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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FLCC 5275/2019)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裁判官吴重仪(「裁判官」)审理FLCC 5275/2019一案的相关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投诉要点

2.   司法机构收到的投诉可总括为以下三方面:

  1. 裁判官立场偏颇、偏帮警察。即使案中警员的证词不一及出现矛盾,裁判官却指这显示他们没有「夹口供」,裁定警员诚实可信,并接纳他们的证词。
  2. 裁判官对被告人存有偏见,以不具说服力的理由拒绝接纳他的证词。
  3. 裁判官下述言行显示她针对被告人及对被告人存有严重偏见:
    1. 裁判官「喝令」被告人作供时脱下口罩,及「喝止」被告人补充证供。
    2. 裁判官于2020年6月12日聆讯中命令索取被告人的精神科医生报告及撤销他的保释。裁判官同时又质疑被告人「佢心智系咪仲可以教书」,及说被告人「以为警察会掉佢落桥系荒唐,怀疑被告心智及人格有潜在障碍,先有咁失智行为」。

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及建议采取的跟进行动

3.   投诉成立。虽然针对裁判官的投诉不成立,专责法官小组认为裁判官在履行判刑这项职能时,犯下严重错误。专责法官小组建议总裁判官有必要严词提醒该名裁判官,就她处理本案的手法作出反省,以及日后绝不能犯下类似性质的错误 (详情见第36段)。

调查概要

I. 引言

4.   FLCC 5275/2019一案的司法程序经已完结。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区庆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嘉信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李运腾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经已深入了解,以及阅读:(i) 裁判官2020年6月12日定罪裁决及为被告人索取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的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ii) 原讼法庭2020年6月18日批准被告人保释等候判刑的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及(iii) 原讼法庭2021年9月10日就定罪上诉的判案书。

5.   上述裁判官及原讼法庭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及原讼法庭判案书已上载司法机构网页 ((i) 裁判官2020年6月12日口头理由录音誊本见此连结);(ii) 原讼法庭2020年6月18日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HCCP 354/2020)见此连结;及 (iii)原讼法庭2021年9月10日就定罪上诉的判案书(HCMA 283/2020, [2021] HKCFI 2676)见此连结)。

II. FLCC 5275/2019、HCCP 354/2020及HCMA 283/2020

6.   在FLCC 5275/2019一案,被告人被控一项「袭击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罪,违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队条例》第63条。他否认控罪,经审讯后于2020年6月12日被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同日,裁判官命令索取有关被告人的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一份心理学家报告和一份背景报告,及被告人在等候报告和判刑期间需要羁押。2020年9月8日,裁判官判处被告人9个星期监禁。

7.   在HCCP 354/2020一案,被告人向原讼法庭申请保释等候判刑。2020年6月18日,原讼法庭法官经聆讯后批准申请。

8.   在HCMA 283/2020一案,被告人就原审法官的定罪裁决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上诉聆讯于2021年8月27日在另一位原讼法庭法官席前进行。原讼法庭法官于2021年9月10日颁发判案书,驳回上诉,维持裁判官的定罪裁决。

III. 决定

9.   专责法官小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FLCC 5275/2019一案的投诉不成立。

投诉 (1) : 裁判官偏帮警察

10.   这项投诉指裁判官以警员证人证词不一及存在分歧为由,认为他们没有「夹口供」,信纳他们的证词,是偏袒警察。

11.   裁判官于口头裁决理由中分析第二及第三控方证人的证词时裁定:

… 本席认为,当时站在被告后方的警员只会把注意力集中在怎样捉住被告不让他离开草地,而被告前行中动作大,动作又 - - 迅速,因而就算被告起脚,即举高膝部撞到第一证人,由于动作太迅速的情况下,站在后方的警员即时未有留意到并不出奇。本席认为第二及第三证人均说他们看不到那动作,只听到第一证人说『你踢我你袭警』,由此可见他们没有与第一证人夹口供,没有捏造证据,两位警员实话实说。」

(2020年6月12日录音誊本第3页O-S)

