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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HCA 2310/2018)

司法机构就一宗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嘉信(「法官」)审理HCA 2310/2018一案的相关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投诉要点

2. 司法机构收到的投诉主要指法官在该诉讼中抄袭了原告人百分之九十五的陈词,亦未有对事实进行分析,因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

3. 投诉成立。

A. 背景

4. 投诉人是HCA 2310/2018(「该诉讼」)的被告人。原告人李肇麟(「李先生」)提出该诉讼控告投诉人,就投诉人及/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侵犯袭击、骚扰和威吓申索损害赔偿,并同时寻求永久禁制令。

5. 根据李先生的案情,投诉人曾是李先生公司的分判商。其分判合约于2018年3月终止后,投诉人不断骚扰大判的员工。2018年8月,李先生数度接到自称是投诉人所委派的收债人的来电。对方以粗言秽语谩骂李先生,要求他还款,并威胁伤害他和他的家人。李先生即使已向警方报案以及委托律师向投诉人发出警告信,他仍然在深夜和凌晨时分接到不明来电,及收到恐吓的WhatsApp讯息。

6. 投诉人否认他当时是分判商。根据他的案情,他和李先生其时属生意伙伴,在各个建造工程项目上合作多时。及至2018年3月,双方关系转差。投诉人多番要求李先生交出关于双方曾合作项目的账目及会计记录,但都被拒绝。投诉人并不争议自己曾接触大判。他不争议其友人吴先生曾致电李先生。他自己也曾向李先生发送WhatsApp讯息。然而,投诉人称此等举动全是为了从李先生取得账目及会计记录,否认对李先生有过任何侵犯袭击、骚扰或威吓的行为。

7. 审讯历时三天,李先生由律师代表,投诉人亲自行事。双方均曾向法庭呈交开案陈词及结案陈词。法官于2021年11月2日颁下判词。法官裁定有关侵犯袭击的申索和骚扰的申索均未能证实,但有关威吓的申索则有证据确立。法官判给李先生港币100,000元的损害赔偿,以及发出永久禁制令。法官同时颁令投诉人须支付原告人的讼费,金额以区域法院讼费表评定。

8. 投诉人并没有提出上诉反对该判决。

B. 投诉

9. 投诉人在日期为2023年7月1日的信件中,投诉法官在案中抄袭了原告人百分之九十五的陈词,亦未有对事实进行分析,因而作出错误的判决。

C. 调查结果

10. 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彭宝琴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庆伟,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杨家雄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经已深入调查本投诉。投诉主要指法官大篇幅地抄袭原告人的陈词,而未有对案件进行独立的分析。

11. 司法决定及判决首先必须反映法官的独立分析和推理论证。法官必须在履行司法职能时独立思考,且必须是有目共睹的,这样对维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至关重要。

12. 本投诉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官有否以独立思考审理该案争议及争论点。

13. 从阅读判词及与讼双方的开案及结案陈词,诚然可见判词中有很大篇幅抄袭了原告人的开案及结案陈词;其中某些地方,法官明确表示同意或接纳原告人陈词中他所采纳的相关部分:见判词第54、61、68、73、84、86、88、100及102段。

14. 判词第106段起是法官的裁断及结论,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均出自法官手笔。此部分判词反映法官曾作出分析,以及将法律原则应用于根据证据而裁断的事实上。这表明法官曾对证据及相关法律进行独立评核及分析。特别是,关于投诉人在与李先生会面时以粗言秽语辱骂对方,以及曾滋扰大判员工方面,虽然法官已裁定确有其事,但他认为投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构成侵犯袭击或骚扰,而法官亦于判词第108至110段载述相关理由。

15. 因此,法官显然并非无差别地抄袭和接纳原告人的陈词,亦非没有以独立思考履行其司法职能。相反,他对案件的证据和适用法律均有加以独立思考研究,而不是全盘接受原告人的陈词。关于原告人其中就侵犯袭击和骚扰的申索,法官更列举理由交代为何裁定有关申索不成立,以及为何所判给的损害赔偿少于原告人所要求的申索金额。法官在回应本投诉时,亦强调自己是「经历过斟酌思量、分析研究以至同意原告人陈词的思考过程」,最后才判断原告人有关威吓的申索获得证实。

