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ESCC2586/2019)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裁判官林希维(「裁判官」)审理 ESCC 2586/2019一案的相关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投诉要点
2. 司法机构收到投诉,指称裁判官立场偏颇,没有充分考虑有关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错误地判定被告人无罪。
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
3. 投诉不成立。
调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2586/2019一案的司法程序经已完结。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区庆祥、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林云浩,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杨家雄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裁判官口头裁决和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以及原讼法庭就针对定罪的上诉判案书。
5. 裁决及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及原讼法庭的上诉判案书已上载司法机构网页(录音誊本见此连结(463 KB);上诉判案书见此连结。)
II. ESCC 2586/2019 及 HCMA 224/2022
6.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项「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罪,违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B(2)条。2020年8月17日,裁判官经审讯后裁定他们二人罪名不成立。
7. 控方不服裁决,根据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条例》第105条,以案件呈述的方式,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2023年6月9日,原讼法庭就相关的法律问题表达意见,并决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意见一同发还予裁判官重新考虑。2023年8月29日,裁判官经重新考虑后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罪名成立,各判监5星期。同日,裁判官拒绝他们二人要求保释等候上诉的申请。
III. 决定
8. 专责法官小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ESCC 2586/2019一案的司法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9. 裁判官作出的裁决属其司法决定。司法决定是否得当,不属于投诉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范畴。就本案而言,裁判官的司法决定得当与否,已透过上诉程序由原讼法庭作出裁决。
10. 裁判官于其裁决理由中,交待了事实裁断、相关法律原则的考量,其裁决的事实与法律基础,以及他作出裁断的理据。虽然原讼法庭认为裁判官的部分裁断是有悖常情,对法律原则的理解亦犯下错误,但没有认为裁判官有实际或表面偏颇之处。在上诉中,仅是原讼法庭推翻裁判官的司法决定,并不等同原讼法庭裁断裁判官的司法行为偏颇。综观整个审讯过程,裁判官没有就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达任何会令人合理地认为不当或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其行为亦没有实际或表面偏颇的情况。是故,关于裁判官的投诉并不成立。
IV. 总结
11. 专责法官小组认为有关投诉已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言行不当或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言论的实际内容及前文后理;是否曾表达任何带有偏颇(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有关言论或行为在所涉的整体情况下是否有不当之处;以及经参考《法官行为指引》载列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12. 基于各自的立场或政见,不同人对司法决定(包括无罪的裁定)或许持有不同的意见。然而,意见分歧不等同有关的司法决定或司法人员是偏颇。在考虑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是否成立时,案件的结果不一定是相关的考量,更绝非唯一的考量。
13.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案件的裁决及判刑是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专责法官小组不适宜亦不会干预任何的司法决定。一如本案,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14.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经仔细考虑专责法官小组拟备的调查报告,同意有关投诉不成立的结论。咨询委员会同时备悉司法机构设有行之有效的机制,让处理上诉的法官及/或相关法院领导(就本个案而言,即总裁判官)在合适的情况下,可就如何处理该涉及上诉的案件,以至诠释和引用相关法律方面,向下级法官或司法人员提出意见和有建设性的评论。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决定
15. 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投诉不成立。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