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承办处 pdf 版本
- 第一部分 引言
- 第二部分 遗产承办处
- 第三部分 遗产管理官
- 第四部分 我应该怎样做?
-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
- 第七部分 谁可以申请授予书?
- 第八部分 申请授予书应该注意些什么?
- 第九部分 怎样申请授予书?
- 第十部分 授予书的收费
-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
- 第十二部分 殡殓费用
- 第十三部分 认证
- 第十四部分 授予书发出后的事宜
-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 第十六部分 知会备忘
- 第十七部分 服务承诺
- 第十八部分 办公时间及预约系统
- 第十九部分 联络方法
第一部分 引言
1.1 什么是遗嘱认证?
遗嘱认证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嘱执行人。
1.2 什么是遗产管理书?
遗产管理书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称为遗产管理人。
1.3 什么是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是一项法庭命令,授权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在没有遗嘱执行人能够或愿意履行职责(不管任何原因)的情况下,根据遗嘱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遗产。获授权人士同样称为遗产管理人。
1.4 什么是授予书?
授予书俗称「承办纸」,包括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或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第二部分 遗产承办处
2.1 为什么成立遗产承办处?
根据 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高等法院获授发出授予书的权力。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负责行使该权力和处理所有无争议的申请,并在司法机构内设立遗产承办处,以协助他执行工作。
2.2 遗产承办处负责什么工作?
遗产承办处协助司法常务官处理申请和提出提问,以确使授予书发给在法律规定下的适当人士;此外又协助他执行其他法定职能,包括遗产管理官的工作。
2.3 如果死者在香港境外留有遗产,我向遗产承办处提交的申请可否包括该些遗产?
香港法院(包括遗产承办处)的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只涵盖在香港的遗产。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国内地及澳门)的遗产,均必须根据遗产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和规例来处理和管理。事实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24A条清楚说明,死者的资产与债务是指其在香港的资产与债务而已。故此,香港境外的遗产不应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内。
第三部分 遗产管理官
3.1 谁是遗产管理官?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是当然遗产管理官。
3.2 他负责什么工作?
遗产管理官提供一个廉宜方法处理小额遗产,协助遗产受益人以简易方式从遗产中获得金钱。
3.3 遗产管理官在什么情况下会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如果遗产是由手头现金、(死者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及/或强积金组成,且合共数额不超过150,000元,通常遗产管理官会提供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3.4 遗产管理官收费吗?
遗产管理官根据遗产的总值按以下比率征收费用:
- (a) 首1,000元 ....................... 5%
- (b) 其后4,000元 ................ 2.5%
- (c) 余额 ...................................1%
第四部分 我应该怎样做?
4.1 如果想承办死者的遗产,我应该怎样做?
这个问题很难解答,须视乎很多因素而定。不过,如果死者去世时在香港留有遗产,你可以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 (a) 死者的死亡日期;
- (b) 死者的居籍;
- (c) 死者是否已订立遗嘱;以及
- (d) 遗产的价值和性质。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5.1 我首先要怎样做?
你必须到税务局遗产税署申领必要的清妥遗产税证明文件。
5.2 我接着应该怎样做?
如果遗产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况,你可以向遗产管理官申请,请他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5.3 如果遗产管理官不能提供协助,我可以怎样做?
你可以到遗产承办处的公众申请组申请授予书。
公衆申请组通常在以下情况能提供协助:
- (a) 申请看来简单直接;
- (b) 遗产的性质并不复杂;以及
- (c) 司法常务官认为适宜提供协助。
5.4 如果公众申请组不能提供协助,我应该怎样做?
在这情况下,你应该考虑征询独立的法律意见。遗产承办处备有由香港律师会印制的律师行名单以供查阅。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
6.1 我首先要怎样做?
请你检查死者的遗物。如果他曾单独或联同他人租用了银行保险箱,你便应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内的程序,申请检视保险箱,清点箱内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遗嘱(如有的话)。
6.2 我接着应该怎样做?
