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亵物品审裁处 PDF 版本 (7,973 KB)
淫亵物品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由一位主审裁判官及两位或以上审裁委员组成,其主要负责的两项工作为事物及物品评定类别及裁定性质。
物品的作者、印刷人、制造商、出版人、进口商、发行人、版权拥有人,或设计、生产或发布的委托人,可向淫亵物品审裁处呈交有关物品,以便评定类别。律政司司长或其他获授权的公职人员,亦可呈交物品给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类别。
除此之外,法官或裁判官亦可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将物品或事物转交审裁处,要求裁定:
- 该物品是否淫亵或不雅;
- 公开展示的事物是否不雅;或
- 发布或公开展示该物品或事物,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电影和广播材料等分别受《电影检查条例》及《广播条例》监管,淫亵物品审裁处不会予以评定类别。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淫亵物品审裁处有权评定物品类别,为社会诠释淫亵及不雅的含义。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厌恶情绪的物品均被视为不雅。
按法例要求,审裁处在裁定及评定物品类别时,须考虑以下各项事宜:
- 一般合理的社会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礼仪及言行标准;
- 物品或事物整体上产生的显著效果;
- 拟发布或相当可能发布物品的对象是什么人,属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
- 如属公开展示的事物,则须考虑展示地点及相当可能观看该事物的人属那一类别或年龄组别;及
- 该物品或事物是否有真正目的,还是用作掩饰其不可接受的内容。
审裁处可将物品评定为:
- 第 I 类 — 既非淫亵亦非不雅;
- 第 II 类 — 不雅;或
- 第 III 类 — 淫亵。
如属第 II类物品,审裁处可附加条件,规限发布范围。如果被评定为第III类物品,一律不得发布。
程序
评定类别
审裁处须于收到该物品5天内,以非公开形式及在申请人或其他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评定及暂定类别。审裁处须指出该物品属淫亵或不雅的部分,更可就申请人呈交的物品向该人作出指引,但无须为所作的任何暂定类别提出理由。主审裁判官可把期限延长,最多5天。
审裁处可主动或应呈交物品人要求,重新考虑物品的评定类别,并予以更改或维持。如有人要求复核,审裁处亦须复核该暂定类别。
审裁处复核或重新考虑物品的评定类别时,主审裁判官将会同4名或以上审裁委员,作公开聆讯。
要求评定物品类别、复核聆讯或重新考虑物品的评定类别,均需缴付指定费用。
审裁处评定物品类别后14天内,任何一方均可就法律论点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裁定
由法庭或裁判官转交的物品,审裁处一般会在21天内完成相关聆讯的排期程序,并安排公开聆讯的日期以鉴定物品中属淫亵或不雅的部分。
审裁处作出评定后14天内,任何一方均可就法律论点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
刑罚
发布、管有或输入以供发布第III类物品,可被罚款港币100万元及监禁3年。向青少年发布不雅物品,首次被定罪,可被罚款港币40万元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定罪,可被罚款港币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如不遵从有关发布第II类物品的限制,首次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40万元及监禁12个月。第二次或其后被定罪,可被罚款港币8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审裁委员
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审裁委员组成审裁委员小组,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任期3年,并可再获委任。审裁委员须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发出通知,才可辞去职务。如有以下情况,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亦可将其姓名从审裁委员小组名单中删除:
- 不再通常居于香港;
- 因任何罪行而被定罪;
- 被宣布为破产人;或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其疏忽职守或不能执行职责。
为了确保审裁处所采纳的标准具代表性,并尽量符合社会规范,社会各阶层的人士、不同年龄组别、职业和专业均可申请成为审裁小组的成员。有意成为审裁委员的人,可致电3655 5413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查询,或浏览有关网页https://www.cedb.gov.hk/sc/policies/control-of-obscene-and-indecent-articles.html.
如何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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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阅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的相关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