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法庭服务及设施
法庭服务及设施 > 法庭服务簡介 > 家事法庭 > 怎样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香港法例第189章)申请强制令

怎样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香港法例第189章)申请强制令 pdf 版本 (1772 KB)

谁可以根据《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提出申请?

  1. (i) 如果你曾被你的配偶或前配偶(“配偶 /前配偶”)骚扰;
  2. (ii) 如果你曾被你同居关系中的异性伴侣或前伴侣( “伴侣 /前伴侣”)骚扰;
  3. (iii) 如果你曾被下文所界定的亲属( “亲属”)骚扰;
  4. (iv) 如果-名未成年人(指未满18岁的人)(不论是你或你配偶/前配偶/伴侣/前伴侣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或任何与你同住的未成年人( “指明未成年人”),曾被你的配偶/前配偶/伴侣/前伴侣骚扰;

你可以向家事法庭申请针对你的配偶/前配偶/伴侣/前伴侣/亲属(下称“另一方”)的强制令。

无论你是否正在提起或已经提起任何其他的婚姻或家事法律程序, 也可以提出这项申请。

如你本人为未成年人而打算申请强制令,必须经由“起诉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起诉监护人须由律师代表或由法定代表律师担任。因此,你应该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联络律师或法定代表律师。

谁是 “亲属” ?

“亲属”是指:

  1. (a) 申请人的父亲、母亲、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不论是在亲生关系或领养关系之下的);
  2. (b) 申请人的继父、继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
  3. (c) 申请人的配偶的父亲或配偶的母亲,而该父亲或母亲是该申请人的配偶的亲生父母、领养父母或继父母;
  4. (d) 申请人的配偶的祖父母或配偶的外祖父母,而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是该申请人的配偶的亲生祖父母、亲生外祖父母、领养祖父母、领养外祖父母、继祖父母或继外祖父母;
  5. (e) 申请人的儿子、女儿、孙、孙女、外孙或外孙女(不论是在亲生关系或领养关系之下的);
  6. (f) 申请人的继子、继女、继孙、继孙女、继外孙或继外孙女;
  7. (g) 申请人的女婿或媳妇,而该女婿或媳妇是该申请人的亲生子女、领养子女或继子女的配偶;
  8. (h) 申请人的孙女婿、孙媳妇、外孙女婿或外孙媳妇,而该孙女婿、孙媳妇、外孙女婿或外孙媳妇是该申请人的亲生孙、亲生外孙、领养孙、领养外孙、继孙或继外孙的配偶;
  9. (i) 申请人的兄弟或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凭借领养关系);
  10. (j) 申请人的配偶的兄弟或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凭借领养关系);
  11. (k) 申请人的继兄弟或继姊妹;
  12. (I) 申请人的配偶的继兄弟或继姊妹;
  13. (m) 申请人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儿、侄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凭借领养关系);
  14. (n) 申请人的配偶的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侄儿、侄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不论是全血亲、半血亲或凭借领养关系);
  15. (o) 在(i)、(j)、(k)、(I)、(m)或(n)段中所述的任何人的配偶。

可申请的命令

禁制骚扰令

法庭如果信纳另一方曾经骚扰你及/或指明未成年人,可发出载有以下全部或其中任何条文的强制令:

(a) 禁制另一方骚扰你的条文,

(b) 禁制另一方骚扰指明未成年人的条文,

驱逐令

(c) (i) 如果你曾被另一方骚扰,强制令禁止另一方进入或留在以下地方的条文:

  1. (A) 你的居所;
  2. (B) 你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3. (C) 一处指明的地方(不论你的居所是否位于该地方内)。
    (不论居所是否你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这项条文同样适用。)

(ii)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曾被另一方骚扰,强制令禁止另一方进入或留在以下地方的条文:

  1. (A) 指明未成年人的居所;
  2. (B) 指明未成年人的居所的指明部分;或
  3. (C) 一处指明的地方(不论指明未成年人居所是否位于该地方内)。
  4. (不论居所是否指明未成年人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这项条文同样适用。)

重返令

(d) 向另一方作出以下规定的条文:

  1. (i) 如果你与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须准许你进入及留在你们的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内,或共同居所或婚姻居所的指明部分;
  2. (ii) 如果指明未成年人与另一方同住,另一方必须准许指明未成年人进入及留在他们的共同居所内,或共同居所中的指明部分。