12.   根据前文后理,裁判官这项裁断仅指出,第二及第三证人当时身处案发现场,但没有目击被告人的袭击行为这一点,对他们的证供不构成疑点;而且由于他们的位置及袭击动作迅速,他们未及留意不足为奇,亦没有与第一证人的说法有分歧。裁判官并不是以控方证人之间证词的矛盾作为信纳他们证词的基础。

13.   此外,被告人上诉时亦提出裁判官没有充份考虑警员证人证词的分歧,及给予他们的证词较优越的地位,错误地接纳他们的证词。原讼法庭拒绝这项上诉理据,不认同裁判官对警员证人证词的处理和分析有不足或错误之处。原讼法庭亦认为,有关裁判官给予警察证人证词较优越待遇的说法,有断章取义之嫌。(见2021年9月10日判案书第28及29段)

14.   是故,有关裁判官偏袒警员证人的投诉,欠缺客观事实基础。

投诉 (2) : 裁判官基于偏见拒绝接纳被告人的证词

15.   这项投诉指裁判官对被告人心存偏见,以不具说服力的理由拒绝接纳被告人的证词,其中包括指被告人以警员的编号称呼他们是不尊重警察及对他们怀有敌意,不相信被告人案发当日不知道网上有人发起「和你塞」大三罢,指被告人及他的朋友是否从非洲或第三世界而来,以及指被告人说案发时戴着口罩是因为有鼻敏感是谎话。

16.   被告人上诉时亦提出相同的上诉理由,指裁判官基于严重偏见而拒绝接纳他的证词。原讼法庭不接纳这项上诉理据,认为裁判官分析证人证词及拒绝接纳被告人证词的裁断没有可诟病之处。原讼法庭的判案书指出:

14. 另外,上诉陈词大纲也指裁判官心存偏见的地方,这可从裁断陈述书中,裁判官指上诉人作供时,当讲及控方三位警员时,不断重复警员的编号,对警员心存敌意。实际上,在审讯时上诉人确是如此,即使代表上诉人的大律师多番吩咐上诉人不要这样做,上诉人在庭上仍直呼警员编号。裁判官作为事实的裁决者,她有机会观察上诉人作供时的神态举止,亦可就这些神态举止给予她认为合适的比重,从而最终决定是否相信上诉人的证供。裁判官注意到上诉人在审讯时对警员怀有敌意,这点也与上诉人是否一而再,刻意驾车进入回旋处慢驶,以当时社会气氛而言,有直接关系的。再者,这点也与上诉人所述,他对警员没有任何愤怒,似有出入。无论如何,裁判官在本案中并非单凭上诉人直呼警员的编号,便拒纳其证供。

15. 裁判官实际上列出9点她不相信上诉人证供的原因,这包括:上诉人不知道「三罢」这件事;上诉人在当天是因为使用电话而被警员截停;上诉人驶进回旋处后便立即遭警员截停;上诉人合作地遵从警长要求搜车;众位警员在众目睽睽下集体攻击上诉人;上诉人没有对警长和警员作出反抗和动粗;上诉人讲及受伤的程度和部位;上诉人没有仇恨警察和警员盗取其车内摄录记忆咭等。

16. … 就裁判官拒纳上诉人证供的原因,她在裁断陈述书花了不少篇幅,从第101段至第132段,已详细交待,本席并不打算重复。明显地,裁判官是经详细考虑,控辩双方争议的议题后,才作出裁决的。本席细阅后,看不到裁判官就事实的裁决,有任何内含不可能性或不合逻辑的地方。…」

(2021年9月10日判案书第14至16段)

17.   原讼法庭的裁决显示,裁判官在分析证人证词方面没有偏颇的情况,有关裁判官拒绝接纳被告人证词的投诉不成立。

投诉 (3)(a) : 裁判官「喝令」被告人作供时脱下口罩、「喝止」被告人补充证词

18.   这项投诉指裁判官于被告人作供时态度不礼貌,「喝令」他除下口罩,及不容许他补充证词。

19.   根据聆讯录音纪录,当中显示被告人开始主问作供时,他的代表大律师基于他戴着口罩,要求他要提高声浪,裁判官接着要求被告人脱下口罩,被告人与他的法律代表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当时裁判官措词平和,不存在「喝令」被告人的情况。