16. 总括来说,虽然法官的判词抄袭了原告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陈词,但他确曾以独立思考履行审理该诉讼争论点的司法职能。因此,指称法官未有对案情进行分析的投诉并不成立。

17. 本投诉同时指法官作出错误的判决,亦指投诉人并不是李先生的分判商而是生意伙伴。值得留意,至今没有人提出上诉反对法官的决定。更何况重点是,法官作出的裁断是他的司法决定的一部分;而投诉机制既不是为了干预司法决定或推翻案件结果而设,也不是达到此目的之途径。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D. 总结

18. 基于上述理由,对法官在审理该诉讼中司法行为的投诉成立。

19. 然而,任何在判词中大量采纳诉讼各方陈词的行为(特别是没有说明其出处的情况)是不可接受的,否则会令人严重质疑法官是否已放弃其司法职能,或其行为是否能让公义得以彰显,故需忠告他日后不应再这样做。

20. 专责法官小组亦注意到,法官曾因早前的一宗案件,被上诉法庭批评司法抄袭,他其后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向他作出严肃训诫时,承诺日后不会再犯同样的错误。本案发生于上述事件之前,惟专责法官小组认为应再次提醒该法官,注意第19段中有关在判词中大量采纳诉讼方陈词一事,往后应避免类似的做法,亦应在撰写判词方面向法官提供适当的支援及指导。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21.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经广泛讨论仔细审视了本投诉,注意到尽管将诉讼方的陈词纳入判词之中在某程度是可接受的做法,且确实颇为常见,但过多的司法抄袭,会令人质疑法官有否运用独立思考处理需作裁决的事实和争论点。

22. 如判词因出现大篇幅的司法抄袭,而导致未能展现法官以独立思考履行其司法职能,在欠缺任何令人满意的解释下,此情况一般会被视为有力证据而可构成司法行为失当的结论。

23. 然而,倘若判词即使出现大篇幅的司法抄袭,却仍能显示法官在判案时曾运用独立的思考审理涉案的事实和争论点,则这种司法抄袭在没有任何其他特殊情况下,一般不应被视为司法行为失当,惟仍须顾及下文第 24 段所述的考量。

24. 即或属上文第23段所述的情况,大篇幅的司法抄袭仍会容易令人质疑法官有否以独立思考履行其司法职能,这会造成不必要且不可取的干扰。诉讼各方及上诉法院应聚焦于案中的核心问题,而不是透过疏理陈词、证据和誊本以判断法官在撰写判词时有否运用独立思考,否则只会不必要地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和讼费。再者,相关界线往往难以分辨,以致大篇幅的司法抄袭成为一种非常「危险」的做法。

25. 经考虑本案的所有相关情况后,咨询委员会同意相关结论,即法官已运用独立思考处理本案所涉的事实和争论点,因此投诉成立。

26. 尽管如此,咨询委员会强调公义不但要得到彰显,还要有目共睹。确立公平公正的观感,对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至关重要。基于上文第24段所阐述的理由,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坚决避免大篇幅的司法抄袭。

27. 咨询委员会支持专责法官小组建议的跟进行动,包括要清楚提醒法官在撰写判词时,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应避免大篇幅的司法抄袭。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决定

28. 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投诉成立。

29. 上述关于投诉的结论,是主要考虑到相关判词纵然大篇幅地抄袭本案所涉的事实和情节,但仍能显示法官曾运用独立思考审理本案的事实和争论点。

30.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强调,原则上法官的职责是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而这点应在判词中体现。这对确立公正无私的观感和维护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是必不可少的。判词中出现过多的司法抄袭,会令人质疑法官有否运用独立思考处理需作裁决的事实和争论点。基于上文第24段所载的理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大篇幅的司法抄袭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坚决避免。

31.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最终认为应当明确提醒法官,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应停止在判词中大篇幅抄袭诉讼各方陈词的做法。在撰写判词方面,亦应向法官提供适当的指导。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