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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FLCC3419/2019)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苏文隆主任裁判官(“主任裁判官”)审理的案件FLCC3419/2019的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

I. 引言

FLCC3419/2019一案的司法程序经已完结。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朱芬龄、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彭宝琴,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李运腾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了主任裁判官定罪和判刑的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以及原讼法庭就针对定罪和判刑的上诉判案书。

上述口头理由的录音誊本及上诉判案书已上载司法机构网页(主任裁判官定罪及判刑口头理由录音誊本见此连结;原讼法庭上诉判案书见此连结。)

司法机构收到的投诉主要指,主任裁判官的立场偏颇,偏袒警员证人,针对被告人,及定罪的决定及判罚均不合理。

II. FLCC3419/2019及HCMA137/2020

FLCC3419/2019一案中,被告人经审讯后被主任裁判官裁定一项「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罪名成立,被判即时监禁12个月。

被告人提出HCMA137/2020案,就定罪和判罚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驳回针对定罪的上诉,但裁定判罚的上诉得直,改判即时监禁8个月。

III. 专责法官小组的决定

专责法官小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主任裁判官审理FLCC3419/2019一案的投诉不成立。

(1) 有关偏袒警员证人的投诉

主任裁判官于口头裁决理由中,曾描述警员证人的证供及考虑被告人提出的抗辩理据。原讼法庭在处理本案的上诉时,指出控辩双方在审讯时分别呈交了多段拍摄现场实况的影音片段,并认为:「片段清楚可见事发过程,证人的证词反为次要,故此主任裁判官没有在裁断陈述书中交待证人的证词,但有详细描述片段所见」(判案书第6段)。就主任裁判官对相关片段的描述是否准确和完整,原讼法庭没有任何负面批评。

因此,有关主任裁判官分析证人的证词时偏袒警员证人的投诉,欠缺事实基础。

(2) 有关定罪不合理的投诉

主任裁判官的定罪决定是一项司法决定,定罪是否恰当不属于投诉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范畴。

此外,关于被告人在上诉时针对定罪提出的事实及法律争议,原讼法庭的裁决指:「就定罪上诉提出的理由无一成立,本席审视了整体证据,评估主任裁判官的定罪理据,认为定罪稳妥,具充份证据支持。故此,驳回上诉,维持定罪原判。」(判案书第83段)

有关主任裁判官定罪不合理的投诉不成立。

(3) 有关判刑不合理的投诉

主任裁判官作出的判刑是一项司法决定,判罚是否恰当不属于投诉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范畴。

再者,主任裁判官于口头判刑理由中,交待了相关的量刑考量。原讼法庭判案书对这方面有以下裁断:

「简而言之,案发时的社会环境、现场实况,上诉人的行为的潜在效果,都是不能忽视的。」(判案书第103段)

「本席认同,判处要有警惕之效。」(判案书第104段)

「以本案的情况,判处即时监禁的刑罚,无可避免。命令缓刑,理据不足,甚至没有。上诉人并不认罪,难称有充份悔意,所以判处社会服务令并不适合,该命令也完全不能充份反映本案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判案书第108段)

「经慎重考虑,平衡各方考虑因素,顾及上诉人初犯后,本席认为一个8个月的量刑基准,足可反映本案的整体情况和上诉人的刑责。」(判案书第109段)

(4) 有关主任裁判官针对被告人的投诉

有投诉指主任裁判官在判刑前没有为被告人索取相关的报告。原讼法庭判案书就这点有下述裁决:

「111. 彭资深大律师指出,无论如何主任裁判官在判刑前应先听取背景报告。

112. 是否应这样做,视乎每宗案件的需要。上诉人是成年人,原审时有律师代表,至今不见他的个人或家庭背景有何特别之处,需花费社会资源准备报告,辩护律师应可将上诉人和判处有关的背景向法庭充份阐述,在这情况下,主任裁判官没有听取背景报告,难以诟病。」(判案书第111及112段)

(5) 结论

专责法官小组注意到,原讼法庭虽然批准有关刑期的上诉,把主任裁判官的判罚下调,但没有表示主任裁判官有实际或表面偏颇之处。专责法官小组亦认为,主任裁判官在审讯中没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表达任何不当或带有政治倾向的言论,亦没有实际或表面偏颇的情况。是故,有关主任裁判官偏颇的投诉不成立。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言行不当或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言论的实际内容及前文后理,是否确有表达不当或偏颇( 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有关行为所涉的整体情况是否有不当之处;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至于司法决定(包括定罪或判罚),部分人或许基于立场或政见或会不予认同,但这不等同有关的司法决定或司法人员是偏颇。再者,在决定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是否成立时,案件的结果不一定是相关的考量,更并非是唯一的考量。

专责法官小组亦强调,上述案件的定罪及判刑是主任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专责法官小组不适宜亦不会干预任何司法决定。一如本案,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拟备的调查报告和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给予的意见后,决定有关投诉并不成立。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