20.   此外,在被告人覆问作供阶段,他的代表大律师有充份时间引导他补充及澄清证词。裁判官没有于任何阶段「喝止」被告人补充证词。

21.   专责法官小组亦留意到,原讼法庭处理被告人的上诉时,没有就审讯程序作出任何负面的评论。

投诉 (3)(b) : 有关裁判官还押被告人索取精神科医生报告及当时的言论的投诉

22.   这项投诉指裁判官针对被告人,对他存有严重偏见,因此命令索取精神科医生报告及撤销他的保释,并作出怀疑被告人是否心智失常,及心智是否适宜教学工作的言辞。

23.   投诉所指的言辞在辩方大律师作轻判请求,及裁判官解释为被告人索取报告时出现。2020年6月12日的聆讯录音誊本显示,辩方大律师作出轻判求情时请求裁判官考虑判处非监禁式刑罚,并指本案为单一事件,与被告人性格和过往行为不符。当时裁判官表示关注被告人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期间与辩方大律师有以下对话:

「辩方大律师: … 而家我哋《警队条例》呢一条嘅控罪入面,缓刑系一个可行嘅判刑嚟嘅。法官阁下,佢好希望法官阁下可以考虑,可以令到佢继续教书、继续可以做佢自己热爱嘅工作,如果今次呢件事件,佢被判监禁式刑罚,非常、非常之大机会,佢以后不能够再做教师。法官阁 ...
裁判官: 本席都好关注,你头先提及身教。
裁判官: 本席都好关注佢嘅心智可唔可以继续教书。
辩方大律师: … 我希望法官阁下考虑系一个好例外嘅情况,同埋系呢件事系一件好单一,与性格不符、纪录不符嘅案件。我恳求法官阁下可以判处被告人系非监禁式嘅刑罚。…
裁判官: 辩方大律师,佢个作供期间,显露咗佢为咗畀警员截停,就系啲情绪激动到可以咁样手舞足蹈,佢自己供称就惊警方掉佢落桥,呢啲咁荒唐嘅谂法,佢本身精神心智有冇问题?
辩方大律师: 冇问题,法官阁下,系正常。
裁判官: 我就想知佢冇问题。」

(2020年6月12日录音誊本第10页R-T,及第11页A-B及D-E)

24.   之后裁判官决定押后判刑及为被告人索取多份报告,并就该决定给予解释如下:

被告 … 作供期间,亦都透露自己有呢个想法,觉得警队警方会掉佢落桥,如此荒唐。本席正怀疑佢本身嗰个思考、思觉,或者个人格有冇潜在嘅障碍,或者心理嗰方面有冇啲咩嘢问题,系潜--系匿藏住,所以先有咁嘅表现,咁失智嘅表现,而家先取两个精神科报告、一个心理科报告、一个背景报告,先嚟决定裁判。袭警系严重嘅罪行,必定系判监,但系本席系会攞咗报告先嚟决定,佢需要医治定系有其他嘅判决。押后到2020年6月26号,早上11点钟,攞两个精神科报告、一个心理报告、一个背景报告,被告还押。」
(2020年6月12日录音誊本第11页H-K)

25.   原讼法庭批准被告人保释外出等待报告及判刑。原讼法庭法官的口头判决理由指出,法庭一般索取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的目的,是要了解一名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否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疗以致法庭需要向他颁下「入院令」;然而,是次案件的案情及证据(包括裁判官提及的情况),在表面上或客观上都不显露被告人有任何神智失常、精神紊乱,甚至胡言乱语的情况。原讼法庭亦表示,被告人心智和人格是否适合教学工作属于心理学家的范畴,裁判官索取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的决定值得商榷。(2020年6月18日录音誊本第11页D-I)

