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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ESCC2461/2019案件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何俊尧裁判官(“裁判官”)审理的案件ESCC2461/2019的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

ESCC2461/2019

有关题述案件的司法程序经已完结。专责法官小组(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区庆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庆伟,以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嘉信)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了案件的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和上诉法庭的判词(律政司司长 诉 钟嘉豪[2020] HKCA 990 此连结)

专责法官小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题述案件的司法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被告人原本面对两项控罪,分别为控罪一「管有攻击性武器」和控罪二「参与非法集结」。控辩双方于审讯展开前达成协议,在被告人承认控罪二和被定罪后,控方会撤回控罪一。裁判官按控辩双方的建议,在接纳被告人对控罪二的认罪答辩后,批准控方撤回控罪一。裁判官就控罪二判处被告人履行120小时社会服务令。

律政司以裁判官犯下原则性错误和刑罚明显不足为由,向上诉法庭申请复核刑罚。上诉法庭接纳申请,改判被告人即时监禁三个月。

司法机构收到的投诉指,裁判官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算太暴力」,而且坦白承认责任的做法「值得鼓励」,是发表偏颇及带有政治倾向的言论,及使公众误以为可藉违法甚至暴力的行为表达不同意见。

根据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裁判官当时是说:「…根据案情嚟讲喇,佢哋呢啲集结者呢,都只系作出咗呼喊口号呀,手势呀,将镭射光指向警员等等,呢啲相对温和嘅行为。更加重要嘅就系,正如控方喺较早时候呢,亦都喺庭上确认过,本案并唔涉及上诉庭所指及嘅一啲嘅暴力行为,而本席亦都睇唔到呢,有任何人因为今次嘅非法集结而系受伤,亦都冇任何财产系因此遭到破坏嘅。」(录音誊本第1页 O 至 Q 段)

上述誊本显示,裁判官的说法是,根据控方提出的案情和检控基础及正如控方确认,案件没有出现如上诉法庭在一宗案例所指的暴力行为。

 

裁判官于2020年6月4日的聆讯期间亦说:「喺咁嘅情况底下,加上喇,即系你个人嘅一啲嘅背景都系良好喇,过往冇任何纪录,今天亦都系坦白承认自己嘅嗰个责任,咁呢个都系非常之即系值得鼓励嘅。」 

 

裁判官指「值得鼓励」的,明显地是被告人选择承认控罪的决定,而不是指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

专责法官小组亦考虑了上诉法庭的判案书,当中指裁判官的判刑出现原则性错误如下:

「原审裁判官把涉案的非法集结评为「温和」,甚至「和平」,实在过于表面,是出于他对黄之锋 案的误解,认为不涉及实质暴力或暴力程度轻微的非法集结就不严重(用镭射光直接照射别人眼睛当可构成袭击)。经过本庭在上述各标题下的分析(其实很大程度是重温),那明显是不对的。」(判案书第75段)

「原审裁判官对有关非法集结的公害、控诉要旨、控罪先发性,和本案会演变为暴力冲突的风险,皆缺乏全面掌握,以致他严重地低估了本案的严重性。原审裁判官只着眼于答辩人无意袭击警方、在被捕时没有反抗,结果也严重地低估了答辩人的个人罪责。」(判案书第76段)

专责法官小组认为,裁判官的判决虽然在法律原则方面有错误,但他没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表达任何不当或带有政治倾向的言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上诉法庭亦没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论构成表面偏颇。是故,有关裁判官言论不当及偏颇的投诉不成立。

总结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言行不当或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言论的实际内容及语境,是否确有表达不当或偏颇(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及有关行为所涉的整体情况,是否有不当之处等,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至于司法决定(包括定罪或判刑),部分人基于本身立场或政见或会不予认同,但这不等同有关的司法决定或司法人员是偏颇,每宗案件的结果并非决定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是否成立的唯一考量。

专责法官小组亦强调,题述案件的判刑是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专责法官小组不适宜亦不会干预任何司法决定。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专责法官小组经考虑投诉的内容及题述案件的整体情况,认为没有足够基础支持裁判官言论不当或立场偏颇的投诉。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拟备的调查报告和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给予的意见后,决定有关投诉并不成立。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