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电子法院

查阅文件

查阅已存档文件及讼案登记册

A部 - 一般事宜

答 1

至今,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可用于区域法院的伤亡诉讼、税款申索、民事诉讼以及雇员补偿案件。我们的目标是由2024年起,逐步把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推展至其他法院供市民使用。

详情请参阅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出现正生效的实施公告。相关资讯可于司法机构的专项网页获取。

答 2

你可以使用自己的电子器材进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亦可在相关的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的开放时间内,使用在该等地点的电子器材进入系统。

开放时间如下: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时45分至下午1时及下午2时至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 关闭

支援中心地址如下: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5楼

答 3

是。你需要支付订明的翻查费用。为鼓励各方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我们从2022年5月6日起设有为期五年的收费优惠安排,就你所参阅或要求的每份文件或每个档案,收取14元的优惠收费,即相关法例(例如《法院程序(电子科技)(区域法院)(电子费用)规则》(第638E章)中的区域法院相关收费项目)订明的现行费用的八折收费。

在你要求查阅文件及系统接纳付款后,你会收到一份认收通知及一份付款收据。请保留此纪录以便参考或查询。

请留意,如你在会计部付款,我们将向你收取相关法例(例如《区域法院(费用)规则》(第336C章)中的区域法院相关收费项目)订明的现行收费18元(按你所参阅或要求的每份文件或每个档案计算)。

答 4

一般而言,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的运作时间内(系统可能因任何必要的系统工作,或因司法机构的指示而关闭),你可以在支付订明费用后的7小时45分钟内进行电子查阅。

另外,假如你并非注册用户而又正使用相关的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所提供的单次取用码,在该等地点的电子器材辅助下查阅文件,你只可查阅至有关的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开放时间完结为止。例如,如果你在某工作天下午3时取得单次取用码,你只可查阅文件至当天下午5时30分。有关单次取用码的使用详情,请参考答11及答14。

答 5

可以。当你使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阅文件时,你可以下载或列印任何文件。

假如你正使用相关的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的电子器材,并希望列印文件,你需要以八达通卡支付所需的列印费用。如你希望下载任何文件,请自行带备可携式储存装置(例如USB记忆体)。

自助列印(及影印)服务的收费如下:

黑白复本 彩色复本
A4纸张 每份港币0.5元 每份港币3.5元
A3纸张 每份港币0.6元 每份港币3.5元

答 6

这些是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实施前已呈交法院的文件,经扫描后备存在法律程序的电子案件档案中,但只作为参考。文件仍然是以纸张本为正式文本。

B部 - 诉讼方翻查和查阅文件

答 7

在符合相关法例的前提下(例如适用于区域法院的《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3号命令第4(2)条规则),法律程序的一方在缴付订明的费用后,有权翻查和查阅已存档的文件。

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其法律代表在缴付订明的费用后,正常情况下可藉电子途径通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翻查及查阅案件的文件。

然而,案件的纪录可能同时包含 (i)电子文件及(ii)实体文件;电子文件可通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阅,而实体文件则基于运作理由而没有/不能转换为电子模式,故不能通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阅。如文件不能通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阅,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其法律代表应亲自前往登记处,以传统模式进行翻查及查阅。

有关如何利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阅文件,请参阅答8(适用于注册用户)及答11(适用于非注册用户)以了解当中详情。

答 8

如要查阅案件文件,个人用户/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需登入其注册用户帐户,选择「区域法院」「查阅文件」「查阅已存档文件」,输入法院的案件编号,并在网上缴付所需的费用。

详情请参阅司法机构专项网页的下述参考资料︰

  1. 「案件诉讼方/法律代表如何查阅案件文件?」(5,486 KB) 示范短片;以及
  2. 「由案件诉讼方/法律代表查阅案件文件」(1,290 KB) 步骤指南。

答 9

有些文件因为仍在扫描/处理、面积过大不能扫描等各种原因而不能进行翻查。

系统会在你付款前显示不能进行翻查的文件清单。

答 10

有各种原因可导致你不能取阅案件文件,以下是部分可能涉及的原因:

  1. 根据法庭纪录,你并非案件诉讼方或法律代表。
  2. 你的帐户并未正式与有关案件连结。如你是机构用户帐户持有人,请与你的主要管理员(或辅助管理员)联络,查看案件是否已妥为编配。请见关于「电子存档」的常见问题答8。

答 11

你可以在开放时间前往相关的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翻查和查阅案件文件。

经身分认证及缴付订明费用后,你会获发一个单次取用码,藉此使用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提供的电子器材,翻查及查阅案件文件。

C部 - 非法律程序的一方翻查及查阅文件

答 12

非法律程序的一方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只可通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根据相关法例(例如适用于区域法院的《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63号命令第4(1)(a)条规则)翻查及查阅传讯令状或其他原诉法律程序文件的文本。

如文件不能通过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取览查阅,你应亲自前往相关的法院登记处,使用传统模式进行翻查及查阅。

答 13

选取「查阅已存档文件」,输入法院案件编号,并在网上缴付所需的费用。

或者,如果你是注册用户,你可以在登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后,选取「区域法院」「查阅文件」 「查阅已存档文件」。

详情请参阅司法机构专项网页的下述参考资料︰

  1. 「如何查阅案件原诉文件?」(6,121 KB) 示范短片;及
  2. 「查阅案件原诉文件」(1,090 KB) 步骤指南。

答 14

你可以在开放时间前往相关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在会计部(就你所参阅或要求的每份文件或每个档案)缴付港币18元的订明翻查费用,以获发一个单次取用码,藉此使用法院登记处或支援中心提供的电子器材,翻查及查阅案件文件。

D部 - 翻查及查阅讼案登记册

答 15

所有法庭使用者,包括尚未于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注册的人士,在缴付订明费用后,均可以利用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查阅讼案登记册。

答 16

选取「查阅讼案登记册/申索登记册」,提供所需资料,并在网上缴付所需的费用。

或者,如果你是注册用户,你可以在登入综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统后,选取「区域法院」「查阅文件」「查阅讼案登记册」。

详情请参阅司法机构专项网页的下述参考资料︰

  1. 「如何查阅讼案登记册?」(5,682 KB) 示范短片;及
  2. 「查阅讼案登记册」(979 KB) 步骤指南。

答 17

见上文C部答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