯案對佢哋個打擊,有啲嘢呢,唔係衝動就可以嘅,唔係滿腔熱誠就可以嘅」(錄音謄本第一頁 K-L行)

「你真係要認識一下你個幫助香港個方法,行唔通呀。當你自己呀。因為你嘅行為走去被法庭去拘留,或者被法庭去監禁,你能夠帶嚟嘅只不過係畀你嘅父母重重嘅打擊,你冇帶嚟其他嘅嘢。
所以對於法庭而言呢,經常要去面對你哋呢啲咁樣嘅年輕嘅犯法嘅人,亦都好似你咁樣,過去其實都係一個真係好優秀,好好嘅細路,對法庭嚟講,一啲都唔愉快呀。」(錄音謄本第一頁P-S行)

根據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裁判官指,對少年法庭而言,需要處理一些過往擁有良好背景的少年罪犯時,並不是愉快的事情。此外,裁判官又勸誡被告人,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感到痛心、難過。裁判官的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

總裁判官留意到上訴法庭於判罰覆核申請的判詞中提及,裁判官認為被告人過往是「優秀」的評價,是「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頗的結論。上訴法庭的判詞指出,「雖然原審裁判官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但申請人[即律政司司長]並不是以她有偏頗(bias)為覆核刑期的理由。」(判詞的第六十四和六十五段)。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裁判官認為,縱使裁判官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和就被告人的求情因素賦予不恰當的比重,而犯上錯誤(判詞的第六十五段),裁判官於量刑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

結論

總裁判官强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依循既定機制處理。在處理涉及指司法人員有偏頗的投訴時,考慮因素包括司法人員有關言論的前文後理、有否表達任何偏頗(例如含有政治傾向性)的言論等,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總裁判官亦强調,任何的司法決定,如上述案件的判罰,是裁判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司法決定。基於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總裁官不適宜亦不會以行政的職能干預任何司法決定。訴訟任何一方如對司法決定不滿,可以透過適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或覆核,要求糾正。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同意總裁判官的意見。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