一般而言,载有上述(a)和(b)项条文的命令称为“禁制骚扰令”,而载有上述(c)和(d)项条文的命令则分别称为“驱逐令”和“重返令”。

上文(c)(i)(B)、(c)(ii)(B)、(d)(i)和(d)(ii)段中所述的居所/共同居所/婚姻居所中的“指明部分”,例如是睡房。

上文(c)(i)(C)和(c)(ii)(C)段中所述“指明地方”的例子包括: 你或指明未成年人居住的大厦大堂、大厦所处的屋苑、工作地方或学校。

参与计划令

在法庭发出禁制骚扰令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法庭发出命令,规定另一方参与一个目的为改变导致发出强制令的态度及行为,并获社会福利署署长核准和安排的任何计划。

更改或暂停执行管养令/探视令

如果你为指明未成年人向法庭申请批出载有驱逐令的强制令而获得批准,但在此之前,法庭曾作出命令给予另一方指明未成年人的管养权或探视权,而这项命令在法庭考虑你的强制令申请时仍然有效,则你可向法庭申请更改或暂停执行该项命令,方式则由法庭视乎需要而决定。

在考虑是否更改或暂停执行现行的管养令/探视令时,法庭必须以未成年人的福利为首要考虑事项,而在考虑这事项时须就下列两项因素作出适当考虑:

  1. (i) 指明未成年人的意愿(如果在顾及指明未成年人的年龄及理解能力,以及有关个案的情况后,考虑他/她的意愿是切实可行的);以及
  2. (ii) 任何关键性资料,包括聆讯进行时社会福利署署长备呈法院的任何报告。

上述更改或暂停执行的命令在强制令的有效期届满时停止生效。

申请程序

你必须亲自前往家事法庭登记处提交强制令申请书。如你已经提起或将会同时提起其他的婚姻或家事法律程序,除非另一方并非该法律程序的与讼一方(例如有关法律程序涉及你的配偶,而强制令申请只涉及一位亲属),否则的话,你便应在该法律程序中发出传票以申请强制令。如其他情况下,你则可凭借原诉传票提出新的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在发出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或原诉传票后, 有关传票必须送达另一方。传票发出后,法庭会择定聆讯日期,你必须如期出席聆讯。

如果情况紧急,你可以在给予或不给予另一方通知的情况下发出单方面传票,而无须把有关的传票送达予另一方。传票发出后,家事法庭登记处会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安排法官进行聆讯。

在发出传票时,你必须同时提交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

你也应该向法官呈交一份载有你所寻求的补救方法的草拟命令。如果你要求更改或暂停执行任何现行的管养令/探视令,必须在强制令内附上一份注明更改详情的管养令/探视令的副本。

如果最初的强制令是凭借单方面传票(无论有没有通知另一 方)取得的,你须在其后不久发出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须与强制令一并送达予另一方。登记处会定出提讯日,你和另一方均须出席提讯,届时法庭将决定该项单方面强制令应否继续维持。

申请“禁制骚扰令”所需资料

在申请“禁制骚扰令”时,你必须在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中,提供有关的骚扰行为的全部详情及相关资料。

如有任何照片、医疗/医院报告或其他足以证明你的指称的文件证据,应予夹附于你的誓词/誓章内。

申请“驱逐令”或“重返令”所需资料

如果另一方是你的配偶/前配偶/同居关系中的伴侣/前伴侣

当向上述任何一项身分的另一方提出“驱逐令/重返令”的申请时,你同样必须在支持申请的誓词 /誓章中,提供有关骚扰行为的所有详情及相关资料,包括充分的详情以供法庭考虑下列事宜:

  1. (i) 双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或其他行为,
  2. (ii) 双方的各自需要及经济能力,
  3. (iii) 指明未成年人的需要,以及
  4. (iv) 该个案的所有情况

此外,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一般包括以下详情:

  • 关于共同居所/婚姻居所的所有权及占用权的证据
  • 双方实际上不可能在同一地方居住的理由
  • 是否有另一居所可供你、指明未成年人或另一方居住

如果你打算向法庭申请“驱逐令/重返令”,你必须使法庭信纳,鉴于你和另一方的持久关系以及就整体的情况而言, 法庭发出该强制令是适当的。你必须在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中,提供你俩关系的详情及/l或证据。

如果另一方是亲属

如果你的“驱逐令/重返令”申请所针对的另一方是亲属,你必须在你的誓词/誓章中提供以下详情:

  • (如果你和另一方居于同一处)
  1.         (i) 你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的法定权益或实益权益由谁人持有;或

  2.         (ii) 你和另一方的共同居所的合约权利或法定权利由谁人享有。

    • (如果你和另一方居于同一处)强制令对你、另一方及与你们居于同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影响
    • 双方对另一方的行为或其他行为
    • 双方的各自需要及经济能力
    • 该个案的所有情况

