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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1. 收集的目的

    1. 1. 你在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司法机构只会用于处理你的查询的用途。
    2. 2. 司法机构亦可能会将你的查询用来就查询宗数及查询性质编写统计数字。但统计结果的形式不会个别地显示你的查询及任何你的个人资料。
    3. 3. 提供个人资料与否,纯属你自己个人意愿。如果你提供的资料不足够, 司法机构可能无法给你提供协助。
  2. 接受资料转交的人士

    1. 4. 为达到上文第1及第2段所述之目的和为此而有需要时,你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或该等资料的副本,会被透露或转交与相关的人士。
  3. 查阅个人资料

    1. 5. 根据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改提出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

    2. 6. 如果你要查阅个人资料,便须填妥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67条所指明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可于这里下载,亦可于司法机构各询问处索取。

    3. 7. 你的查阅权包括在缴交以每页1.5元计算,或按照库务署署长所公布的费用后,索取你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副本。

  4. 查询

    1. 8. 如欲查询你在查询时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及更改资料,应向下述负责人员提出:

      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大楼
      公开资料主任
      高级司法行政主任(投诉)

      电话:2825 4593
      传真:2530 5102

    注: 上述声明并不适用于要求查阅及更改法庭记录。如有此需要,应按照有关条例,向有关法院或审裁处的有关司法常务官或获授权人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