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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TMCC700003/2020)

司法机构就公众针对水佳丽裁判官(下称"裁判官")审理屯门法院少年法庭TMCC700003/2020一案的投诉,发表以下声明:

案件的上诉时限已届满。

总裁判官已深入了解,及阅读案件的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和上诉法庭的判词。(律政司司长 诉SWS [2020] HKCA788见此连结)

总裁判官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案件的司法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被告人于裁判官席前承认一项「纵火」罪和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损毁或损坏财产」罪,就每项控罪被判处18个月的感化令,同期执行。

律政司以裁判官犯下原则性错误和刑罚明显不足为由,向上诉法庭复核刑罚。结果,上诉法庭就每项控罪改判处劳教中心命令,同期执行。

投诉指,裁判官于量刑时称赞被告人是「优秀嘅细路」、「满腔热诚」,态度偏颇,而轻判被告人会令公众误以为暴力的行为值得鼓励。

裁判官于判刑理由中提及:

「本席想劝告你,喺你尚未成年嘅之前,多啲听下你嘅父母讲,如果你睇一睇你嘅父母为你嘅犯案对佢哋个打击,有啲嘢呢,唔系冲动就可以嘅,唔系满腔热诚就可以嘅」(录音誊本第一页 K-L行)

「你真系要认识一下你个帮助香港个方法,行唔通呀。当你自己呀。因为你嘅行为走去被法庭去拘留,或者被法庭去监禁,你能够带嚟嘅只不过系畀你嘅父母重重嘅打击,你冇带嚟其他嘅嘢。
所以对于法庭而言呢,经常要去面对你哋呢啲咁样嘅年轻嘅犯法嘅人,亦都好似你咁样,过去其实都系一个真系好优秀,好好嘅细路,对法庭嚟讲,一啲都唔愉快呀。」(录音誊本第一页P-S行)

根据判刑理由的前文后理,裁判官指,对少年法庭而言,需要处理一些过往拥有良好背景的少年罪犯时,并不是愉快的事情。此外,裁判官又劝诫被告人,单凭「冲动」和「热诚」行事而触犯法律,只会令父母感到痛心、难过。裁判官的言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鼓励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为。

总裁判官留意到上诉法庭于判罚复核申请的判词中提及,裁判官认为被告人过往是「优秀」的评价,是「有可商榷之处」、「有过誉之嫌」,但单凭这一点并不足以支持裁判官是表面偏颇的结论。上诉法庭的判词指出,「虽然原审裁判官对被告人的评价有失中肯,但申请人[即律政司司长]并不是以她有偏颇(bias)为复核刑期的理由。」(判词的第六十四和六十五段)。上诉法庭亦没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论构成表面偏颇的情况。

总裁判官认为,纵使裁判官对被告人的评价有失中肯和就被告人的求情因素赋予不恰当的比重,而犯上错误(判词的第六十五段),裁判官于量刑的言论没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表达任何含有政治倾向性的立场,亦没有出现表面偏颇的情况。

结论

总裁判官强调,每宗针对司法行为的投诉,均依循既定机制处理。在处理涉及指司法人员有偏颇的投诉时,考虑因素包括司法人员有关言论的前文后理、有否表达任何偏颇(例如含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等,以及按「法官行为指引」的准则是否构成偏颇。

总裁判官亦强调,任何的司法决定,如上述案件的判罚,是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总裁官不适宜亦不会以行政的职能干预任何司法决定。诉讼任何一方如对司法决定不满,可以透过适用的法律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或复核,要求纠正。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同意总裁判官的意见。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