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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服務及設施

手語傳譯服務

服務對象

爲秉行公義,司法機構會按照法庭指示,在法庭程序(或其任何部分)爲有需要的證人或任何一方安排手語傳譯服務。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法庭會在有需要時免費安排有關服務。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當申請獲得法庭批准後,與訟方可能需要支付提供有關服務所引致的費用。

要求在法庭程序/聆訊提供協助

由於任何有關法庭程序/聆訊的安排均屬由主審法官或司法人員決定的案件及法庭管理事宜,因此不論所要求的協助屬何種性質,主審法官或司法人員將就提供所要求的協助作最終決定。為利便法庭考慮向患有殘疾的訴訟方、證人和法律執業者提供合理和適切的援助和協助,相關人士可填妥「要求法庭為殘疾人士就法庭程序/ 聆訊提供協助」申請表(可於此下載)並於知悉須出席聆訊的法院和日期等資料之後(宜盡量不少於出庭日期的兩個星期之前),盡快交予相關的法院登記處。法庭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把有關結果通知申請人。

需要使用手語傳譯服務的聆訊

各級法院需要使用手語傳譯服務的司法程序,大致維持於平均每年總數約100次的穩定水平(即大約每月八至九次)。當中大多數屬於簡短聆訊,例如指示聆訊、提訊、審前覆核、判刑、答辯等。

特約手語傳譯員的委任

特約服務提供者

司法機構政務處備存一份手語傳譯員名單,在有需要時以特約形式,安排經驗豐富的傳譯員向法院提供手語傳譯服務。

現時,司法機構共有15名符合要求的特約手語傳譯員,提供手語傳譯服務。他們當中大部分擁有10多年以上在法院工作及/或在其他機構提供全職或兼職手語傳譯服務的經驗。

司法機構政務處一直密切留意法院對手語服務的需求及其他相關的考慮因素,適時吸納符合相關要求的手語傳譯員,以確保手語傳譯服務的可持續性。

基本要求

法庭委任的特約手語傳譯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有效簽證(無就業限制);及
  2. 具備良好的中文(廣東話)書寫及口語能力和精通香港手語;及
  3. 具備
  1. 香港中學會考五科及格,包括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或
  2.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取得第2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或
  3. 修畢毅進文憑課程,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或
  4. 同等學歷。

爲確保在法庭程序中所提供的傳譯服務質素,司法機構進一步要求特約手語傳譯員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通過由司法機構政務處認可的評審小組舉辦的手語能力測試,並取得所需成績。在2021年的手語能力測試中,評審小組成員包括聽障人士、本地大學的相關學者和資深法庭特約手語傳譯員;
  2. 通過由司法機構安排的面試和背景審查;及
  3. 具備豐富手語傳譯經驗,並在提出申請前的連續兩年内,進行不少於250小時的手語傳譯(實習工作不計算在内)。(具備法庭/法律相關傳譯服務的申請人可獲優先考慮)。

委任條款

現行的特約傳譯員委任機制於2021年1月開始生效。在此機制下,司法機構委任的特約手語傳譯員,均獲發服務提供者委任書以證明其服務提供者的身分,有效期爲四年。服務提供者必須符合工作表現及操守令人滿意等因素,其身分方可獲得續期。特約傳譯員的工作表現受到密切監察。如果他們的法庭工作表現或操守有嚴重欠妥之處(包括未能符合所需的服務水平及/或被法庭使用者作出投訴,而相關投訴經查證屬實),將影響其身分的續期。

特約傳譯員並非司法機構的僱員,可自由接受香港政府決策局/部門、公共機構或任何其他單位所委任或安排的全職或兼職、有薪或無薪工作。司法機構在安排個別特約傳譯員為法庭提供手語傳譯服務時,會提示他們必須保持不偏不倚,並在每項法庭工作開始之時作出聲明,確認沒有任何利益衝突(不論是顯然的或屬觀感上的利益衝突)。此外,他們也必須遵守專業規定,避免與訴訟人、其法律代表或證人私下交談。

特約手語傳譯員的管理和監察

司法機構政務處法庭語文組轄下的特約傳譯員管理組專責管理特約傳譯員,並一直設有表現管理機制,確保特約傳譯員向法庭提供的服務質素。

  1. 意見回饋機制:
    定期向法庭使用者和司法機構的全職法庭傳譯主任收集有關特約傳譯員工作表現的意見。如果法庭程序的與訟方對手語傳譯的質素有所關注,可向法庭提出。相關特約傳譯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也會對此加以考慮;
  2. 由司法機構職員不時檢察特約手語傳譯員的法庭表現;及
  3. 有關特約手語傳譯員法庭表現的投訴,均會按照司法機構的既定程序處理。

投訴處理

任何關於司法機構政務處所安排的特約手語傳譯員的投訴,均會按既定程序處理。具體而言,司法機構政務處在收到投訴後,會考慮與指稱有關的所有事實資料,並進行調查。如果投訴成立,政務處會採取適當的行政管理措施。該等措施包括口頭/書面警告、暫停服務資格,以至從特約傳譯員名單上除名。而在日後安排相關的特約傳譯員為法庭程序提供服務時,亦會適當地加以考慮。

除了上述處理投訴的程序外,如有任何指稱或關注,認爲法庭程序中的傳譯員質素可能有損審訊公平,有關的訴訟各方可向法庭提出。若法庭知悉在傳譯方面出現問題,亦可自行予以處理。如有需要,有關事宜亦可以在上訴階段提出。法庭會嚴格依據法律處理有關指稱,確保審訊公平進行。

在2010年至2022年期間,司法機構政務處收到一宗涉及特約手語傳譯員法庭服務表現的投訴,並已按既定機制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