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就法官行為作出投訴
有關就法官**行為作出投訴的詳情,請參閱小冊子《如何就法官行為作出投訴》 (1,496 KB)*。
投訴機制只會處理針對法官行為的可跟進投訴 (「可跟進投訴 」)***。
基於司法獨立的原則,由於司法判決是法官經過獨立斷案而作出的,因此,司法機構不會接納就該等判決提出的投訴。任何人若不服法官的判決,只可循現有法律程序提出上訴(如適用)。
有關不獲跟進的投訴,請參閱《如何就法官行為作出投訴》 (1,496 KB)*小冊子的第3.3段。
除非有新的實質理據或證據提出,否則,重複的投訴(即已獲處理的投訴個案)將一概不予考慮。
所有關於法官行為的投訴應以書面提出,並遞交到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秘書處」)。投訴人可填妥標準投訴表格*,並附上相關證明文件。秘書處的通訊地址如下: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
請注意,投訴人必須提供其姓名及聯絡地址。如未能提供這些資料,有關投訴將不獲處理。
請清楚和明確地寫出投訴事項,並提供有關的背景及詳情。
一般來說,投訴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 有關法官的姓名、其所屬法院、聆訊日期及案件編號;
- 對擬投訴的法官所作行為的描述,以及有關的所有詳情(投訴事項的具體詳情,例如事件發生日期以及相關言論或行為); 以及
- 與投訴有關的其他資料或文件。
注意事項:
- 司法機構並無責任就投訴索取進一步資料。
- 投訴表格的正本及任何已提供的資料均由司法機構處置,一般不會退還予投訴人。
- 為處理相關投訴,投訴時所提供的資料或會披露予任何相關人士(包括被投訴的法官)。若投訴人拒絕有關安排,有關投訴可能不獲處理。
只有可跟進投訴會交由相關負責法官作進一步處理。相關負責法官的資料,可參閱《如何就法官行為作出投訴》 (1,496 KB)*小冊子的附件A。
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可跟進投訴或針對特定法官的可跟進投訴
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可跟進投訴會由多於一名高等法院級別的法官所組成的專責的法官小組(「專責的法官小組」)處理。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會定期進行會議,審視專責的法官小組提交的調查報告。經考慮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會就投訴作出最終決定,並透過秘書處作出回覆。
就針對終審法院法官及法院領導的行為的可跟進投訴(即直接關乎他們個人行為的投訴),有關的調查報告將會按照上文所述由諮詢委員會予以審視。
其他可跟進投訴
待相關法院領導完成調查,並由至少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審視之後,秘書處會在法院領導的指示下,向投訴人作出回覆。已獲處理的投訴個案隨後會向諮詢委員會作出扼要匯報。因應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在理據充分的情況下指示重啟調查或作出覆檢。
對於性質嚴重、複雜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可跟進投訴,經考慮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及在適當的情況下,司法機構或會將投訴的調查結果上載於司法機構網頁(請按此)供公眾察閲。有關涉及大量內容相同或類似(而又屬於可跟進)的投訴,如司法機構已把相關投訴的要點以及回應上載至司法機構的上述網站,秘書處不會就該些投訴作個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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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一詞涵蓋法官及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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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2021年8月16日或其後收到的新投訴個案,或截至2021年8月16日尚未完成處理的投訴個案,才會按新機制處理。2021年8月16日之前已處理的投訴個案,將不會按新機制重新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