如果你急需用钱以支付殡殓费或提供生活费给死者生前所供养的人,或遗产全部只包含金钱而数额又不超过50,000元,你亦应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内的程序寻求协助。
6.3 如果民政事务总署不能提供协助,我可以怎样做?
如果遗产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况,你可以向遗产管理官申请,请他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
6.4 如果遗产管理官不能提供协助,我可以怎样做?
你可以到遗产承办处的公众申请组申请授予书。
公衆申请组通常在以下情况能提供协助:
- (a) 申请看来简单直接;
- (b) 遗产的性质并不复杂;以及
- (c) 司法常务官认为适宜提供协助。
6.5 如果公众申请组不能提供协助,我应该怎样做?
在这情况下,你应该考虑征询独立的法律意见,遗产承办处备有由香港律师会印制的律师行名单以供查阅。
第七部分 谁可以申请授予书?
7.1 如果死者留有遗嘱,谁可以申请授予书?
通常来说,应由遗嘱执行人提出申请。
7.2 如果遗嘱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没有任何遗嘱执行人能够或愿意履行职责(不管任何原因),应该怎办?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19条规定了可提出申请授予书的人士的优先次序。不过,要解答上述问题,还是要对规则中的一些专门名词有所理解,以及对有关的遗嘱加以诠释。你如果有任何疑问,应该考虑征询独立的法律意见。
7.3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谁可以申请授予书?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21条已作出有关的规定。简单来说,可提出申请的人士的优先次序如下:
- (a) 配偶;
- (b) 死者的子女;
- (c) 死者的父亲及/或母亲;
- (d) 死者的兄弟姊妹。
7.4 申请应该由谁提出?
按照一般规则,授予书的申请应该由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提出。不过,如果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去世或放弃获得授予书的权利,则享有较低优先权的人士仍然有权获得授予书,但必须向遗产承办处提交有关享有较高优先权的人士已死亡或放弃权利的证据。
第八部分 申请授予书应该注意什么?
8.1 我可以亲自申请授予书吗?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1)条容许你这样做。
8.2 我可以经由受权人提出申请吗?
任何本身有权获得授予书而又居于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都可以经由合法委托的受权人提出申请。
8.3 我应该聘请律师吗?
这是你的个人选择。如有下列情况,你可以考虑聘请律师来协助你申请授予书:
- (a) 申请看来并不简单直接,
- (b) 遗产的性质复杂,及/或
- (c) 你对于准备及提交必要的文件等法律程序并不熟悉。
8.4 遗产承办处的职员可以帮助我吗?
遗产承办处的职员会尽最大的努力在申请授予书的程序事宜上协助你。不过,请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8)条清楚说明,遗产承办处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个人申请人提供法律意见。因此,选用并填妥正确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责任。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2)条旨在防止非合资格律师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务。该规则指明不论代理人是否支取酬劳,申请均不得经由代理人提出。另外,个人申请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顾问身分或看似以其顾问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请。 你应注意: 8.5 我可以经由代理人提出申请吗?
8.6 申请人的人数和年龄方面是否有任何规定?
第九部分 怎样申请授予书?
9.1 我应该准备什么文件?
你应该填妥合适的指明表格。遗产承办处印有这些表格备取,其网站亦有这些表格可供下载。另外,你必须带同一切有关的证件、文件和证据,以证明你有权获得授予书。
9.2 我应该怎样填写指明表格?
我们建议你仔细阅读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发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有关指引可于遗产承办处索阅,或于其网站下载。另外,你亦可请教律师。
9.3 我可以用邮递方式申请授予书吗?
你必须亲临遗产承办处申请授予书,因为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9)条不容许以邮递方式申请。
9.4 如果我对遗产的性质和详情并不完全清楚,我应该怎样做?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税务局的遗产税署可协助你核实遗产的情况。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你作为授予书申请人便有责任向有关当局检查及索取遗产的详情,以及填写指明表格N4.1。遗产承办处无权查核及索取相关资料。该处的职员亦不会检查及核实相关资料是否正确。
9.5 死者去世多时,但从来没有人申请/取得授予书,我现在还可以申请吗?
