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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法院 pdf版本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根据香港法例 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及其他法例所赋予的权力,处理针对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决而作出的上诉及有关事项。

终审法院有哪些权力?

终审法院的权力范围已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17条内列明。终审法院既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法院的决定,又可附上指引意见,将有关事项发还该法院处理,又可对有关事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终审法院审理哪些案件?

民事方面的上诉:

  • 针对所有民事事项,终审法院或上诉法庭可酌情决定是否受理有关上诉。

刑事方面的上诉:

  • 终审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受理:
    • 上诉法庭的最终决定
    • 原讼法庭的最终决定(不包括陪审团的裁定或决定),而就此项决定是不能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

须得到上诉许可吗?

得到上诉许可,才可上诉。

提出民事案件的上诉,须得到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如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认为该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具有重大广泛的或关乎公众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应交由终审法院裁决,则有关法院会给予上诉许可。凡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决定给予上诉许可,有关法院可在给予许可时附加其认为有需要的条件。

提出刑事案件的上诉,须得到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除非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视属何种情况而定)证明有关案件的决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否则终审法院不得给予上诉许可。凡上诉法庭或原讼法庭拒绝作出证明,终审法院仍可作出证明,并给予上诉许可。如申请人只是以有关案件的决定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必须直接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

什么时候提出上诉许可的申请?

上诉许可的申请必须在上诉所针对的判决或决定作出当日起计28天内提出。如属民事上诉,申请人须于这28天内给诉讼对方7日时间通知,让对方知道其有意提出上诉申请。

谁来聆讯上诉许可的申请?

上诉委员会聆讯上诉许可的申请,成员一般包括首席法官及两位常任法官,或由首席法官委派三名常任法官进行聆讯。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而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提出上诉。

如司法常务官认为某项申请并没有显示合理的给予上诉许可的理由,或是琐屑无聊,或不符合规则的,则可以发出传票给申请人,传召他提交书面陈辞,在上诉委员会席前提出不应驳回其申请的因由。上诉委员会在考虑后,可以下令驳回申请,或发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谁来聆讯上诉?

上诉由终审法院审理聆讯和作出裁定。聆讯的法官一般是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

如何索取更多有关上诉程序的资料?

有关终审法院的上诉程序,已列明在《香港终审法院规则》内;此外,你亦可向终审法院登记处索取进一步资料。

如何联络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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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服务更趋完善,欢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及建议,来信可寄交香港金钟道38号高等法院司法机构政务长收。

不提供法律意见

司法机构必须保持公平中立, 因此本机构职员不会提供任何法律意见, 或就个别案件的进行或胜诉机会作出评论。

如需要法律意见或援助, 请联络律师或向提供免费法律谘询服务的机构寻求协助。

办公时间

登记处/会计部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时
  下午二时至下午五时三十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日休息)

如果天气恶劣, 终审法院有什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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