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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条款及细则

同意条款及细则

  1.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已经指定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本系统」)为第638章《法院程序(电子科技)条例》(「该条例」)第7条所述的电子系统,本系统可透过司法机构入门网站接达。本系统使用条款及细则会按照条款及细则的规定不时作出修改及/或增补。进入及使用本系统即表示无条件接受有关条款及细则。

定义

  1. 在本条款及细则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则:—

    • 「电子法院」指任何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该条例第6条订立的规则所指明的法院及/或审裁处;
    • 「电子服务」指本系统内为适用的电子法院而设的电子科技服务;
    • 「注册用户」指按照《关于注册为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用户的事宜之行政指示》注册成为本系统用户的人士;及
    • 「用户」指任何使用本系统的人士,包括注册用户。

用户的责任

  1. 每名用户必须遵守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电子实务指示以及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发出的行政指示
  2. 每名用户同意只为合法目的使用电子服务,而且必须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用户不得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电子服务,亦不得以损害或可能损害、干扰或妨碍电子服务的方式使用电子服务,使任何其他用户无法使用或接达电子服务。用户亦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用此电子服务获取或试图获取此电子服务并不预期提供的任何材料、资料、数据或文件。
  3. 在不损害本文所载其他条款及细则的一般性原则下,用户必须先备有所需的电脑硬件、软件和通讯线路,否则未必能够使用有关电子服务。详情请参考《关于使用司法机构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详细技术要求的行政指示》。 用户须自行安排及负责有关的电脑硬件、软件、网络和通讯线路,并与供应商订立有关合约及承担全部所需开支,司法机构不会就用户的有关安排所引起的义务、蒙受任何开支损失或责任负责。
  4. 除非另有注明,注册用户可根据注册用户获授予的取用权使用本系统的所有电子服务。非注册用户可使用的电子服务的范围则设有限制。
  5. 用户提供予本系统的资料必须为完整及准确,如有需要,可呈递正确的附件。有关联络资料方面(包括但不限于电邮地址、联络电话号码及联络地址),用户必须时常保持有关资料更新。对于用户为上述用途所保存及/或提交的资料的任何不准确之处、误差或虚假/过时陈述,司法机构概不负责。
  6. 本系统接受以个人或机构名义注册。在机构帐户方面,将设有主要管理员(「主要管理员」)帐户、辅助管理员(「辅助管理员」)帐户及机构用户(「机构用户」)帐户。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获该机构授权管理机构内的帐户。该持有人将代表有关机构担当统筹的角色,就所有关于用户注册的事宜与司法机构进行联络。由主要管理员辖下的辅助管理员或机构用户经本系统进行的任何活动及/或交易,均须被视作在有关机构所施加的任何政策或指示的范围内经主要管理员准许的活动及/或交易。
  7. 主要管理员须采取措施,确保有关机构内接达本系统和使用电子服务的每名用户,均知悉并遵守本条款及细则。主要管理员尤其须负责管理其辖下的帐户,包括更新本系统中有关帐户的终止日期,以适时关闭已离职的辅助管理员及机构用户的帐户,避免出现任何未经许可而使用本系统的情况。主要管理员同时确认并同意,其所属的机构帐户内的用户如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内容,将被视作并理解为有关机构已违反条款及细则。司法机构届时可采取其认为合适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的帐户。
  8. 电子法院发给注册用户的讯息/文件会发送至他/她在本系统内的讯息匣。注册用户应定期登入本系统检查电子法院发出的讯息/文件。
  9. 注册用户确认会妥善保护接达和使用电子服务的登入名称及密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注册用户须真诚地以合理的谨慎,把其登入名称及密码保密,并不得在任何时间及情况下,授权任何其他人士代表注册用户使用其登入名称及密码与司法机构联系。凡使用注册用户的登入名称及密码而得以接达电子服务的人士,将被视作该注册用户本人使用电子服务。注册用户亦必须于每次使用时段结束后登出帐户。
  10. 如注册用户知悉或怀疑其帐户的登入资料或密码为任何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所知,该注册用户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立即更改密码并通知司法机构的技术支援热线(机构帐户持有人则应透过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作出通知)。为免生疑问,所有注册用户(包括机构内的各类帐户的持有人)均须承担此责任。