法律并无限制授予书的申请须于死者去世后何时提出,所以理论上死者去世后任何时间你都可以申请授予书。但是,你应在相关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释为何延迟提出申请。
第十部分 授予书的收费
10.1 申请授予书需要缴费吗?
法庭会根据香港法例第4D章《高等法院费用规则》附表2征收费用。
10.2 如果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法院有什么收费?
法院费用包括:
- (a) 申请书的存档费用265元;
- (b) 授予书的誊写费用72元;以及
- (c) 处理授予书申请的按比例收费:
如果所宣誓的遗产净值是
10,000元 | .......................... | 160元 |
20,000元 | .......................... | 320元 |
50,000元 | .......................... | 640元 |
100,000元 | .......................... | 800元 |
200,000元 | .......................... | 1,200元 |
300,000元 | .......................... | 1,600元 |
400,000元 | .......................... | 2,400元 |
600,000元 | .......................... | 3,200元 |
800,000元 | .......................... | 4,000元 |
1,000,000元 | .......................... | 4,800元 |
而其后净值每增加100,000元或不足100,000元之收费为400元。
10.3 如果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法院有什么收费?
法庭通常的收费是:
- (a) 申请书的存档费用265元;以及
- (b) 授予书的誊写费用72元
请注意:处理授予书申请的按比例收费现已取消。
第十一部分 常见问题
11.1 授予书需要多久才能发出?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规定和就司法常务官的所有提问已提供他认为满意的答复,法庭便会发出授予书。所需的时间则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一般而言,简单直接的个案平均需要大约5至7个星期;不过,如果申请本身不是简单直接及/或涉及遗产的性质复杂,所需的时间便可能会较长。
11.2 我需要到遗产承办处多少次?
由于司法常务官有责任仔细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资格取得授予书,所以你可能需要不止一次到遗产承办处呈交增补资料和把进一步的文件或证据存档。假如你没有时间或要处理其他事务,你可以书面授权他人替你把资料、文件或证据呈交和存档。
11.3 遗产承办处为什么会提出提问和要求提交文件?
遗嘱认证司法管辖权是查讯式的。授予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权承办人全权处理遗产。因此,司法常务官有责任确保所有提问均已获得他认为满意的答复,包括要求你提供证据和文件,证明在支持誓章内的事实(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4 我可以取回已存档的文件吗?
所有已存档的文件均构成法庭纪录的一部分,通常不会退回。不过,你可以在缴付订明的费用后申请获取副本。副本每页收费4元,而经法庭核证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费125元,另加收费每页4元。另外,在授予书发出日期起计6个月后,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话,可以向司法常务官申请取回结婚证书、出生证明书及死亡证(死者的死亡证除外)的原件,他会视乎情况作出决定。如果你的申请获得批准,司法常务官通常会要求你确认收到文件的原件,并承诺在法庭提出要求时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务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纪录之用。
11.5 遗产承办处会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遗产发出两份授予书(即中英文各一份)?
就死者在香港的遗产,本处只会根据申请人在申请遗产承办时所选用的法定语文(中文或英文),签发一份授予书。
11.6 何谓“居籍”?
就申请授予书而言,居籍是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于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个案,普通法适用于断定死者去世时的居籍;至于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个案,则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条例》规管。如有任何查询,你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不过,简单来说,居籍指死者去世时合法逗留并打算以之作为永久居所的国家或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没有居籍,亦不能同时拥有两个居籍。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居籍决定了适用的法律,规管应向何人发出授予书,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遗产。
11.7 我如何证明死者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
按照惯常做法,如果死者(a)在香港去世,以及(b)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遗产承办处通常会接纳他去世时以香港为居籍。但是,如果情况并非如此,例如死者在中国内地/海外去世,或他在香港的逗留受到入境事务处的限制,你便须存档一份(最好由死者的尚存配偶或一名家庭成员拟备)的誓章,说明以下事项:
- (i) 死者的住址,以及居所的形式(例如属于租住还是自置物业);
- (ii) 死者在香港逗留的时间,以及死者有没有打算永久或无限期居于香港;
- (iii) 死者的业务、大部分的投资和资产的所在地;
- (iv) 死者的家人和朋友的所在地;以及
- (v) 死者的证件和私人物品的存放地和死者的社交习惯等等。
11.8. 我如何知道是否有人已申请及/或取得承办死者遗产的授予书?