一般来説,在申请“驱逐令/重返令”时,除非给予通知是不切实际或危险的,否则你应该给予另一方通知。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庭经衡量相对的可能性后,认为如不即时发出命令,你或指明未成年人会受到伤害的话,法庭就可以在另一方未接获通知的情况下,应单方面传票的申请而发出“驱逐令/重返令”。在这种情况下发出的命令,可能只 在极短的期限(例如一、两天)内有效。

驱逐令/重返令在法庭认为适当的时限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庭可以因应申请,在强制令有效期内延长载有驱逐令/重 返令的强制令的有效期,唯不可延长至超过该强制令发出之日的第二个周年日。

申请更改或暂停执行现行的管养令/探视令时所需资料

你需提供有关的管养令/探视令的副本,并列出你申请更改或暂停执行的条款及説明理由。

“逮捕授权书”

凡在法庭发出的强制令中载有:

  1. (i) 禁止任何人对另一人(“受保护的人”)施用暴力的条文,或
  2. (ii) 驱逐令,
  1. (a) 法庭如信纳另一方已导致该名受保护的人的身体受伤害;或
  2. (b) 法庭如合理地相信另一方相当可能会导致该名受保护的人的身体受伤害,

则可在强制令中附上“逮捕授权书”。

附于强制令中的逮捕授权书会在法庭认为适当的期限(不超过24个月)内有效,并在强制令有效期届满时失效。

法庭可因应申请,在强制令的有效期内延长逮捕授权书的有效期,唯不可延长至超过该强制令发出之日的第二个周年日。

如果法庭发出的强制令附上逮捕授权书,警务人员无需持有手令也可逮捕任何他们合理地怀疑违反强制令的人。逮捕的理由可以是因为该人施用暴力,或是因为该人进入强制令所指明的任何处所或地方。在进行逮捕时,警方拥有所有必需的权力,包括使用合理武力进入任何处所或地方的权力。

如果你打算向法庭申请在强制令中附加逮捕授权书,便须在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中提供证明另一方曾使你的身体受到伤害的证据,例如医疗/医院报告、证明伤势的照片、警方报告等。如果你不曾受到身体的伤害,便须列出理由解释你为何相信另一方相当可能会使你的身体受到伤害。

如果你打算向法庭申请在强制令中附加逮捕授权书,你必须使法庭信纳,鉴于你俩关系持久以及就整体的情况而言, 法庭附加逮捕授权书是适当的。你必须在支持申请的誓词/ 誓章中提供你俩关系的详情及/或证据。

如何送达强制令

如法庭发出强制令,你须把强制令面交送达予另一方,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则作别论。

你可以要求法庭执达主任代你把强制令及任何有关的文件送达予另一方。

以下人士须把逮捕授权书的副本,或与逮捕授权书相关的命令的副本,送达警务处处长:

  1. (i)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或
  2. (ii) 获发出该逮捕授权书或命令的申请人的律师。

任何被警方根据逮捕授权书逮捕的人,须在被逮捕翌日午夜前被带到家事法庭。

何处可以取得法律意见

你在提出申请前应征询法律意见,这对你会有所帮助。你可以考虑使用由法律援助署提供的法律援助计划服务(电话:2537 7677),欲知详情,可参閲《怎样申请民事诉讼的法律援助》的单张。各法院、法律援助署办事处及民政事务处公众谘询服务中心均备有上述单张供市民索閲。

请注意,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虽然会尽力就关于申请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协助,但他们不是律师,不可提供法律意见,也不可代你填写申请所需的表格。

须填写的表格

申请强制令须填写以下表格:

  • 传召诉讼各方的原诉传票(如没有其他待决的婚姻/家事法律程序或另一方为亲属)
  • 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 (如另有待决的法律程序)
  • 单方面传票(无论是否有其他待决的婚姻/家事法律程序,但祗适用于紧急的申请,例如有人面对即将受伤害的危险)
  • 支持申请的誓词/誓章
  • 载有申请人所要求的济助的草拟命令
  • 在把传票面交送达后,送达人须提交誓章以证明传票已以上述方式送达。

上述表格可以向家事法庭登记处索取。表格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写。请把填妥的表格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存档。

须缴付的费用

原诉传票/ 单方面传票的存档费是港币630元

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的存档费是港币630元。

单方面传票/传召诉讼各方的传票的存档费是港币630元。

如何联络我们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

请参阅司法机构网页:台风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或留意电台/电视台的相关报导。

当值法官

法院每星期都会安排一位当值法官处理紧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