网上缴费

  1. 对司法机构进行电子支付由《关于向司法机构作出电子支付的行政指示》所规管。当用户在网上缴费,用户会被导向到指定服务供应商的相关缴费通讯闸,以处理该缴费。司法机构不会处理或储存用户的信用卡/缴费灵帐户资料。对于用户在服务供应商的页面输入的任何资料,或服务供应商的网站是否可供使用,司法机构概不负责。另外,对于网上缴费造成的任何差异或故障,特别是因未能作出网上缴费而最终导致用户未能使用相关及有关的电子服务,司法机构亦概不负责。

服务供应

  1. 司法机构会致力在系统维修以外的所有时间维持本系统的服务,但无法确保本系统在所有时间或任何特定时间可供使用,亦不能确保本系统在任何时间均运作无误。司法机构不会作出陈述或保证,用户可以无间断、适时、安全或无误地接达本系统,但会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如本系统因任何原因而没法使用,用户应确保他/她可利用其他方法处理紧急或具时间敏感性的事宜及获取资讯。对于因通讯设施停顿或发生故障而导致任何传输延误及失败所引起的所有申索,司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对任何一方因而招致(不论如何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上责任。
  2. 司法机构保留权利,可全权酌情决定修改、更改或中止可提供予用户的电子服务的任何范畴,而无须事先给予通知。司法机构无须因更改、暂停或中止电子服务而对用户或任何第三者负上责任。

资讯安全

  1. 本系统会对上载的文件进行病毒/恶意软件扫描,一旦怀疑任何文件可能受到感染,系统或会拒绝/隔离该文件。可是,用户必须自行采取预防措施,以确保其使用此电子服务的方式不会令自己的电脑系统蒙受被病毒/恶意软件或恶意电脑程式码攻击的风险,或受到其他方式的干扰而可能遭受损害。对于透过本系统处理的任何相关事宜及其他通讯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或保密性,司法机构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终止注册用户的帐户

  1. 为确保注册用户恰当地使用电子服务,假如司法机构合理地认为某注册用户未有遵守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规定,或可能有任何并非真正帐户持有人的恶意用户进行恶意活动,则司法机构保留权利在任何时间,并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或终止任何注册用户的帐户。
  2. 假如注册个人用户希望终止其帐户,他/她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量在终止帐户的三个工作天内书面通知司法机构。
  3. 如主要管理员不再代表某机构或该机构无意继续作为本系统注册用户或该机构即将/已中止其业务,该机构的主要管理员帐户持有人或获授权代表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于三个工作天内书面通知司法机构。在终止辅助管理员或机构用户帐户方面,有关机构的主要管理员或任何辅助管理员须更新本系统下的帐户结束日期。如某机构的所有主要管理员帐户均已终止,则该机构的所有辅助管理员/机构用户帐户也不能继续使用。

责任的限制

  1. 司法机构会致力确保电子服务内的资讯准确,但不能保证任何资讯在所有时间均为准确及完整。

弥偿

  1. 用户同意,就其使用电子服务或本系统内的资料或材料而引起的申索或争议中,司法机构所招致与之相关的损失、损害赔偿、讼费、债务及支出,向司法机构作出弥偿。
  2. 司法机构未能或延迟行使或执行本条款及细则当中任何权利,并不代表司法机构放弃有关执行上述权利的权利。

变更

  1. 司法机构可在作出或不作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修改、暂时停载或中止本系统的任何资料或功能,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2. 司法机构可在作出或不作出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及不时对本条款及细则加以修改及/或增补。经修改的条款及细则于发布时即时生效,而用户继续使用电子服务会被视为接受更新或经修订的条款。注册用户应不时查看讯息匣或浏览本网页,以查阅更新的条款及细则。

语言

  1. 本中文条款及细则为英文版本的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须以英文版本为准。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的选择

  1. 本条款及细则须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限并据此诠释。任何因本条款及细则而引起的争议均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专有司法管辖权管辖。
  2. 倘若本条款及细则与相关法例及电子实务指示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概以法例及电子实务指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