要确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遗产提出申请及/或取得授予书,你可以前来遗产承办处进行电脑纪录搜查(键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缀简称为“HCAG”或“HCCV”的遗产承办处档案编号)。每项纪录搜查的收费为18元。
第十二部分 殡殓费用
12.1 如果死者在他的银行户口内留有金钱作殡殓之用,我应该怎样做?
你应该依照民政事务总署所印发的有关小册子内的程序寻求协助。
12.2 如果死者的殡殓费用已由我支付,而死者的遗产仅稍稍多于其殡殓费用,我应该怎样做?
如果遗产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况,你可以向遗产管理官申请,请他协助以简易方式管理遗产,从而申请发还你所支付的殡殓费用。
12.3 遗产管理官管理的遗产如有无人申领的余额,会怎样处理?
任何遗产余额如果超过5年无人申领,都会拨归政府的一般收入。
第十三部分 认证
13.1 什么是认证?
认证是验证外地*公文为真确文件的程序。
13.2 遗产承办处为什么要求我为外地公文取得认证?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结婚证明书证明有效的婚姻关系,死亡证确认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证明书则显示某人父母的身分。不过,不同的国家会以不同的形式和语言发出公文。外地公文经认证后才会被接受是常见的做法。遗产承办处亦跟随这做法。
13.3 外地公文怎样才能获得认证?
- (a) 假如有关国家或地区参加了关于取消外地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有关手续只涉及一个步骤,就是把公文送往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当局,申领《加签证明书》以核实签发机关的签署及/或印章。
(b) 假如有关国家或地区仍未参加关于取消外地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有关手续涉及两个步骤:
- (i) 把公文送往该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当局(或外交部办事处,视乎当地实际情况而定)申请核证,以核实该公文上签发机关的签署及/或印章;以及
- (ii) 把该公文再送往该国家或地区的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第二次核证,以确认上述有关当局(或外交部办事处)所作的核证。
13.4 哪些国家或地区参加了取消外地公文认证要求的《海牙公约》?
参加国家或地区的名单时有变动,目前包括澳洲、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香港、匈牙利、意大利、日本、澳门、墨西哥、荷兰、挪威、葡萄牙、大韩民国、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印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国。如有疑问,请浏览网站:(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41)或向遗产承办处查询。
13.5 如果是中国内地机关签发的公文,应如何取得认证?
根据既有的惯常做法,你须采取以下两个步骤:
- (a) 到当地的公证处申领公证书,以及
- (b) 安排把该公证书送往中国外交部,以核实上述当地公证处的签署及/或印章。
13.6 我需要为有关文件安排翻译吗?
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因此,任何不是用中文或英文书写的文件都必须翻译。
13.7 我应该先为公文取得认证,还是先安排翻译?
你必须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认证,而不是在其翻译本上进行认证。因此,你须首先为公文的原件取得认证,然后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认证的外地公文翻译成中文或英文。
* 在此网页内,”外地”指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方。
第十四部分 授予书发出后的事宜
14.1 我取得授予书后,应该怎样做,以及之后可能会发生什么事情?
