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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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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的目的
- 1. 你在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司法機構只會用於處理你的查詢的用途。
- 2. 司法機構亦可能會將你的查詢用來就查詢宗數及查詢性質編寫統計數字。但統計結果的形式不會個別地顯示你的查詢及任何你的個人資料。
- 3. 提供個人資料與否,純屬你自己個人意願。如果你提供的資料不足夠, 司法機構可能無法給你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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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資料轉交的人士
- 4. 為達到上文第1及第2段所述之目的和為此而有需要時,你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或該等資料的副本,會被透露或轉交與相關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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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個人資料
- 5.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改提出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
- 6. 如果你要查閱個人資料,便須填妥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7條所指明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表格可於這裡下載,亦可於司法機構各詢問處索取。
- 7. 你的查閱權包括在繳交以每頁1.5元計算,或按照庫務署署長所公布的費用後,索取你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的副本。
- 5.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更改提出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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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
- 8. 如欲查詢你在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及更改資料,應向下述負責人員提出:
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
公開資料主任
高級司法行政主任(投訴)
電話:2825 4593
傳真:2530 5102
註: 上述聲明並不適用於要求查閱及更改法庭記錄。如有此需要,應按照有關條例,向有關法院或審裁處的有關司法常務官或獲授權人員提出。
- 8. 如欲查詢你在查詢時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及更改資料,應向下述負責人員提出: