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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机构

有关投诉的回应

司法机构就有关投诉的回应 (ESCC2461/2019、ESCC700006/2019、ESS33914-16/2019、ESCC654/2020、ESCC103/2020、ESCC292/2020、ESCC722/2020 及 ESCC2551/2019)

司法机构就公众对何俊尧裁判官(下称“裁判官”)审理的8宗案件的投诉,发表以下回应:

ESCC2461/2019 及 ESCC700006/2019

由于律政司就这两宗案件向上诉法庭提出刑期复核的申请,因此司法机构会待该案的司法程序完结后才作出适当的跟进。

ESS33914-16/2019、ESCC654/2020、ESCC103/2020、ESCC292/2020、ESCC722/2020 及 ESCC2551/2019

题述案件的上诉或申请刑期复核时限已届满。

总裁判官经已深入了解,及阅读每宗案件的裁决理由或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有关的裁决理由或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已上载司法机构的网页。

总裁判官基于下述理由,认为针对裁判官审理题述案件的司法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ESS33914-16/2019

裁判官经审讯后裁定三名被告人各一项「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逗留时未有遵守秩序」传票,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分别被罚款$1,000。(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投诉指,裁判官轻判三名被告人,又指他们未来必定是「社会栋梁」,应保留「有用之躯」。

「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逗留时未有遵守秩序」罪的最高刑罚是罚款$2,000及监禁3个月。裁判官的口头判刑理由已说明量刑的基础,包括案中扰乱秩序的程度、时间等因素。

裁判官量刑时提及「有用之躯」和「社会栋梁」等字眼。根据判刑理由的前文后理,裁判官当时警惕三名被告人,如为了表达意见而犯下较本案为严重的罪行时,会面对刑期不短的即时监禁。裁判官续指出,三名被告人作为大学生,本具「有用之躯」及有条件作「社会栋梁」,为社会作出贡献。(录音誊本第2页 A 至 F 行)。

裁判官的言论没有就三名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表达任何含有政治倾向性的立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

ESCC654/2020

被告人于裁判官席前承认一项「刑事损坏」罪,被判处遵守12个月的感化令,亦须赔偿$1,200。(判刑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投诉指,裁判官明言不想判处阻吓性或惩罚性的重刑。

被告人犯案时18岁。裁判官在判刑前为被告人索取了感化报告和社会服务适合性报告。裁判官于2020年5月20日的聆讯期间,向被告人的代表大律师和被告人表示:

「官: 即系当然犯咗法,我哋讲紧个判刑上一定要反映到一定慨惩罚。」
 
「官: 但系,同时间,即系以佢慨年纪、以佢慨背景,我亦都好希望系着重喺嗰个更生嗰一方面。」
 
「官: …即系法庭当然即系考虑到你慨年纪,考虑到你慨背景,我好唔想系要即系对你判处一啲系 - - 纯綷系一啲即系可能惩罚式嘅一啲嘅刑罚,或者一啲系阻吓性慨刑罚…」

从上述的对话可见,裁判官在考虑「惩罚性」和「阻吓性」两项判刑的原则时,衡量了被告人的年纪、背景和更新等量刑因素和原则。裁判官的言论没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表达任何含有政治倾向性的立场,亦没有表面偏颇的情况。

ESCC103/2020

裁判官经审讯后,裁定案中2名被告人分别被控的一项「袭击在正当执行职务的警务人员」罪,罪名不成立。(裁决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投诉指,裁判官于裁决理由中斥责警员证人态度轻佻及蔑视、作供时犹如置身于「平行时空」和以「大话冚大话」。

裁判官分析证供时指出,呈堂的影像片段显示,第二控方证人于案发现场以「轻佻」和「蔑视」的态度向被告人说:「偷拍我哋」(录音誊本第2页 P 至 Q 行) 。裁判官并不是针对警员证人于庭上作供时的态度。

裁判官分析证供时又指出,两位警员证人描述的事件经过,与呈堂影像片段显示的截然不同,情况如辩方陈词所说,警员像是在描述另一个时空,一个「平行时空」。 (录音誊本第2页 N 至 O 行)

裁判官的口头裁决理由,分析了控方两名警员证人的证供,包括他们庭上的证言与警员记事册的记录、证人书面供词的内容和现场的影像片段之间的分歧、证供的客观可能性和他们接受辩方盘问下的解释等(录音誊本第2页 B 至 第5页 E 行)。裁判官有权按席前的证供就各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评论和裁断 。

裁判官的事实裁断和对证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证供作为基础和依归,并没有表达任何个人或带有政治倾向的言论,亦没有出现针对警务人员表面偏颇的情况。

ESCC292/2020

被告人被控一项「袭击警务人员」罪。

投诉指,裁判官质疑被告人于案发现场未明白警员的解释,因而批准签保守行为令。

实情是控辩双方于审讯展开前达成协议,同意以控方撤回控罪及被告人签保守行为的方式处理本案。

被告人是一名聋哑人士,需以手语沟通。聆讯期间,裁判官与控方讨论「案情撮要」时曾假设性表示 :「咁跟住经过一轮慨即系解释,当然假设被告人即系当时即系都系听唔明佢讲嘢㗎喇一定。

裁判官最后接纳控辩双方的建议,在被告人承认案情后,颁令她须自签$2,000和守行为24个月。

裁判官同意和接纳控辩双方所建议的处理方法,并没有如投诉函所指,质疑被告人不明白警员证人于案发现场所发出的警告。

ESCC722/2020

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罪名不成立。(裁决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投诉指,裁判官表示不能放心依赖警员证人的证供,因而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审讯时,大部份的控方案情以「承认事实」的方式呈堂,控方只传召一名警员出庭作供。诚如裁判官口头裁决理由所指,控辩双方不争议被告人于关键时刻管有涉案的物品,案中的争议在于被告人的管有意图。

裁判官于裁决时没有就控方证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断,亦没有如投诉函所指,质疑或评论其证供的可信性。裁判官更没有表达任何个人或带有政治倾向性的言论,亦没有针对警务人员表面偏颇的情况。

ESCC2551/2019

被告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工具适合作非法用途」罪,罪名不成立。(裁决理由的录音誊本见此连结)

投诉指,裁判官表示不能信纳警员证人的证供,因而控方无法证明涉案物品属被告人所管有,裁定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于口头裁决理由中,经分析了警员庭上的证言,与其书面的证人供词的内容和警员记事册的纪录之间的分歧后,裁定警员证供的可信性存疑,控方未能在全无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下,证明被告人于关键时刻管有涉案的物品。裁判官进一步指出,即使能证实被告人于关键时刻管有涉案的物品,就法律观点而言,控方指称被告人管有涉案物品的目的,亦不符合控罪中「非法用途」这项元素所指的三项定义 : 即束缚人身自由、伤害他人身体和入侵或非法进入住宅。

裁判官的事实裁断和对证供的分析是以案中的证供作为基础和依归,并没有表达任何个人或带有政治倾向的言论,亦没有出现针对警务人员表面偏颇的情况。

总结

总裁判官留意到律政司亦没有就上述六宗案件的裁决或刑罚,以判刑过轻、原则性犯错、法律观点出错或表面偏颇为理由,向裁判官、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提出复核裁决、复核刑罚或案件呈请的申请。 这与总裁判官对上述投诉的结论吻合。

总裁判官强调,上述案件的裁决、判罚是裁判官经过独立断案而作出的司法决定。基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总裁判官不适宜亦不会以行政的职能干预任何的司法决定。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同意总裁判官的意见。

202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