要管理死者的遗产就必须先取得授予书。但是,这只是整个程序的开始。授予书发出后,遗产管理应立即开始,并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完成。有关管理遗产的简要程序包括以下4个主要步骤:
- (a) 收取和收集该遗产的所有资产;
- (b) 清偿该遗产的所有债项与法律责任;
- (c) 按照法律(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条及/或遗嘱的指示)将该遗产的净值分配给该遗产的所有受益人;以及
- (d) 就该遗产拟备一份真确及完整的财产清单及帐目。
14.2 遗产承办处会协助我管理遗产吗?
依法管理遗产是承办人的责任。如果受益人已达成共识,你可以将有关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转交专业人士,如律师和会计师。但是,遗产承办处的职责并不是协助承办人管理遗产,而该处的职员亦不会提供此等服务。
14.3 如果我遗失了授予书,应该怎样做?
授予书是法庭命令,你必须妥善保存。但是,如果授予书基于某些原因遗失或错置了,而管理遗产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该授予书,你可以亲自或经由香港的律师行申请授予书复本。
- (i) 解释如何遗失及/或错置授予书;
- (ii) 提供需要授予书复本的原因;以及
- (iii) 向法院承诺,一旦日后寻回授予书的原件,你会将授予书复本归还给遗产承办处;
另外,你必须申请及呈交遗嘱(如有)的核证本和缴付217元(145元为法院费用,72元为誊写费用)。
(b)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你应直接前往遗产承办处,并以誓章方式呈交有关申请,当中需:
- (i) 解释如何遗失及/或错置授予书;
- (ii) 提供需要授予书复本的原因;以及
- (iii) 向法院承诺,一旦日后寻回授予书的原件,你会将授予书复本归还给遗产承办处;
另外,你必须申请及呈交资产及负债清单(包括额外清单)和遗嘱(如有)的核证本和缴付217元(145元为法院费用,72元为誊写费用)。
14.4 如果发现有其他资产及负债,我应该怎样做?你须亲自或经由香港的律师行申请修改授予书。
你须亲自或经由香港的律师行申请修改授予书。
- (a)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你须携同授予书的原件连同证明额外的资产及负债的文件前往税务局遗产税署申请修改遗产税清妥证明书。待遗产承办处从遗产税署取得授予书的原件和遗产税清妥证明书,并从历史档案馆取得授予书的档案之后,遗产承办处的职员便会发信通知你。
- (b)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你须携同授予书的原件连同证明额外资产及负债的文件前往遗产承办处申请修改资产负债清单。
相关费用(如有)缴交后,完成修改通常需时大约4至8个星期。不过,如果司法常务官提出提问(包括之前没有发现额外资产及负债的原因,将担保人的担保加额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处理时间将会较长。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15.1 其他人可否要求查阅我的申请档案并索取当中的文件副本?
(a) 如果申请仍在处理中,且授予书尚未发出,而要求方能出示你的书面同意书,则查阅档案是容许的。
(b) 如果申请的处理程序已经完成,且授予书亦已发出,则查阅档案是不容许的,除非:
- (i) 要求方能出示你的书面同意书;或
- (ii) 司法常务官信纳要求方已提出充分的理由,例如要求方是其中一名遗产受益人,且查询的事宜是关乎遗产的状况。
但是,如果有关各方已展开诉讼,文件透露便应在有关的法律程序中进行;除了可以获提供一份授予书的副本外(授予书在性质上是公开文件),查阅档案是不容许的。
第十六部分 知会备忘
16.1 何谓《知会备忘》?
《知会备忘》可理解为一份通知书,这份通知书需要在承办处登记,以确保死者遗产的授予书不会在没有通知知会备忘登记人(即登记知会备忘的人)的情况下发出。如果已有针对死者遗产的有效《知会备忘》,司法常务官就不可以发出授予书。《知会备忘》从登记日起计算,有效期为6个月,亦可再度登记。
16.2 如果有人已就死者的遗产登记了《知会备忘》,我应怎样做?
