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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ESCC 180/2020)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裁判官香淑娴(「裁判官」)审理ESCC 180/2020一案的相关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投诉要点

2.   裁判官聆讯时缺乏耐性、对辩方大律师不礼貌、打断其发言,不耐烦地回应:『咁法庭接纳佢呀嘛』。裁判官在作出事实裁断时立场偏颇,信纳警员的证供,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状况,不合理地推断他是故意慢慢地走出马路挑衅警员。裁判官又漠视被告人的轻判请求,判处即时监禁。

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

3.   投诉成立。

调查概要

I. 引言

4.   ESCC 180/2020 一案的司法程序经已完结。由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朱芬龄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区庆祥 ,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陈嘉信组成的专责法官小组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了案件的裁决理由及判刑理由,以及法庭程序的相关部分的录音誊本,以及原讼法庭就针对定罪和判刑的上诉判案书。

5.   法庭程序的相关部分的录音誊本及上诉判案书已上载司法机构网页(相关部分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原讼法庭上诉判案书见此连结。)

II. ESCC 180/2020及HCMA 250/2020

6.   ESCC 180/2020 一案中,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判官裁定一项「袭击警务人员」罪,罪名成立,判处一个月即时监禁。

7.   被告人提出HCMA 250/2020一案,就定罪和判刑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驳回被告人就定罪和刑罚的上诉。

III. 决定

8.   专责法官小组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题述案件的司法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1) 有关裁判官聆讯时态度的投诉

9.   裁判官于2020年7月31日宣读本案的裁决理由及判刑。根据法庭聆讯的录音誊本,裁判官被投诉的说话发生在辩方求情阶段。当时,辩方大律师陈词提出,有关被告人在警方恢复马路秩序之时,无视警方劝喻,由行人路慢条斯理步出马路的说法,纯为一名警员片面之词。裁判官就此回应,说:『法庭接纳嘅证据吖嘛』。(法庭聆讯的录音誊本第8页O行)

10.    根据上述对话的前文后理,裁判官这句话是指出,法庭已经就案件作出事实裁断,接纳控方的证供。专责法官小组认为,辩方求情阶段的陈词不应抵触裁判官定罪裁决所作的事实裁断。

11.    专责法官小组已聆听法庭录音,当中显示裁判官在求情阶段耐性地容许辩方陈词,与辩方大律师讨论时的语调平和有礼,没有流露不耐烦的态度,也没有打断辩方大律师发言的情况。综观整个聆讯过程,裁判官并没有任何偏颇或涉及言行不当的情况。

(2) 有关裁判官的事实裁断和判刑的投诉

12.    裁判官有权按席前的证供,就各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评论和就事实作出裁断,事实的裁断和判刑是司法决定。裁判官的司法决定是否得当已透过上诉程序由原讼法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投诉司法人员司法行为的范畴。

13.    专责法官小组留意到,被告人上诉时亦以裁判官错误接纳警员证人的证词作为上诉理据。原讼法庭在处理此项理据时认为: 「无论如何,裁判官已列出她接纳两位控方证人这方面证供上的理由,她在事实上作出的裁决,既没有犯上逻辑上的错误,也没有内含任何不可能性的地方。」(判案书第20段)

14.    至于判刑方面,原讼法庭亦裁定裁判官已充份考虑了被告人的轻判请求和案中的各项因素。原讼法庭驳回被告人就定罪和刑罚的上诉。

IV. 总结

15.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言行不当或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言论的实际内容及前文后理,是否确有表达不当或偏颇(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有关行为所涉的整体情况是否有不当之处;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16.    至于司法决定(包括定罪或判罚),部分人或许基于立场或政见或会不予认同,但这不等同有关的司法决定或司法人员是偏颇。再者,在决定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是否成立时,案件的结果不一定是相关的考量,更并非是唯一的考量。

17.    专责法官小组强调,案件的裁决、判罚是該名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专责法官小组不适宜亦不会干预任何的司法决定。诉讼任何一方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18.    投诉法官行为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经仔细考虑专责法官小组拟备的调查报告,同意有关投诉成立的结论。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决定

19.    经考虑专责法官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咨询委员会的建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认为投诉成立。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