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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申请管养及赡养令

谁可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提出申请?

  1. 未成年人的父母其中一方(可在无起诉监护人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或
  2. 社会福利署署长。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可发出关于哪些事宜的管养令?

  1. 有关未成年人的管养的命令;
  2. 有关父母其中一方探视未成年人的权利的命令。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可发出哪些赡养令?

法庭于顾及答辩人(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的经济状况后,可发出以下任何一项或多于一项其认为合理的命令:

  1. 规定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向申请人支付一笔款项的命令;该笔款项(不论是整笔或分期支付)乃用以应付该未成年人的当前及非经常需要,或用以应付此项命令发出前因赡养该未成年人而合理招致的债务或支出,或用以应付上述两者;
  2. 规定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向申请人定期支付款项的命令;该款项乃用于该未成年人的赡养;
  3. 规定该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向该申请人保证(以令法庭满意为准)定期支付款项的命令;该款项乃用于该未成年人的赡养;
  4. 规定该名父亲或母亲将某项财产移转予该未成年人,或为该未成年人的利益而移转予该申请人的命令;
  5. 规定该名父亲或母亲为该未成年人的利益作出授产安排(以令法庭满意为准)的命令;该项财产须属该名父亲或母亲如此有权享有的财产。

申请程序

你须到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以原诉传票方式所提出的申请。原诉传票的订明格式(《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内之表格10)可于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发出原诉传票时,你须同时将支持该申请的非宗教式誓词/宗教式誓章(以下简称为誓词/誓章)送交存档。誓词/誓章的常用表格亦可于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

原诉传票和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须送达答辩人。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提出申请时,须于誓词/誓章内提供甚么资料以支持申请?

根据《未成年人监护条例》(第13章)第10条申请任何命令时,你须于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内提供所有详情及相关资料,供法庭考虑。如果申请涉及未成年人的管养及/或探视,通常须提供以下详情:

  1. 申请人(自该未成年人出生以来)的所有住址;
  2. 答辩人(自该未成年人出生以来)的所有住址;
  3. 该未成年人(自出生以来)的所有住址;
  4. 申请人的年龄、出生日期及婚姻状况;
  5. 答辩人的年龄、出生日期及婚姻状况;
  6. 除该未成年人外,申请人有否其他子女?
  7. 除该未成年人外,答辩人有否其他子女?
  8. 所有因本申请而权益可能受影响者的详细资料,以及其与该未成年人的关系;
  9. 该未成年人一直以来及将来所有照顾者的详细资料;
  10.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任何法院、审裁处或主管当局,有否关乎该未成年人的父母身份、管养、照顾和管束或监护权的任何其他正在进行或已完结的程序;若有,则须提供:
    1. 该些程序的详情,包括在何法院、审裁处或主管当局开展、案件编号及性质、结果或当前状况,以及该些程序中有否发出任何命令;
    2. 该些程序展开的日期;
    3. 诉讼各方的姓名;以及
    4. 该些程序中的任何已知或预计的审讯日期。
  11. 有关该未成年人的现行安排:
    1. 说明该未成年人目前居住的地点及同住者;
    2. 说明该未成年人现时就读的学校或其他敎育机构;或若该未成年人正从事工作,则提供其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及正接受的培训详情;
    3. 说明现时何人为该未成年人提供经济支援或分担其经济支援及分担的程度,以及该些经济给养的财政来源;
    4. 说明目前有否任何探视安排;
    5. 说明对该未成年人的现行安排已实施多久。
  12. 若获颁发有关命令,对该未成年人未来的安排:
    1. 说明命令颁发后,该未成年人的居住地点及同住者;
    2. 说明对该未成年人的未来教育有否任何规划;
    3. 说明何人会提供该未成年人的经济支援,以及该些经济给养的财政来源;
    4. 说明会否于命令颁发后作出任何探视安排。

法庭会考虑甚么?

法庭会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事项,并可能会考虑父母的行为及意愿。

如何送达原诉传票(及支持有关传票的誓词/誓章)?

你必须安排将经盖印的原诉传票文本,连同支持有关传票的誓词/誓章,以专人送递或邮寄方式送达答辩人。

程序流程图

第一步 — 决定你寻求的法庭命令

你应考虑你希望寻求的具体命令,即关于管养、探视及/或赡养方面的命令。

第二步 — 准备文件

你应准备一份原诉传票、支持该传票的誓词/誓章,以及所有证物(即支持申请的文件证据)。

第三步 — 于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

你须将原诉传票、支持该传票的誓词/誓章,连同所有证物一并提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你存档该些文件后,家事法庭登记处会定下一个聆讯日期予各方出庭应讯。

你应保留该些文件的盖印副本,以便送达答辩人。

第四步 — 送达答辩人

你须将原诉传票、其支持誓词/誓章,连同所有证物送达答辩人。

你应妥善保存送达证明,并在你的申请所获安排的聆讯日期前,将证明所有有关文件已妥为送达的誓词/誓章于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

第五步 — 出席聆讯/指示

出席聆讯时,你应已准备妥当就有关未成年人福祉的事宜以及你申请的命令,向法庭陈词。如你同时亦为未成年人寻求赡养令,亦须做好准备向法庭说明未成年人的经济需要,以及你和答辩人双方的经济需要和资源。

未成年人无需出席聆讯。

聆讯程序如何进行?

法庭在聆讯中可能会颁下合适的命令,或给予进一步指示并押后聆讯至另一日期以作进一步考虑。法庭发出的进一步指示可能包括存档进一步的证据,或要求社会福利署准备社会调查报告以供法庭参考。

如各方同意申请,会如何?

如答辩人同意申请,你和答辩人可向法庭存档同意传票,以供法庭考虑和批准。同意传票的常用表格可于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

请注意,即使各方同意申请,法庭仍可按需要决定开庭聆讯处理你的申请或就申请作出进一步指示。因此,除非法庭明确地以书面指示你无需出庭,否则你应准时出席聆讯。

你可于何处取得法律意见?

你在提出申请前先寻求法律意见会较为稳妥。寻求法律意见方面,你或许希望利用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查询电话:2537 7677),或自行延聘律师。有关详情请参阅《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单张。该单张可于各法院大楼、法律援助署办事处及各区民政事务处咨询服务中心索取。

请注意,虽然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会尽力在申请程序上予以协助,但他们并非律师,故不得提供法律意见,亦不得代为填写申请所需的表格。

当值律师服务的免费法律咨询计划于民政事务处为市民提供初步法律意见,范畴涵盖家事法律事宜。

需要缴付甚么费用?

原诉传票的存档费用为港币630元。

如何联络我们?

家事法庭登记处

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法院大楼阁楼二
电话:
2840 1218
传真:
2523 9170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