遗产承办处只处理无争议的授予书申请;如果申请已变为“有争议”,则须先将争议解决。理论上,如果有人登记《知会备忘》,授予书的申请就可能是有争议的。你可以视乎具体情况考虑:
(a) 联络知会备忘登记人,并与其商议,以解决有关事宜。如果有关各方达成协议,知会备忘登记人可存档《撤回知会备忘通知书》(指明表格C1.2)。而遗产承办处收到你的要求/通知后,会恢复处理你的授予书申请,及/或
- (i) 你可向知会备忘登记人发出名为《发给知会备忘登记人警告书》的法庭文件(指明表格C1.3),并成为“提出警告的人”。
- (ii) 知会备忘登记人被警告后,可撤回《知会备忘》,或呈交《警告应诉书》(指明表格C1.4),以回应你的警告。
- (iii) 视乎情况,之后有关各方应通过《传票》作出适当的申请,请求在司法常务官席前进行简短聆讯,以获取指示/命令。
b) 香港法例第10A章《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44条规管了有关各方的行为。简而言之,当中包括以下基本步骤:
16.3 何谓“知会备忘法律程序”?
“知会备忘法律程序”是关于死者遗产的《知会备忘》于遗产承办处登记时展开的。此程序的前缀简称为“HCCA”。请注意:“知会备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质上是具“争议性”的,很可能就是“诉讼”的开始。采取任何步骤登记《知会备忘》、《警告书》、《应诉书》或《传票》都可能会带来法律后果,包括讼费。因此,采取任何上述步骤前,你应先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部分 服务承诺
17.1. 如果我在遗产承办处的公众申请组协助下提交申请,我什么时候可以取得授予书?
授予书会在你缴付所有法院费用和回复所有提问后约5个星期发出。
17.2. 如果我委托律师代办,我的申请会怎样处理?
遗产承办处将会:
(a) 在你的申请存档后的28个工作天内向你的代表律师发信提问(如有需要的话),以及
(b) 在所有法院费用已缴付和所有提问均已完满解答及办妥后的28个工作天内发出授予书。
遗产承办处会回复我的来信吗?
遗产承办处一向尽可能即时回复公众人士的查询,如本处无法即时答复,则会在收到来信后10天内给予临时回复,以及30天内再给予详尽的回复。
第十八部分 办公时间及预约系统
18.1 遗产承办处的办公时间是什么?
星期一至星期五: |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18.2 前往遗产承办处公衆申请组前,是否需要预约?
- (a) 一般查询是无需预约的;你亦可致电本处的查询热线2840 1683作一般查询。
- (b) 不过,如你希望公众申请组协助申请授予书,你可透过以下方法约见处理人员:
- (i) 于办公时间内致电热线2840 1683;或
- (ii) 亲临遗产承办处(地址: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低层三楼);或
- (iii) 登入司法机构网站 (https://www.judiciary.hk/zh_cn/court_services_facilities/probate_booking.html)。
(网上预约服务只适用于符合所有以下情况的个案:- (1) 死者在香港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 (2) 死者是一名香港永久居民;
- (3) 申请人是死者的尚存配偶/子女/父亲或母亲(视情况而定);
- (4) 申请看来简单直接及遗产的性质并不复杂;
- (5) 申请人于精神及身体方面有能力处理有关申请授予书的程序事宜;以及
- (6) 所有需提交的支持文件均由香港有关当局发出。)
18.3 当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发出后,或(如适用)「极端情况」公布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发出后,遗产承办处有什么安排?
- (a) 请留意司法机构透过电台、电视或其他媒体所作出的宣布。如有需要,你也可以尽早致电本处更改预约时间。
- (b) 欲知详情,请浏览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
第十九部分 联络方法
19.1 遗产承办处在哪里?
19.2 遗产承办处的电话号码是什么?
19.3 遗产承办处的传真号码是什么?
19.4 遗产承办处的网址是什么?
请浏览司法机构网站(https://www.judiciary.hk)。
19.5 如果我想提出与遗产承办处有关的意见,应怎样做?
欢迎你向我们给予建议和评语。你可以把意见邮寄给司法机构政务长;地址是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络遗产承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