26.   原讼法庭进一步指出,裁判官虽然已明言不能避免判处即时监禁,及她有权在索取报告期间把被告人还押,但在欠缺任何客观情况可以显示被告人精神不稳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将他羁押在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索取精神科医生报告,这个做法可能予人以索取报告为名、剥夺被告人自由为实的观感。(2020年6月18日录音誊本第11页K-N)

27.   裁判官于裁断陈述书的附件一中解释,根据以往案例,袭警一般判处监禁,故此拒绝被告人保释;然而事后回想,准许被告人继续保释是比较理想的做法。

28.   专责法官小组首先处理了裁判官被指对被告人心存偏见的投诉。专责法官小组注意到,被告人上诉时曾以这项投诉涉及的言辞为上诉理据,指裁判官对他心存偏见。原讼法庭不接纳这项理据。原讼法庭法官在判案书指出,法官在判刑阶段不时会讲及案件的情节及刑责的严重性,裁判官就被告人的罪责、态度和背景作出评论和考虑,不表示她审理案件时必定心存偏颇及不公(见2021年9月10日判案书第13段)。专责法官小组认同该原讼法庭法官的观点。

29.   然而,专责法官小组极不认同裁判官命令为被告人索取两份精神科医生报告以及撤销被告人保释而导致其被羁押在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首先,被告人从来没有表示自己在干犯有关罪行时精神状况有任何问题,亦从来没有以此作为求情理由。此外,裁判官认为被告人当时的想法荒唐,但这并不足以在客观上构成怀疑被告人心理或精神状况的事实基础。最后,裁判官对于被告人是否适合继续任教这方面的关注,可透过将个案转交教育局作适当跟进,予以妥善处理。裁判官本人现在亦承认,事后回想,准许被告人继续保释是比较理想的做法。见上文第27段。

30.   回看此事,专责法官小组认为,裁判官受其固有但错误的看法所误导,认为被告人的想法荒唐,因而怀疑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并因此影响她所作出的判决。裁判官作出该项命令显然是错误行使司法权力,而这亦必定对被告人构成了沉重的压力。虽然没有足够基础令人客观地得出结论指裁判官故意滥用司法权力或恶意行事,但裁判官在当中的严重错误的决定,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这项重要职能是应当达到的高水平要求。

31.   基于上述考虑,专责法官小组认为,对于裁判官因作出索取精神科医生报告和撤销保释的决定以及在求情陈述阶段发表的言辞等而被指对被告人心存偏见的投诉并不成立。

IV. 总结

32.   总结而言,专责法官小组认为,就裁判官在案件审讯过程中的决定和言行,指称她立场偏颇及针对被告人的投诉不成立。

33.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言行不当或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言论的实际内容及前文后理,是否确有表达不当或偏颇( 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有关行为所涉的整体情况是否有不当之处;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34.   至于司法决定(包括定罪或判罚),部分人或许基于立场或政见或会不予认同,但这不等同有关的司法决定或司法人员是偏颇。再者,在决定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是否成立时,案件的结果不一定是相关的考量,更并非是唯一的考量。

35.   专责法官小组亦强调,上述案件的定罪及判刑是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专责法官小组不适宜亦不会干预任何司法决定。一如本案,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36.   虽然有关投诉不成立,专责法官小组重申基于前述第30段的观察以及当中提出的原因,认为裁判官犯下严重错误。尽管裁判官似乎已意识自己犯错(见上文第27段),专责法官小组建议总裁判官仍然有必要严词提醒该名裁判官:

  1. 她索取精神科医生报告和撤销被告人保释而导致他羁押在小榄精神病治疗中心,是犯下严重错误。
  2. 她应反省自己处理本案的手法,日后绝不能犯下类似性质的错误。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37.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经仔细考虑专责法官小组拟备的调查报告,同意有关投诉成立的结论。咨询委员会亦支持专责法官小组建议采取的跟进行动(见上文第36 段)。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决定

38.   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投诉成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同意专责法官小组的结论,认为该名裁判官犯下严重错误,总裁判官应严词提醒她就处理本案的手法作出反省,避免日后再犯类似性质的错误。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